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三 内部审计的机构与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简介

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部门,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伊始,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问题,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并且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任务等问题。后来在《审计条例》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中确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1995年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更加全面地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范围、主要权限、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及与审计机关的关系等。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由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由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由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应足以保证其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借助其在组织中的地位、目的和客观性实现的。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管理部门对它的支持,是内部审计活动受到重视的决定性因素。内部审计要获得涉及整个单位各环节工作的信息,并要取得高层次的保密资料;内部审计要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要和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取得他们的信赖,以助于得到他们持续不断的支持;内部审计要与中层管理人员保持联系与平等地位,并要求他们提出审计意见等等。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处于较高的地位,接受部门或企业中一个有权力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领导,而不能属于哪一个部门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中保持较高的地位,并且能与所依靠的领导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这样就有利于它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一种平等的、无间隙的关系,从而使其工作责任的重要性得到公认。

内部审计机构除了应具有必要的独立性以外,在业务工作上还应得到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一定要报经单位最高管理组织或主管部门批准,其规模大小,主要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经营规模、业务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经营管理状况与收益状况确立;人员编制,主要取决于审计任务的轻重及复杂程度。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一是与企业的资源及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二是与业务性质、业务范围有关;三是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有关;四是与计划编制人数有关。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

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着一个组织内部中的独立审计活动,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全部管理职能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价,向管理部门报告关于内部管理的方针、实务和控制是否具有效率性、经济性和效果性,其具体任务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审查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保护国家和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3)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4)促进本单位做出的有关决策和制定的措施得到贯彻和落实;

(5)促进提高工作绩效、经济效益或资金的使用效果。

内部审计机构不是简单的信息反馈系统,而是除检查和评价任务之外,还要深入研究改进的措施,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都要进行深入地审计。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策;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与工作绩效;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基于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内向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点,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经济效益审计。由经营项目审计入手,逐步开展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以及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审计。因此,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绩效和经济效益应逐步成为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目标。

(六)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部门、单位的管理当局应当给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分接近单位组织的一切记录、财产和有关人员的权力;内部审计机构应无约束地去审查和评阅单位政策、计划、程序和记录。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的第11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策、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检查权。即审核凭证、账表、决策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会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重要的经营决策会议。

(4)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临时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临时措施权。对阻挠、妨碍审计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建议意见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建议反映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理、处罚的权限。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这一职业的复杂性,使外部人员难以对内部审计过程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因此,有必要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对他们在工作中的操守、品质进行约束,促使他们认真工作。同时,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是内部审计职业取得外界理解与支持、增加外界对内部审计职业的信赖的必然要求。相对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而言,内部审计人员是以一种独立、公正的“裁判”身份出现的,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因此,树立和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是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顺利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的关键。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4)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做出职业判断。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7)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8)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10)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11)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内部审计活动,确保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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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际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至今已经历了古代内部审计、近代内部审计和现代内部审计三个发展阶段。现代内部审计始于美国。1941年被认为是现代内部审计开始的一年。1940年之前,美国的内部审计只是外部会计公司的一个助手。1941年, Victor.Z.Brink 完成了他在纽约大学的博士学位的论文,该论文阐述了包括内部审计性质和范围在内的内部审计突破性的研究成果。Brink 指出内部审计应该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服务者,而不是作为外部审计(外部会计公司审计)的助手。Brink 凭借这篇论文成为美国内部审计这个学科的“开山祖鼻”。同年,北美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主任John Thurston写了一本名为《内部审计的原理和技术》的内部审计专著。以上事件的产生标志着内部审计的理论系统已开始形成,是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一个转折点。

1978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正式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雏形。因此,1978年是美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内部审计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第二个转折点。

1999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及其属下的研究基金正式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正如财务会计准则框架一样,《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核心。

【查一查】不同审计组织设立的依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