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政治

议会政治是指国会或类似的代议机构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中世纪时期,英国、法国、尼德兰、卡斯提、阿拉冈以及卡斯提与阿拉冈联合后组成的西班牙,议会政治已开始存在。英国是实行封建议会政治的典型国家,它的议会政治源于《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的制定。

《自由大宪章》制定于1215年。国王约翰登上英国王位后与法国发生了战争,为了筹集战争军费,约翰向各封建主征收款项,规定不交或迟交即受罚款。这种专横的做法,引起了世俗贵族的不满。加上约翰一向专横暴戾,勒索无度,也触犯了中小贵族和市民的利益。大封建主利用人们对约翰的不满,在市民和骑士支持下组织武装,进攻伦敦,迫使约翰于1215年6月签署了《自由大宪章》。主要内容如下:保障教会教职人员的选举自由;保障贵族、骑士的领地继承权,未经“王国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国王不得干预封建主法庭司法审判权;未经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同时,少数条款还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还规定,国王如果违背宪章,贵族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1258年,英国大贵族们又在牛津开会,通过了进一步限制王权的决议——《牛津条例》。《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的制定,在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首次打破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初步提出了组成国会管理国家的思想,奠定了英国封建社会制税原则的基础,纳税主体有权决定纳税事宜。

英国国王约翰像

《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签署后,国王约翰和他的继任者都没有诚意遵守,人们于是继续进行斗争。1263年,勒斯特伯爵西蒙·孟福尔联合骑士和市民打败并俘虏了国王。1265年,英国召开了由封建贵族、主教以及各郡骑士代表和各大城市市民代表参加的封建主大会。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军费召开国会,出席会议的社会成分和1265年会议完全一致。此后国会经常召开会议,并以1295年的国会为榜样。于是1295年的国会被称为“模范国会”。1297年国会正式获得了批准赋税征收的权力。14世纪初,国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成为王国的最高法庭。英国国会从1341年起,又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至此,等级代表会议与国王相结合的统治形式在英国正式确立。

正在举行加冕仪式的爱德华一世

法国中世纪的三级会议在存在形式和开会方式上与英国国会有所区别,但对王权的制衡作用也是相当明显的。

1302年,法王腓力四世与教皇发生冲突,为了寻求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于是召开了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会议由高级僧侣、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组成,会议召开方式是由国王召集,三个等级分别开会,每个等级只有一票表决权。法国三级会议的职能是国王要征收新税,事先必须要经过三级会议同意;监督赋税的开支及国家有关和战等重大问题,都要交由三级会议讨论。

与英国、法国的代议机构相类似,尼德兰、卡斯提、阿拉冈以及从斐迪南到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的西班牙的议会也有限制王权的作用。

总而言之,西欧各国大多自中世纪中期就形成了制约王权的议会政治,它们与东方集权专制国家在行政制度上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