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二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后两点半钟,仍在原所与伊藤、陆奥会议。

李云:承备馆舍甚佳,有宾至如归之乐。谢甚!

陆云:前备行厨相待,乃中堂辞却,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战节略,现已备复。

即将英文朗诵;另备华文交参议阅后转呈。

陆云:英文字句较为明晰。

罗道即将英文译诵一遍。

李云:现在日军并未至大沽、天津、山海关等处,何以所拟停战条款内竟欲占据?

伊云:凡议停战,两国应均沾利益;华军以停战为有益,故我军应据此三处为质。

李云:三处华军甚多,日军往据,彼将何往?

伊云:任往何处;两军惟须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两军相近易生衅端;天津衙门甚多,官又将何为?

伊云:此系停战约内之细目,不便先议;试问所开各款,可照办否?

李云:虽为细目,亦须问明;且所关甚重要,话不可不先说。

伊云:请中堂仔细推敲,再行作复。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将管辖否?

伊云:可暂归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将住何处?

伊云:俟华兵退出,即住华兵营盘;如不敷住,可添盖兵房。

李云:如此,岂非久踞乎?

伊云:视停战之久暂而定。

李云:停战之期谁定?

伊云:两国互商;但不能过久。

李云:所踞不久,三处何必让出?且三处皆系险要之地,若停战期满和议不成,则日军先已踞此,岂非反客为主?

伊云:停战期满和议已成,当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开停战条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开各款外,尚有别样办法否?

伊云:别样办法,现未想及。当此两国相争,日军备攻各处;今若遽尔停战,实于日本兵力有碍。故议及停战,必须有险要为质,方不吃亏。总之,停战公例分别两种:一则各处一律停战,一则惟议数处停战;中堂所拟乃一律停战也?

李云:可否先议定哪几处停战?

伊云:可指明几处否?

李云:前承贵国请余来此议和,我之来实系诚心讲和;我国家亦同此心。乃甫议停战,贵国先要踞有三处险要之地!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系直隶所辖;如此,于我脸面有关。试问伊藤大人设身处地,将何以为情?

伊云:中堂来此,两国尚未息兵。中堂为贵国计,故议停战;我为本国计,停战只有如此办法。

李云:务请再想一办法,以见贵国真心愿和。

伊云:我实在别无办法。两国相争,各为其主;国事与交情两不相涉。停战系在用兵之时,应照停战公例。

李云:议和则不必用兵,故停战为议和第一要义;如两国尚相战争,议和似非诚心。

伊云:若论停战,应有所议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搁起。

李云:现如不议停战,议和条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将停战节略撤回,再议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会议,已说明,向来说话不作虚假,所议停战之款,实难照办。

伊云:中堂先议停战,故拟此覆款;如不停战,何妨先议和款。

李云:我两人忠心为国,亦须筹顾大局。中国素未准备与外国交争,所招新兵,未经训练。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邻邦,岂能如此相争,久后必须和好。但欲和好,必须为中国预留体面地步;否则,我国上下伤心,即和亦难持久。如天津、山海关系北京门户,请贵国之兵不必往攻此处;否则,京师震动,我国难堪,本大臣亦难以为情。且此次争端,实为朝鲜起见;今华兵业已退至奉天,贵国之兵,惟尚未到直隶耳。如贵国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关直隶地面,则可不必议及停战,专议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于此,非余之过也。战端一开,伊于胡底,讵能逆料?此次交战之始,本大臣无时不愿议和;而贵国向无议和之诚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将大变。所以议及停战,必须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

李云:以此三处为质,日兵不必实据,但立作质名目之条款何如?

伊云:设停战之限已满,而和局未定,所指三处又将与日本开衅矣。

参议云:不必停战;但议和之时,定一限期,不往攻三处,可否照办?

伊云:如此办法,与交战无异;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终当相拒。

李云:可否请先示议和条款?

伊云:然则停战之议如何?

李云:停战暂行搁起。

伊云:停战一节,未曾定结,恐议和时又复重提。

李云:顷闻贵大臣谈及停战有两种办法:一为一律停战,一为指地停战;今不攻天津、山海关等处,即为指地停战之办法。

伊云:中堂停战节略,系指一律停战;本国之兵散处窎远,实难一律停战。而所指数处停战,本大臣细思,无法可保。且指地停战,系于战场上会议而言;此处距交战之处甚远,所以不必议及指地停战。

李云:即请贵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业已说过,宜先将停战之议搁起。

李云:停战之款,未免过甚,万做不到;但既请我来,必有议和条款。

伊云:议和之款,业经办好。

李云:即请见示!

伊云:现在停战之议不提否?

李云:停战之款,既难应允,且无别种办法,姑讲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战节略,是否撤回,抑或拟复,声明不能应允。

李云:照此办法之后,又将何为?

伊云:或再行议和。

李云:如此语气,尚未定准;贵大臣不云和款已备乎?

伊云:看中堂复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拟复文云,“停战之款,万难应允,姑且搁起;即请会议和款”云云。是否如此办法?

伊云:中堂初见停战之款,云应先仔细推敲,以后再复;顷则遽云“万难应允”,还请中堂再想为是!

李云:迟数日再复。

伊云:几日?

李云:一礼拜后。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复以不能做到,以后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应请中堂将所呈停战之款,仔细商量,或节略抽回不提,然后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顾贵大臣已将停战之议搁起,于议和时又复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战即不议自停。

伊云:贵大臣究竟几日答复?

李云:四日后答复。

伊云:三日须复,愈速愈妙。

李云:议和条款,不应如停战条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并不太甚。

李云:只恐过甚,难以商办!

伊云:此正两国所以派使臣会商也。下次会议日期,可各先定。

李云:且待细想。复文办妥后,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听便。

李云:复文办好,即遣人定期相会!

伊问陆奥,答应如此办理。

李云:惟愿贵大臣力顾大局,所拟和款,务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办则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愿力顾大局,有裨两国,但不知贵国以为何如耳。

中堂乃离席,各散。

二十五日,复会议。博文面交复文,要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驻倭兵,乃停战。反复诘难,博文执愈坚。鸿章谓“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我辖境,此关我颜面;如东兵不即往攻直隶境土,则不必停战,专议和款”。经方亦请限期议和,不停战,惟要定东兵不往攻三处(此为北洋停战权舆);博文仍难之。鸿章以请暂缓停战,先议和款;博文乃期以三日复文(此第二次会议)。

鸿章以停战要质甚坚,不可议;乃决计先议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