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专有权

专有权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

(二)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限制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