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财税制度变革的内容

一 齐国的财税制度变革

(一)“相地而衰征”

公元前667年,齐相管仲推行田赋制度改革,即“相地而衰征”。“相地而衰征”出自《国语·齐语》: “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也就是说,根据其土质优劣和产量的不同,分等征赋。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即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二是“与之分货”,即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税制。总之,每亩土地的税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与不论土地质量好坏,一律按同一税率计征田赋的彻法相比,“相地而衰征”使得田赋负担更为公平。因此,“相地而衰征”是我国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官山海”政策

“官山海”是管仲创行的食盐和铁器的国家专卖政策,包括“官山”和“官海”。“官山”,即冶铁业的国家垄断性经营和铁器专卖。具体做法是,由私人开矿冶炼进行生产,所产之铁,政府以赋税方式征收三成;所产之器,政府全部收购。铁器全由官府通过所属官贾销售,按户籍编制,供应给农家。售铁器时,销价适当增加,以代征税。“官海”,即制盐业的国家垄断性经营和食盐专卖。具体做法是,一是盐的生产由私人经营,也就是准许平民采伐枯柴,煮海水生产食盐。所产食盐,政府以征税和统购方式积存起来。二是盐的贩运与销售由政府掌握和控制,也就是由政府组织食盐的运输和销售。当时齐国已经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食盐销售实行“计口售盐”的办法。

“官山海”的政策实际上通过盐铁业的政府垄断控制和运营,隐蔽巧妙地获取巨额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官山海”政策的推行,盐铁垄断利润的获得,迅速增加了齐国国家财政收入,为齐桓公的霸业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官山海”政策,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国家垄断盐铁业运营,其运作理论和具体实践为后世王朝国家经营管理垄断行业提供了初步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模式借鉴,产生了重要历史影响,成为多数王朝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一项法宝。

(三)轻税政策

在田赋负担上,实行有弹性的轻税。据《管子·大匡》记载,齐国实行“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即根据土地收成不同而差别征收农业税,在丰年多征,荒年、灾年少征或不征,既在丰年保证了财政收入,又在荒年、灾年保护百姓的生产能力,具有很强的人性化,深受农民拥戴,保护了税源,为将来更好地征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关市税负担上,实行“五十而取一”。《管子·大匡》载:“桓公践位十九年,驰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五十而取一”,就是按货值的2%征税。这对吸引其他诸侯国的客商来齐,促进齐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管子·轻重乙》记载,由于减轻关市税而形成了“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的局面。

二 鲁国的财税制度变革

(一)田赋制度的变革——“初税亩”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初”,就是“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征税。晋代杜预《春秋左传正义》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可见,初税亩就是不论公田或私田,一律按亩征税,税率1/10。初税亩的实施,不仅扩大了田赋的征税范围,增加了鲁国的财政收入,而且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军赋制度的变革——从“作丘甲”到“用田赋”

1. “作丘甲”

公元前590年,鲁国实行“作丘甲”,即以丘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量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西周时,“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为军赋征收单位,一甸576户,出车1乘、马4匹、牛12头、甲士3人、徒兵72人。鲁国“作丘田”,改以丘为征收单位,一丘交原一甸应出之赋,赋量增加近3倍。

2. “用田赋”

公元前483年,鲁国实行“用田赋”,进一步改革军赋制度。关于“用田赋”,史载极为简略,后世众说纷纭。《左传》哀公十一年杜注:“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汉代何休《公羊传注》曰:“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物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另据《左传》记载,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执鲁国之政的季康子“欲以田赋”,便派家臣冉有询问孔子。孔子认为,季康子若这样做便是贪冒无厌,谓:“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妨焉?”综上资料所载,“用田赋”指以田亩数量为依据加重军赋。

三 秦国的财税制度变革

战国初期,秦国在西部边陲,发展滞后,遭东方诸侯歧视。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痛感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决心变法图强。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进行变法,史称“商鞅变法”,其中的财税改革主要包括:

(一)废井田,制阡陌

由国家掌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田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民众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

为了有效实现这一目标,秦国还颁布了户籍法和连坐法。户籍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 “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收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9,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36页。,同时规定百姓不得擅自迁徙,对民众进行强制性的人身编制、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户籍法、什伍连坐法相互配套,协同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和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管理,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直接接合,势必会促进农业发展。

(二)改革税制,调动百姓务农积极性

一是对努力耕作者予以赋税优惠,“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司马迁:《史记》卷68,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12页。僇力,意即努力;本业,即农业;复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劳役和兵役)。即凡勤恳务农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因为按照当时秦国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免除徭役。二是改革军赋征收办法,实行“舍地而税人”,即把根据田亩数征收军赋改为根据人口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征收军赋,均依据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根据需要不定期征收,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开始实行定额、定期、按人征收军赋的办法。军赋实行“因人而税”,解除了人们对于军赋因垦田增加而加重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人们扩大耕地面积,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三是加重私营工商业税,“重关市之赋”, “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使商人弃商从农,增加务农人口。

(三)入粟拜爵,军功拜爵,激励农战

商鞅废除爵位世袭制,使秦人晋升爵位非农即战,别无他途。《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即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多少授予不同级别的官爵。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据《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引《汉书》: “商君为法于秦,战斩首一者,赐爵一级。”又据《韩非子·定法篇》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以上资料都说明,商鞅所建立的秦国军功爵制度,其爵位的赏赐与晋升,都是根据在战争中斩获敌人首级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