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人和英国人自17世纪初到达亚洲之时,就希望能与中国建立贸易联系。两国试图像葡萄牙人居留澳门那样,希望能够在南中国海沿岸建立贸易基地,不过他们都没有成功。1624年之后,荷兰人开始经由台湾与中国展开贸易,但在郑成功舰队驱逐下被迫离开,郑成功于1662年控制台湾,荷兰人也就失去了台湾这个据点。在以后的20年里,荷兰人一直企图与中国建立直接贸易关系,但他们最终还是决定让中国商人的帆船装载中国商品前往巴达维亚出售给他们。17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人通过台湾和厦门开始了一段非常短暂的对华贸易,但并没有常规化也没能够持久。
1683年清朝收复台湾之后,朝廷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态度开始往好的方向变化。随着沿海岛屿纳入清朝统治,清朝对直接与外国人做生意产生了兴趣。17世纪80年代末至17世纪90年代初,外国商船开始抵达中国沿海港口,试图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
中外双方逐渐达成都能够接受或至少能够忍受的贸易安排,此举吸引了更多外国人来华做生意。这时对外交往持续增长,同时中国帆船对东南亚的贸易也在扩张。外国人不得不在每一艘船只到达时重新商议贸易的有关条款,但到了17世纪90年代根据贸易运作的方式开始出现了一些贸易规则。18世纪初广州迅速发展成为做生意最具灵活性的地点之一。尽管人们并不能就此称赞广州“自由”或者“开放”,良好贸易的连续性也经常无法保证,但中外商人往往能够在广州达成更加有利于贸易的协定,这在中国其他港口无法做到。
清朝官府必须考虑几个问题以招引外商来华贸易。监管机构首要考虑的问题是朝廷关心如何维持这一地区的和平、安全与和谐。朝廷需要明确对外国人进行有效控制,一旦朝廷顾虑消除就有重开贸易的可能。然而,商业也必须建立在平等有序的基础之上,这样才可以征收恰当的税收和费用,并分配或上缴给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尤其是那些应归朝廷掌管的收入。在朝廷对所有事务的安排都满意之后,才会允许开展对外贸易。事实很快就证明,广州是能够满足所有要求的最佳地点之一。
只要朝廷满意了,粤海关监督就得关注中国商人的利益和顾虑了。诸如允许外国人在何种程度上进入中国市场,价格是否应该得到控制并且(或者)规范化等问题。粤海关监督还应该确定每一艘船只必须缴纳的港口费,以及所有进出口商品必须缴纳的关税。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事先确定下来,朝廷才能够正确控制所有贸易。上述因素都可能影响中国商人的利润,因此在开始贸易之前双方必须达成妥协。当然这些规定必须符合朝廷的商业政策。
清朝官府最后才会考虑外国人的利益。如果无法保持有竞争力的价格,如果费用和税收太高,如果贸易控制机制太严格的话,外国人就不会再来中国,贸易也就走到了尽头。造就一个各方都满意,至少照顾到各方利益的状态的确花了很多年的时间。相比其他中国沿海港口的海关监督,粤海关监督在满足各方要求和确保各方都满意的事务安排上做得都更好,也更有条件做到这点。
广州有着150年控制澳门贸易的特殊经验。广州地方官在处理与葡萄牙人的相关事务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非常清楚,如果把外国人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不准自由走动,贸易就能够更有效地持续进行,也会达到朝廷的要求。如果粤海关监督同时能够严格控制和支配所有与外国商人做生意的中国商人,那么他们就能够控制整个贸易了。停止向外国人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禁止外国人自由走动等都是发生争端时清朝官员可以使用的强有力解决手段。需要日常生活用品,担心缺乏足够的装货时间,担心在季风改变前无法离开而被迫多停留一个贸易年度,这些状况都给外国商人造成巨大压力,他们必须迅速解决争端。这些因素和控制机制已经非常有效地规范着葡萄牙人在澳门的贸易,到18世纪初的几年里在广州也运用得非常有效。
17世纪末外国商人抵达中国之时,他们把船只停靠在澳门,企图在澳门与中国人交易。澳门受广州府管辖,这样外国商人必须获得广州官府批准。所有出口商品都来自广州市场,因此被称为“商馆”的商人货仓也建立在广州。
