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是财富正迅速增加的国家,也会因为获得新领土或开发新的经营行业而提高资本利润、增加货币利息。由于该国的资本满足不了这些新领域的需要,所以它就只能选择那些利润最大的行业去投资。而能够满足这些新行业的资本,必须是以前投在其他行业、现在又被撤回来的一部分资本。这么一来,旧行业的竞争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激烈,各种货物的市场供应量也会跟着减少。
货物的供应量减少,势必会或多或少地抬升货物的价格。于是,经营者的利润就会更大,其借入资金的利息率也会比以前更高。在英法战争结束不久的近期,良好信用者,甚至是伦敦一些大商号,借款的利息率一般都是5%。而他们在战前所付的利息,一般都没有超过4%或45%。这种现象,并不是我们英国资财减少的结果,而是因为我国在占领北美和西印度之后,我国的领土与商业都增加了。由于增加了很多新业务,而资本还是原来的那些旧资本,所以很多行业的资本量必然会因为增加的新业务而减少。结果,那些旧行业的竞争就会趋于缓和,所以其利润也必然会增加。因此,我相信大不列颠的资财并没有因为战争的巨大费用而减少。我为什么会这么确信的原因,我以后再说明。
用来维护产业的社会资财的减少,会降低劳动工资,增加资本利润以及货币利息。由于劳动工资降低了,剩余的资本所有者以货品形式向市场提供的资金就比以前少了,而且他们出售货物的价格也更高了。花费的工资较少,货物的售价反而更高,这两个方面就使得农业家的利润大幅增加了。于是,利息也就跟着升高了。
在孟加拉以及东印度的其他英属殖民地,就可以非常容易而快速地获得巨大资产。这一事实证明,贫苦地方有非常高的劳动工资、非常大的资本利润、非常高的货币利息。在孟加拉,农民借入资金的利息率往往达到40%、50%甚至60%,此外,还要用下一期的收获物当抵押品。地主要想获得这种高利息率的利润,必然要预先垫付几乎全部地租和大部分的利润。罗马共和国衰亡以前的各个地方,由于总督涸泽而渔的暴政,利息率似乎都一样高。我们从西塞罗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至前43年12月7日)58的书简得知,即使是有道德的布鲁塔斯,也曾经在塞浦路斯岛59借过款,而且利息率高达48%。
如果一国已经把它的土壤、气候和相对位置都充分利用了,那么它所获得的财富也就基本上不可能再增加了。如果它还处于尚未退步的状态,那么可能它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都会很低。如果一国的人口已经完全达到其领土或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那么该国这时的职业竞争也必然相当激烈。这样,劳动工资就会降低到只够维持现有劳动者生计的水平,人口也会稠密得不可能再增加。如果一国的资本超过了国内各种必须经营的行业所需要的资本,那么各行业所使用的资本就达到了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允许的限度。这样的话,各地方的竞争就会大到不能再大的程度,而其普通利润则会降到最低水平。
不过,国民财富达到这种程度的国家,似乎一个也没有。长期处于静止状态的中国,也许在许久以前就已经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富有程度。如果中国改变法制,或许它的国民财富还会超过现在的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如果它不忽视或鄙视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舶驶入其港口,那么它就可以经营那些只有在不同于其现有法制的制度下才能经营的多种交易。
另外,如果一个国家的富者或大资本家享有很大程度的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却不但不安全,还随时可能被下级官吏以执行法律的借口而强行掠夺,那么其国内投在各行业的资本,也都将难以满足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能容纳的限度。无论是在哪种行业,如果贫者被压迫,那么富者必然会垄断该行业,并由此获得极大的利润。所以,在中国,资本的普通利润必须足够担负据说是高达12%的普通利息率。
如果一国的法律有缺陷,那么它的利息率,有时可能会因此而大大增高到超过其贫富状况所需的程度。如果契约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所有借款人几乎都可以不讲信用,就像法制修明国度里的那些破产者或信用不好的人一样。当破产者向出借人借款,而出借人又不确定能不能收回借款时,出借人就会向破产者索取借款时通常需要支付的高利息。侵略罗马帝国西部各地的民族,一般都是一些未开化的民族。长期以来,这些民族的契约都是靠当事人的信义来履行的,而很少有王朝的裁判过问。这种情况,可能是当时利息率会达到那么高的原因之一。
但是,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收受利息,那么同样也收不到理想的效果。这么一来,许多人就会借入资金,而出借人呢,则都会向借款人索取相当的报酬,还会为了回避违反法律的风险而向借款人要求相当的补偿。孟德斯鸠60说,所有回教国家都收取高利息率的原因:一是法律禁止利息;二是借出的款项很难收回,与他们的贫穷没有关系。
