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本书的选题价值

公地制度是从中世纪到近代,在欧洲广大农村地区延续了近千年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劳动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方式。中国的非专业研究人员对它了解不多。这一制度在英国很典型,而且留传下来的资料比较多。

笔者为什么要系统地探讨英国公地制度?

(一)公地制度是展示近千年整个英国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平台

1.它展示了领主(在王室庄园,是国王)同村民之间的复杂关系

领主是不自由村民的人身支配者,是全体村民的行政司法统治者。他是怎样去支配不自由人的人身、怎样去统治全体村民的呢?将领主意志与村民意志紧密结合、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领主直领地生产制度与村民租种地生产制度紧密结合的公地制度,是领主对村民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之一。公地制度的管理体系包括庄园法庭、村民会议、村规(By-Laws。村规是实行公地制度的庄园或者村庄自我管理的习惯法。下文将详细探讨)。这个体系展示了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的精巧融合。一方面,领主高度认同村民自治,村民高度认同他们对于领主的义务。领主的统治地位、统治权力,使村民形成庄园共同体,作为他们生存的基本法律单位。庄园为他们提供了安全与秩序的保障。在一个领主割据、战乱频仍的社会环境里,安全与秩序的珍贵自不待言。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用村民生产劳动和生活的高度一体化,形成一种集体体制,这种体制同时又起着监督和管理村民对领主尽义务的组织保障作用。因为,给领主的租税是集体收集、集体缴纳的;村民为领主服劳役,也是集体监督管理的。领主之所以高度认同村民的自治,就是因为这种自治既节约他直接管理的成本,又比直接管理可能更加有效。

一方面,公地制度管理体系保障了领主的基本利益,而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既限制了领主的许多特权,又用习惯权利剥夺了领主的一些利益。按照封建法,领主可以自由选择直领地的耕种方式、自由圈占公共荒地,他也可以为他的庄园制定生产和生活规则。事实上,在一些村民力量薄弱的庄园,领主的这些特权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但是,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在本书指实行公地制度、有共同的庄园法庭或者村民会议的庄园或者村庄),土地按照条田形式划分和分配,耕种和放牧方式的集体性,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性,都顽强地限制了领主的特权。本书将展示一些案例,其中,领主因为违背村规而被庄园法庭传唤;被村民上告到国王;遭到村民的坚决抵制。公地制度的高度集体性、协作性,让领主在涉及公地制度的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地共同体成员而已。由于公地制度顽强地捍卫部分财产——主要是指荒地、沼泽、河流等产权归属不十分明确的地域——公有的观念,所以,不但按照封建法“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原则应该属于领主的荒地、沼泽、河流被公地共同体成员顽强地按照公地制度规则使用,而且,明确属于领主的许多森林和荒地,也经常被村民利用,比如打柴、偷猎、取土、放牧等。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村民们并不认为他们是违背法律或者违背道德的,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圣经》,天底下有哪块土地是属于私人的?既然如此,他们怎么不能利用?

总之,公地制度展示了领主同村民之间既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又是统治与抵抗的关系,既是相互争夺利益的关系,又是利益一致的关系。

2.它展示了领主之外其他公地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共同体成员社会地位看,有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

平等的关系。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无论在庄园法庭、村民会议上,还是在庄稼地、草地、荒地上,都有共同体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绝大多数村规的强制性要求都是针对“所有”“任何”“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事实上,只要是实行公地制度,每一个成员在条田分配,播种、收割时间安排,牲口管理,放牧方式等方面,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则。大量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根据村规对违规者的处罚记录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村规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不平等的关系。共同体成员中总有一些权势人物,比如堂区教士、富裕村民。他们有时候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力获得一些特权,逃避一些处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接近大规模圈地运动的时间里,一些富裕农民破坏公地制度的事情越来越多。

从伦理角度看,它展示的是一种在私有制环境下仍然浸透了友爱精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公地制度存在期间的英国封建社会以及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其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无疑是私有制。就公地共同体而言,整个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草地和荒地,法理上都属于领主,也就是说,如果把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分为不同等级的话,那么,领主拥有最高等级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所有权。领主对他的直领地当然更是拥有确定的所有权。租种领主土地的农民,对土地有明确的私人使用权。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时候和地区,这种使用权可以转让。

