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精神初探:中国政治制度的视角
- 崔玉娈
- 5001字
- 2021-03-26 20:15:39
第三节 主要概念的厘定
一 制度精神的概念解析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自身特有的范畴。对于范畴,列宁曾经作过精辟的论说。他说:“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的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 (范畴)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网上纽结,只是一个个的点,但却联结着四面八方的脉络,由此可见,范畴的重要地位和鲜明特点。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亦然。从社会科学看,其范畴实是理论系统、理论观点的浓缩和精华。从范畴展开去,即可见学说之全貌。毋庸置疑,本书研究的核心概念便是“制度精神”,而构成这一词组的两个概念“制度”和“精神”又成为本书研究的基础性概念。为此,我们采用先分后合的方法对“制度精神”这一概念逐一展开论述。
(一)制度
制度的定义如同其他许多概念一样,纷繁复杂却难以统一,有着多种不同的定义,这就使得学术界很难得到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具有极强代表性的一致性的概念界说。应该说,从老制度学派所主张的与精神态度、思想习惯紧密相连的制度观点,到新制度学派中或坚持制度是演进而来的稳定行为和秩序或强调制度乃是人为的行为规则,再到博弈论制度学派对制度是规范、信念、组织等系列的集合的整合观点,使得我们对制度的理解经历着不断的变化与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诺思,这位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制度的关键作用、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学者,对“制度”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同时,其晚年的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渐进性的转变,那就是他越来越重视人们的信念(beliefs)、认知(cognition)、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他曾明确指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在于参与者的意向性……人类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所支配的;选择——决策————是在对旨在追求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目标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感知中作出的。因而,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为行为人对自身行动结果的感知所形塑的刻意过程。”
可以说,新制度学派对“制度”的解读已经将行为规则和个体的意向信念等精神因素结合起来,从而丰富了我们对“制度”的理解。综合来看,所谓制度,是指为影响或决定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或人为设定的规范、契约、习俗、道德、习惯等硬性约束与软性制约的综合,也就是说,制度不仅包含正式制度,也包含非正式制度,是两种不同层面制度的一种结合。从哲学的视角来看,事物本身的多维性和事物自身发展的辩证性告诉我们,只有从多方面去认识事物,才更有可能接近事物的本质。同理,只有对制度持有多维的分析视角,才能帮助我们认识现实世界中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纷繁复杂的外观,并进而揭示制度的本质和规律。因此之故,本书所言“制度精神”中之“制度”也是从这一概念延展开去的,它既包含正式制度所体现的制度精神,也包含非正式制度所体现的制度精神。
(二)精神
《现代汉语词典》对“精神”一词的解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如精神面貌、精神上的负担等;另一种指宗旨、要义,如领会文件的精神、团队精神等。很显然,本书所用“精神”一词的含义是从这两种层面上来理解的。精神作为人们心理状态的一种体现,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与思维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根本上看,精神是某一事物发生发展的内在宗旨,是一种纲领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因此,如果缺失了这种精神,那么该事物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将无从谈起,可以说,精神是这一事物存在的灵魂和本质,是使这一事物成为这一事物的内在逻辑。
此外,精神本身也存在着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也就是说,精神与所指涉事物本身不仅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也可能出现负相关的关系,精神与事物的发展并不总是一致的,当事物的发展遇到一定挑战的时候,该事物所具有的精神可以凭借自身强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来唤起人们对该事物的遵守与服从;同样,当事物的发展可能违背自身的初衷与目标的时候,这种精神便独立于这一事物之外,它不会自动产生与已经“变质”的事物相适应的精神,而是继续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与心中,与事物发展之间形成某种对抗,在这种对抗性的博弈中视双方力量对比来看各自的发展格局;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物已有的精神本身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与要求,需要确立新的事物并由此构建新的精神时,旧的精神同样不会主动退出,而是与现有的精神展开对弈。因此,精神的这种相对独立自主的特性使得对精神的构建过程往往是艰难而复杂的。
(三)制度精神
如前所言,目前学界对“制度精神”这个概念的界定与重视都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而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整个制度体系以及制度运行实效的看法和态度,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概念进行充分的阐释。
