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残奥运动理念与和谐社会发展观下的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
- 王蒲
- 22字
- 2020-06-24 19:34:49
第三节 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历史沿革
中国残疾人教育与体育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阶段
中国在19世纪后半期开始兴办特殊教育学校。1874年在北京建立了我国第一所盲校“启瞽明院”,1887年在山东省蓬莱县建立了我国第一所聋哑学校“启喑学校”。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全国共有盲校、聋哑、哑盲聋学校42所,在校学生2000余人。其中公立的盲校、聋哑学校共9所,其余均为私人或教会所办。这些学校带有慈善救济事业性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没有统一要求,学制和课程设置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建国初期的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成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党和政府很重视残疾人教育和体育工作。
1951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宪法指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有关残疾人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方针、政策与具体措施,兴建了一大批社会福利单位,在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发达城市办起了盲校、聋校等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工厂,使得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了学习、就业的机会。在这些单位、工厂和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强身锻炼,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在残疾人疗养院和荣誉军人休养院里,体育运动作为康复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务人员和体育康复师对残疾人施以适当的体育锻炼,促进了他们各种功能的恢复和发展。
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多次举办残疾人体育竞赛活动。1957年在北京举办了全国首届聋哑人田径、乒乓球、游泳比赛;1959年举办了首届全国聋哑人篮球赛;1980年,云南昆明聋哑人体育协会举办了聋哑人篮球邀请赛;同年,北京、天津、唐山、张家口等4个城市的聋校代表队在北京举行了田径友谊比赛。这些比赛不仅提高了残疾人的运动技术水平和参与竞争意识,而且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了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上世纪80年代的形成时期
1.立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1986年,国家教委制定了1986-1992年残疾人教育事业规划,其中规定不仅在九年义务教育中招收残疾学生,而且在职业技术教育及高等教育中也可招收残疾学生。到1990年,全国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达746所,在校生7万1千多人。
2.残疾人体育运动进入有组织、有领导的新时期。
1983年,天津市举办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残疾人运动会。同年10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伤残人体育运动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的新的历史时期。1985年相继成立了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这些协会的建立使我国伤残人体育运动逐渐纳入协调发展的轨道。在新的领导机制下,第一届全国伤残人运动会于1984年在安徽合肥举办,首届中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于1987年在广东深圳举办。
自1984年以来,中国残疾人体育开始走向世界,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相继加入了国际伤残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国际伤残人体育组织、国际盲人体育协会、国际瘫痪人体育协会、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国际轮椅联合会、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伤残人运动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运动员在伤残人奥运会上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如1984年我国首次参加第三届世界伤残人奥运会,北京选手平亚利以4.28米的成绩夺得女子B2级跳远冠军,创造了这个项目的世界纪录。
(四)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发展阶段
1.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蓬勃发展。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1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残奥运动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成立了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和各省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形成专兼职结合、充满活力的管理队伍。多次举办裁判员、教练员、分级师、技术官员培训班,培养了一支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近20个训练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处残疾人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也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优惠,为残疾人进行体育锻炼提供了保障。
各级残联、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体育组织密切配合,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每年举办全国性残疾人体育活动不少于20项次,省级残疾人体育活动不少于10项次,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残疾人已超过残疾人总数的10%。适合残疾人参加的体育项目不断拓展,北京残奥会的20个比赛项目在我国都得到了开展。
2.残疾人体育赛事日趋完善。
1992年3月在广州举办的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正式列入了国务院审批的大型运动会系列,形成了每4年举办一次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制度。1996年大连、2000年上海分别举办了第四届、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与此同时,还举办了近60次全国单项赛事,参赛项目由80年代的4个拓展到14个,参加全国性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累计超过上万人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残疾人运动会每3到4年举行一次;部分省、市、自治区定期举行特殊教育学校运动会;有的省、市、自治区还将残疾人运动会纳入全民运动会。
3.中国残疾人体育走向世界。
为了加强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与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相互交流,我国选派出千余名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本着“平等、参与、自强、奋进”的宗旨,顽强拼搏,在国际赛场上以高昂的斗志,压倒一切的气势,挑战生理极限,体现人生价值,为国争光。自1982年以来,我国参加了五届残疾人奥运会、五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四届特殊奥运会、两届聋人奥运会以及盲人运动会和多项世界锦标赛,共获得1890余枚金牌、破(超)214项世界纪录。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在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第十届残疾人奥运会上首次进入世界残疾人体育“十强”;2000年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位居金牌榜第六位。
(五)2001年以后的加速发展阶段
1.政府大力扶持,展示人文关怀。
2001年我国申奥成功,国家对残疾人竞技体育加大投入,给予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8号文件,明确指出:“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疾人奥运会,既是北京市和体育界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盛事;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努力把2008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并借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是全党、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
2004年胡锦涛主席会见国际特奥会代表团、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国际残奥委员会主席菲利普·克雷文时均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国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不断取得辉煌成绩,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真实写照。中国政府全力支持北京承办2008年残奥会。
2007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对残疾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7年中共中央还将“办好2008年残奥会”写进十七大报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2.残疾人竞技体育优先发展、优势明显。
