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往善治之路:互补系统论视角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求索
- 涂明君
- 9818字
- 2020-08-29 04:35:38
二 组织的机制与制度
用“有机”的、无形的力量去形成“有机的”系统,正是本文所谓“社会组织机理”中“组织”的主要含义。而所谓“有机”,在英语中与组织一样,都是同一词源organic。系统和组织的缘起与内在关联,在于多少有些神秘色彩的有机论,在于有机之不同于无机的特殊机制。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包括许多系统论和新制度主义研究者在内,都将机制与制度、程序、规律等混为一谈,并未真正意识到机制究竟重要在哪里、重要到什么程度,甚至对什么是机制都没有达成基本共识。这已经构成对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分析的关键障碍。为此,我们就从廓清机制这个重要的术语来深化本文的理论探究,破除社会组织机理框架建构过程中的第二个迷障。
1.机制的结构性与可重复性
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古汉语中的“机”并不是现代汉语“人机关系”中的整个机器,而仅仅指机器、机械当中的一部分,其它最原始的意思是弩上发箭的装置,是机械上的发动部件、启动部件,即是一种有形的“体”。由此引申,古文“机”还有“发动所由”“事物变化之所由”的含义,这个引申义表示无形的动因。在国人习惯无限度外推、无条件类比的思维方式下,机制很快就从无机的机器领域扩展到有机的生物领域,“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该释义未必清晰和确切,比如并不是所有的机制都是规律,但令我们稍感意外的是它居然用到组织一词:这难道表明组织理论在汉语“圈子”里已经颇有影响,还是中文里的机制早就与“组织”有关联?
英语mechanism和中文“机制”的词源、本义及其演变极为类似。mechanism明显源于机器、机械〔mechan或machine,拉丁语或希腊语μηχαν(mēkhanē, “machine”)〕,但mechanism之主体也并非指整个机器,而是发动装置,是机器中启动动力的刚体、枢机部件(rigid bodies connected by joints in order to accomplish a desired force and/or motion,或device consisting of a piece of machinery; has moving parts that perform some function)。由此引申开来的“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则成为现代mechanism的基本含义:any mechanical means for the conversion or control of motion, or the transmission or control of power,意指机器运转的转换或控制,或者力的传递或控制。在机械唯物主义(英文也是mechanism,也被称为形而上学唯物主义Modern metaphysical materialism)和系统论等众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mechanism的应用领域很快由工程学扩散到生物学、哲学、社会学,且词义发生很大变化,泛指精神、物理和化学上的一切过程(A mental, physical or chemical process)。有的辞典还不仅指过程,还指特殊的方式、途径,如An instrument or a process, physical or mental, by which something is done or comes into being,即用来做某事或者事物产生的物理或精神的工具或过程,包括有机体的构造及其具体活动方式。
综上所述,一般所谓机制,主要指的是作为动词的组织的引导性方式,是组织系统运行的“所由”、动因。社会机制,主要指的是关于人和人们行为(behavior)的方式及其动因。无论中文的机制还是英语的mechanism,其含义都很芜杂,为走出这一复杂丛林,必须从上述多种释义中挖掘、总结出机制的共同属性,明确机制的特征。