私有制强调的是“我的”与“你的”之间的差别与界限。对于特定历史时代的人类来说,这种差别与界限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它们,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尤其个人的尊严与自由,都没有保障。但是,在私有制的极端形式下,这种差别与界限会扩大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使“我”与“你”之间不存在任何伦理关系,不相互承担任何伦理义务;更进一步,“你”可以成为“我”的财产,受“我”的支配,如同不动产或者牲口。这就是不受约束的私有制的恶果。古代奴隶制、农奴制,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人奴役人的制度,都与私有制有关。

公地制度用“公有”“友爱”“平等”的伦理精神,对私有制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我”与“你”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架起了跨越利益鸿沟的伦理桥梁。这在整个人类经济史上,都是闪烁着人性光辉的伟大实践。这座桥梁就是条田制度、共同放牧制度、允许穷人使用公共荒地制度、允许穷人拾穗制度等的综合。

条田制度体现的是平等精神(当然也有平均主义色彩)。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被允许长久地、故意地占有某些质量好的地块。每一个人地块的位置都被强制轮换、强制分散。拥有统治大权的领主也好,具有较大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富裕农民也好,在地块的分配方面,都没有任何特权。平等精神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到这样彻底的程度,实属罕见。

共同放牧制度体现的既是平等精神——每一户都按照统一的定额在庄稼茬地和休耕地上放牧一定数量的牲口,放牧的方式也是统一的,不能有例外;又是互助精神——拆除各自财产的藩篱,让牲口在广阔的地面上自由地、无拘束地吃草。牲口既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口味的庄稼茬选择,又享受了大群体生活的快乐。这对于牲口的交配、繁殖,也是有利的。笔者在今天我国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的许多草原上,都见到了家庭承包牧场上拉起的铁丝网。这些网对于野生动物的自由活动,对于牲口的自由流动和大群体活动,尤其对于牲口吃的草的种类的多样化,都是无情的障碍。我们是否可以从公地制度中借鉴某些经验?

公共荒地名曰荒地,实际上是有主的。主人一是领主,二是有份地、房屋、居住年限等附带的荒地使用权的人。至于很多穷人,从法理上讲是完全无权使用荒地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大批并没有荒地使用权利的穷人都在使用。圈地运动中,在清理和登记因为失去公共地使用机会而需要补偿的人的姓名的时候,就发现大批长期使用公共地的穷人原来根本没有任何法理资格!至于拾穗,公地共同体的习惯是,先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谁是可以去拾穗的穷人,再让这些人到收割庄稼后的地里拾穗。在抢收季节,地上遗落的麦穗很多,有资料表明,一个人在一个收割季节所拾到的麦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他的粮食短缺问题。村规规定,麦穗的主人是不能拾穗的,即使麦穗刚刚掉到地上。

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宽容与友爱,让穷人们享受了宝贵的资源。正是由于这种宽容与友爱,千百年间,无数穷人得以生存和繁衍。

公地制度让共同体里面具有人情味道、大家庭味道的邻里关系得以存在。穷人、弱者得到关心、爱护、照顾;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依赖、交流,这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应该具有的人道特征和人情特征。而公地共同体恰恰具有这样的特征。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亚当·斯密以及以后众多研究市场经济的人,都在探索只具有纯粹自私本性的所谓“经济人”同一个健康的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互助友爱、奉献牺牲精神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早期历史,就是把具有伦理精神的人变成赤裸裸的经济人的历史。公地制度精神被彻底地颠覆、抛弃了。当然,到了后来,情况有所变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制度、高收入累进税制度、遗产税制度等,是否可以看作公地制度中包含的伦理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的复活?

