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 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 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 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 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 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论。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执者。即不应言虚妄分别。若不执心名妄分别。即无漏心应名虚妄分别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计。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

论。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执。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执。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执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论皆有此文。摄大乘论第四卷中。及辨中边皆作是说。

论。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执自性之妄执习气。即能执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扬等。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执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论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别习气。五十一说缘遍计种。故遍计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许有法执安惠等师义。

下第二护法等师。

论。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计。

述曰。下文有三。一标宗。二立证。三会违。此初也。全非五.八识。亦非一切心。执我法者方能计故。

所以者何。

论。唯说意识能遍计故。

述曰。下证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计心通八识者。如何摄论第四但说意耶。

问如第七识亦能遍计。而彼论中唯说意识不言第七。岂七不能。七识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识亦能不说。

论。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识合而言之。总名意识即是已说。谁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语二法亦业亦道。总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识。总合名意识。故无前难 安惠等云。何故不许唯第六识能遍计度。余之七识虽亦能计。不能遍计摄论不说。非余不计。摄论第四本.释二论皆作此解。云第六识能周遍计度。体顺彼名。余不然故彼论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识。第六名意识。彼论总合为言名意识。亦有何过。故知八识皆能遍计。

论。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述曰。五.八既无计度。明无分别而不起执。摄论本第四云。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乃至是故意识无边行相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非五.八识能普计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计。应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能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非五.八识有此能故。其第七识有计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识有分别者。由能显示.随念分别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计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为正解 前师云。计度分别计相粗高五.八即无。自性.任运.有相分别此等细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摄论约粗计度分别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识实能遍计。又一切八识简无漏心故言意识能有分别。非谓唯言第六.七识。世亲摄论唯言由此品类能遍计度。不简何者。无性偏解本论。故以显示等言简别。此有何妨。

后难之云。

论。执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识恒与惠俱宁容有执。前师云若计度惠粗五.八无细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论。二执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执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痴善根性相违故。彼前师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寻.伺俱起。寻.伺性顺可许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论。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论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内而说有无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轻故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相违之法不相应故。如无惭与惭不得俱起。痴.无痴等例亦应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痴与痴非谓相应。痴相轻微名无痴者。

论。不见有执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执。即加行智既有法执。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论。执有达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随顺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达无。既有法执名为执有。如何执有心。与达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执。

论。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执。法执之心必有势力。应异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势用故。如善.恶等。然汝执第八亦非能熏。是异熟心无势用故。不见有执势用之心无能熏者。应第八识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违。

若尔何故楞伽。中边上卷等。言三界八识皆妄分别。显扬十六说亦同此。

论。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别。

述曰。下文会违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证实理故。一切八识名妄分别。非妄分别皆是执心。若有漏心有非执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执也。

论。虽似所取至亦有执故。

述曰。此会第二违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心。由依他起善.无记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执。非以似二便计一切皆能遍计。有计度分别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计故。彼中边论唯据六.七二识为论。若似二取皆是执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应皆有执。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执。准二十释。菩萨后得亦有法执。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执。此但言佛无显余亦有。

论。如来后得应有执故。

述曰。难前师言。佛应有执。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后得无二相者。违圣教失。且无相分违佛地经。

论。经说佛智至如镜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圆镜也。谓现法乐.声闻.八部庄严道场。即变化声闻等是。第七识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论说言现身.土等如镜等故。勿谓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证无漏有相分也。

论。若无缘用应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应非智等。此即违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应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谓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记智品并无漏心品。应无法执。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计如来无漏智品非有执故。本业璎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恶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国安陀偈师义。故知前师所说非也。

前师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执。说藏识缘种何独遍计。

论。虽说藏识至故非成证。

述曰。此会第三违。更有别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据有漏强者谓遍计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计。既尔复不言第八唯缘遍计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论师总结上也。

论。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计。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计。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计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当对辨。

此则广前遍计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论。识品虽二至故言彼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