结合上述对“制度”和“精神”二者的理解,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精神,是指使制度得到恰当遵守和履行所需要的设计意图以及内化于人们心中的一套稳定的信念和价值体系,这套体系既包含制度设计时的立意与目的,也包含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人对制度本身的敬畏与遵奉。正是由于制度精神的存在,制度才能在实践中较为有效地发挥其约束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也使得制度本身成为人们相信以及依靠的主要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制度精神可以修正和调整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与偏差,进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重要的心理基础。
由上可知,制度精神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制度
如前所言,制度不仅包含正式制度,也包含那些由习俗、惯例、民情等因素综合而成的非正式制度,由此使得制度精神也包括两个层面,即正式制度精神与非正式制度精神,或者也可以称为法内制度精神与法外制度精神。
(1) 正式制度精神。所谓“正式制度精神”是指伴随正式制度所建构出来的制度精神。这种制度精神由于与正式制度紧密相连,使得人们在制度实践中由于践行了正式制度而遵奉了制度精神,反过来说,人们要想遵奉制度精神,就要践行正式制度,而对正式制度的践行随着人们行为的不断重复而得到反复的强化,这种强化加强了制度在人们观念中的认知比重,使得人们逐渐形成这样一种认识,即只有经常性地遵守制度、运用制度、践行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权益。这种对制度的信任与依赖随着时间的推移便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制度精神。西方社会的法治精神便是建立在对法律、对制度的严格遵守与信奉的基础之上的,早在古希腊时期,注重法治便成为希腊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沃特金斯强调说:“西方思想的特点为争讼。自从古希腊以来,西方人便认为,发现真理的基本工具是逻辑;而逻辑程序的本质,乃是以一整套明晰定义了的范畴替现实进行分类。这种本质,亦是一切司法行动的基础所在。……古代城邦的居民很关心司法,对这种思想方式也是习见习闻,竟使得这种思想方式成为他们后天的习性。”可以说,西方对法律、对制度的认可与遵奉为制度带来了无上的权威,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首选的处理方式是规范层面的正式制度,而不是习惯、人情等非正式约束,这种对正式制度所内含的敬畏便是正式制度精神的体现。
(2) 非正式制度精神。作为与“正式制度精神”相对而言的“非正式制度精神”,则是指伴随非正式制度而构建出来的制度精神。这种制度精神因为与特定环境下人们的习俗、惯例、礼仪、民情等传统因素相连,使得这些习俗惯例与正式制度相比在人们的心目中有了更高的地位与价值,以至于在实践生活中人们往往是通过遵奉这些习俗惯例来遵守、改变正式制度的,对这些习俗惯例的遵奉便是对习俗背后所传承的制度精神的一种认可。中国早期的封建社会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孟德斯鸠在对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的统治形态进行分析后总结说:“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现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从实践意义上看,中国对礼教的重视与尊崇已经内化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当中,由这些因素所构成的非正式制度因此便获得了巨大的力量与较高的权威,于是,当人们在现实世界中遇到问题或面临困境时,大多数人的第一选择是依靠这些非正式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较少通过正式制度这一法定的规范途径,由此也带来了东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精神的表现形式,即西方的法治传统与中国的礼治传统,并且,这两种不同的制度精神都在各自的域界范围内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使西方成为西方、东方成为东方的强大文化主导力量。正如沃特金斯所言,“一些希腊哲学家,特别是柏拉图,固然注意到了人类行为当中仪式性成分的重要意义,却无法成功地将伦理学说变为可见的制度。而在儒家眼里,礼节仪式一直是主要的考虑。……儒家对待人处世各方面的细微之处,都规定下礼仪规则,它们教导庶民,尊重中国传统的社会义务原则,使顺从不仅作为单纯的理性信念,亦成为习惯性的天性。这使得儒家的世俗伦理在缺乏宗教制裁的情况之下绵延传承,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力量达两千年之久”。
(3) 比较的视角。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制度精神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
其一,二者的相融性。从制度的起源来看,任何正式制度的成形虽然最终是来源于人为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但最初往往来源于社会中人们达成的某种规则共识,而这种规则共识多半源于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奈特认为,“正式制度是基于非正式的习俗和准则而设计和创立的。有的时候,正式规则的确立,是作为稳定或者改变现行的非正式规则的一种手段;而有的时候,则是为了规范某些缺乏非正式制度框架的社会互动行为”。换句话说,是这些存在于非正式制度中的非正式规则导致了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当然,这只是限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制度文本之间的转换,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当我们把非正式制度转换为正式制度时,其背后所蕴含的非正式制度精神也同时被吸纳到了正式制度当中,或者确切地说,非正式制度之所以能够被吸纳到正式制度当中,或直接转换为正式制度,恰是因为其所承载的制度意图和制度初衷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以至于需要上升到正式制度的相对规范的层面,让全社会的人去遵守。因此,非正式规则是构建正式规则的基础。与其说人们遵守的是具体的正式制度,不如说他们遵守的是制度背后的精神。
其二,二者的互补性。如果说正式制度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底线和要求的话,那么非正式制度则调整的是除却规范层面以外的人们日常的道德生活与社会交往,即正式制度调节不到的范围便是非正式制度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同样,正式制度所含有的精神与非正式制度所含有的精神便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互补,二者共同推动社会秩序的发展与人类秩序的完善。