以上可以说是公地制度展示的人际关系的光明面。毋庸置疑,公地制度也展示了人际关系的阴暗面:人际利益侵害事件多。

有庄园法庭卷宗记录的公地历史,开始于13世纪。自那时以来,关于公地共同体成员违背村规、侵害公共利益和邻居利益的记录就充斥于法庭卷宗。违规和侵害事件主要包括:踩踏和犁翻邻居已经播种的条田,让牲口吃别人的庄稼,不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犁地、播种、收割,收割季节偷邻人遗留在地里的庄稼捆,超过配额规定多放牧牲口,私自接纳共同体外面的人来拾穗或者干活,不完成修理道路桥梁、疏通水沟等公共任务,等等。可以想象,两户的条田紧密相邻,每户的条田多达几十块,每块同两户相邻,要在生产劳动中同紧挨着自己条田的几十上百块别人的条田保持绝对不侵害的关系,需要多大的注意力!另外,一个共同体几十户甚至百多户居民的牲口在早上呼啦啦放进庄稼茬地里,晚上又回到各家的牲口圈里;在公共荒地和林地里,各家的牲畜,包括鸡鸭鹅猪等常年不回家,怎样做到清楚地区分各家的牲口、严格地按照配额放养牲畜,也很不容易。共同体常年有监督保障村规执行的各类人员,他们要巡行在共同体地域的每一个角落,眼睛紧紧地盯着违规行为人,发现有人违规,就要记住(大概只能用大脑记忆而非文字记忆,因为除非教士,极少村民会书写),并且在下次庄园法庭或者村民会议开会时起诉。

3.它暴露出管理成本高,农业、牧业效率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等问题

关于公地制度的经济效益,争论很多。笔者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它可能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的。但是,显然不可否认的是,将个人的经济活动机械地严格统一安排在一起,排斥个人在经济领域的许多自由选择,无疑严重地压抑了个人的奋斗精神和创新精神。这样肯定不利于从总体上提高农业和牧业的效率。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资本主义以个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比公地制度下的方式的效率要高得多。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加勒特·哈定(Garrett Hardin)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地的悲剧”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许多公地共同体的实际情况的。18、19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中,人们发现了大量足以支持哈定的假设的事实。

商品经济以至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活动方式。整个欧洲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其根本动力和基本路径,都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而公地制度由于其集体决策方式的迟钝,习惯法的僵硬,个人自主活动能力的被高度束缚,等等,显然是不适应这两种经济活动方式的。它无法适应市场对经济活动主体在效率和灵敏方面的高度要求。圈地运动之所以发生,公地制度之所以瓦解,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地制度史所展示的“公”与“私”的关系历程,对于认识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一部公地制度史,就是一部“公”“私”关系博弈史。

“公”在本处有两种含义。一指财产属于大家——共同体成员。这一含义接近今天产权结构中的“公有”。二指公共的、共同的劳动生产方式。第一种意义体现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意义同时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感情关系。利益关系,是说共同放牧,同步播种、耕种、收割,集体决策,等等,这些协同行为体现、分配、调节、实现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大家的利益扭结在一起,只有通过每一个人之间的协调行动,才能实现每一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感情关系,是说共同的劳动生产生活方式要求大家彼此之间密切接触,互相友爱、关心,使人与人之间保持一种类似或者接近家庭成员关系那样亲切的关系;少一点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隔膜,少一点私人空间,多一点公共空间,多一点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互爱与互助。

具体而言,“公”具有以下意义。(1)荒地、林地共同使用,使用者的使用权限不是特别明晰,许多没得到法律、习惯认可的使用权者也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在事实上,荒地与林地具有公有的性质。(2)各户收割后的庄稼地以及休耕地都向享有放牧权的共同体成员的牲口开放,共同放牧——此处的“公”不是“公有”的公,而是“公用”的公。(3)条田在各户之间交错分配,也是“公用”。(4)集体决策、协同劳动,在生产劳动的方式选择上,公共选择取代了个人选择。

“私”也具有两种含义。第一是让事实上的公有变为事实上的私有。具体而言,就是围圈荒地和林地,使之成为排斥他人进入的私人财产。第二是废除条田的交错分配,废除公共放牧、协同生产,各自独立生产劳动。

两种意义上的“公”与两种意义上的“私”的博弈也许自公地制度实行之日起就发生了。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我们只能推测。而自13世纪开始,就有明确记载公地制度的庄园法庭卷宗留存,这些卷宗记录了大量“公”与“私”之间的冲突。作为公地共同体行为准则、惩罚依据的村规,应该是与公地制度同时起源的。而村规则完全可以看作“公”与“私”冲突的产物。村规的条文绝大多数是禁止性的、惩罚性的,而几乎所有禁止与惩罚的行为,都是“私”侵害“公”的行为。有些行为,看似“私”侵害“私”,比如侵害相邻的条田,实际上也可以看作“私”侵害“公”:公共规则。就像世界各文明社会惩罚偷盗的法律一样,如果没有偷盗行为的发生,就不会产生这些法律。

