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国非营利部门自身的治理与自律
美国公民社会组织(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有赖于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最为关键者有三:其一是美国社会深厚的公民自治传统。关于这一点,从19世纪的法国人托克维尔等早期美国社会的观察家到后工业化时代的许多美国学者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二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这主要指人民受宪法保护的言论与结社自由、比较宽容的社会态度,以及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以联邦免税组织制度为代表的政府监管体制。换句话说,舆论和政府是美国非营利部门的主要外部监督者;其三是非营利组织不断完善的内部治理,包括自律措施、内部约束机制、成套的行为或道德标准、制度建设要求等。这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统称为非营利部门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根本利益,促进了该部门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美国的实践经验证明:以上三方面的关键因素就好比支撑一尊大鼎的三条腿。而没有自律(self-regulation)、内部约束机制与相关制度设计的公民社会组织群体,无法达到善治(goodgovernance)。这就正如缺少一条腿的鼎,无法站立稳固。本章将根据第一手资料比较全面地论述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治理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取得了联邦税务局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因为这些组织在美国公民社会组织群体中最具有代表性,影响也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