同时,二者之间又存在以下一些区别:
首先,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正式制度精神的侧重点是对制度文本的敬畏,非正式制度精神的侧重点是对权力的敬畏。正式制度精神依附于正式制度,它表达的是对制度规范的一种敬畏心理与服从观念。换句话说,它体现的是对正式制度的敬奉;非正式制度精神来源于非正式约束,它表达的是对习俗、惯例等的一种敬畏与遵从,而这种遵从在实践中会表现出同等的位移,即人们往往把对习俗惯例的敬奉等同于对掌握习俗惯例的人的敬奉并最终体现为对人所具有的职位与权力的敬奉。如果说正式制度精神有助于人们养成法治的信念与传统的话,那么非正式制度精神则会带来实际政治中的人治色彩与官本位倾向。因为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诱发了宪政民主制的产生与发展,“宪政民主制为公众参与政府的责任提供了真正的机会,因之也便比独裁政治更加合于西方政治的传统”。而中国对人道主义情怀的过分关注,则在实践中为专制政治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土壤,“人道主义在其最极端的情况之下促成的制度,往往是专制而非宪政体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法治传统由于形成了对制度的敬畏而催生了现代民主意识的萌芽与发展,中国的礼治传统由于形成了对礼节仪式的遵奉而导致了官本位以及对权力的崇拜。
其次,两者的社会取向不同。正式制度精神的社会取向是个人主义,非正式制度精神的社会取向是集体主义。正式制度精神因为强调对制度的严格遵守与信奉,使得制度获得了无上的权威与人们的尊重。换言之,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与服从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制度可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一旦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刻,他们便会运用制度这一法定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种对个人利益的重视与维护催发了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形成。亨廷顿在指陈西方文明的特征时明确指出个人主义是西方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20世纪的各文明中,个人主义仍然是西方的显著标志。……与其他集体主义盛行的地方相比,在西方,个人主义占统治地位”。这种个人主义的社会取向虽然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利益的伸张与维护,推动民主观念的生发与实践;但另一方面也会削弱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情感纽带,使得个人利益居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上,由此带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潜在性紧张。“在西方世界,有力的私人结社组织的发展必须与极端个人主义的分裂性影响互相对抗。其他民族群体意识的发展较为健全,加之袭自前代非正式群体性的技术,正可弥补西方过分的个人主义。”非正式制度精神强调对习俗礼节的遵奉,在中国的封建时期,对权力的遵奉以及崇拜使得个人利益屈居于国家利益之下,维护帝国的稳定与持久远比维护个人利益来得重要,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观念引导下,集体主义成为人们在现实政治中必须遵守的一条准则,个人的权益只有让位于国家、集体才能在帝国体制中存在下去。这种集体主义的社会取向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民主意识与观念的生成,但却强化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情感纽带,有助于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政治社会。
客观地讲,我们很难对东西方这两种不同的制度精神进行一个“非此即彼”的是非判断,因为谁也不能否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们对各自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积极的贡献,正如人类学家奥比赛克所说的那样,“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合理性”。人们正是通过自身主观的努力与想象,运用现实的物质世界构建了符合他们意愿的社会规则与秩序,在推动人类的认知不断取代神秘的过程中,每一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独特的解读方式和应对方法,这种方式方法在历史的积淀中渐渐定型并最终形成一种相对稳固的内化在人们的观念与行为当中的价值体系。因此,我们要想对制度精神进行一种优劣与否的价值判断,必然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来进行考量,否则,忽视制度精神所借以产生的社会土壤而单纯对其进行一元化的取舍,无论对哪一种制度精神而言,都是不公正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2.价值体系
制度精神从内容上讲是一套使制度得到遵守和履行的相对稳定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立意,二是制度敬畏。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制度立意,还是制度敬畏,二者往往要依附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制度或某些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而存在,为了表述的需要和便利,我们将这种所依附的制度统一用“制度文本”来进行表述,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制度文本”这一概念时,它既包含正式制度的规范文本,也包含非正式制度的软性约束。