一些清朝官员曾不止一次考虑要把澳门打造成对外贸易中心,但是用舢舨在珠江上来回运输货物并不现实。此外,澳门议事会并不乐意大量外国人(大部分非天主教徒)来往于澳门,种种因素使得这个想法无法实现。尽管迟至1733年仍有人提出这个话题,但一直无法落实。
外国商船停留在澳门水域的情况,广东地方官府需要有更广泛的珠江检控系统,费用也更高。粤海关必须设立一些海关关口来收税,此外还得控制那些为对外贸易服务而大量集中在珠江三角洲一带的舢舨。广州和澳门之间大量出现的各类船只,使粤海关更加难以控制各种走私行为。与后来香港的情形不一样,当时还没有出现建立新的贸易基地的可能。官府并不希望任何外国人永久在华居留,他们认为最好建立某种体制,外国商人可以来华贸易,一旦获其所需货物就必须离开。
清朝官员对澳门附近水域的外国商人控制较弱,很难在这些地方阻止他们离开。大型外国船只装载沉重货物无法进入澳门西边的浅水道,只能停泊在澳门东南被称为“澳门水道”的泊地。这个地方位于氹仔岛(Taipa Island)鸡颈(Cabrite Point)的东边,外国船只很容易经由这里进入外洋。即使还没有缴清关税,它们也能够随时从这里离开澳门水道,因此这个地点并不符合朝廷的要求。
唯一能把外国船只控制在澳门的军事措施就是派遣一支水师驻守澳门,不过这项措施耗资巨大。清朝官员能够通过控制外国商人的财产、航行、人员等方式来迫使他们缴纳赎金,直至外国人获允离开。如果这样的话,中外所进行的贸易就显然不能说是友好的。此外,这个地点安全性欠缺,如果发生雷雨大风,如何寻找庇护所都是个问题。在此区域内能够给大型船只提供安全停泊地的港口离澳门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个地方要么在珠江上游,要么得穿过三角洲。因此,即使葡萄牙人早已开始在澳门半岛贸易,澳门的地理条件也限制了它成为贸易中心的可能。所有因素都促使贸易最终集中到了广州。
广州贸易开始之初,外国商人和中国商人就已经在澳门水道进行贸易谈判了。双方就所有贸易事务反复商议,往往需要花数个星期的时间才能最后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也只适用于特定船只。当新的船只抵达时,船上的大班和船长还得像前辈一样再来一次艰辛的讨价还价。
外国人能够随时离开澳门,这为他们在与清朝官员谈判贸易协定时提供了某种筹码。在中国港口,外国商人需要雇请中国引水人引导船只再次进入外洋,当地官员能够以此迫使外国人进行某些贸易,即便这些外国人并不愿意接受所有条款。实际上即使没有贸易进行,地方官员也会迫使外国人缴纳相关费用和管理费。
在澳门,外国船只在所有事务与中国方面达成协议后才缴纳各项费用,它们也可以在缴纳费用之后获准进入珠江水道。按照规定,外国船只不能一直航行到广州,只能停泊在距离广州20公里的黄埔岛南边水域,这个停泊地被称为黄埔锚地。
有时外国船只已经溯珠江而上了,粤海关监督还会想办法索取额外费用,或者采取措施对之进行其他限制。而且到了下一个贸易季节,外国商人会发现这些费用或者限制措施已经成了贸易协议的一部分。每年当外国人返回广州时,他们都坚持保有之前曾获得的各项权利。双方都逐渐清楚对方能够接受,或至少能够容忍的条款,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条款逐渐成为先例,先例再逐渐成为常规。
随着贸易一年年的发展,逐年收取的关税渐渐固定下来,呈交给朝廷的财政收入也逐渐稳定,于是形成定例。粤海关监督为了维护自己在朝廷的名声,都坚持做到下一年上缴的财政收入要与上一年持平,能有所增长就更好了。就个人利益而言,粤海关监督和两广总督其实并不愿意贸易每年都发生急剧变化,即使贸易发生了变化,也不会改变上缴给国库的关税额度。在这个意义上,朝廷才是唯一能够使贸易发生改变的权威。
在广州体制整个时期内,定例占有重要支配地位。港口程序很快被确定为定例,这使贸易逐渐稳定下来并培育起中外商人对贸易的信任。外国商人继续在中国沿海其他港口,如厦门、宁波等地尝试寻找贸易机会,以验证广州的贸易环境,他们最终还是回到了广州,因为他们发现广州的贸易条件更好且更具延续性。
与中国沿海其他港口不同,广州是重要的内河港口,便于顺利获得内地补给品、船只必备用品和包装所需物料的供应。珠江上游地区能够提供很好的制造包装箱具的物资,广州腹地也能够提供大量船只修理以及建造货仓所需的原材料。广州还有数量巨大的手工匠人群体能为贸易提供包括修缮商馆、修理外国船只等工作在内的服务。所有这些物料供应和服务对维持贸易顺利进行、常规化和长时间运作都十分重要。其他中国沿海港口也许有某些便利条件,但广州幸运地拥有全部的便利条件。
