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财税体制改革

税收共治语境下综合治税研究

吕太昌太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河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面对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税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至关重要,《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为河南省综合治税提供了立法保障,本文剖析了综合治税面临的形势、现状和瓶颈,提出了完善综合治税体制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税收共治 综合治税 税收保障


围绕经济新常态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是税收领域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考量。2016年6月29日,河南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不仅是河南税收地方立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给河南综合治税探索和实践提供了立法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构建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新格局必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结合《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近年来河南地税综合治税的具体实践,以及健全完善税收共治、综合治税的理念思路、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本文谈几点认识。

一 综合治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综合治税面临的形势

(1)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综合分析世界经济增长周期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的重大战略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对经济新常态的基本特点、科学内涵作了精辟阐释,对新常态怎么看、新常态下怎么干提出了明确要求。税收工作不仅需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准确把握认识经济新常态、适应经济新常态、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大逻辑,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税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责任和使命,时刻紧盯经济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精准发力,在转方式、调结构、补短板、防风险等多个层面发挥好调控作用,同时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矢志不渝地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这些为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提供了广阔的作为空间。

(2)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我国未来税收发展和改革作出了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核心是转变税收职能、稳定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以此为基点,新一轮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必将带来我国税收诸多方面的趋势性变革,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将全面加快,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风险管理为典型特征的税收管理新模式将全面开启,公众深度参与、协同共治的新型征纳关系将全面建立。这些转变和变革,不仅为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提供了全新的思路理念和思维模式,而且为其赋予了全新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资源。同时,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3)随着各个国家对税收权益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数字经济引导的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包括OECD在内的国际组织掀起了BEPS行动,即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从而拉开了国际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构建反逃税监管机制的大幕。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关于国际税收的改革,并首提国际税收新秩序理念。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着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更需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河南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省份,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作为国家级经济实验区,在全力完善开放载体平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合作、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维护税收权益、服务好河南“走出去”企业,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既是河南地税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也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同时也为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更加开阔的视野。

(二)综合治税面临的任务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同时,《指导意见》指出,与《决定》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比,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相比,与广大纳税人期待相比,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税收法治观念不强,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依法治税能力不强,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弱、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法权威性不足,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定性较差;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制度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些问题,不仅给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2)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了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提出要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强调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河南地税作为全国金税三期优化版第一批上线单位、《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唯一地税试点单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单位,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地税系统率先“落地”,税收共治和综合治税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责无旁贷,理应走在全国税务系统前列,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 综合治税的现状及问题

(一)综合治税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河南省地方税税源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税收管理提出严峻挑战: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一名税务干部少则管理几十户,多则管理几百户甚至上千户,“人少户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不断涌现,而地税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导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地税干部的技能、经验大多局限于某一个税种、某一个行业,而且大多是单兵作战,管理力度跟不上;“一带一路”的大力推进,急需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德才兼备、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现代化复合型税务人才,人才匮乏的瓶颈越来越明显;等等。破解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坚持创新驱动,全面实施科技兴税、信息管税,而且需要加速建立全社会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走出“人盯人”的窠臼,同时更需要充分发挥好改革的突破作用和聚变效应,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在综合治税方面,河南地税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

(1)综合治税立法取得新突破。近年来,河南地税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着力推动综合治税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税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全民化、监督方式立体化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从促进税收稳定增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各个方面出发,不断探索完善综合治税的方式方法,在分区域、分行业、分税种综合治税方面作出了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审议通过,不仅是2016年河南省的一项重要财税制度改革举措,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是河南省综合治税工作的一次重大飞跃,具有里程碑意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第三方的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推动建立大数据平台,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增长;有利于弥补现行税法体系的缺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实施,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有利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不仅为综合治税解决了保障问题,而且解决了动力问题。

(2)综合治税机制进一步完善。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关于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规定“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合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实现了基础层面的涉税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这对综合治税形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撑和保障。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契机,加速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尤其是《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在省级层面:一方面,迅速建立综合治税协同工作机制和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将综合治税工作细化成17个小项;另一方面,及时起草《河南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河南省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和《河南省省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等4项配套制度。同时,编制了《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涵盖220个信息项,为《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以此为契机,各级党委政府加快综合治税步伐,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部门,主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机制。

