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