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 做好安全生产,坚守安全红线:员工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教育读本
- 安红昌 夏晓凌
- 6848字
- 2016-11-02 18:35:26
一、职工和安全生产
1.职工的概念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2.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了职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1)基本权利有:参与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按劳取酬;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教育;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对违法违纪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批评、检举和控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2)相关义务包括:爱岗敬业、努力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和荣誉;保守公司机密(秘密);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生产;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4.安全生产的本质
安全生产的本质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护。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在事故的“易发期”,搞不好,就会发生事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威胁很大。做好这一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时不我待,责任重大。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取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应用的不平衡、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形成重点的安全生产产业、行业、企业,如煤矿、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是现阶段的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更应受到重点保护,更应加大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三是有助于处理好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与最大限度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应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体制、法制、政策、科技、经济实力、劳动者素质等条件的制约,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这些条件。因此,立足现实条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实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够催生、推动现实条件向更高层次、更为先进的历史条件形态转化,从而为不断满足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条件、新的手段、新的动力。
安全谜语
分娩顺利(打一词语)
谜底:安全生产
二、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十项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安全责任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一些员工的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技能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2013年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造成120人死亡、77人重伤。该公司发生火灾,为何伤亡如此惨重?调查显示:①厂房变成燃料库;②最基本的消防器材没见到,逃生通道被关闭;③疏散混乱,逃生者在混乱中互相踩踏。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在罐区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7万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章在罐顶气焊切割,切割火花引燃泡沫发生器泄漏的油气,回火至罐内,引起罐内处于爆炸极限内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危害健康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能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9)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职工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谜语
阖家康泰最重要(打一劳动保护工作用语,四字)
谜底:安全第一
三、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义务
职工在享受安全生产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工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安全生产义务,也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实质上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安全生产权利。
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管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谜语
御林军(打一劳动保护工作四字用语)
谜底:预防为主
四、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新修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相对于男职工有其特殊的生理、心理及面对的特殊社会问题。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而且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
总的说来,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必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决定的;(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由女性的生理特点所决定的;(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水平。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如下要求。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②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
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安全谜语
八方张罗(打一用劳动防护用品)
谜底:安全网
五、未成年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①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②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③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④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⑤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⑦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⑧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⑨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⑩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⑾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⑿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⒀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⒁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⒂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⒃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⒄锅炉司炉。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①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③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④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一年;
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安全谜语
捷径(打一电工用语)
谜底: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