与其他沿海港口相比,广州作为一个内河港口也便于粤海关监督控制贸易,因而减轻了朝廷的忧虑。在外国商船进入内河之后,外国人就依赖中国人提供所有的日常供应,需要引水人引导其船只在珠江航行,需要通事来处理日常事务。贸易早期,这些来自社会低层的中国人大量来到澳门,他们在澳门学会了足够跟外国人打交道的葡萄牙语。其他中国沿海港口的官员会向澳门提出请求,要澳门向他们派遣有语言技能的人,但程序上来说这必须通过广东地方官府。然而当粤海关监督需要这些人手时,只需简单地向澳门提出来,要求他们从澳门来到广州,这一点就是贸易发展中的巨大优势。
各地海关监督也能在厦门、泉州等地找到一些在东南亚学习过某种外语的中国人,但他们掌握的外语是否与抵达此地的外国人说的语言一致呢?估计每一艘船的情形都不一样。这些船只来自诸如马来亚、暹罗、荷兰、英国、葡萄牙、法国等不同的地方。另外,澳门的中国人通常是终生在澳门生活、工作,他们学习的外语通常是葡萄牙语。这样,当外国人去广州做生意时,他们需要雇用一位会说葡萄牙语的随船人员就可以了,对于早期来华贸易的那些英国、荷兰、法国商人来说这并不难。
粤海关监督通过控制所有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中国人,绝对地支配着贸易发展,这使朝廷可以放心。没有粤海关监督的批准,所有外国人都得不到日常饮食供应,甚至无法离开中国。如果这些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粤海关监督还可以命令澳门葡萄牙人介入,以调解争端。所有这些谈判和控制机制,加上与澳门的特殊关系,以及地理上与澳门毗邻等特点,造就了广州独特的贸易环境。
因此把1700~1842年的历史时期称为“广州体制”是十分恰当的。本书大量使用这个术语,与之前其他学者的使用方式有些不一样,这个术语对于本书的研究目的来说更具说服力。广州体制十分依赖珠江三角洲特殊的地形、地貌和水势,也有赖于广州与澳门的特殊关系,这是在其他港口无法复制的体制。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在以后的章节里详细讨论。
广州贸易量最初并不大,后来逐渐稳步增长。1699~1714年,法国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每年都派遣一两艘船来广州。亚美尼亚商人和穆斯林商人至迟在1700年就已经来广州贸易了,其他港脚商人(散商),诸如印度的英国商人也会每年都派遣船只来广州贸易。据1703~1704年的文献记载,当时广州地方官会给每一艘抵达此地贸易的外国船只赠送礼物,他们会急切地赶到澳门与外国商人商谈贸易条款,他们会公平一致地对待每一艘外国船只,无论其来源和国籍,通过这些手段招徕外国船只来广州贸易。
具体而言,经过数十年时间,港口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逐渐标准化,不过计算方式早在1704年就已经确立了。海关官员控制外国人的常用手段,控制广州和黄埔之间货物运输的机制,以及计算所有货物关税的公式都已于1704年就在广州确立起来了。
整个广州体制期间,港口费通常依据两个丈量指标来收取,即船只的长度和宽度。到18世纪20年代又增加了另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规礼”(emperor's present)。在此之前某些船只早已被收取了某种类似的费用。增加规礼只不过是对之前做法的重新确立和规范化,对外国船只来说并不是新开支。18世纪20年代,规礼成为每一艘船必须固定交纳的费用。1830年规礼数额减少了,但是索取和计算方式仍然继续存在。1830~1842年规礼总数没有变化,1843年规礼被取缔了。规礼和港口费征收的方式与船只货物价值没有直接联系,数额不会随着通货膨胀而波动。这表明规礼和港口费的基本结构在广州体制期间大致没有变化。
粤海关根据对每一丈量单位,如一两、一件或者货物的单位或长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征收固定数额的关税。跟港口费一样,关税也跟商品没有直接关系。进出口关税中粤海关所占的比重,以及所有海关人员和胥吏的费用,都是根据关税的固定比重来计算的。根据皇帝收缴数额的某种比例来计算关税和费用,就能确保所有参与贸易管理的人员都获得一份酬劳,不多不少,总是按照相同比例来计算。这种做法使各级官吏非常希望通过某种鼓励贸易而不是阻碍贸易的方式,参与到相关事务中来。
