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投资银行家:股票市场能量巨大的隐形人

投资银行家就是帮助别人出售新证券的人,他们提供的最具特色的服务就是帮助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如果发行人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那么投资银行家帮助他们执行的项目就被称为“首次公开募股”(IPO);如果发行人是希望通过增加股票发行募集更多的资金,那么投资银行家帮助他们执行的项目就被称为“增发”。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投资银行家都是在帮助发行股票的公司筹措资金,主要方式就是将公司资产划分为股份,以具有吸引力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同时帮助公司控制风险。

如果仅以其最纯粹的形式来看,投资银行家与传统银行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吸纳储蓄存款,也不进行放贷业务。他们的专长是承销各类证券,比如新的股票,在承销过程中,他们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设计发行方案,为新的股票找到长期投资者,用自己的声誉担保证券发行,同时还要完成其他一些相关的任务以满足行政和监管的要求。

由于民众通常不与投资银行家直接接触,所以他们对民众而言就像隐形人一样,也正因为如此,投资银行家通常不会招来社会的敌对情绪,至少不会遭受其他金融从业者所遭遇的敌意,但是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曝光了他们的业务活动,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当下仍然蔓延不止的危机浪潮中,几家大投资银行(包括贝尔斯登、高盛和雷曼兄弟)都成为民众憎恶的对象。但我们不能忘记,投资银行家是现有证券市场的创始人,其中就包括股票市场。没有这群人,也就没有这些市场。

股票市场是一个十分值得赞美的发明,其重要性在于使得公司可以向民众发行股票,而发行的过程就是许多人共同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它使得人们本能的探险精神可以在金融业内得以发挥,因为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可承担的风险敞口。它分散了资金的分配,使得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参与这个过程。在公司购并领域,它使得任何个人都有可能控股一家公司,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导公司的运营。

一家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这种理念由来已久,甚至都已经久远得无法追溯其创始的年份。我们知道古罗马广场的卡斯托神庙就是古罗马人交易公司股票的场所。当时交易价格的记录早已无处寻找,但是人们针对交易价格进行讨价还价的记录存留了下来。

我们更无从得知当时的社会是否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家。或许古代发行的股票数额极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家这个职业在当时还没有发展起来,当代投资银行业务模式更是当时的人们闻所未闻的。

持股的概念在文艺复兴后的意大利一度盛行,但即使如此也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一个值得注意的里程碑事件是160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成立,这家公司设立在阿姆斯特丹,设立后不久就专门出现了一个市场用于交易其股票。法律允许这家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是对股东的变更,公司每年只进行一次登记。实际上,人们可以通过所谓的“行号”购买股票并持有股份,也就是说经纪人代表出资的实际所有人持有实物形式的股票,并且登记相应的股份所有权。股份的权属由经纪人做担保,而公司最初对这种情况是一无所知的。一家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进行交易会对相关人员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人们注意到股价每天都在波动,这就为购买股票这项投资带来了更多的收益,而且拥有每天都可以自由选择进行投资或撤出投资的权力使得人们更加兴奋。这个事件的发生使金融得到了民主化和人性化的革新:它一方面在尊重人们对流动性的需求的同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通过持股的方式使他们成为自豪的公司所有者。

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1609年出现了卖空业务(即出售借来的股票,出售者并不是真正的持股人),引发市场混乱,一度导致此项业务被废止,也就从那时起股票市场开始接受监管。随后不久社会上开始出现报纸,而问世后不久报纸上就开始定期报道荷属东印度公司的股价,这激起了民众对此项投资极大的兴趣。

最初,股份制公司(即许多人共同持股而分享公司所有权的公司)发行股票是受到限制的。如果要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每家公司都需要获得政府的特许,而特许并不容易得到。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被特许成为股份制公司,它同时也获得了股份制公司银行业务的垄断地位。其他银行的合伙人数量都不能超过6位,这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与英格兰银行展开竞争。

1720年,英国国会颁行法案进一步限制股份制公司的发展,也就是只有取得皇室特许之后才能新建股份制公司—这项法案后来被称为“泡沫法案”。他们当时这么做或许是为了支持股价不断攀升的南海公司进一步发展,而当时其股价的上涨明显是一种泡沫。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民主化的压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公司也在这个时期设立起来。1826年,英国国会将英格兰银行的垄断权缩小到以伦敦为中心,半径705公里的地区以内,1844年,其垄断权被完全废止。这使得银行业务快速兴起,之后20年内银行分支机构在英国遍地开花,就算偏远小镇也都拥有了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