- 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
- 厉以宁
- 2599字
- 2020-08-29 17:46:41
二、继续以体制转型带动发展转型
在中国,双重转型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改革需要深入,发展也需要继续,并双双登上新台阶。
那么,改革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没有变化?没有变化,仍同过去30多年一样,继续以体制转型来带动发展转型,即继续以改革促进发展,为发展开路。关于这个问题分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
什么是内生力量?这是指一种体制及其所具有的机制所发生的作用。改革就是为了清除新体制或新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障碍和阻力。
什么是外生力量?这是指外界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的某种力量,它从外界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或对经济活动进行刺激,或对经济活动进行抑制。改革就是为了把外生力量的干预减少到正常的程度,不要让外生力量的干预削弱体制及其具有的机制所产生的自我调节作用。
不妨以一个人的健康为例。一个人如果能健康地生活和工作,一定要有完善的内生机制;如果生病了,自身内部调节机制是能够克服障碍和恢复健康的。外生力量就像必要的时候需要服药或动手术一样。相对于外生力量而言,内生力量毕竟是最重要的。
到目前为止,尽管我们的改革开放已30多年,但内生力量还不健全,主要靠外生力量来调控经济。比如说,我国存在一种“投资冲动怪圈”的现象。从最近几年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政府、各个单位都希望加速发展,因此要求增加投资、增加项目、增加信贷,这样,投资加大了,项目增多了,信贷扩张了,经济也就上去了,结果发生了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发生后,中央政府就依靠外生力量来压抑,地方政府感到困难,财政收入下降,产值下降,企业不振,就业也减少了,中央政府不得已再次启动外生力量调控,刺激经济,恢复经济快速增长。如此周而复始,一会儿经济上去了,一会儿经济又紧缩了。这表明内在的机制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外生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内在力量。
继续推进改革,就是要完善体制,让体制所具有的机制发生应有的作用,让外生力量的调控成为辅助性的。
(二)阶段性成果和目标模式
从1979年到现在已30多年,我们在改革开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些仅仅是阶段性成果,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目标模式。我们的目标模式是明确的:从体制转型方面说,我们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发展转型方面说,我们的目标模式是实现工业化,建立现代化社会,使全国人民走向富裕,使和谐社会得以实现。改革要深化,发展要再接再厉,不可松懈。改革和发展都不可半途而废。中途停止下来,可能前功尽弃。
要知道,经济中很多问题不是靠宏观调控可以解决的,要靠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举一个例子:现在出现了“社会阶层凝固化”现象,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现在还不如刚改革之时。改革开放初期,77届、78届、79届大学毕业生(甚至20世纪80年代内各届大学毕业生)的社会流动渠道是通畅的。社会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是调动人们积极性的主要方式。然而现在,“社会阶层凝固化”造成了水平流动特别是垂直流动的渠道的堵塞,这又形成了另一种现象,即“职业世袭化”。比如说,父亲是农民工,儿子还是农民工,孙子以后也可能是农民工,这就是“社会阶层凝固化”和“职业世袭化”的表现。这种情况要通过体制转型才能解决,宏观调控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
再说,城乡二元体制至今仍未消失。计划经济体制有两大支柱,一个支柱是国有企业体制,另一个支柱是城乡二元体制。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主要围绕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而展开,这一改革至今已取得很大进展,当然还有些问题有待于继续解决。虽然城乡二元体制在过去这段时期多少有些松动,但基本上尚未解决。
城乡二元体制不同于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自古就有,而且今后较长时间内还会存在。但城乡二元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958年户口一分为二,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开了,城乡被隔离开来,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都不得自由迁移。这种划分使得农民处于与城市隔绝的状态,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大大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城市二元体制绝对不是依靠宏观经济调控就能消失的,所以一定要深化改革,才能改变现状。
总之,阶段性成果就是阶段性成果,它绝对不是我们的目标模式。
(三)全盘考虑,统筹安排
前面已经指出,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世界没有先例,必须探索前进。当时有一种很形象化的说法,叫作“摸着石头过河”。这在当时是对的;但现在不够了。为什么?因为水深了,摸不着石头了,怎么前进?假如河底的石头分布不均匀,摸着摸着又摸回来了,又该怎么办?
所以一定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改革的领导者要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要有战略家的眼光、胆识和魄力。这就是当前不少人所谈论的顶层设计。
举一个例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1979年一些地方的农村试行承包制时,没有动集体的山林。有的地方分了山林,结果砍树成风,因为那时刚改革开放,不少农民对党的政策缺乏信心,怕变,所以承包山林后就砍树了。中央制止了把集体林权分掉的做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迟到的改革,晚了20多年。2003年,在福建、江西等几个省开始试点,很快党中央、国务院在2008年6月8日发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这项改革有三个突破。一是林权证落实到户,这是一个大突破,而不是按学术界某些人曾经建议的落实到村,落实到乡,或落实到自上而下组成的林业合作社、林业协会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无效的,必须把林权落实到农户,农民们的积极性才会调动起来。二是林地、林木可以抵押,这样一来,农民承包林地后就有可能经营林场了,一个个家庭林场就是一个个小微企业。金融活了,全盘皆活。农民经营林场,林下养鸡,种药材,生产蘑菇、木耳,日子也富裕起来了。三是,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不变。农田承包的时间,最后用的词是“长久不变”。长久不变?究竟多长?农民心里还是不踏实。集体林地定为70年承包期。70年,第三代都长大了,爷爷种树,让孙子来砍吧!林农种树的积极性就增大了。可见,这些突破,没有中央作出决定,地方敢这样推行吗?这就是统筹安排的成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里只是稍微提一下。本书第三章第三节将有专门的论述。
现在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的问题很多,包括国有资本配置制度、收入分配制度、金融体制如何改革、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度如何改革等。这些都要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思考和决策。
当然,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试点仍是需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摸着石头过河”并未过时。但重要的是要从整体上考虑,要有战略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