(1)依附性与必要性,或曰内化性与认知性。这个道理很简单,但其重要意义却往往被忽视:机制必须依附某具体组织而存在,必须内卷于组织、内化于某个(种)组织,没有具体的组织作为载体,机制就不存在。换言之,机制一定是组织的机制,是组织自己的事情、内部的事情。反过来说,组织也必须要有机制,不管是无机还是有机,都有“机”,都必须要有机制;不内禀某个(种)机制的一堆“死物”,我们不称其为组织。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和机制的问题不属于存在论,而属于认识论。
(2)结构性与自动性,或曰稳定性与内驱性。机制是组织内部行为关系的稳定结构,它一旦被启动,就不再需要外界的帮助,而可以按照自身“逻辑”自主运转下去。就像扣动扳机后的子弹,或上紧发条后的钟表,自动运转。人为刺激是外在之缘,机制驱动是内在之因。
(3)功能性与目的性。机制运行必然以结果为归宿——哪怕是零结果或负结果,好比足球场上的“乌龙球”,即机制在逻辑上具有结果性;这个结果对他者而言必然会有影响——哪怕是零影响或负影响,比如“他者即地狱”,即机制在逻辑上具有可影响性。这种内在的结果,我们称之为机制的功能;这种外在的影响可以被认为是实现某种目的。并不是所有的机制都一定明确自己的目的,其功能性影响可以是他者的目的。
(4)归因性,或曰来由性。《汉语大词典》写道:机制是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这一解释如果是对的,那机制为什么叫作mechanism而不直接叫作规律(law),或者叫作原理(principle)呢?为什么我们说激励机制,却不说激励规律呢?本文认为,这里关于机制是原理和规律的解释似是而非,混淆了机制与规律的关系,将机制和它背后的规律混为一谈。
对规律的一般性解释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个必然的关系可能会形成稳定的结构,即形成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机制是果,规律是因,规律是机制的原因。当然,有必然联系的事物也有可能不形成机制,规律本身并不是机制,而只是机制背后的原因。这只是机制和规律的一层关系,但不是全部关系。形成机制,尤其是社会机制的原因,并非只有“本质的、必然的”规律,还可能受到习惯、习俗甚至自由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而不那么“必然”。换言之,找不到背后的“必然”规律,甚至背后没有“本质”规律——而只有“历史来由”“文化来由”的机制也是存在的,这是机制和规律的又一层关系。把“制”解释为本质规律或许太过于自然主义了,太注重制的“事实”因,而没有意识到“制”还有人的意志的一面,“规范”和规制的一面。当然,如果生命科学有一天发达到能将人的意识剖析成一条条像DNA那样明确的编码链条,意识的密码被彻底破解,规范、规制和文化背后的认知和意识被彻底破解,那个时候或许就能说机制背后皆有必然规律了。
(5)可重复性,或曰可复制性。虽说机制并非规律,但它和科学规律一样都具有可重复性。比如,当下中国的很多中青年妇女,一辈子可能只生一个孩子,那么她的分娩机制只启动和运转过一次,但从机制及其背后的生理规律来看,女性的这一分娩机制是可以重复的;而且,分娩机制不仅只对一位女性可重复,它在理论上对所有正常女性都是可重复的,甚至对所有具有分娩结构的生物都是可重复的;如果不能重复,我们就不称其为机制而称为随机、偶发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机制的可重复性表现为可复制性、可模拟性。比如,古代中国的王朝更替,西晋退缩到东晋,北宋退缩到南宋,地盘变小了,但政治上的官僚机制和社会上的家族机制则基本上被复制和传承了下来;在现代社会中,麦当劳在全球一家一家地开分店,复制的是汉堡,更是机制,既包括生产机制,也包括管理机制、治理机制。
2.机制与系统内稳态互为因果
以上,我们从词义出发总结了机制的几种重要属性,接下来应当追问的是,机制何以具有这些属性。比如,为什么说机制是一种稳定的行为结构?机制的稳定性和组织的稳定性是什么关系?机制的行为结构与制度的行为结构是什么关系?机制的功能和目的,对机制究竟意味着什么?机制的非规律因由如何获得理性的解释?机制的可重复性与规律的可重复性有何异同?……所有这些疑惑,用互补系统论可能会解释得更明白一些。