(1) 制度立意。所谓“制度立意”是指设计某一制度的初衷或目的,即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社会功能或者什么样的社会效果而设计了这样的制度,而不是别样的制度。因为“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换句话说,制度立意是使这一制度存在的功能性理论基础,是制度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展现。这里的“制度”既包含正式制度,也包含非正式制度。就前者来说,每一项正式制度的存在都是因为赋予了某种特定的功能或意图,统治者要通过设定这一制度来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这种隐含其中的意图便是制度立意,也是制度精神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后者来说,那些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同样也是被赋予了某种特定的社会功能,小到人际交往之间的礼节,大到国与国之间的礼仪规范,都蕴含着特定的意图与功能而成为制度精神的一种体现。
具体而言,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之间大致存在以下两种关系:
首先,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的适配性。制度立意是依托于某一制度而存在的,如果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之间存在适配性,即制度文本有利于制度立意的实现,那么此时的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便具有了共存共荣的特性,这就意味着当制度文本因为某种原因消失时,与之相配的制度立意也将随之消失。或者说,当制度立意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使命与功能而不具备存在的意义时,制度文本也将随之更改或消失。也就是说,此时的制度文本与制度立意是同向发展的,这种适配性使得制度立意往往随着文本的去留和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其次,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的相逆性。实际的制度实践表明,制度立意与制度文本并不总是相配的,更普遍的情况是,制度文本由于不能充分体现和传递制度设计的初衷与意图,使得制度文本与制度立意之间出现了逆向发展的趋向。制度立意虽然要依附于某一特定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消失会导致制度立意的消失,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制度立意可能是好的并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赋予这种立意的具体制度设计或形式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将这种意图展示出来,甚至会起到相反的社会效果,即制度立意与制度形式之间呈现出一种反向的比例关系。如我们在应对腐败方面所制定的制度,其立意自然是为了预防和消灭腐败,然而具体的制度文本却难以实现这一初衷,有时反而助长腐败的发生率。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需要对制度文本进行反思,通过调整和修正文本制度使其与优良的制度立意相匹配、相契合。
(2) 制度敬畏。如果说制度立意要依托于现实中的某一制度文本才能得以产生,那么制度敬畏的产生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前所言,制度敬畏是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推崇与遵奉而产生的一种敬畏与服从的观念,这实际上暗含了以下一些条件:
首先,人们对制度的推崇与遵奉。这里的制度虽然既包含正式制度,也包含非正式制度,然而和制度立意不同的是,这里的制度并不是专指某一特定制度,而是泛指社会上的各种层面的制度,人们因为有了这种敬畏的心理而拓展到其他领域的制度,进而对这些制度持有同样的敬畏之心,甚至这种敬畏之心也可以延及一些新构建的制度当中,即对于社会中新建构起来的制度形式,制度敬畏可以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与服从自然地转移到新制度当中,用原有的制度精神来影响现有的制度形式。实践来看,这种影响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影响,另一种是消极影响。就前者而言,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所构建的新的制度是符合于当时的制度精神以及时代发展要求的,那么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精神便会推动人们去自觉遵守和服从新的制度,制度的执行便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心理支持。另一种情况是新的制度不仅与旧的制度精神不相匹配,而且新的制度并没有代表时代发展的方向与趋势,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那么旧的制度精神便可以通过自身强大的影响力来阻碍新的制度的推行,直至将这一制度更改或推翻。就后者而言,如果所建构的新的制度与原有的制度精神不相匹配,而且旧的制度精神已不再符合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变成落后保守的阻碍社会发展的观念因素,那么就需要推翻制度精神来建构一系列新的制度,让人们对新的制度产生必要的敬畏心理,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符合时代发展的新的制度精神。
其次,观念的不断强化。制度敬畏并不是通过一个行为、一个事件就可以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作为一种观念,它是被社会实践不断强化和认可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敬畏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往往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不间断地对制度的服从而习得的一种惯常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无论是西方的法治传统还是中国的礼制色彩,都是历经时间与实践的打磨而逐渐形成的。也因如此,人们对制度的敬畏心理一方面可以保护符合制度精神要求的任何制度的践行与实施,另一方面却也成为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推行的主要障碍。制度敬畏的这种双重性特征使得我们在分析制度精神时,也不能脱离时代发展这一宏大的历史背景,同时更要看到制度精神本身的两面性,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更为客观清晰地认识和把握制度精神的发展脉络。
