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
由于民族构成与历史发展的独特性,新加坡宪法的渊源充满了多样性。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多种宪法渊源在新加坡逐渐有效地融为一体,从而使新加坡宪法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963年,新加坡与马来亚联合邦、沙巴和沙捞越组成了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成为联邦管辖范围下的一个州,但也拥有一定的教育、文化和经济自治权。为顺应政治局势的变化,新加坡修改了1958年英国女王批准的《新加坡自治法案》,重新颁布《新加坡州宪法》。州宪法并没有改动原先自治法案的主要内容,除了删减有关殖民地的内容外,仅补充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适用于新加坡的条款。
然而在新马合并后,双方在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分歧,致使新加坡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再加上自太平洋战争以来被激化的民族矛盾没有得到缓解,要求新加坡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涨。新加坡独立之后,于1965年由国会通过了《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并于之后不久通过了《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加坡的独立地位。但新加坡宪法的法律渊源不仅只有以上两个法律文件,还应包括新加坡所接受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一些条款。1980年3月31日,新加坡出版了《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重印本,把上述三个法律文件融为一体。宪法确定了“新加坡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改称总统,立法议会改为新加坡国会,议会实行一院制,总统委任国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新加坡宪法自1965年颁布之后,新加坡基本上每年都会根据国情的变化对其进行修改或增删内容,而且也通过了几次重大修改。新加坡政府于1984年10月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对宪法修改和宪政改革进行研究。1988年7月,政府提出《宪法修正白皮书》,并让国会和社会各界展开讨论。根据1991年修正的宪法,新加坡于1992年由国会颁布了民选总统法案,规定从1993年开始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变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从4年改为6年,总统的权限也扩大了。
随着21世纪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新加坡仍对宪法不断进行修改。2004年4月,新加坡修改宪法,规定拥有新加坡国籍的女性公民在海外生育的子女,只要出生于2004年5月15日当天或之后,就有资格成为新加坡公民。之前只有新加坡男性公民有资格为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申请新加坡公民身份。这一宪法的修正,使新加坡公民的子女享受到了平等的待遇。
2008年10月21日,国会通过《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扩大可动用的国家储备净投资收益的定义。法案通过后,政府可额外拨用相当于GDP的2%的资金来进行投资。2010年4月26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未来在没有反对党当选为议员的情况下,可由落选的反对党候选人出任的非选区议员人数,从目前的最多6席变成最少3席、最多9席,并且官委议员制度成为政治制度中的永久制度。这些举措不仅确保了议会中不同意见的存在,也给予反对党实施政治抱负的机会。另外,随着自由表达的政治观点的多元化,选民们不但能支持人民行动党,而且也能支持一些反对党,这使得新加坡的政治结构更加平衡。
由于早期的英国殖民历史以及短暂的新马合并,新加坡宪法受到了英国宪法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影响。在制度设计上,新加坡采用了英国的议院内阁制,在预防犯罪等宪法领域,英国法院判决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新加坡独立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也同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主要是因为这部宪法的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基本自由和紧急状态的规定)继续适用于新加坡。以此为基础,解释这些宪法条文的马来西亚法院判决也通用于新加坡。但英国宪法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并不构成新加坡宪法的全部内容。在新加坡宪法中,还有部分条款受到了美国宪法和印度宪法的影响,前者主要表现在宪法的最高法规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等方面,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公务员、基本自由、国家紧急状态等内容的条款(该部分主要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部分,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规定又直接源于印度宪法)。
综上所述,在新加坡一百多年的殖民历史中,新加坡的法律被动地接受着英国法律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不仅如此,新加坡还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不同民族的人所聚集起来的移民社会,国家认同基础十分薄弱。然而,新加坡没有照搬西方法律制度,而是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整套适合新加坡国情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宪政体系。
二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主要条款
现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共七编105条,此外还有三个附表(“各式誓词”、“效忠和忠诚”和“公民资格”)。
第一编“政府”,包括四章21条。第一章“总统”,规定总统的任职资格、产生的法律程序和职权。第二章“穆斯林宗教”,规定设立总统委员会,处理穆斯林宗教事务。第三章“行政机关”,设以下规定:规定行政权力属于总统,总统任命国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部长,组成内阁;规定内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权;设立总检察长一职,就总统和内阁交付的法律问题给政府提供建议。第四章“关于财产契约和诉讼的能力”,规定政府可以起诉和被诉。
第二编“立法机关”,包括31条,设有以下规定:规定立法机关由总统和国会组成;规定议会的产生程序、组成、立法程序、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基本职权以及议员资格。
第三编“公民资格”,包括17条,设有以下规定:规定公民权的取得与丧失;规定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宗教信仰、出版、结社和人身等方面的自由。
第四编“公共事务”,包括12条,规定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设立“公务员委员会”作为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构,并对公务员的选拔、录用、管理、考核、晋升、退休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编“财政条款”,包括7条,设有以下规定: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费;规定国家设立“统一基金”;规定财政部长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向国会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结算和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并得到国会的批准等。
第六编“一般条款”,包括6条,规定保护少数民族和少数宗教集团的利益,并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还对宪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做出解释。
第七编“临时性和过渡性条款”,包括11条,主要是规定与1958年宪法(即《新加坡自治法案》)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