互补系统论之前的社会系统论,并不是没有注意到机制——社会系统理论正式创立的奠基性著作The Social System(《社会系统论》)总共十二章,Talcott Parsons(帕森斯)专门拿出了两章分析机制,分别为The Learning of Social Role-Expectations and the Mechanisms of Socialization of Motivation(社会期待角色的学习与动机社会化的机制)和Deviant Behavior and The Mechanisms of Social Control(异常行为与社会控制机制)。帕森斯的社会系统论虽然饱受批判,但这种机制观在今天的组织理论、新制度主义中依然很有影响。然而,在本文看来,这种机制观过分关注了外部环境对系统的规训与控制,忽略了系统本身的内在机制,而后者才是机制的本源。
为什么这么说呢?具有互补性的功能耦合系统论的精髓,是将整体看成是一个基于广义因果律而互相耦合(各个部分互相依存、互相规定)的功能耦合网。所谓功能,“是一种行为模式,通过此行为,某物实现了它的目的”——表面看来,这与帕森斯对功能的定义类似,其实存在本质差异——帕森斯的功能所强调的是某个社会系统(从小到大均可)必须适应比它更高一个层级系统的需求行为,用海因斯的话说,帕森斯的功能是社会系统,而非其社会部分或机构(institutions,也可译为制度)。而功能耦合系统论的功能强调的是行为者及行为本身即是目的,所谓耦合,是具有一定相互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之间的相互(目的恰好契合的)作用。因此,功能耦合是对多种行为之间关系的描述,无行为则无功能、更无其耦合,功能耦合谈的是一类特殊的、有特定关系的行为。
所谓行为(behavior),由一系列的行动(actions)组成;而我们知道,无论再小的行动(action),也都可以细分为一系列更小的(actions),所以行动也可以被叫作行为。行动必有作用,作用(action)与反作用(reaction)的效果和影响很多,满足一定目的或需求(效果)的作用就是功能。功能耦合强调的,正是其每种行为产生的一种或数种内部的功能,都恰好满足(外在于其自身的)其他某种或某几种行为的需要——可以理解为目的。换言之,各种行为之间是一种以对方为目的,从而也作为其他行为之目的的,互相促进对方、成就对方、从而成就自己的目的性关系,其行为是相互关联的目的性行为。这有点像康德对实践的绝对律令:“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当然,这条律令仅仅是康德头脑中纯粹的、理想化的、应然性的伦理要求。我们知道,应然的伦理要求在实然世界中大多存在反例,——它们也正是针对反例的纠偏、反正而存在。现代英语将行为定义为“被用来描述某个人或某个东西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反应(回应)方式”,这种反应方式通常被称为反应机制;并且既然是“回应”,那就不是无目的的动作,而是“应”一定之目的,具有目的性的。换言之,系统中的许多行为都有其自身目的性。然而,对他者而言,这一反应机制却大多没有什么影响,就像在某个流动性极大的地铁站,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乘客擦肩而过,每个正常的乘客都有自己的目的,但其行为对其他乘客而言都不构成目的,绝大多数乘客相互之间都是一面之缘。虽然佛家说一面之缘也自有其因和缘,但这种因缘的因果关系太弱,就好比两个各自独立的原子,偶然碰撞一次之后便不会再碰,一拍两散,各分东西,没有形成长期存续的作用和反作用关系。
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偶发的、随机性的相互作用太多,它们虽然也可以被称为系统内的相互作用,但没有形成组织,人们一般没有兴趣去关注这种意义不大的作用方式。事实上,它们在本质上只是某个元素、单元素的反应机制,不是系统的机制。令人“神圣地发呆”并进行深入思考的,是在这众多的随机行为当中,突然“涌现”出一组特殊的行为模式(比如“先下后上”),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因缘际会之下,相互之间居然形成了某种相对稳定的关系,具有了组织性。这种稳定的关系,是系统论尤其关注的一组特殊的、相互构成目的的系统的机制——而不仅仅是对自己而言具有目的性的机制。