“私”对“公”的侵害,在公地制度漫长的历史中,主要表现为日常的小违规。这些违规行为基本上能够受到处罚、得到纠正,从而公地制度能够基本正常地运行。但是,也有不少重大的侵害行为发生,它们对于某个公地共同体的公地制度的威胁和破坏是根本性的。比如,领主将某些荒地、林地严密地围圈起来,彻底排斥公共使用(放牧、打柴、取土等)权。本书将要介绍的英国王室和领主建立私家狩猎园(park)的行为最为典型。围圈公共地的行为总的趋势是次数越来越密集、规模越来越大,以至于在1235年和1285年,英国议会相继颁布了国家法令《麦顿法》(the Statute of Merton)和《威斯特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eminster),赋予领主圈占部分荒地的权利。到了15世纪,圈地就已经激起捍卫公地制度的公地共同体成员们的强烈愤慨了。此后怨声不断。而圈地规模越来越大,最终导致议会立法全面地圈地,公地制度彻底崩溃。

这是“私”进攻的一面。另一面则是“公”的防守和抗争。本书将展示公地共同体成员以法律手段、群体抗议手段抵制、纠正以“私”害“公”行为、捍卫公共权利的大量事实。到了大规模圈地期间,抗议演变成武装暴动,“私”与“公”的冲突表现为血与火的战争。这种战争不但发生在英国,也发生在德国。1525年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农民捍卫的多种权利中,就有对于森林、河流、荒地的公共权利。笔者认为,围绕着公地制度展开的暴力的流血的冲突,有可能是对马克思关于要用暴力的、流血的方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思想的一个启迪:“私”颠覆“公”引起暴力冲突;“公”颠覆“私”,而且是掌握着国家机器的“私”,当然更免不了全面的、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了极其显眼、分量极重的文字从道义上批判资本原始积累,尤其是血与火的圈地运动。了解了公地制度的命运同资本原始积累之间的关系的人,就有可能同意笔者的这一推测了。

“私”最终战胜了、吞噬了“公”,公地制度灭亡了。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取代了封建主义。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国以及整个欧洲,商品经济的因素逐渐活跃,它们不断地刺激人们的物质欲望、享受欲望、富裕欲望、荣誉欲望、统治欲望,到后来,这些欲望彻底地突破了宗教的藩篱、伦理的藩篱、习惯的藩篱,导致求富的手段日新月异,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积累迅速增加,最终形成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制度。利润最大化必然要求形成最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最高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市场经济才能高效配置资源,只有私人企业才能高效组织生产。所以,如果我们把生产力的发展当作推动历史前进的强大动力的话,那么,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公地制度被资本主义现代农业企业制度取代,那个时代的“私”取代那个时代的“公”,就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但是,人类不仅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人类既需要个人富有,也需要群体友爱;既需要物质享受,也需要精神追求。在公地制度历史上“私”与“公”的冲突中,“私”更多地代表前一个方面,“公”更多地代表后一个方面。随着“私”的全面胜利,虽然我们看到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同时也看到了人性的几乎是全面彻底的崩溃,以及人性的兽性化。任何一个稍微有一点良知的人,都决不会在道义上为17~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反人道的那一面辩护,因为,在那个制度下,工人和其他穷人过着悲惨的生活;人们普遍道德沦丧,极端自私。

从公地制度的衰亡史就可以看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既是历史的进步,又付出了沉重的道义代价。人类追求的理想生活,决不能只重精神,不重物质;只重群体,不重个体;也决不能只重物质,不重精神;只重个体,不重群体。人类需要的是马克思所倡导的那样一种社会: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和全面地发展。自由地发展,是个性的张扬;全面地发展,是人性的张扬。只有纯粹属于个人的美好的个性与属于整个人类的美好的人性水乳交融,社会才会是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