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模式研究:基于普惠金融视角
- 周孟亮
- 5字
- 2020-08-29 04:20:4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 研究背景
本书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现实和理论背景。
1.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没有停止过,先后经历农村金融机构的恢复重建、农村金融体系重构、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和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几个阶段。但这段时期的改革主要局限于体制内,在理论上称为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置疑的是,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整体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进入21世纪以后,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大环境影响下,中国农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其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出于金融风险防范的考虑,我国关闭了具有“草根”背景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成为居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在经过力图恢复合作制的多年努力以后,从2003年开始,经历了“自上而下”的产权改革,也开始走上了商业化的改革道路,这使我国合作金融出现了“事实意义”上的残缺。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对全国进行调研以后,发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空白情况很严重。恰逢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开始进一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我国农村金融的低效和体系残缺引起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开始进入了新阶段。
2.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较快而效果期待检验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在指导思想上开始了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增量式改革。2006年12月,银监会真正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我国增量式农村金融组织正式进入“成长”时期,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放权让利”的渐进式改革在农村金融领域的体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等省区试点发展“只贷不存”、以服务“三农”为己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来源不足、风险突出、监督缺失和一些制度缺陷等问题。但由于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积极倡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近年来其发展迅速。总体来说,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迈出了踏实的第一步,这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进入了“从无到有”的“成长”时期,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竞争、新的活力和新的商机,对农村金融改革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成为事实意义上的增量式农村金融的重要部分。根据中国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171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727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4635亿元。2015年5月,全国村镇银行数量达到118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贷款公司14家。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增量”为主题,旨在改变欠发达地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空白局面,塑造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这是对一直实施的政府主导的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反思的结果。农村金融改革以后的道路依然很长,未来需要进一步定位——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服务“三农”,增进市场化程度,规范政府行为,避免出现“使命偏移”和“穿新鞋走老路”。
3.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普惠金融”写进了党的决议,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普惠金融”,2015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关于普惠金融的态度,中央从“发展”到“强化”再到“大力发展”,表明其对构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坚定决心和态度。这是党和国家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期,为实现我国全面小康而提出的切合实际的改革思路和目标,标志着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未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不能停留在“目标号召”层面,应该在“实践”层面有所行动。我国已经构建起了为大中型企业和富裕人群服务的比较健全的金融体系,为农户和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开展创新性金融服务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上说,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地域和信息等方面的天然优势,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该承担普惠金融发展的重任,它们的健康成长也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效果和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4.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继续深入的关键
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对我国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也对未来农村金融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当前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时期,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继续深入的关键。我国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在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从深层次上来说涉及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模式”问题,该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能否进一步成长壮大。当前,我们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关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法律地位等表层问题,需要对当前现象进行深入思考,对既有问题进行抽象和升华,构建关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核心知识体系,提出解决既有问题的方法,把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形成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模式”,并且以该模式为指导,更好地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
5.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需要寻求新型成长模式
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能否真正缓解农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解决农村地区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从而担当起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赋予的重任,关键是找到一条不同于传统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的新思路,寻求既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又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成长模式,而不是简单复制传统金融业务和市场,也不能照搬国外金融成长模式。关于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和金融发展理论。国外学者方面,熊彼特、戈德史密斯、麦金农、格利和肖在这方面做出了开创性贡献,他们的研究发现金融对经济发展十分重要,但没有提出金融发展的根源在哪里,因此引起了学术界对于金融发展模式的进一步探讨;1966年,Patrick首次提出金融机构的“需求追随”和“供给领先”两种产生途径。国内学者方面,张杰教授首次系统提出金融发展的内生模式与外生模式,也有很多学者对我国存量式金融改革采取外生模式导致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处于整个市场经济“转轨”的大环境下,也不能简单套用内生金融模式(周孟亮,2010)。总体来说,国内的研究一般认为政府“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改革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应该基于农村的实际需求进行改革,但至今尚未提出具体操作办法,这为本书的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本书认为,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应该采取“适应性”成长模式。“适应性”原本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是指生物有机体对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一种能动性反应,体现有机体对外界环境变化的一种能动反应。当前,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可视为一个生命有机体,在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应该与外界环境条件互动而形成“适应性”。“适应性”成长具有两方面含义:①“适应性”体现为一种成长过程,作为“过程”的“适应性”成长应该促使和诱导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产生感应、行动、成长、学习、创新等行为;②“适应性”成长也体现为一种成长结果,作为“结果”的“适应性”成长应该使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相互和谐、协调的局面,对周围环境变化能够形成正确反应能力。
二 研究意义
综观前述现实和理论背景,我们可以总结以下逻辑思路:长期以来的存量式农村金融改革与“三农”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不相适应,我国由此开展了新一轮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希望通过发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鲶鱼效应”,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使命偏移”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到底应该选择一条什么样的成长路径才能真正实现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初衷?政府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过程中应该如何定位?本书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借鉴生物生态学中“适应性”原理,基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结合的独特视角,探索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新型成长模式,以构建该模式下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的框架,寻求相应的实施对策。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和国外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外的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方向性指导,国内学术界关注较多的是“内生”和“外生”金融模式的研究。我们在对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思考和对这些理论进行总结以后发现,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在这些理论和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增强理论和思想的实践指导性。从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所积累的经验来看,如何有效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与市场的理论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但更多的是从指导思想上对二者关系进行提升。在农村金融领域特别是在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我们以经济增长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借鉴生态学的基本思想,提炼出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新型成长模式——“适应性”成长模式的基本思想;通过逻辑和理论深化,构建“适应性”成长模式的基本框架体系,有助于农村金融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从现实的宏观角度来看,我们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十多年来的成长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但又不局限于对“问题”和“现象”本身的分析,而是“超脱”这些问题的表象,力图“高屋建瓴”构建一个具体的成长模式和长远的路径规划,为未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提供有益的政策参考和建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置于普惠金融的目标任务中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3)从现实的微观角度来看,当前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中面临的很多实际操作性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这些问题是一些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依然是在“渐进式”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政府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地位在较长时期内不可动摇,风险控制依然是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但如果要实现普惠金融目标,那么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关注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同时就需要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益。未来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中需要逐渐减少政府干预,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济主体,将体制外的民间资本引入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打破政府在农村金融组织中一股独大的“权力股”现象,继续深化农村金融领域的政策攻坚性创新力度。因此,如何促使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实现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协调发展?如何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从而对农村小型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如何发挥民间资本在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和普惠金融建设中的作用?如何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处理好政策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书将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健康成长提供切实可行的创新性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