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 张红军
- 806字
- 2020-06-25 07:52:27
第5章 诉讼离婚
在很多人眼里,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为离婚去打官司更是没面子的事。其实,这类观点值得商榷。离婚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也许不值得引以为傲,但也不要引以为耻。诉讼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法官会对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裁决。
离婚案件的管辖
律师解读
1.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法院有错误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实践中在被告准备时间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技巧,当事人可以考虑必要时采用。
3.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发生的财产争议,或者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主要诉讼费用明细表
律师解读
1.哪些离婚案件适合请律师?虽然都知道打官司请律师,但律师费不菲,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必要请律师,比如单纯的感情争议或者结果非常明确的案件,找律师的必要性并不大,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处理或者找稍懂法律的亲戚朋友帮助写份诉状或出主意。对于以下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请律师协助:一是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二是当事人经济实力较强,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三是有调解可能性,律师作为第三方从中斡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可能尽快结束纠纷。找律师时,很多女性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女律师,因女律师作为女性具有耐心细致的特点,可以和当事人更好地沟通交流,倾听当事人的委屈。
2.离婚诉讼中少交诉讼费的技巧。离婚案件在起诉时,为了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在书写起诉状时可以有一些技巧。比如诉讼请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下,可只写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不明确写明有哪些财产,只写“依法分割”,或者将财产数额尽量控制在20万以下。不过不建议伪造或者虚报财产价值,这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招致被动,也不建议过高估计财产价值,因为法院的退费手续办理起来非常麻烦。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诉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如果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律师解读
1.如何写好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重要文书,其中表明自己离婚的意愿以及理由,因此应当认真撰写,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律师代笔,代写起诉书的收费一般在几百元。在撰写时,注意以下问题:(1)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联系;(2)内容应当简洁扼要,不要长篇大论;(3)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过分渲染感情纠葛或者虚构被告的过错;(4)缺少证据支持的事情不要写,防止言多必失,被对方抓住把柄,也会招致法官的反感。
2.如何写好离婚答辩状?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要提出答辩状,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针对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达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完全不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如果部分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2)针对法律方面进行答辩。如果所诉事实有出入,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会不准确;如果事实没有出入,而是原告对法律内容理解有误,应当据理反驳。(3)针对程序方面进行答辩。如果原告起诉违反了程序方面的规定,比如管辖有误,应及时向法院提出。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离婚案件的庭审流程
律师解读
1.庭审时如何做好陈述?建议当事人在参加庭审之前写好陈述材料或提纲,开庭时边看边说,避免由于紧张导致发言时语无伦次。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侧重点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及事实说清楚,最好配有例证;作为被告,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尚不至于离婚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在辩论阶段,要认真听对方陈述,不要被对方的过激言辞冲昏头脑,可以边记边想,在反驳时条理清晰。不要跟着对方的节奏,要有自己的思路,避免陷入对方的陷阱。
2.签阅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庭审笔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记载了当事人的意见,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庭审结束后,所有出庭的人员(包括原被告、律师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都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表示对书记员记录内容的认可。当事人在签阅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认真仔细阅读,逐字逐句查看,识别记录错误或遗漏;(2)更加注重对自己一方陈述内容的记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要求书记员更正;(3)笔录更正的地方一定要签名确认,签字时要每一页都签,避免一切更改记录内容的可能性。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离婚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
律师解读
速裁离婚。速裁离婚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简易审理程序的一种,这是法院快速调解离婚的一种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速裁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做法也不尽相同,一些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审判庭。在一些地方,比如深圳,当天就能办理完毕,既节省路费,又不耽误工作。但速裁离婚的适用范围有效,主要用于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而且对财产、孩子抚养等没有争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纳这个方法:(1)双方都是当地户籍,为避免登记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日后出现纠纷,直接通过法院诉讼拿到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2)双方都是外地户籍,且在当地居住满1年以上,因路途遥远等各种原因不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出庭
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律师解读
1.离婚案件原则上本人必须出庭。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十分特殊,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比如出国或者生病了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律师交给法院。
2.离婚案件能否全权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答案是否定的。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所以,虽然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可以特别授权,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代收法律文书,但不能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进行和解。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3.原告明知被告下落而不提供给法院被告信息如何处理?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而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这导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而且事后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所以,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非常慎重,会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情况及证明,子女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充分了解双方的各种情况,避免有人钻法律的空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下落不明离婚
律师解读
1.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告送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须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实践中一般做法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人向法院提供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明,而下落不明证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村、组、乡(镇)开具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法院在立案时进行形式审查。
2.谨防“被离婚”。有的夫妻一方谎称对方下落不明进行虚假诉讼,造成对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离婚。比如,女方因家庭纠纷赌气回外地娘家,长期不回家,男方即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并开具证明公告起诉离婚,而直到结案女方也没回来。等女方回家后才发现,家中财产被处置,男方也早已再婚。为了避免该问题,防止虚假诉讼,有的法院除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村(居)委会的证明文件之外,还会到当事人单位、当事人父母家、居委会、派出所走访询问;公告送达时,除了登报,还会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张贴公告。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期间的离婚
律师解读
1.《婚姻法》第34条的适用范围。该条禁止男方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及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双方仍然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如果是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也不受此条的限制,法院可以受理。
2.《婚姻法》第34条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具体是指什么?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包括下列情况:(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如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比如严重的家庭暴力;(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比如擅自离家出走,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疗仍然不愈或不宜生育。
3.妻子擅自堕胎,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从这个角度讲,妻子擅自堕胎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夫妻二人关于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会导致丈夫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会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离婚
律师解读
1.“第一次离婚一般不会判离,6个月以后再起诉就能判离了!”这种说法对吗?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一段时间内,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甚至反复起诉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因此,即使6个月以后再起诉,法院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6个月的起算点。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具体是什么?一般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没有出现,但在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出现的,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因素。例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倘若婚姻关系一方通过第一次诉讼没有达到离婚目的,再次起诉离婚之前一定要做好调取新证据等一系列诉讼前准备,以免反复诉讼。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调解工作流程图
律师解读
1.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不经过调解程序,就不能作出判决。法官不仅要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做和好的调解工作,还要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时候做有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仍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可以调解。
2.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会判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直接记录在笔录之中,由各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能证明调解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这种方式实际上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3.当事人如何应对离婚调解中的心理压力?离婚案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纠缠不清,法官也会很难决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为了提高效率,尽快完成审判工作,法官也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进行结案。在调解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由于考虑不周全或者情绪紧张,面对来自法官的心理压力而陷入顾此失彼的状态。在法官技巧性或者暗示性地抛出一个调解方案时,就会欣然接受。法律规定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即便日后发现自己吃了比较大的亏,法院也会说当初你是自愿的,与法院无关。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不要被“牵着鼻子走”,丧失自己的谈判底线,要清楚地向法官和对方表达自己的意见。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离婚诉讼的上诉和再审
律师解读
1.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上诉有希望改判吗?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上诉后仍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话,二审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维持率较高。
2.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当事人觉得原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过低,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另行起诉,要求追加或变更抚养费。
3.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制作的、确认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审判原则的指导下,现在很多法院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离婚案件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有时案了事未了,高调解率并不意味着矛盾都得到了解决。根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是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委托律师是一般授权,并不是特别授权,没有代表委托人调解的权限,但因法官对律师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导致律师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上签字生效,事后当事人拒绝承认调解内容,这就属于可以再审的理由。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