我们可以做一个理想实验,假想一个简单系统的相互作用过程:A随机地产生某个行动a1,行动a1产生多种影响和作用a11、a12、a13……,其中a11对B或C产生了有效影响并使其做出反应b1或c1,而b1、c1中的b11、c11也对A产生影响并使其做出a2, a2中的a21又导致b2或c2, b2、c2中b21、c21导致a3, a3导致b3、c3……,这些行为如果无休止地相互作用下去,则说明必然有某一功能未能实现有效耦合,未能生成稳定的功能耦合系统。以上的那些反应机制就仅仅是单个个体自身的机制,没有太多系统论意义,暂时不被关注,不被称为组织系统的机制。
而如果上述行为收敛在某一点,即A做出an或a0导致B或C做出b0或c0,而b0、0又导致A做出a0, ……这样,系列行为就在a0和b0或c0上稳定下来——即相关行为不再变动不居,而是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方式,这个时候,我们就说系统形成了一种内部稳定的状态。显然,这个内部稳态,不是表征为静止不动,而是表征为形成了一套具有可重复的、其结构关系类似的、初步稳定的机制;系统初步具有的秩序性和组织性,是由且仅仅由初步稳定的机制来表征的。比如,生产商的生产供应行为具有制造一定数量和价格的产品的功能,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行为具有消费一定数量和价格的产品的功能,这两项行为及其功能在一开始的时候是很随机的,并不按照生产函数和需求函数进行,但随着交换和市场行为的发展,生产和消费的各自目的性渐趋清晰,交换的目的与机制就在交换行为中不断孕育、渐趋清晰和合拍,当两种功能在某一数量和价格上实现供求平衡,我们就说系统实现了功能耦合。这种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包括制造商的行为机制和消费者的行为机制),就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机制。
这种稳定的系统机制,就是组织系统具有稳定性的标志。换言之,是稳定的机制表征组织系统是否稳定,而不是说某个系统稳定之后去人为制造一套机制。因此,系统哲学将日常语言中笼统的因缘际会,用具有分析性的功能耦合予以描述,而将系统所处的稳定域称为内稳态,将形成内稳态称为组织系统的起源。将形成内稳态的这一组特殊反应方式称为机制。耦合性、互稳性机制是形成组织性和系统性的根本原因,是组织的根源。
表面看来,上面的分析平淡无奇,所描述的也确实是普通人的社会行为,我们之所以说稳态系统难得,相对稳定的机制与系统是不确定汪洋中很小很小的一块确定性孤岛,它是在对孔德以来的实证社会学和帕森斯以来的意志论行动理论批判扬弃的基础上将以下三个基本假设作为哲学前提的。一是个体的行为机制可以是完全自主的,即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采取行动,而不受外在的法律或权力强制,甚至可以完全不受外在的道德、伦理、价值影响,而完全依自然内在的逻辑和内心的自由意志行事。二是个体行为的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是互补的存在,即自然的行为必须要有意识的开关去控制,即使是完全无意识的自然行动,当它与别的行为相互耦合而形成稳定的系统后,也会具有目的意识。反过来,自由意志离不开自然行为的载体,完全无行为的意志是空想,不可能与他人耦合形成稳定的系统。尤其重要的是,个体的意志必须建立在合乎自然之实然规律与数学逻辑的行为机制之上,再高尚的道德意志,如果悖逆行为机制的实然逻辑,也是不能存续的。三是形成稳定的系统,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行为和意志都实现了功能耦合,即互相以对方的行为及其结果为目的,所以这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互补的、个体—系统间循环往复的本征性稳态。以上三点假设的精髓是互补:在对起点,即单位行动和机制的认识上,我们坚持自然性与意愿性互补的观点;在对过程—机制运转的描述中,我们坚持交互作用和耦合的观点;在对功能—机制作用结果的判断上,我们坚持功能互补、机制与目的互补的观点。所以,可以将我们的观点总称为互补系统论。
3.制度的一般定义及三种属性
稳定的机制形成稳定的组织,并不等于说稳定的机制必然形成稳定的组织。很多对某个小系统起到稳定和固化作用的机制,可能会对更大范围的组织系统形成破坏,从而危及自身系统的稳定性。比如,二战时期的德国和日本,内在的机制及国家社会都相对稳定,即对自身的子系统而言是大致耦合的,但它按照结构化机制运转的结果,却极大地破坏了全世界的稳定,破坏了世界秩序。那么,德意日战时机制为什么具有破坏性?为什么最终走向反面,背离了机制最本真的、互稳的价值呢?它到底在什么地方发生了异化呢?
