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冷漠的社会生产

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塞瓦提斯博士在耶路撒冷总结陈词时尖锐地指出:“艾希曼的所作所为是因为:如果他赢了,他将获得勋章;如果他输了,他就得上绞刑架。”这句话明显的意思——当然是这个世纪当中完全不乏震动效应的观点里面最尖锐的一个——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当然它也许确实是正确的。但是这句话还有另一层含义,这层含义虽然没有那么明显,但却满含讥讽并更令人担忧,那就是,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同战胜方的所作所为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行为没有了内在的道德价值。那么他们两方本质上都不是不道德的。道德评价外在于行动本身,不是由引导和塑造行动自身的那些标准来做出裁定的。

塞瓦提斯博士话里的含义非常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把它从说这话的情境中拿出来,并放在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一般条件下来思考——它与社会学一直所讲的东西没有什么截然的区别;或者说,实际上与很少受到质问也更少受到指责的对于我们这个现代理性社会的共同意识是没有区别的。准确地说,塞瓦提斯博士的话正是因此而令人惊悚的。它揭示了我们一直想回避的一个事实:只要值得怀疑的常识性事实被确定无疑地接受了,那么社会学就没有合理的方法将艾希曼的例子弃之不用。

时值今日,有一点已经成为常识,即将大屠杀解释为天生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会异端或者其他道德上有缺陷的个体所犯下的一次罪行的最初企图,并没有从事实当中得到任何确认。历史学研究对它们的驳斥到今天也成了定案。克雷恩和拉波波特对历史思考目前的趋势做了适当的概括:


以通常的诊断标准来衡量,只有百分之十的纳粹党卫军可以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这个观点符合大多数幸存者提供的证词的总的倾向,他们认为在大多数集中营里通常只有一个或最多几个纳粹党卫军因为他们的虐待性残暴丧心病狂地发作而人所皆知。其他一些人也并不总是举止得体,但至少他们的行为在犯人看来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的看法是,绝大多数的纳粹党卫军士兵,无论将领还是普通士兵都能轻而易举地通过一般对美国新兵和堪萨斯州警察进行的心理测试。克雷恩和拉波波特,《大屠杀和人类行为的危机》,p.70。


进行屠杀的刽子手大多数都是正常人,不管已经有的精神检测之网多么牢密,他们也能顺畅地通过,这在道德上是令人烦忧的。在理论上这也是令人费解的,尤其是把这一点与协调这些正常个体的行为去从事一项种族灭绝事业的组织结构的“正常性”结合起来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发现对大屠杀负有责任的机构是有罪的,在通常的社会学意义上也不能说是病态的或者是失常的。现在我们知道其行动被这些机构制度化了的那些人并没有偏离既定的正常标准。这样,就有了那么一点微弱的可能,可以带着运用了新知识而变得尖锐的眼光去观察据说已经被完全理解了的现代理性行为的正常模式。我们期望正是从这些模式当中能够挖掘出在大屠杀时期如此戏剧性地显露出来的可能性。

在汉娜·阿伦特一段有名的话中,“最终解决”的发起者碰到(也可以说令人惊奇地成功解决了)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克服……动物性的同情,这是所有的正常人在看到肉体折磨时都会产生的”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罪恶之千篇一律性报告》(Hannah Arendt,Eichmann in Jerusalem: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New York:Viking Press,1946,p.106。。我们知道那些加入最直接地参与集体屠杀事务的组织的人,既不异常地具有虐待性也不异常地狂热。我们可以假设,他们都本能地反对身体折磨的痛苦,当然也就更加普遍地反对攫取生命。我们甚至还知道,例如,在招募特别行动队成员和其他同样与真实的屠杀现场接近的人时,也会格外小心地清除——禁止或开除——所有异常急切的、性情中的、意识形态立场过于狂热的人。我们知道个人的积极性不受鼓励,要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使得整个任务公事公办中去,并使之严格地居于非个人的框架之中。个人获利和个人动机一般而言是要受到责难和惩罚的。不是听从命令并且以一种组织的形式来杀人,而是出自欲望或者高兴而杀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至少在原则上会)招致审讯和判刑。希姆莱也曾多次对他众多的、终日参与惨无人道行径的下属们维持心智健全和坚守道德标准表示了深切的,而且完全可能是真心的关注;他也对在他的信仰中,心智与道德经检验都未受到损伤而表示自豪。我们再次引用阿伦特的话来说:“纳粹党卫军依据其自身的‘客观性’,与‘情绪化’类型的人,如演奏员(Streicher)之类‘不切实际的傻瓜’,划分了界限,也与条顿日耳曼党的要人保持了距离,这些人表现得好像他们头上有角、身上生有毛皮一样。”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p.69。纳粹党卫军头目(似乎是肯定地)依赖于组织惯例而不是个人热情,依赖于纪律而不是意识形态的沉迷。对血腥任务的忠诚就是——也确实是——对组织的忠诚的一个衍生物。