(3)综合治税理念进一步深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有的将其列入领导干部年度学法用法具体内容,有的将其列入“稳增长、保态势”的重要举措,有的将其作为深化改革的具体抓手,有的将其作为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健全完善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涵盖40多个单位和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加强合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国税、地税部门强化主责意识,及时与财政、工商、公安、审计、国土资源、房地产、社保、海关和商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协调,丰富合作内容、规范合作形式、提高合作质效。日常管理工作中大量涉税信息及时转化为税收管理的事实和依据,保持了各级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税收调控职能得到较好发挥,各级政府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各职能部门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协同执法,丰富了管理手段,提高了管理效率,社会组织、公众通过参与,进一步增强了在综合治税过程中的存在感;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通过综合治税,尤其是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风险模型,实施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得到持续提升,有了更大的安全感,综合治税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4)综合治税格局进一步形成。《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不仅规定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强化了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而且明确了发展改革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综合治税的考核主体;不仅规定了要开发和建设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和各部门具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主要措施,而且规定了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责任,对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综合治税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使原有的基于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区域综合治税,基于部门职责建立的行业综合治税、产业综合治税、分税种综合治税的体系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整合、完善、提升,综合治税和税收共治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

(二)综合治税面临的问题

从地税部门角度看,目前综合治税,尤其是信息共享和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远远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征管改革和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的需要,其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健全。一方面,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细则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职能部门有提供涉税信息、加强协税护税的义务,但对协税护税的方式方法、程序手续、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形成闭环,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行刚性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方略指引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无法突破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定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税收协助中的义务,这导致包括《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在内的地方性规章只是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协税护税义务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主要依靠行政力量,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推进税收征管工作,这样做虽然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但也存在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强,协调工作量大、行政成本高,而且各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部门协同、利益调整难度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使综合治税在国税、地税之间全面提速,金税三期工程作为税收管理领域的革命性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为国税、地税提供了统一信息操作平台,实现了业务操作和执法标准的统一,为国家、省局层面数据大集中、实时掌握税收工作各方面信息,实施综合治税提供了基础。但由于金税三期工程尚未实现国税、地税全部上线融合,且数据标准、口径不统一,所以系统内部数据堆积和“信息孤岛”问题仍然没有破除。同时,外部涉税信息获取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这是由涉税信息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其数量巨大、实时生成、容易灭失,交换和共享的质量不同程度地取决于提供方的主观意愿,有些情况下,仍然靠部分负责人的个人关系来推动,破除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在制定之初没有考虑到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客观上造成相关部门的规定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抵触,在没有做出相应修订之前,有些部门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无所适从、左右为难,这也是目前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的一大障碍。另外,长期以来,涉税信息在本部门管理中应用不够,信息互认不足,各部门只有付出感,没有获得感,也是导致这些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和交换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

(3)协助机制、交换标准不一致。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强大支撑,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各级政府都在做积极的尝试探索和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协助机制以及交换、共享标准,都在积极探索综合治税的平台建设。但在全国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之前,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各地各部门“互联网+”、大数据、政务云平台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涉税信息大多数以纸质形式传递或通过个人邮箱传送,没有搭建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信息交换平台,涉税信息采集能力、处理能力,最终转化为有价值的指向性税源信息的能力,以及运用数据开展税收治理的能力还不强,不仅无法满足地方税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现代管理模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由于税务部门之间的大数据平台尚未建立,各部门只能对自己收集、汇总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到的结论也只停留在较浅层次的数据分析阶段,由于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度不够,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情况,可利用价值不高,未能对企业风险进行立体化预防。

(4)司法保障、行政协助不完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公安的协助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包括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信息交换共享制度、联合宣传培训制度,以及上级公安地税联络室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办案质量把关等制度,它们都需要按照税收共治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二是省、市、县三级审判机关如何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如何实现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这些问题亟待纳入司法改革、审判改革的大格局。三是法律顾问制度亟待进一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亟待建立。受到条件限制,市、县级地税机关法律顾问队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法律顾问在制定税务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得还不强。公职律师团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带动提升税收工作整体法治水平的意识和工作机制尚未全面形成。