(3) 制度立意与制度敬畏的区别。应该说,制度立意与制度敬畏都是制度精神的组成部分,二者共存于现实的制度生活中。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托载体不同。制度立意要依托于某一具体的制度文本,不管这种制度文本是符合制度立意的要求还是与其相悖,因为即使与其相悖的制度文本在经过修改和调整后还是要体现和传递这一制度立意,所以,无论制度文本为何,制度立意都要借助制度文本这一载体才能将其真实意图传达给社会和公众;制度敬畏则不同,它不是单纯依附于某一特定的制度文本就可以产生的,因为制度敬畏主要源于内化于人们心中的观念,正是人们对制度的服从与遵守才产生了人们对制度的一种敬畏,这种敬畏之心往往不是一项制度就可以树立起来的,它需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传递的对制度敬畏意识的不断强化才能稳固,而一旦稳固它就不会轻易因为制度具体规定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二是形成过程不同。制度立意的形成过程相较于制度敬畏而言要来得容易和短暂,因为制度敬畏是要内化在人们的观念与行为当中,要形成这样的一种观念不是一项制度、一段时期就可以完成的,它往往要经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才能将这种制度敬畏固化在人们的言行之中,而制度立意是要依托制度文本的,制定一项制度远比培育一种观念要容易得多,也可行得多。二者不同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暗含了各自不同的调整过程,当制度立意不能符合时代的发展而需要变更时,我们可以通过确定新的制度立意并设计新的制度文本来实现制度的初衷与功能,然而,当我们试图要改变原有的制度敬畏代之以新的制度敬畏时,其过程往往是相当复杂而艰难的,并不是确立一项新的制度就自然会扭转人们的敬畏心理,比如当我们想用西方的法治精神来替代中国的人治精神时,这一转变的过程不仅艰难,而且漫长。
三是分析视角不同。制度立意是建立在某项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来进行微观分析,制度敬畏则往往超出具体制度而从整体上对制度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分析。换言之,当我们在讨论某一项具体制度所拥有的制度精神时,我们实际上是从微观视角出发来考察这一制度背后的初衷和用意的,即制度立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当我们在讨论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地区所具有的制度精神时,我们则是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出发来考察该国或该地区历史沿革而来的价值传统对制度执行的潜在影响。因此,制度立意和制度敬畏分属制度精神的不同层面,由于各自分析视角的不同而带来实践上的侧重点不同,即制度立意侧重于某项具体制度是否实现了设计的意图和初衷,制度敬畏则侧重于整体社会与制度之间的圆融恰切,强调存在于人们行为当中的那种稳固而持久的信念。
四是功能定位不同。制度立意着眼于某一制度在当下的解释力与生命力,是对这一制度得到遵守或得不到遵守的一种正当性凭借。制度敬畏则可以跳出时代的局限而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考察人们对制度遵守与信奉的普遍性与坚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立意往往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成为我们评判制度精神的显在层次和浅在层次,即当我们考察制度立意是否适当时,我们往往就制度本身而言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即就制度而论制度,往往不会涉及制度背后的深层原因和宏大背景,而当我们考察制度敬畏是否适当时,我们往往会跳出制度文本这一形式而从整体和宏观的维度对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反思与追问,以求发现其中带有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应对现实政治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危机。
制度立意与制度敬畏虽然各有侧重,但是二者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制度敬畏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对制度立意的遵守,正是因为人们服从了每一制度背后的制度立意,才逐步加深了人们对制度本身的信任与依赖并最终形成制度敬畏。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立意是制度敬畏的外在表现形式,否则制度敬畏这种价值理念就只能停留在人们的观念与想象当中,制度敬畏的形成与巩固正是源于人们对制度背后立意的认可与遵守而不断强化的。
(4) 制度敬畏——本书研究的重点。必须指出的是,制度敬畏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原因有二:
一是制度立意的广泛性。由于每一项制度都有其背后的制度用意,这也就内在地决定了每一项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包含着不同的制度立意,而历史上有多少种类繁多的制度,实际上也就会产生多少种功能不同的制度立意,制度立意的这种广泛性存在使得我们很难对每一项制度都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而每一项制度背后又都无疑会牵涉到历代统治者的阶级利益,这使得我们在如此浩瀚的文献资料面前倍感无奈,而制度敬畏则不同,它可以超越某些具体制度,成为一种宏观性和整体性的存在,这使得我们可以摆脱事无巨细的制度设计的细节而专注于对制度精神的深入研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研究的重点不在制度立意,而在制度敬畏。因此,后文中所言“制度精神”者,除第五章制度精神的践行中所言是制度立意这一层面外,如无特别说明,其他章节都是从制度敬畏这一层面来分析的。
二是现实政治的要求使然。在现实政治中,任何研究都不能离开中国这一特定国情和背景,而任何研究最终也都会指向本国的政治发展。当代中国正处在迈向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政治文明的发展,尤其是制度体系的建设在整个政治蓝图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现行的政治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转轨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成为最大的制度瓶颈。……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建设,民主发展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我们认为,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可是,“任何政治体制如果要想有效运作,都必须想方设法使其居民内化某些官方认可的观念,从而减少在行为上制造麻烦的可能性”。可以说,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表明,将制度立意设计到具体制度安排中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让设计出来的制度如实有效地得到履行所依靠的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敬畏之心,因此,两相比较而言,制度敬畏的树立与养成在现代化的今天有着重要而又紧迫的意义。
