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离不开、靠得住”的新型政商关系

王建均

政商关系是民营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无论是政府还是民营企业,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必须努力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实现具有浓厚人格化特征的政商关系向非人格化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转型。

新型政商关系的含义

政商关系,是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或管理体制的关系及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所谓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建立在制度化、法治化基础上的平等、独立、合作和互补的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鲜明的非人格化特征。与之相反,传统的政商关系,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尤其是建立在官商个人利益基础上的政商关系,依存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具有浓厚的人格化特征。

理解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作为组织,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无法孤立地运行,企业内部无法产生生存、发展需要的所有资源。与关键资源的提供者保持良好的关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政府是企业关键资源的提供者之一。政府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政策扶持、行业信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所以,政府是离不开的。

二是靠得住。市场和政府边界清晰,企业与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管理部门专业化,企业权利有效保障,政商关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同时,企业与政府的交往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代表企业利益的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与政府进行沟通,形成和创设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政商关系是确定的、可预期的,是靠得住的。

人格化政商关系模式及危害

中国仍处于向法治的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政府权力过大,控制关键资源过多,市场和政府边界不清,缺乏成熟的制度基础,也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等法治条件;而且,在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中,具有浓厚人格化特征的社会关系网无孔不入。因此,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很难摆脱一定程度的人格化的政商关系。这种人格化的政商关系具有依附性、投机性和腐蚀性,主要表现为下面四种模式。

一是先赋性政商关系。先赋性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学缘、友缘等基础上的政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交易成本低,支持广泛持久,具有先天优势,有助于一些企业获取稀缺资源和垄断发展。

二是钱物性政商关系。钱物性关系,主要是通过金钱和礼物建立的一种政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实际就是钱权交易,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和犯罪性。

三是利益捆绑性政商关系。利益捆绑性关系,是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与管理部门官员的收益相挂钩,让官员也参与到企业的利益分享中,由此形成的一种利益同盟的政商关系。其形式有“干股”、“搭股”、“合伙开办企业”等。这种关系将企业家与地方官员之间不对等的依附关系变成利益同盟和合作者的关系,以期为企业获得持久和稳定的政治上的庇护,争取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

四是招募官员性政商关系。招募官员,就是邀请和招募官员到企业任职,利用官员的社会关系资源,获取企业发展的稀缺资源,所形成的一种政商关系。20世纪八九十年代,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的官员下海经商,大多数进入民营企业中。对于官员来说,很多官员由此兑现了“权力期权”,获取个人利益;对于企业来说,更看重的是官员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本”为企业带来的利益。

这里要说明的是,除了以上四种具有依附性、投机性和腐蚀性的政商关系外,地方政府与企业形成的具有人格化的政商同盟关系,曾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中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制度因素。这是因为,民营企业依靠与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关系来保护产权,使得中国通过一个制度化水平很低的过程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当然,这种具有正效应的人格化的政商关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也是要被非人格化的政商关系所取代的。

显然,上述四种模式是高度人格化的政商关系,似乎分不开,但危害大,靠不住。因为,高度人格化的政商关系扭曲了市场机制:效率低的企业没有退出市场,效率高的企业无法做大做强;企业依靠高度人格化的政商关系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市场准入,违反公平竞争,阻碍创新,降低市场效率,无视法治精神,损害社会公益,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这种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政商关系之所以靠不住,还在于“一个官员”落网,带出一批商人,而一个商人落网,带出一批官员,终究逃不出法网。尤其是在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老虎”难逃,“苍蝇”难飞。所以,扬弃人格化的政商关系,构建非人格化的新型政商关系,已经到了时不我待的时刻。

构建非人格化新型政商关系的条件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改变人格化的政商关系,构建非人格化的新型政商关系,具备现实条件,正当其时。

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新型政商关系奠定经济基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涉,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厘清,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重视的不是跑关系、找政府,而是寻找市场、创造市场,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提供市场需要的服务;政府以服务为导向,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改变“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情况,弥补市场失灵。既要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和企业间形成一种平等、独立、合作、互补的政商关系。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和企业行为规范化,为新型政商关系奠定法治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对政商关系而言,就是对企业和政府边界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法治市场经济。就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止。政府权力法治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既要有权力清单,也要有责任清单;既要解决政府越位,也要解决政府缺位;既要减少事前审批,也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逐渐完善权力追责制度。就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则行。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拥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企业行为法治化,将资本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在此基础上,企业更重视法律而不是权力,更重视信用而不是关系。这种平等、独立的政府与企业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

三是加强商会等市场组织服务功能,为新型政商关系架设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市场化的中介组织,代表企业的利益,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这种制度化的集体沟通途径,能够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建构非人格化的政商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作为商会,工商联有着更独特的作用,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和助手。这意味着,工商联不仅要代表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权益,同时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利益,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工商联更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不仅要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利益,也要依法警示企业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利益。这两者是统一的,最终都是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当前,工商联需要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设,整合各方力量,加强调研,为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总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则行;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则止。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政商之间相敬如宾,而非勾肩搭背。无疑,这需要切实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法律,构建“离不开,靠得住”的新型政商关系。当然,这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与法治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同一历史过程。这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使市场与政府的行为和关系运行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