(5)国际合作、交流借鉴不到位。2013年8月,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OECD和G20推动BEPS行动计划,目的是在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我国深度参与、紧密跟踪BEPS行动计划进展情况,作为G20成员方,未来国际涉税信息交换会逐步成为国际义务。这一方面大大增加了河南地税参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并通过借鉴国际上在综合治税、税收治理、税务行政协助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服务“四个河南”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加强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建立健全“走进来”企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交流与合作。

三 对综合治税的思考及建议

(一)持续完善立法,解决保障问题

重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增强综合治税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是根据《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与《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及时进行清理或修订完善,防止政策、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冲突,避免《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梗阻。三是加强对《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解读、宣传和培训,确保税务机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更多更全面地了解《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防止各职能部门因误解、误读导致理解错误、执行偏差,影响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因了解不多,参与兴趣不高,影响落实效果,要确保综合治税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持续深化改革,解决动力问题

近年来,河南地税积极响应时代热点,在税收征管领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10月在全省地税系统启动税收管理改革,2015年7月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试点单位;2015年12月被确定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5个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6年全面启动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五个以、六个转变”。“五个以”,就是构建以自主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分类分级为重点,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数据管理为抓手,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法遵从型现代管理模式。“六个转变”就是能通过改革,实现税收管理方式由审核性申报向自主性申报转变,由固定关系向非固定关系转变,由无差别管理向差别化管理转变,由经验管理向依靠数据管理转变,由传统人工管理向依靠科技信息化支撑转变,由个人管理向团队管理转变。税收征管改革为综合治税提供强大的数据需要和应用空间。下一步的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立足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贯彻《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为契机,持续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发挥征管改革的引领效应,实现综合治税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的运行;二是立足风险管理,运用大数据思维,突出需要导向,强化涉税信息的存储、整理和利用,把涉税数据的“金山银库”打造成税收治理的工具箱;三是立足法治地税,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多种手段进行柔性执法,逐步实现综合治税与联合执法的深度融合、高度契合,更加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征纳矛盾,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有效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

(三)持续强化管理,解决治税效果问题

综合治税的“标”在于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促进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综合治税的“本”在于优化税收环境、增强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2016年6月以来,围绕“稳增长、保态势”,针对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税收征管权监管不严、虚增税收收入、应征未征税款等问题,河南地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方税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把综合治税贯穿“三化”管理始终,作为“三化”管理专项行动的基本支撑,用“三化”管理的实际效果检验综合治税的成果。真正通过法治化管理,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破解依法治税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税收法治环境不优等问题,加快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体制建设的问题;通过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树立规范理念和程序意识,以分税种管理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问责常态化,持续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着力破解税收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甚至执法任性等问题;通过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树立精细管理和精细治理理念,坚持精耕细作、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着重破解执行力不够、精神状态不佳、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标准不高等问题。

(四)持续强化大数据支撑,解决基础资源问题

综合治税的“关键”在于大数据,综合治税的“核心”在于对数据增值应用。加强综合治税,尤其需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积极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强化对涉税大数据的有效利用,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税管理部门在数据分析应用上的职能,实现数据标准和需求制定、涉税信息交换、数据分析、决策咨询、数据安全的归口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涉税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具体包括税收数据标准和数据内容调整机制、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分析机制、分析结果推送机制,以及分析反馈机制。三是完善涉税数据管理机制,解决涉税数据“信息孤岛”、数据“休眠”等问题,立足部门合作、协同共治、综合治税,加速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直接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的筛选和查找,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建立涉税数据分析应用人才保障机制。税收数据分析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分析,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方方面面,也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需要统计学、经济学、运筹学、社会学和税收等各学科的知识,需要各行业的专业人才。所以亟待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数据人才培养体系,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数据分析人才团队,持续推进税收数据的增值应用。

总之,综合治税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实践层面的改革创新、技术层面的强力支撑,唯此,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本书编写组:《大数据领导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15。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中国经济新常态》,人民出版社,2015。

楼继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人民出版社,2014。

王军:《以科技创新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13年12月12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