通过释放其他基本的动物本能是无法获得和达到“克服动物性同情”的效果的;而这些本能的释放如果按照组织能力支配的行动来说完全就是功能紊乱。一大群想杀人复仇的个体是无法与一个规模虽小然却纪律严明、严密协作的官僚体系所产生的效果相匹敌的。因此杀害的本能是否确实曾在成千上万普通职员和专家的内心中出现根本就无法弄清,而仅仅就大屠杀这项事务的规模而言,这些人无法不在行动的不同阶段中被卷入进来。用希尔博格的话来说:


德国的刽子手并非德国人中的特别一类……我们知道,管理计划、司法结构和预算系统的特性排除了将全部人员进行特殊选择和特殊训练的可能。秩序警察部门(the Order Police)的任何一员都可能成为一个犹太人隔离区或者一列火车上的警卫。帝国安全总局的每一个律师都被认为胜任领导机动屠杀机构;每一个经济管理总局的财政专家被派往死亡集中营服务都是一个很自然的选择。换句话说,所有必需的行动都是通过周围随手可得的任何类型的人来完成的。希尔博格,《欧洲犹太人的毁灭》,p.1011。


那么,这些普通的德国人是如何转变为德国集体罪行中的刽子手的? 凯尔曼认为,反对暴行的道德自抑(moral inhibitions)在三种条件下会受到损害,这三种条件无论单独出现还是放到一起都会起作用:暴力被赋予了权威(通过享有合法权利的部门的正式命令来实现)、行动被例行化了(通过规章约束的实践和对角色内容的精确阐述来实现)、暴力受害者被剥夺了人性(通过意识形态的界定和灌输来实现)。参看凯尔曼,“没有道德约束的暴力”(Herbert C.Kelman,‘Violence without Moral Restrain’),《社会问题杂志》(Journal of Social Issue),vol.29,1973,pp.29—61。我们将单独说明第三个条件。而前两个条件听起来异常的熟悉。它们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代表性机构普遍应用的理性行动原则当中被反复地详细说明。

跟我们的问题联系得最为紧密的第一个原则是组织纪律的原则;更确切来说,要求服从上级的指令而排除所有其他的对行动的刺激,要求献身组织福利,这些要求由上级命令来使之明确,高于其他一切奉献和承诺。在这些其他的、“外在”的、阻碍奉献精神并因此带有抑制和灭绝标志的影响当中,个人观点和偏好最为突出。纪律的理想旨在与组织的完全认同——这反过来就只意味着要消除个人自己的独立特性和牺牲个人自己的利益(由此可知,这种利益与组织任务不相重合)。在组织的意识形态中,准备做这样一种极端的自我牺牲被表述为一种德行;准确地说,是被表述为注定要取缔其他所有道德需求的德行。因此,用韦伯的名言来说,对这种德行无私地遵从乃是公仆的荣誉:“因为他尽心尽责地执行上级权威下达的命令的能力而被授予公仆的荣誉,就好像这些命令与他自己的信念是一致的。即使当这些指令在公仆看起来似乎是错误的,即使公仆们有所抗议,上级权威仍然会不屑一顾地坚持这些指令。”杰尔斯和米尔斯,《马克斯·韦伯文选》,p.95。在审判期间,艾希曼坚持主张遵守的不仅是命令,而且还是法律。阿伦特评论说,艾希曼(当然可能不止他一个人)曲解了康德的绝对律令,以致它不支持个人自主,而支持官僚主义附属关系:“行动得仿佛你的行为准则与法律制定者的准则或本国法的原则相同”,见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p.136。对一个公仆来说,这种行为意味着“最高意义上的道德戒律和自我牺牲”。通过荣誉,纪律取代了道德责任。惟有组织内的规则被作为正当性的源泉和保证,现在这已经变成最高的美德,从而否定个人良知的权威性。有时这种美德在实践中引起的不安可以通过上司坚持他本人对其下属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当然,只要其下属服从他的命令)得到平衡。韦伯在重点强调“领袖独有的个人责任”当中结束了他对公仆荣誉的描述,“这是一种领袖无法也不应该拒绝和转移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中,当奥伦多夫被迫解释为什么他不从作为个人他不同意其行动的特别行动队的领导职位上退下来时,他精确地申述了这种责任感:如果为了从他所怨恨的责任中解脱而揭发他的部门所做的事情,那将会造成他的部下受到“冤枉的指控”。很显然,奥伦多夫期望他的上司也对他自己保持他对“他的人”所持的家长式的责任:这可以使他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衡量的忧虑中解脱出来——他可以心安理得地将这种忧虑留给命令他去行动的那些人去思考。“我认为,我处的位置不是去判断他的措施……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我迫使我的道德良知接受我是一个军人的事实,因此我只是庞大国家机器中一个相对微不足道的齿轮。”引自沃尔夫,“对种族灭绝的纽伦堡辩护中对民族社会的假想威胁”(Robert Wolfe,‘Putative Threat to National Society at a Nurenberg Defence for Genocide’),《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研究院年报》,no.450,July1980,p.64。