所有费用计算出来后,皇帝、粤海关监督和所有胥吏所收费用数额加在一起就是每一艘船应支付的港口费。广州的做法通常是中国商人负责缴纳所有关税。贸易早期,外国商人有时直接向粤海关缴纳港口费,后来这些费用都通过中国商人来缴纳。
在最初几十年的贸易中,出现过外国商人通过他们在朝廷的关系来处理珠江三角洲贸易事务的情况。整体而言,中国商人必须得到粤海关监督或者两广总督的批准才能获得与外国商人做生意的许可,获得许可需要向当权者交纳可观的费用。中国商人必须对跟他们做生意的外国商人负责。随着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逐渐成了一种制度,规定每一艘外国商船都被指定给某个特定的中国商人或者商行处理业务。
作为对该船及其船员负责的回报,这个特定的中国商人或者商行通常享有这艘船的贸易优先权,包括处理进出口买卖的优先权。粤海关当局一般不允许商人独占其承保的某艘船的全部贸易,但这些商人通常会承担该船相当比重的贸易。这些指定的“监护人”后来被称为“保商”。至迟到18世纪20年代,保商制度就已经确立了。
早在170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与某一个最重要的商行做了大部分生意,即连官(Linqua)、晏官(Anqua)和兴少(Hemshaw)。到18世纪最初十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继续与连官和晏官做生意,但到了18世纪20年代,陈寿官(Suqua)成了英国东印度公司最重要的商品供应者。至少在1720~1726年,陈寿官和叶家的吉荐(Cudgen)是奥斯坦德公司(Ostend General India Company)最重要的商品供应者。
1726年,奥斯坦德公司的大班罗伯特·豪威(Robert Hewer)写了下面的报告,这个报告清楚地显示了西方商人对这些保商的期望:
我们请吉荐(Cudgin)和陈寿官做我们的保商和保护者,这在广州非常必要,一旦船只在贸易、水手或其他方面产生任何争端或者纠纷,有这样一位商人会对船只所有行为负责,而且他也会随时做好准备为处理这些事情而接受清朝官员的传唤。
作为外贸商品的主要供应商,中国行商负责为其所服务的每一艘船只缴纳港口费。比如1722年,英国人提到陈寿官为他们缴纳了当年的港口费。1724年陈寿官再次被指定为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的保商,172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的保商是陈芳官(Ton Hunqua)。
18世纪30年代初,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只大多依靠一位商人:要么是陈腾官,要么是黎开官。1732年,第一艘来华贸易的瑞典东印度公司船只也被指定一位特别的商人为其负责,并负责提供其所需的大部分货物。1734年,丹麦亚洲公司(DAC)船只主要与一位商人或者一个商行打交道。到18世纪30年代初,为每艘船选择一位行商已经成了广州贸易的主要方式,西方贸易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在广州开展贸易。
这项政策看起来更像是由个人喜好逐渐发展而来的,而不是商人在粤海关监督逼迫下逐渐确定的。如果中国行商被给予某一艘船只进出口货物的较大份额,外国商人可能会诱导他们提供更好的贸易条件,但是绝大部分时候,中国人并不需要外国人带来的所有进口货。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外国商人会坚持让中国行商接受所有进口货以换取提供大部分出口货物份额的特权。另外中国行商有时候会坚持对进口货有优先权,由此可知每年的情形以及每一艘船的情况都各有不同。
外国大班和中国行商都会在商业谈判中把船上货物的特权作为筹码,以获得最佳贸易条款。迟至18世纪30年代末,粤海关监督已经把这种做法当成了政策,明确每一艘船都必须要有一位保商。这项要求直到1842年广州体制取消之前一直被强制执行。
这项政策与贸易管理中的其他做法相一致。官府要求行商、通事、买办和引水人在外国人逗留期间对他们进行控制和管理,并报告出现的任何麻烦。这些人群的特别任务将在后续章节里详细论述,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管理机制的个人负责制从一开始就是控制贸易的基础。
