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实务(第二版)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994字
- 2021-04-04 23:40:24
第三节 监理法律责任风险的防范
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监理人员对风险的警觉与防范意识,减少监理法律责任风险。
一、依法执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首先,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强化项目监理部人员对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学习和领会,让大家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其次,还要将掌握的法律、法规应用在监理工作的实践之中,用法律来规范自己和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法定权力,做到依法执业,依法履行职责。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
二、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高全体员工的履约意识,要求监理人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权利、职责内行使监理权,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做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职责,同时又要注意履行职责时不能超出授权范围。
三、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通过激励等管理措施大力培养监理企业和监理团队的学习气氛,建立学习型团队,鼓励大家勤学好思,勇做技术、技能专家。监理工作实践证明,监理企业中那些技术精湛、专业权威的监理人员容易取得业主和参建单位的信任,使监理工作开展起来成效更加明显,也更容易树立监理师个人、监理单位单位和行业的形象。
四、不断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监理工程师承担着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的控制工作和安全的监督工作,承担着质量把关、工程量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控制和工程投资合理与否的审核、签认权,因此高尚的品行是保证其能否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能否廉洁奉公地开展监理工作的大前提。因此,监理单位要重视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范违法行为给监理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五、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作的风险突出表现在安全事故(包括由于质量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方面。因此,一方面,监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清楚自己在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究竟要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安全监理力量,强化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制度、方案和措施的落实,使安全监理工作的局面可控在控。
六、推行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
目前,人们越来越关心监理需要面对的责任风险。随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也开始列入政府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但人们对监理职业责任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晰,不少人将其和监理法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就是对监理法律责任进行保险,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道,承担监理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监理单位,也有可能是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大多是职务行为。因此,除了少数是属于监理工程师个人的行为外,监理职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监理单位。基于上述原因,这里将监理的职业责任做如下定义:监理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义务,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的定义,在考虑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时,需要注意:①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是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显然就属于职业责任的范畴。不难发现,监理的职业责任只是监理法律责任的其中一部分,对于监理职业责任风险,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的转移,但对于职业责任以外的监理法律责任,就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进行转移了。②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国际上的职业责任保险的区别。国际上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考虑合同责任。但是,我国监理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较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监理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因此,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需要将相关的法定责任也考虑在内,这是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和国际上通行的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区别。
思考题
1.什么是监理的法律责任?
2.监理的法律责任分为哪几类?责任追究的主体分别是哪方?
3.下列所列举的案例分别都是什么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
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
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4)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4.导致监理法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5.防范监理法律责任有哪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