投资是很容易遇到意外损失的,这时的最低普通利润率,就需要在除去这个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因为,只有这一剩余,才是投资者的纯利润或净利润。这一剩余,以及用来补偿意外损失的部分,就构成了普通的总利润。只有纯利润,才与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呈比例。
即使是非常谨慎地出借资金,也有可能会受到意外损失。因此,最低普通利息率和最低普通利润率一样,也需要在除去借贷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当然了,如果借款者是出于慈善心或友情而出借资金的,那么他也可以不收取这笔利息。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财富已经达到了极值,而且投入各行业的资本都达到了最大限度,那么该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以及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就会很低。这么一来,能够靠货币利息而生活的人,就只有大富豪了,而小有产者和中等有产者,则都不得不亲自监督自己所拥有的资本的使用状况;几乎所有人,都有成为从事某种产业的实业家的必要。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今日的荷兰。在当今荷兰,只有实业家才算得上时髦人物。几乎所有人,都因为生活需要而习惯了经营某种行业。这一习俗,支配了当地的时尚。如果一个人穿的服装或是所从事的实业跟别人不一样,就会被人笑话。如果一个无所事事的游惰者置身于一群实业家当中,那么他一定会像一个置身于军队的文官一样尴尬,甚至还会被人轻视。
最高的普通利润率,也许是除去大部分商品价格中的地租部分之后,仅剩的足够支付商品生产及上市所需的最低劳动工资。地主要想让劳动者从事工作,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是,劳动者维持生存所需的费用,未必都是地主给付的。在孟加拉,东印度公司职员经营商业所获得的利润率,恐怕达到了最高利润率。通常情况下,利润升降必定会影响到市场利息率对普通纯利润率的比例。在英国商人眼中,适中而合理的利润是两倍于利息的。这适中而合理的利润,我想就是普通利润吧。如果一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为8%或10%,那么借款经营者将其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返还给借款人,也许是合理的。担负资本风险的,是给出借人保险的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在大部分行业,补偿不辞辛苦运用资本且担负这种保险所冒风险的足够报酬,是4%或5%的普通纯利润率。但是,如果一国的普通利润率很低或很高,那么其利息和纯利润的比例就不可能像上述情况那样。如果利润率很低,利息可能就不足利润的一半;而如果利润率很高,其利息就可能会超过一半的利润。
如果一国财富迅速增加,那么其高劳动工资可以用许多商品的低利润来弥补。这样的话,它们的商品售价,就能够与繁荣程度和劳动工资都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一样低廉。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能抬高生产物的价格。比如,如果麻布制造厂的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日工资都能提高2便士,那么1匹麻布在价格上必须增高的数额,就等于2便士与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人数、工作日数的乘积。商品价格中的工资部分,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算术级数增加。但是,如果所有雇主的利润都抬高了5%,那么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几何级数增加。也就是说,梳麻工的雇主卖麻布的价格,是雇主所垫付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再增加5%之后的价格。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纺工和织工的雇主。
所以,工资增高对商品价格抬高所起的作用,就像单利对债务积累所起的作用一样;而利润增高所起的作用,就像复利所起的作用一样。由于高工资提高了物价,从而减少了国内外商品的销路,所以英国商人和制造者都对高工资的“恶果”大发牢骚;但是,他们却只字不提高利润的“恶果”,因为他们自己得利了。这些商人和制造者,只要看到他人得利,就会对由此产生的“恶果”大喊大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