18世纪30年代海关网络有很多重建工作。1731年香山县丞被移到前山军民府。这个新地点使粤海关能更好地监控澳门的贸易和外国人,一旦有事发生,他们就能够迅速派人进入澳门采取行动。同一年,粤海关规定通事和买办必须获得官方执照,他们各自承担的管理工作也更加明确。
18世纪40年代,粤海关加强了对各项交易费的征收,与贸易相关的所有费用都已经规范化了。1741年2月粤海关要求所有外国人在贸易季节结束后前往澳门,以便进一步减少冲突(图1-1)。由于18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文献保存得并不完整,我们还无法明确地知道每年外国人具体在何时必须离开广州。有关葡萄牙商人前往广州和广州行商前往澳门这种有规律的行动记录,仍有待进一步在历史文献中挖掘。
图1-1 1741年2月5日丹麦亚洲公司日志档案(摘录)
说明:丹麦文撰写,提到所有外国人必须遵照皇帝命令离开广州去澳门。资料来源:哥本哈根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Ask 1120。
目前存留的这几十年的澳门文献没有记录外国居留者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1757年之前澳葡当局规定澳门市民不能把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澳门议事会也没有收到任何请求批准的申请,因此也就不会留下任何文字记录了。很多澳门早期的文献都已散失,即使有这方面的记录也可能没有保存下来。由于这些不确定性和混乱,我们将在下面提到一些有助于澄清这些及另外一些问题的参考资料。
1726年,法国官员居留在澳门;1737年几位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全年待在广州;翌年5~7月的非贸易季节,法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在澳门居住;同年两艘马尼拉船抵达澳门,船长和大班去了广州,2~5月一直待在广州(表明这段时间船员都停留在澳门);1741年2月官府要求丹麦、荷兰、英国和法国等国大班离开广州,他们在澳门度过了非贸易季节;1744年贸易季节后,法国、丹麦、瑞典等国大班前往澳门,等他们的船只抵达时才能再回到广州;1748年,澳门居民米盖尔·佩德罗·海托(Miguel Pedro Heytor)把自己的一间房子出租给了亚美尼亚人格力高里奥(Gregorio),后者当时应该在中国做生意。
1755年4~7月,法国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都待在澳门,而瑞典东印度公司的官员则全年都住在广州;来自果阿的葡萄牙船只大班当年7月12日抵达澳门,7月22日到11月9日则前往广州采购所需货物。同一年两广总督李侍尧重申贸易季节过后外国人必须离开广州的规定,体现了当时有不少外国人(比如瑞典人)并没有遵守此项规定。1757年亚美尼亚人安东尼奥·巴布提斯塔(Antonio Baptista)在澳门租赁了一间房,有资料显示直到18世纪末每年都有亚美尼亚人待在澳门。尽管很多年的文献散失了,但保留下来的文献仍然显示外国人可能相当有规律地在澳门居住,他们可能每年都在澳门居住。1757年之前,只要时间不长,即便租赁房屋仍是非法的,外国人一般都会得到在澳门居留的非官方的许可。但是澳门葡商也会考虑这些外来者给贸易带来的损害,这些人大多不是天主教徒,他们居住在澳门当然会招致很多反对的声音。洪任辉事件之后,1759年年初乾隆帝再次重申外国商人必须严格遵守贸易季节过后离开广州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外国商人企图拖延。直到1765年贸易季节之后,迁往澳门才常态化。
澳门葡萄牙商人每年都会到广州购买货物。从马尼拉来的西班牙商人(其中有一些是西班牙华人的委托商)获得许可可以把船只开到澳门,他们也会到广州做生意。这些葡萄牙大班居住在与其做生意的行商提供的房屋里,他们不像其他外国商人那样去租赁单独的商馆。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西班牙商人似乎也有类似协议,但1788年他们开始在广州租赁商馆。