3.社会功能
“人类文明的发展,虽然有现代和古代之分,但其发展的内在基础结构是一致的:这就是财富的积累、秩序的完善和人民的幸福。”其中,秩序的完善可以说是承接所积累的财富用于创造人民幸福的中间纽带,换句话说,秩序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将使得财富与幸福之间的关联出现断层,因此,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就成为一个关键的中介力量。而在制度主义学派看来,制度主义的思维方式就非常强调制度结构在为混乱无序的世界建立起秩序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即秩序的建立与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制度立意和制度敬畏作为共同构成制度精神的两大要素,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完成社会功能方面二者是一致的,即都意在使制度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人类社会的有序与和谐。因此,制度精神的这种社会功能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确保设计出来的制度得到人们普遍的遵守。这既是制度精神的最根本的一个功能,也是判断制度精神实现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是人们对制度的遵守会带来社会发展的和谐有序。这是制度精神的终极社会功能,因为制度得到遵守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人类社会。然而,如果制度得到遵守反而带来了对社会发展不利、不良的后果,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制度精神将会受到现实的挑战并且不断调整自己来符合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制度精神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制度精神。
综上,无论是在正式制度基础上生成的正式制度精神,还是在非正式制度基础上生成的非正式制度精神,都内在地包含制度立意和制度敬畏这两大内容。四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制度精神组成要素
图1-1中,左边半圆如果属于正式层面的制度精神,那么右边半圆则属于非正式层面的制度精神,而制度立意和制度敬畏是内含在两种不同层面的制度精神之中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制度精神这一宏大的理论体系。
二 制度精神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应该看到,学界在制度层面有诸多概念或表述,使用频率较高的如制度文明、制度文化、制度正义、制度伦理等概念,如不加以分析和说明,恐怕会对相关概念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偏差,为此,有必要简单罗列出上述几个主要概念,找出彼此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加深我们对制度精神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制度精神是从制度敬畏这一层面来进行阐述的。
(一)制度精神与制度文明
关于“制度文明”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范进学在《法治化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框架选择》一文中指出,制度文明是精神文明成果外化的客观载定;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载体。
李福岩在《论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中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他指出,制度文明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文明形态,是指社会制度的进步,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并列的关系,物质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精神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制度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
杨东辉在《应把制度文明与物质、精神文明相提并论》中指出,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包括制度内容和制度创制过程的进步状态)以及创制出的制度体系的实施(包括制度体系的执行、适用、遵守)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它的核心是法制。
苗桂山、刘振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中指出,所谓的制度文明,即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及其积极成果。制度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它对于生产力的适应程度、人们物质利益的满足程度、人们积极性提高的程度以及民主、平等的发展程度。可分为社会政治制度文明、经济制度文明、法律制度文明、教育制度文明等类型。
结合上述资料,虽然不同的学者对制度文明的界定有所偏差,但基本上都将制度文明看作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且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三大文明之一。由此我们认为,制度精神与制度文明是一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制度精神与制度文明的联系是:二者都紧紧围绕“制度”这一关键术语而展开各自的理论界说;并且二者都致力于推动制度与人类进步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建立与改善。但毕竟二者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种区别体现在:
首先,二者各自的涵盖范围不同。制度精神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系,它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紧密相关,但它并不包含这些制度;而制度文明则既包含这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同时也包括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之上的所有价值关怀,二者可以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制度文明包括制度精神,制度精神是制度文明的一部分。
其次,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制度精神主要是指使制度文本得以有效运行所依赖的一套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内化于人们的心中,通过行为人的自觉主动地遵守和执行相应的制度来发挥自身的作用,其重点在制度的有效运转;制度文明则是指以制度为核心的价值观念、进步状态和积极成果,其重点不仅包括制度的运转过程,还包括制度的创制过程与监督反馈。
最后,二者的评价标准不同。制度精神的评价一般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转为主要标志,侧重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的考察,如果制度精神不能有效推动制度文本的贯彻实施,或者制度的实施需要新的制度精神与之相匹配,那么就需要对制度精神做出调整和改变,使之能够推动制度的执行并符合时代的发展。制度文明的评价标准则要看它与生产力、物质利益、民主平等宏观层面相适应的程度,它有多个维度需要我们从整体和宏观的视角进行综合的评判。
(二)制度精神与制度文化
王占魁在《制度文化:和谐社会的文化底气和精神基石》一文中指出:制度文化是制度在制定、运用过程中,人们公认的社会规则。比如“执政为民”、“信息公开”、“执法透明”、“人民享有知情权”等,他认为,存在着积极推动和消极阻碍的不同作用。积极的制度文化集中表现为公民自觉守法的同时具有高度维权意识,消极的制度文化集中表现为听天由命、唯上是从、任统治者权力横行,生死有命,富贵在天。
曾小华在《什么是制度文化》一文中指出:文化结构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组成的,制度文化是文化有机整体或者是复杂整体的一个部分,制度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精神文化的产物,又是物质文化的工具,一方面构成了人类行为的习惯和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或主导了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变迁。
我们认为,制度精神与制度文化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的价值层面,即都是关于制度的非物质成果的展现与表达,都与人类自身的行为习惯和风土民情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制度精神一般指推动制度文本有效运转的并内化于人们心中的一种信念体系,制度文化则泛指制度发展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观念与价值。可以说,制度文化是包含制度精神的,在制度发展演变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可以发展出各种性质的制度文化,如制度设计的文化、制度实施的文化、制度演变的文化等,而制度精神则专注于对制度的执行与遵守。从一定意义上说,后者的广度虽不如前者,但深度却超过前者。
其次,二者的功用不同。制度精神的主要功用是为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的良性运转而服务的,其最主要的功能便是推动制度获得忠实的履行,发挥制度对社会、对民众的行为引导作用。从这一角度出发,制度精神的社会功能更为具体和明确。制度文化的主要功用则是为制度的发展与变迁提供现实的解释力与合理性。它的功能比较宽泛,既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也可以为现实的制度实践提供文化层面的解释与注解。
(三)制度精神与制度正义
彭定光认为,所谓制度正义“是人们对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制度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的道德关注和伦理思考,换句话说,制度正义是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制度运行的正义两个方面的相辅相成”。
王展渊指出:“制度正义作为制度伦理的重要组成,它包含了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是指制度的正义性,它强调制度本身应当是正当的、公正合理的,是对制度的伦理价值评价;其次是指正义理念的制度化,强调正义的理念与要求应当具体化为制度。”
王浩斌等认为,制度正义最为根本的理论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自由的原则,也就是制度正义要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服务;其二是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因事而设;其三是底线的生存原则或宽容原则,也就是必须保障社会上最底层或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
结合上述资料,我们认为,制度精神与制度正义是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如果说制度精神是确保制度得到遵守所应具有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话,那么制度正义则是评价一种制度优劣与否的标准,如前所言,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性、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公正性以及制度所带来的实际后果等因素构成了制度正义的主要内容,我们便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对某项具体的制度展开评价,从而获得对该制度的认识或使之发生改变。但制度精神作为一种观念体系,是内化于人们心中的相对稳定的情感和意愿,其核心就是要树立制度在人们心中的威信与地位,所以二者所作用的领域是极不相同的。
(四)制度精神与制度伦理