如果弥达斯能够点物成金的话,纳粹党卫军的管理就能将任何进入其轨道的东西——包括其牺牲品——转变成其命令链条中内在的一环,转变为一个有着严厉的纪律约束但免于道德判断的领域。大屠杀是一个综合性的进程。希尔博格注意到,它包括了德国人所做的事以及犹太受害者依据德国人的命令所做的事——他们做出的几近于自暴自弃的贡献。这是刻意设计的、理性地组织的集体屠杀相对于狂乱杀戮的凶残爆发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屠杀中受害者与刽子手之间的合作是难以想像的。受害者与纳粹党卫军的上层人物之间的合作是这个设计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是大屠杀得以成功的一个关键条件。“整个过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犹太人的参与——无论是个人的简单行动还是委员会有组织的行动……德国监管者向犹太委员会索要信息、金钱、劳力或者警察,而委员会每个礼拜的每一天都提供给他们这些东西。”成功地延伸官僚制度的行为规则所取得的令人震惊的效果,伴之以剥夺其他的一般性忠诚和道德动机以包围官僚体系认定的受害者,并借此将他们的技能和劳力应用到毁灭他们自身的任务中去,是通过双重方式达到的(很像在所有其他邪恶或者善良的官僚体系的世俗行动中所达至的)。首先,犹太人隔离区的外部环境得到了精密设计,以致区内领导和居民的所有活动只能对德国人的意图保持客观的发挥“功能”的状态。“设计来维持(犹太人隔离区)生命力的每一项措施都在同时促成德国人的一个目标……犹太人在分配空间或者分发配额中表现出的效率是德国人追求有效的一个延伸。犹太人在课税或劳动利用方面的一丝不苟强化了德国人的严格,甚至犹太人的廉洁也可能成为德国人管理的一个工具。”其次,在通向灭绝之路的每个阶段都特别注意应使受害者处在一种选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标准或者理性行动有它们的用武之地,在这种状态中理性决定始终与“管理设计”保持一致。“如果德国分阶段地将犹太人驱逐出境,就可以做得特别成功,因为那些留在国内的犹太人就有理由说,为挽救大多数人而牺牲少数人还是有必要的。”希尔博格,《欧洲犹太人的毁灭》,pp.1036—8,1042。事实上,就是那些早已被驱逐出境的人仍然有机会最终表现他们的理性。毒气室被令人迷惑地叫做“浴室”,向那些在拥挤、肮脏、令人窒息的车辆上度过数日的人们发出了一个欢迎的信号。那些早知真相而不抱任何幻想的人仍然有机会在“快速而无痛苦的”死亡与留给不服从者的特别痛苦的死亡之间进行选择。因此,不仅是受害者无力控制的犹太人隔离区环境的外部环节被操纵了,以使得整个犹太人隔离区变成屠杀机器的一段延伸;而且这段延伸中的“工作人员”的理性能力也被用来诱导出由忠诚以及同官僚体系规定的目标合作所激发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