进入21世纪,中国残疾人竞技体育跨上了新的更高的平台。2004年第十二届雅典残疾人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位居金牌榜第一位。中国代表团在第四、五、六、七、八、九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连续保持金牌、奖牌总数第一。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了特奥“平等、接纳、包容”的理念,增强了社会大众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意识,为我国残疾人工作和发展残疾人事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为我国残疾人体育走向世界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北京残奥会提出了“超越、融合、共享”的理念和“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口号,以及“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承诺,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也确立了新时期残疾人体育的核心内涵,为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开展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连续获得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双第一,且优势项目明显扩大,在传统优势项目田径、游泳、乒乓球、举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柔道、射击、轮椅击剑、射箭、盲人门球、坐式排球、盲人足球等新的夺金项目,奠定了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大国的基础。
3.残疾人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发展相对滞后。
在残疾人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残疾人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差距凸显。我国残疾人体育的普及程度远远落后于健全人,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已有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残疾人体育人口为21.9%,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体育人口为6.5%,远低于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体育人口31.4%的比例。残疾人不经常参加体育运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经济实力和闲暇时间去从事体育运动。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只有在满足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的基础上,才会产生高一级层次的需要。大多数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经济贫困的残疾人群体不可能形成先进的体育意识去参加体育锻炼,更高层次的健身需要显然只是一种奢求,残疾人群体不可能将参与体育运动转化为持久、自觉、主动的行为追求。此外,由于身体状况的特殊性,残疾人所能从事的体育项目非常有限,并且极易在心理上顾忌自身缺陷,不愿将生理缺陷暴露给别人,从潜意识里不愿参加体育运动。
残疾人学校体育与群众体育共同遵循“体育健身、增强体质、回归主流社会”的体育理念,是残疾人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特教学校在体育课程安排、体育教育目标及内容、教学资源配备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特殊体育教育经费缺乏,导致部分学校教学设施无法保证,教学手段无法实施,特教学校师资培训滞后。学校体育教育未能承担起发展残疾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体与心理康复及推动学生融入社会的教育功能,未能有效实现校内外体育活动的有机整合。
二、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趋势
随着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的结束,我国的残疾人体育将逐步由竞技性向群众性转变,即在保持残疾人竞技体育平稳发展的同时,通过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残疾人群众体育,实现残健融合的残疾人体育最终目标,这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残疾人体育立法不断完善
政府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公正的社会政策,是促进残疾人尽快融入全民健身运动的根本。残疾人体育作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为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发点在于保障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权益,但在立法上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规定不够明确,残疾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清,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干预力度不够。加强和完善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把残疾人体育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明确写入法律,形成有针对性的条文,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对违反行为的约束力和惩戒力,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残疾人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残疾人体育环境影响因素逐步好转
环境因素涵盖身体、社会和意识环境等多方面,构成了影响体育行为的外因。促进残疾人积极参与到全民健身运动的大潮中来,全社会观念的转变是关键。观念的转变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政府职能机构要转变现有的体育发展理念,转变重竞技体育、轻群众体育的观念,逐步将体育工作的重点真正转移到群众体育工作上,建立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要转变全社会对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观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引导社会形成积极的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歧视和偏见,认识到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尊重、理解和全面发展的观念接纳残疾人进入社会,从事体育健身和其他社会活动;第三方面,残疾人自身的观念也需要转变,通过加大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知识方面的宣教力度,使残疾人自身文化水平和思想观念得以提高,增强自我意识,树立正确的体育观,积极自觉地参与体育运动,而不是坐等别人为自己提供帮助。
完善以公共体育设施为重点的无障碍体育环境,加强残疾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及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项目的开发与普及,是残疾人参与健身活动的基本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人性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应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优势,研制针对不同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设施,开发适合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残疾人进行健身运动的体育项目与方法。提高资源共享率,为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建设社区体育设施时兼顾残疾人体育特点,进行无障碍改造,大力发展社区残疾人体育运动。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管理机制逐步健全
建立健全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管理机制,各级残联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群众体育指导机构和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活动中心的组织指导作用是促进残疾人健身的有效途径。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应充分接纳和吸引服务残疾人的体育志愿者,将残疾人群众体育纳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内容,提高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质量,充实社区体育指导力量,社区体育将成为残疾人群众体育的主要形式。残联、医疗机构与体育院校结合,完善健全残疾人健身服务网络。
(四)残疾人体育运动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
经费缺乏是制约残疾人参与健身活动的重要因素,要改变目前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单纯靠国家拨款的模式,多渠道解决残疾人体育资金问题,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和社会资源。如地方财政可设立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通过减免接纳残疾人参加健身活动的体育场馆、俱乐部的税收,鼓励场馆、俱乐部辅导、接纳残疾人参加健身活动;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残疾人体育生活;广泛发动企业、个人资助;积极开发残疾人体育产业,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综合保障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