尽管前人早就对制度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过一定的探讨,但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制度伦理,却是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凸显的,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出版是其标志。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罗尔斯凭借自身的智慧与推理建构了一种新的契约论,即关注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提出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来阐释制度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为制度伦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范式和框架。
中国对制度伦理的研究则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彭定光认为,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的引导和整合作用,就必须得到所有民众的认同、信赖和服从,其前提则是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合理性。制度伦理的任务就是研究社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正义性,为其提供合理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我国目前的制度伦理研究主要围绕制度与伦理的关系、制度伦理的内涵和定位、制度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区别以及制度伦理建设的原则和途径等问题而展开,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有些问题尚待深入拓展。首要的任务是确定制度伦理的论域及其研究主旨,其论域只能是公正领域,其研究的主旨是为了建立和实现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其次是明确制度伦理的内容。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两大部分。制度设计伦理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制度运行伦理则包括制度管理伦理与制度实现伦理。制度设计伦理是关于“是什么”、“为了什么”、“做什么”方面的伦理,而制度运行伦理则是关涉“怎样做”的伦理。我国目前偏重于对制度设计伦理的研究,而尚未探讨制度运行伦理问题。
李仁武认为,作为伦理学的概念,“制度伦理就是反映制度是否具有道德性的范畴”,是对一项制度是否合道德性或者说是不是“好制度”的伦理考量。而这种伦理考量实际上就是对某一制度运行的道德实践约束。
冯军认为,制度伦理即制度性的道德体系,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看,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并体现在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总和,及其对制度本身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体系。制度伦理是明文规定的、外部化的、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
白刚站在马克思制度伦理学的视野中,认为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一为“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二为“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
由上可知,制度伦理同样也是一种对制度的总体评价体系,它的评价标准包括制度正义、制度公正等核心概念,是对“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的回答和解释,而制度精神则是一种制度的观念体系,不是对当前制度的评价,而是对“如何使制度有效运行”的回答,二者的侧重点截然不同;此外,制度伦理侧重的是制度实施后的“应然”层面,而制度精神侧重的则是制度实施中的“实然”层面。如果我们把制度看作一个完整链条的话,那么制度伦理贯穿于这个链条的整个环节,是对制度本身无论在设计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的道德追问,而制度精神则专注于制度的实施层面,是考察如何让设计出来的制度更加切实有效地得以推行并推动社会进步的现实思考。当然,二者都与道德这一核心概念密不可分,都是建立在道德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探讨的,也因为此,制度精神和制度伦理在某些概念的使用如公正、公平、正义、合理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共通性。
(五)制度精神与制度观念
制度精神与制度观念是刘廼诚先生提出的两个概念,他在《政治建设与制度精神》中虽然没有专门提及各自的概念,但还是能看到两者的区别,他说,“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附有连带关系,并互为因果。例如,政治制度于成立之前,必能为一部分积极活动的分子所认识,知其存在尚不够,更须能诚意接受,而后政治制度始能真正存在。此言果确,则制度观念系起于对于政治制度之认识,必先有制度之雏形,然后制度观念始能初步形成。但政治制度之确立,则有待于制度观念之发达,逐渐普及于多数人民”,然而,“制度观念”虽在内涵方面与“制度精神”有相通之处,但它确实无法承载“制度精神”的全部负荷,他接着说:“政治制度之采用,在各国多无困难可言,至于政治制度之确立,则有赖于制度精神之培养。”即制度观念的形成只是让人们有了对制度的一种原初的不稳定的看法和认识,是制度设计之初的心理基础。只有当制度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制度精神”的阶段,才能让政治制度得以稳固地确立起来。可见,制度精神比制度观念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制度精神的培养比制度观念的形成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
此外,与制度精神相关的还有制度意识等概念,但由于制度意识更侧重于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这种意识的拥有者和主体都是人,强调的是人应该形成正确的制度意识,要求每位干部从自身的工作、生活实际出发,对制度的科学体系、发展创新、执行落实都要从内心深处去思考,通过实践活动将纸面的制度条文转化为社会活动的客观行为准则,使得制度不断被检验、修正、完善和发展,树立和塑造制度的权威,指引人们的行为判断,巩固人们的制度信仰。而制度精神则始终围绕制度来展开,强调的是制度的尊严与权威,人们对制度的遵守与敬畏,诚如刘廼诚所言,制度意识也无法承载制度精神的全部内涵,不能精确体现和表达制度精神对公正有序的政治秩序和法治环境的应有价值。所以,制度精神与制度意识有着重要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