在此,我们不妨先拿出结论——制度。机制的重正化形成制度,也就同时从系统中区分出了正式组织;正式组织越是强化自身的正式性和特殊性,就越是脱嵌于系统的功能耦合网,机制始生异化。要进一步探究机制,就必须研究机制是如何形成制度,如何在形成制度的过程中被社会化、正式化,又如何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异化。
古代汉语的“制”,本身就有现代汉语“制度”(如《礼记曲礼上》:“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和“体制”(如《周礼考工记》:“弓长六尺有六寸,谓之上制”)的含义,古代中国人心目中的制度,主要指的是体制。现代汉语对“制度”的一般性解释则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对体制的解释直接就是“组织制度”“礼制、规矩”,全然没有解释“制”前面的那个“体”,而是把体制基本混同于制度。
汉语词典的释义反映了制度与体制的现实运用情况。比如,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予以全面深化落实的六大改革,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其中五个是体制,一个是制度。而这唯一的制度,也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
制度的英语单词有system、order和institution。system和order固然很好地反映了制度的系统性、秩序性(组织性),体现了制度与系统、体系的“血亲”关系,但更可能反映了这一用法的含糊——要么是英语使用者用词含糊,要么是译者并未探其究竟。学术上比较常见、比较严格的对译是institution,即“一种被制定、订立的事物”“用来描述某个明显的、客观的与有系统的事物”。但也有人将institution译为机制。“在20世纪,institution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词,用来表示一个社会中任何有组织的机制。”
上述翻译可能在无意中透露出了一个重要的中西差别,即与中国偏重于制度的体制不同,英美的制度偏重于机制。固然,汉语和英语都有其作为自然语言的含混性,但将机制与制度勾连得更紧密,则有可能表明英语世界更加接近认识制度的机制本性(即将机制作为制度的根本来源、根本因素——虽然这个认识可能到今天还并不清晰、并无理论自觉),但也可能将机制与制度相混同,甚至将机制直接当成制度。
比如,Scott的《制度与组织:观念、利益和特征》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Ideas, Interests, and Identities,在对制度范畴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深入的考察之后,对(社会)制度下了定义:“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所谓“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是三要素的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的活动与资源,所以大可不必因为这个“添头”而过分地作泛制度解。我们还是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三个要素上来。
根据斯科特的解释,所谓“管制”,也可以说是强制,就是国家通过实施法律、规则使社会系统(市场和政治)有序。几乎所有学者都强调制度的规制层面,经济学和政治学尤甚。所谓“规范”,主要指的是伦理规范,由于这种社会义务和价值承诺内化于参与者,所以他们会主动采取尊重社会生活圈(家庭、亲属结构、教育、宗教等)的行为。制度的规范层面主要被早期的社会学家和组织学者所关注。近期的组织学者更关注“文化—认知”要素,即在某种共享的文化观念的作用下,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创建了支撑集体行动的共同认知与理解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行动被重复和被自我及他人赋予相似意义,即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形成共同行动逻辑。
斯科特还总结道,三种要素在制度中是分层的,最受制度论学者关注的管制位于最表层,而包括他本人在内的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所关注的文化—认知要素位于最深层次。如果我们认真追溯一下文化—认知因素,就会发现在这个星球上存在许多不同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文化—认知观,不同的文化—认知观,对机制的态度迥然不同。本文主要介绍基于受控实验科学理性的功能耦合系统论的机制观,在这一过程中也会简介基于反行为主义立场的各种功能系统观的机制观,以作为对照。
4.个体反应—行为机制—社会制度
斯科特的全面归纳及总结排序,无疑是很有见地的。然而,越是有见地就越会引来争议,斯科特本人也是在批评中不断修订。本文将以此为新起点,结合中国的经验做进一步的比较、溯源和区分。
