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嗔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征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嗔.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嗔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 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