行商到澳门检查外国商船运来的进口货时,他们可能会住在葡萄牙商人或西班牙商人提供的房子里,也可能住在他们自己在澳门代理商或者亲戚家里,一般会在澳门住上一两个星期商谈贸易事宜。这些都是私人安排,在澳门的文献中无法找到相关记录。
众所周知,除了外国船只和亚洲帆船外,每年在珠江上来回航行的船只还有官船、商船,以及大量运送货物的舢舨。粤海关监督必须控制广州和澳门两个城市之间所有外国人的行动,因此他必须掌握每位外国人的所作所为。即使按照规定葡萄牙商人和西班牙商人是在澳门缴纳港口费和关税,广州仍然会留下其船只抵达澳门的记录,因为粤海关会同意澳门葡萄牙商人来到广州,同意行商在广州和澳门间运送商品。其他外国商人则都是在广州缴纳港口费和关税。
由于进出口关税与货物价值没有关系,调整关税以适应价格上涨的唯一办法是改变税率。然而粤海关监督并不愿意引进新的价格机制,如果关税变动导致贸易商品减少,他们会遭到朝廷责怪。朝廷也出于同样的理由不愿意干涉价格机制。结果外国商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费用的数额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变化,即使有时某些费用提高了,但这种事情并不经常发生。这种规范化有助于创造一致性,从而培育出信任。
通事、买办和引水人的通行税和收费在广州体制初期的数十年里都相当一致。广州和黄埔之间的通行税是根据船只经过关卡的多少来征收的;通事的收费是船只商品价值的1%,再加上每一项其他服务的额外费用;买办提供的补给品价格通常是根据当地市场的价格来决定的,按重量计算,但也会按照件数或者度量单位制成价目表格;澳门引水人的收费则根据船只大小以及他们要将船只引上珠江的距离来计算(通常是2~3天)。
如果引水人租用了额外的小艇或帮手来协助他们,或者如果外国商人需要雇佣引水人来把乘客从船只运送到岸上或者帮忙传递信息,这些费用都会单独列出来。在广州贸易之初,欧洲商人的这些费用就已经很明确了,因为亚洲帆船早已接受这些服务了。关卡守卫、通事和买办长期以来在广州、澳门和马尼拉为葡萄牙和西班牙贸易服务,因此存在这些一致的收费标准不足为奇。
外国人每年都得重新谈判在广州逗留期间能够享有的特定自由,但基本范围早在1704年就已经确定了。外国商人坚持他们有权选择行商、通事、买办、引水人、贸易季节租用商馆等。他们要求根据供求关系浮动价格,要求所携带的白银运上岸后免税。尽管诸如此类的要求从来没有全部得到官府的批准,但是当局确实也部分满足了他们的愿望。
与澳门的葡萄牙人一样,在广州的其他外国商人从来没有时间能与他们希望交往的人打交道,但是他们可以在一群特定的人中进行选择。通常有几位通事、买办和引水人可供选择。广州也通常有几间商馆可供他们租赁,这些商馆全部坐落在广州城墙外的特别区域。外国商人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通常局限在一些被官府选定的商人身上,但是大部分能够得到粤海关监督和两广总督的保证,他们选定的商人是通过互相竞争而获得贸易特权的。
行商、通事、买办、引水人和屋主之间的竞争有助于降低其商品、服务和租金的价格。这样,即使广州不是完全“开放”或者“自由”的市场,在整个运作架构中仍然会有一些措施能够满足外国人的需要。整体来说价格随着供求关系浮动。行商曾多次企图独占某个公司的贸易,或者形成某种联盟来垄断价格,但这些做法往往没有成功。
如果广州的负责官员允许形成商业垄断或者价格固定,外国人就不会愿意再来广州贸易了。如果外国人不回头,粤海关监督和两广总督就必须向朝廷奏报,因此官员并不愿意出现某种价格联盟来控制市场准入或者价格固定。这里的费用机制是各级清朝官吏都有鼓励贸易发展的意愿,因为多种原因使他们不愿意使价格固定下来。
外国人能够感受到广州的贸易优势。1700~1842年,很少有外国人因为无法协商好“可接受”的贸易条款而拒绝再回广州贸易。很多商人认为有些条款仅仅是“能忍受”,但是他们很少对什么条款“无法忍受”达成共识。这种与人方便的精神是广州贸易最突出的特点,这一特点远远超过其他中国港口。有时贸易谈判持续好几个星期,甚至数月之久才能最终解决问题,但是广州地方官员都非常具有灵活性,他们十分清楚如何才能达成一些使外国商人和朝廷都能够接受的贸易条款。
直到1757年,英国人企图在浙江舟山建立贸易关系,出现了其他沿海港口对广州贸易统治地位造成潜在威胁的局面。然而乾隆帝察觉到这苗头后,就立刻宣布所有外国贸易限于广州一口(俄罗斯和日本除外),从而终止了事态发展。由于朝廷的命令制止了舟山的发展,我们永远无法知道在平衡朝廷的关注,同时又满足和促进贸易发展上,舟山到底是否能与广州媲美。乾隆帝对英国人这次闯入浙江严厉而迅速的反应,表明舟山永远也不能像广州一样满足朝廷的需要。
