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襄公(起元年,尽十一年)(3)

解云:正以操是郑邑,操本去鄬弥远,是以知其见伤而还。

注“未见诸侯”至“舍也”者。

解云:凡言未见者,有欲见之理,知尚往辞,若其迥还至舍,便绝未见之义,经不应得言未见,故如此解。

注“君亲无将”。

解云:庄三十二年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故此注引之。其弑君论之者,其身枭首,其家执之。其伤君论之者,其身斩首而已,罪不累家,汉律有其事。然则知古者保辜者亦依汉律,律文多依古事,故知然也。

未见诸侯,其言如会何?致其意也。郑伯欲与中国,意未达而见弑,故养逐而致之,所以达贤者之心。

[疏]“未见诸侯,其言会何”。

解云:上“陈侯如会”、“袁侨如会”之辈,皆是至会。今郑伯既言未见诸侯,而言如会,故据未见而难之。

陈侯逃归。起郑伯欲与中国,卒逢其祸,诸侯莫有恩痛自疾之心,於是惧,然后逃归,故书以剌中国之无义。加逃者,抑陈侯也。孔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不当背也。

背,音佩。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晋。月者,起鄬之会,郑伯以弑,陈侯逃归,公独脩礼於大国,得自安之道,故善录之。

以杀,音试。

夏,葬郑僖公。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探顺事上,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

为中,于伪反。去,起吕反。

[疏]“贼未讨,何以书葬”。

解云:正以隐十一年传云“《春秋》弑君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是以弟子据而难之。

注“不月者”。

解云: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者,正以卒日葬月,达於《春秋》大国之例。今郑为大国,不月,故如此解。

郑人侵蔡,获蔡公子燮。此侵也,其言获何?据宋师败绩,获宋华元,战乃言获也。

燮,素协反。

[疏]“获蔡公子燮”者。《穀梁》作“公子湿”。

注“据宋”至“获也”。

解曰:即宣二年春,“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是也。《公羊》之义,以为“觕者曰侵”,故如此解。

侵而言获者,適得之也。时適遇值其不备获得之,易,不言取之者,封内兵不书,嫌如子纠取一人,故言获,起有兵也。又将兵御难,不明候伺,虽不战斗,当坐获。

易,以豉反。难,乃旦反。伺,音司,又息嗣反。

[疏]注“易,不言取之者”。

解云:《春秋》之义,取为易辞,故隐十年“郑伯伐取之”,传云“其言伐取之何?易也”者,是《春秋》之义。封内之兵,例不书之,故定八年传云“公敛处父帅师而至”,经不书之是也。庄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之”者者,是取一人之文。凡言获者,用兵之文,即“获宋华元”、“获陈夏齧”之辈是也。然则此传言“適得之”,即是易之甚者,所以不言取之者,其人是时将兵拒郑,但未至斗战。封内之兵,例所不书。既不得书有蔡师,若言郑人侵蔡取公子燮,则嫌如庄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之”然,但取一人而已,故言获起其文,是时亦将兵来。云又将兵御难,不明侯伺,虽不战斗,当坐获者,以谓蔡公子燮,当以被获为坐罪,何者?以其於守御之道不足故也。

季孙宿会晋侯、郑伯、齐人、宋人、卫人、邾娄人于邢丘。

邢,音刑。

公至自晋。

莒人伐我东鄙。

秋,九月,大雩。由城费,公比出会、如晋,莒人伐我,动扰不恤民之应。

[疏]注“由城”至“之应”。

解云:城费在七年夏也。公比出会者,即五年冬,“公会晋侯”以下“救陈”;七年十二月,“公会晋侯”以下“于鄬”是也。“如晋”者,即今年“正月,公如晋”是也。莒人伐我者,即今年夏,“莒人伐我东鄙”是也。或者公比出会者,即七年“公会晋侯”以下“于鄬”,今年“季孙宿会晋侯”以下“于邢丘”是也。然则季孙宿会而言公比出会者,略举以言之,是以不复别也。