(1)比较。斯科特三要素中的管制、规范和文化—认知,基本对应着汉语词典中的“法令、礼俗”,法令即强制,礼即规范,俗即文化积淀,即俗例、惯例。这是中西制度相通的地方。在排序上,中西词典原本也相同,但以斯科特为代表的组织学新制度主义对此进行了颠覆。本文对这一颠覆极为赞同。因为从互补系统论的机制观来看,其对“最深层次”的分析,已经很接近认识到机制乃制度根源。
(2)溯源。关于“行动被重复和被自我及他人赋予相似意义”中的行动和意义,斯科特以及在他之前的大量研究者(包括帕森斯和鲁曼)的处理是一体化的,即直接将制度描述为个体的行动(反应)在文化符号网络下的“个体反应—社会制度”的循环反馈模式。本文固然承认行动的文化意义,尤其是制度形成后,行动及其意义已经很难说何者为先、何者在后。然而,在我们讨论制度最初起源的时候,却必须先明确两个前提:一是最初的行动及其反应并不必然具有严格的文化意义,或者更确切地说,即使不同于动物的人的行动不可避免地“沾染”了某种意义,但这种意义对于它所参与的耦合机制可以是价值无涉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机制。二是即或这种意义对它所参与的耦合机制有价值干涉,那这种干涉也仅仅是文化意义上的,在逻辑上寻找到一块像罗尔斯“无知之幕”那样具有遮蔽作用的“无强制之幕”,不被任何外在的伦理要求所强制,尤其是不被政治制度及其规定的权力所强制,这种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本真机制;换言之,耦合机制的行动也可以源于完全自主的个人。
“纯粹”的行动能够形成“纯粹的”、价值无涉的、有自身逻辑的自然机制,然后,在自然机制的基础上被赋予意义,被重复、被文化、被社会化,形成制度。换言之,“行动被重复和被自我及他人赋予相似意义”,既可以作一体化的理解,也可以作二阶段阐释,即“个体反应—行为机制—社会制度”的耦合模式。
伯格和拉克曼认为:“在制度化的早期阶段,制度化的活动随着行为模式的不断重复而形成,随后这种行为模式会在参与者之间形成共同的意义。”这个“早期阶段”,本文严格界定为“个体反应—行为机制”,即功能耦合、互为条件以形成初步稳定机制的结构化阶段。这是制度尤其是人类早期的制度形成的必要的、根源性的阶段,这个“制度化的活动”,其实是制度形成前的初步稳定的、结构化的行为机制,功能耦合导致其类质同构(isomorphism)——这是有共同行动的逻辑基础,“初衷”。
而随后的“在参与者之间形成共同的意义”和“被自我及他人赋予相似意义”,则被理解为“行为机制—社会制度”的阶段,即社会化、正式化的阶段,生成“社会建构的、自我复制的惯例、程序或者规则系统”。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机制与制度做出明确区分。
(3)区分。第二阶段的机制,因为融入了人的(文化性的)自我反思而具有二阶性、社会性,并且因为管制和规范的因素而被正式化——管制的词根regular和规范的词根normal,在中文里就是正规、正式的意思。
机制被正式化为制度的同时,正式组织就产生了。“正式”一词,是个比较中国式的、需要很多细分的英语单词加起来才能理解的词汇。一是formal,二是normal,三是official。formal的词根form意指形式上的形塑、符合形式逻辑(理性)的形构,所以formal表示“事实因”的、自然生成的正式。normal的词根norm意指伦理上的规范、事理上的准则,所以normal表示“规范性”的、人为构成的正式。欧美文化相对注重形式理性,所以其由正式机制形成的正式组织从一开始的时候就被写作formal organization,而且以后也一直是formal,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英美所谓正式组织的科学理性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那种可以疏离于价值干涉而相对形式化、纯粹化的机制在英语世界的“正式”地位。而中国则因为长期受一元化思维方式的影响,尤其是道德伦理一体化的倾向,再加上人治的、官本位的传统依然盛行,故而很多人也把official,即“官方的”直接当成了“正式的”。
把官方制定的rule、regula当作正式的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型体制型思维:在建构主义看来,体制是另一个重要概念——“角色”在制度化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力界限与分配。帕森斯所谓源于角色之间相互期待而形成社会的角色结构,就是体制。不过,在将结构功能论颠倒过来的功能耦合论看来,并非先有角色结构再有机制,而是在机制稳定化的过程中逐渐生成角色意识并进一步明确乃至强化其相互结构,所以体制在本质上是应该服从机制、服从功能、服从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和目的的。自然机制在生成的过程中会形成体制,制度在生成过程中会形成正式体制。的确,体制尤其是正式体制确定后,反过来会极大地影响机制的制定与运转,但这绝不能被理解为预先确定某个特殊的体制之后再去设计机制。体制和机制之间也存在互动的问题,这也是影响组织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源于机制的制度(包括正式的体制),从组织中区分产生出了正式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正式组织的根源也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