从1757年到1842年,广州是官方认定的中国外贸中心。事实上,官方法令只是把既成事实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广州商人和官员在谈判和管理贸易方面的专业程度,再加上其他方面的优势,使广州成为中国沿海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地方,这标志着18世纪初广州已经成为中国的外贸中心。
对于控制和管理外国人而言,朝廷倾向于把贸易集中到广州一口还有其他原因。珠江漫长而低浅的河道对船只出入是很大的限制,吃水深的外国船只能随着潮水涨落来控制航行,这确保了贸易管理者能有效控制这些外来客商。粤海关监督决定着何人可以得到许可沿江而上,他们何时可以离开。即使是一艘吃水很浅的小型外国船只,如果想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进出广州口岸,自由地在珠江上航行的话,它也只有随潮汐涨落而航行这一种方式。这使得粤海关监督完全有时间掌握这些非法航行的情况,并派遣巡逻水师前去阻止。
黄埔锚地是个优质又安全的停泊处,这里能够提供抵御南中国海猛烈台风的侵袭。黄埔锚地附近没有任何重要设施可以让外国人破坏或者制造威胁,而且此地远在广州视野和射程之外。只要外国船只被限定在黄埔,它们就离地方行政中心和中央政治中心有着非常安全的距离。所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使广州自然而然地成了中国外贸的中心。
1717~1732年,奥斯坦德公司派遣船只到广州来;1727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遣了一艘小型单桅帆船来尝试开展贸易;1729年第一艘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只抵达广州;1731年第一艘丹麦亚洲公司船只抵达黄埔;1732年第一艘瑞典东印度公司船只停靠在黄埔。到此时,英国、法国、印度、亚美尼亚、穆斯林散商和其他商人就常年季节性地来广州进行贸易。葡萄牙和西班牙船只仍旧通过澳门与广州贸易。这样,在广州体制的最初30年,整体贸易额极大地增长了。
到18世纪30年代中期,广州贸易程序已经相当规范化,外国大班和船长不用再在澳门等待着与中国行商谈判贸易条款,只需获得清朝官府批准,他们就派遣船只直接沿江而上到广州。他们对整个广州体制充满信心,觉得没有必要每次都事先就贸易细节进行谈判。当然,他们仍然不停地抱怨一些严格的限制措施,也抱怨清朝官府征收的高额费用,但我们在世界任何地方和任何时间的贸易活动中都能见到类似的抱怨与偏见。
当我们根据外国大班留下的记载研究广州贸易时,我们需要通览所有关于贸易费用昂贵和贸易受限制的抱怨,再来考察更广泛的历史事实。商人和妇女通常在与那些控制贸易的人进行斗争,希图消除限制使贸易扩张。他们的抱怨是否公正或者贸易是否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以及是否双赢,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消除或者改变已有限制的不断压力已经转移到了管理者的身上。
保持服务费用和商品价格不上涨也需要持续向下的压力。同样的,费用或价格是否已在合理的水平也并不重要。所有参加广州贸易的外国大班的首要责任是必须通过谈判使自己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需要关注更广泛的历史证据。
通过广州体制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清朝当局是在不断变化各种政策和措施,直至找到一种有效的方式。到18世纪30年代中期,外国人已经充分相信这个贸易体制,且信任不断增强。实际上外国商人年复一年地回到广州,抵达广州的船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是他们对中国贸易方式表示满意的体现,尽管抱怨从来没有停过。
第二章将更具体地讨论贸易日常运作的特性,以便更清楚地理解外国人为什么会信任广州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