冬,楚公子贞帅师伐郑。

晋侯使士匄来聘。

九年,春,宋火。曷为或言灾?或言火?大者曰灾,小者曰火。大者谓正寝、社稷、宗庙、朝庭也,下此则小矣。灾者,离本辞,故可以见火。

宋火,二传作“宋灾”。离,力智反。见,贤遍反。

[疏]“言火者”。

解云:《左传》、《穀梁》作“宋灾”。“曷为或言灾”者,庄二十年“夏,齐大灾”,襄三十年“宋灾”之类是。

“大者曰灾,小者曰火”。

解云:《五行书》云“害物为灾,不害物为异”者,谓雪霜水旱蠜螽之属,非谓火害与否,与此非妨矣。

注“灾者”至“见火”。

解云:本实是火而谓之灾,离其本体,故曰离本辞。灾者,害物之名,故可以见其大於火也。然则何氏以为《春秋》之义不记人火,火者皆是天害也。但害於大物则言灾,害於小物则言火,且不如《左氏》“人火曰火”,故如此注。所以然者,正以《春秋》之义,重於天道,略於人事,人火之难,何足记也。

然则内何以不言火?据西宫灾不言火。

[疏]注“据西”至“言火”。

解云:即僖二十年夏,“五月,乙巳,西宫灾”,传云“西宫者何?小寝也”,彼注云“西宫者,小寝内室,楚女所居也”。以其非正寝社稷宗庙朝廷,故谓之小。若然,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亦应是小,所以不据之者,以其御用於宗庙之物,於小义不强,岂似西宫为小寝内室乎?

内不言火者,甚之也。《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是时周乐已毁,先圣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

为王,于伪反。浸,子鸩反。

[疏]“外灾不书”。

解云:庄十二年“秋,宋大水”之下,传云“外灾不书,此何以书”,注云“据漷移不书”是也。

“为王者之后记灾也”。

解云:《春秋》之义,详内而略外,是以外灾例不录,而书皆善文,又皆有传释,不劳备载也。

注“是时”至“之应”。

解云:宣十六年“夏,成周宣谢灾”,传云“成周者何?东周也。宣谢者何?宣宫之谢也”,彼注云“宣宫,周宣王之庙”;传云“何言乎成周宣谢灾?乐器藏焉尔”,注云“宣王中兴所作乐器”,天灾中兴之乐器,示周不复兴是也。然则宣公十六年时,周乐已毁,而宋是王者之后,先圣法度所存,今复灾之,是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也。

夏,季孙宿如晋。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缪姜。

冬,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世子光伐郑。十有二月,已亥,同盟于戏。事连上伐,不致者,恶公服缪姜丧未逾年,而亲伐郑,故夺臣子辞。

戏,许宜反,恶,乌路反。

[疏]注“事连”至“子辞”。

解云:庄六年传“得意致会,不得致伐”者,谓公与二国以上会伐并有之时,若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也。然则今此若直同盟于戏而已,容或不致。今事连上伐,若其得意,宜致会;若其不得意,宜致伐,无不致之理。而今不致者,恶其母服未期,亲自用兵,不子之甚,故不书致。言夺臣子辞者,正以凡书致者,皆是臣子喜其君父脱危而至。今不书致,似若不脱然,故曰夺臣子辞。

楚子伐郑。

十年,春,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世子光会吴于柤。

柤,庄加反。

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

偪,音福,又彼力反。

[疏]“遂灭偪阳”。

解云:《左氏》经作“偪”字,音夫目反,一音逼近之逼,而南州人云道仍有偪阳之类,如逼近之逼矣。

公至自会灭日者,甚恶诸侯不崇礼义以相安,反遂为不仁,开道彊夷灭中国。中国之祸,连蔓日及,故疾录之。灭止于取邑,例不当书致。书致者,深讳,若公与上会,不与下灭。

恶,乌路反。道,音导。蔓,音万。公与,音预,下同。

[疏]注“灭日”至“下灭”。

解云:凡灭例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乃书日,故如此解也。言反遂为不仁者,则此经“遂灭偪阳”是也。云开道强夷者,昭八年夏,“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杀之”,“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十一年“冬,四月,丁已,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定十四年“楚公子结帅师灭顿,以顿子跄归”;十五年春,“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之属,皆是强夷迭害诸夏,故言连蔓日及,是以变例书日,疾而录之。云灭比云云者,《春秋》之义,主书致者,正欲别其得意以不,故庄六年传曰“得意致会,不得意致伐”是也。若取邑例不书致,所以然者,取得他邑,得意明矣,何劳书致以见之乎?是以僖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娄,取丛”,何氏云“取邑不致者,得意可知例”是也。然则灭得他国,义如取邑,故曰灭比取邑,亦不当致而致之者,深为内讳,使若公不与灭事故也。

楚公子贞、郑公孙辄帅师伐宋。

晋师伐秦。

秋,莒人伐我东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