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协议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者一般是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子女抚养、是否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由法官调解式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离婚方式的选择


律师解读

1.当事人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两种离婚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且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没有异议,可以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如果双方对以上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法官会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虑点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在判决前,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法院也会依法调解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与离婚证的效力一样,也是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

2.协议离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符合《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需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二是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诉;三是双方必须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只能由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


律师解读

1.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通常包含了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是以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所以,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不会将该协议作为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但是,协议本身仍然具有一个证据效力,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证明力,法官会参考其中的内容。比如在北京,根据2016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书应当如实载明当事人双方有无子女、有无财产或者有无债务等事项,不得省略;离婚后再要求更换变更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诉讼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注意诉讼的风险问题,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起诉的预期目标。起诉离婚不外乎以下几个目的:一是尽快离婚,二是多分财产,三是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的判决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最后可能的结果是,婚是离了,但是少分了财产,或者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与诉讼目标相去甚远,所以在起诉前应当慎重考虑,如果觉得风险较大,就要转而考虑协议离婚的可能性。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

不同阶段签订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律师解读

1.不履行离婚协议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可以,因为根据规定,能够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离婚协议并非生效的司法文书,所以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离婚后又复婚的,原离婚协议是否继续有效?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内容影响是不同的。对于财产方面的内容,离婚协议生效后,其中对财产的约定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没有区别,复婚后仍然有效,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比如房产、贵重物品等,也不会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子女抚养等人身方面的内容,双方的复婚行为使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探望权如何行使等问题变得毫无意义,原离婚协议的目的不复存在,所以这部分内容自然归于无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忠诚协议


律师解读

1.一方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物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比如当事人是在被捉奸时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协议,由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2.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不应过大。《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忠诚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不过有的法院会将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认定为对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从而支持赔偿请求,不过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能过高,如果明显超出当事人的收入水平,赔偿后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就可能属于显失公正,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能否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起诉?根据规定,单纯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请求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法院一般会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请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流程图


律师解读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离婚登记一般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但是一些地方已经放松要求,比如在北京,自2015年12月1日起婚姻登记可跨区办理,即一方或者双方为北京市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可在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离婚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即使是委托律师或者通过公证授权委托书也不行。

2.离婚协议书不强制办理公证。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也不能生效,所以没有必要公证,这样可以剩下一笔公证费用。当然,公证的好处在于强化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效力,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会更多参考协议书的内容。

3.一些地方关于离婚登记的特殊做法。比如在北京,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婚姻登记员要向当事人讲明离婚的条件,并进行适当调解。同时,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