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姜某于201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初,姜某因不满意领导有意安排亲属到自己部门工作,进而被领导打压。随后,公司领导处处排挤、刁难姜某,在发生一次激烈争吵后,公司领导决定开除姜某,并给姜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在公司重要文件上乱涂乱画,姜某表示不接受,并要求公司给自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想,姜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发现公司的解除理由又多了一条“给公司造成过万损失”。因为受到领导的打压、报复,而“过万损失”又纯属子虚乌有,姜某不服,遂于201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姜某工资,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到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维权。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姜某赔偿金、加班费及工资。
评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员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力量,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职业保障、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本案中,姜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正常履行职务,却由于领导的刁难、报复而招致开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从法律的角度看,姜某所属的公司是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站在更高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视角来看,公司只关注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意识缺失,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公司员工的利益。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释义
公司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标志。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指出,有些特殊行业或产业的进入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此《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的交易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经常因公司的夸大宣传、欺诈等行为致自身利益受损。也常有不法不良分子冒用公司的名义损害他人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司法》同时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案例
×××工商局接到名为“李世州”的举报,称×××公司冒用自己名字登记注册。工商局调查发现:王某、李某等人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提交设立资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李世州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过任何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也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同时,在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资料中,涉及股东“李世州”提交的身份证明与举报人李世州的真实身份证明信息不符。工商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工商机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撤销已核准的当事人公司的设立登记。
评析
公司的设立登记是公司获得法律人格的首要环节,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地报送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确保公司设立登记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案中,造假的“李世州”被真正的李世州举报了。此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执法部门对此应严厉打击,以达到警示的目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对此类撤销登记的经营者纳入后续信用监管,及时清理主体不合法的经营者,并对社会公示,营造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方能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难免会有某些事项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案例
2011年初,某市A电力有限公司到某县勘察了水利资源后,决定以该公司职工集资加公司出资入股的方式新设立B电力有限公司。A电力公司在募集职工股金后,于2011年9月11日以A公司(不是筹建中的B公司)的名义将电站修建工程发包予C公司。C公司在修建过程中,对电站地质构造处理不当,造成电站施工段上面的土壁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导致该地段的岩土滑坡房屋拉裂。农民D家住房正好处在滑坡地段,其新建房屋被拉裂损坏。随后,A公司完成了B电力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12年2月1日,新建电站注册成B电力公司的资产。2013年农民D以B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房屋损失80000元。答辩中,B公司对D房屋损坏原因没有异议,只是认为D房屋损害发生时,B公司尚未成立,B公司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担责。D的房屋系C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损害,应由C公司赔偿。
评析
公司成立的时间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因此,营业执照是判断公司成立与否以及成立时间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B公司成立的时间以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也就是2012年2月1日,即便事实上公司组建工作早就完成。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释义
在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公司的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只有了解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性质,才能更容易做出正确的选择。同时,为了规范和标准,公司的名称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必须带有“有限”或“股份”等文字。
案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决定出资20万元注册一家公司。于是他们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公司设立的材料,并拟将公司的名称定为“绿色农庄公司”。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审核,认为拟定的公司名称没有明确公司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要求申请人说明设立公司的类型。申请人认为其材料已经很明确,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是考虑到公司名称太长就没有写。经过工商部门的认真解释后,增加了“有限责任”的字样。
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两种法定的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这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对象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意在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本案中,三位申请人欲设立的公司类型虽然事先实际上已经明确,但是这不足以让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知晓,更不利于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分类管理和后续执法活动的开展。所以,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增加公司类型的字样是合法有据的。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释义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公司经常需要变更其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试图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时必须改制为股份公司等。但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数量、设立方式、治理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因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均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不代表原有主体的消亡,其债权、债务以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一直存续,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案例
B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股份制公司,在一年前由当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A公司变更而来。A公司由于经营有方,其产品的市场销路也不错,势头正盛。但变更过后,由于对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太熟悉,公司管理秩序混乱,导致B公司业绩连连下滑,以致债台高累。甚至之前A公司的债权人也找上门来,要求及时结清拖欠的相关货款。B公司管理层认为这只是暂时的管理问题导致的经营挫折,没有理会债权人的要求。后来,债权人C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偿还其前身A公司拖欠的到期款项。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债权为A公司所负,与B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在一个月内偿还拖欠C公司的款项。
评析
无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对公司组织形式和类型的重大变更。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转变后的公司就与其前身失去了一切联系。相反,法律如此规定,正是在公司实体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形式选择的自由。如果任何人经过公司类型的改变便可以从负债累累中轻易脱身,那么经济活动的公平规则将不复存在。
本案中,B公司是经由A公司转变而来,因此其应承继A公司所负债务。在A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当然有权向B公司主张其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