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 又征。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矛*(替-曰+貝)]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