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征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