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辞职 补选

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