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物农药标签解读
生物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标签与说明书具有同等效力。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以部令第8号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一、格式规定
标签上应标注的基本内容有: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这些内容可归并为下列14个方面。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1)农药名称 单剂使用通用名称(字数最少的仅2个汉字,如烟碱;多的有10余个汉字,如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混剂使用简化通用名称(字数5个以下,如蓖·烟碱、阿维·印楝素),各有效成分名称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以反映几元混配制剂。农药通用名称应引用国家标准GB 4839—2009《农药中文通用名称》规定的名称,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应向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指定的有关技术委员会申请暂用名称或建议名称。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2)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 单剂标注“有效成分含量”“剂型”2项内容,混剂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剂型”等多项内容。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3)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 这三种证件合称农药“三证”。农药登记证号以PD(汉字“品”“登”的声母)或PDN、WP打头,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LS(汉字“临”“时”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或WL打头。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2008年1月8日前为4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分装登记证号系在原大包装产品的登记证号后接续编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以XK打头,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以HNP打头。产品标准号以GB或Q等打头。农药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之分。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只有“一证”,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
(4)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电话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除规定的机构名称外,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5)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6)重量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
(7)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1亩≈666.7m2)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8)毒性及标识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5个级别。
(9)注意事项 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①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②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③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④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对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⑤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⑥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⑦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⑧该农药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10)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11)贮存和运输方法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12)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13)象形图 象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14)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二、含量标注
农药含量是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中最重要的技术指标之一。含量又叫有效含量、有效成分含量,指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的农药产品中所含某一种或某几种有效成分的量,例如1000mL阿维菌素乳油中含有效成分18g,其质量/体积分数为1.8%(18÷1000×100%)。农药原药的含量又称纯度。
农业部《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问答》中写道:“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目前我国生物农药含量的表示方法共有4种。
(1)百分含量 百分含量=有效成分的质量÷产品的质量或体积×100%。公式中,分子采用质量单位(g、kg),分母采用质量单位(g、kg)或体积单位(mL、L)。分子和分母所用计量单位的类型一般用文字加以说明或者用符号作出批注。因此,百分含量一般指质量/质量(m/m)百分含量。
农业部2002年11月5日发布、2002年12月20实施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这条规定很“笼统”,没有“细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的通知》{农药检(药政)[2005]24号}则明确规定:“原药(包括母药)及固体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统一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分数表示。产品需要以质量浓度表示时,应用‘g/L’表示,不再使用‘%(重量/容量)’表示,并在产品标准中同时规定有效成分的质量分数。当发生质量争议时,结果判定以质量分数为准。两种表示方法的转换,应根据在产品标准规定温度下实际测得的每毫升制剂的质量数进行换算。”农业部《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问答》进一步细化道:“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一般来说,固体产品以质量分数(%)表示,如代森锰锌(80%可湿性粉剂)、吡虫啉(10%可湿性粉剂)。液体产品可采用质量分数(%)表示,如阿维菌素(0.9%乳油);也可采用单位体积质量(g/L)表示,如阿维菌素(18g/L乳油)。对于少数特殊农药,根据产品的特殊性,采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如枯草芽孢杆菌等产品采用个活芽孢/mL表示等等。”
(2)比值含量 比值含量=有效成分的质量÷产品的质量或体积。公式中,分子采用质量单位(g),分母采用质量单位(kg)或体积单位(L)。分子和分母所用计量单位的类型一般用文字加以说明或者用符号做出批注。因此,比值含量根据计量单位类型可分为质量/质量(m/m)比值含量和质量浓度(用“g/L”表示)。
(3)比数含量 比数含量=有效成分的数量÷产品的质量或体积。例如2亿个/g木霉菌可湿性粉剂、5亿个活芽孢/g荧光假单胞杆菌可湿性粉剂、10000个/mL枯草芽孢杆菌悬浮种衣剂、10亿个/mL荧光假单胞杆菌水剂、100亿孢子/mL绿僵菌油悬浮剂,参见LS99952、LS20030189等。
(4)效价含量 采用效价含量的生物农药如8000IU/mg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1000万毒价/mLD型肉毒梭菌毒素水剂、30亿OB/g黏虫颗粒体病毒·100亿或芽孢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1万PIB/mg菜青虫颗粒体病毒·16000IU/mg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
IU是国际单位(international unit)的缩写,常在医用药品中使用(如维生素、激素、抗生素、抗毒素类生物制品等)。因为这些药物的化学成分不恒定或至今还不能用理化方法检定其质量规格,往往采用生物实验方法并与标准品加以比较来检定其效价。通过这种生物检定,具有一定生物效能的最小效价单元就叫“单位”(U);经由国际协商规定出的标准单位,称为“国际单位”(IU)。一个“单位”或一个“国际单位”可以有其相应的重量,但有时也较难确定。单位与重量的换算在不同的药物是各不相同的。注意IU不是质量单位,与g没有直接换算关系。
CFU是菌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e unit)的缩写,例如10亿CFU/g多黏类芽孢杆菌可湿性粉剂,参见LS20110203。
三、剂型种类
生物农药产品有3种形态:原药、母药、成药。成药通常称为制剂。市面上销售和生产上使用的商品生物农药以成药居多。国家标准GB/T 19378—2003《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规定了120个农药产品(包括原药和制剂)的剂型名称及代码,涵盖了国内现有的农药剂型、国际上大多数农用剂型和卫生杀虫剂的剂型。该标准发布后的新增剂型有可分散油悬浮剂、微囊悬浮-悬浮剂、微囊悬浮-水乳剂、种子处理微囊悬浮-悬浮剂、乳粒剂、乳粉剂等,参见《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据统计,先后获得农业部登记的生物农药剂型有20余种,例如原药(TC)、母药(TK)、粉剂(DP)、颗粒剂(GR)、细粒剂(FG)、微粒剂(MG)、可湿性粉剂(WP)、水分散粒剂(WG)、可溶粉剂(SP)、可溶粒剂(SG)、可溶液剂(SL)、水剂(AS)、乳油(EC)、水乳剂(EW)、微乳剂(ME)、可分散油悬浮剂(OD)、悬浮剂(SC)、悬乳剂(SE)、饵剂(RB)、悬浮种衣剂(FSC)、可溶片剂(ST)、脂膏(GS)、膏剂、乳剂、杀虫卡片、挂条(SR)、桶混剂(TM)、液固桶混剂(KK)、液液桶混剂(KL)、固固桶混剂(KP)。除了可湿性粉剂还带“性”字外,其他剂型名称都不再带“性”字。2009年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原(2009)第29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不再颁发农药乳油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乳油产品发证大门关闭达5年之久。2015年发证大闸重新开启,已有8个乳油产品新获得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四、毒性分级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按产品的急性毒性进行分级,见表1-4。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例如10%阿维·氟酰胺悬浮剂标签上毒性标识为“(原药高毒)”。从总体上来说,生物农药毒性低,但极少数品种毒性较高,例如阿维菌素原药高毒。
表1-4 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
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