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
- 杨国庆
- 10227字
- 2020-08-29 04:13:29
导论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曾先后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纽约大学法律教授和伦敦大学学院法理学教授,与诺齐克和罗尔斯并称为当代自由主义最著名的三位旗手。在布莱恩·麦基看来,在为自由民主制度辩护方面,“最有影响的是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1972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名气仅次于它的是另一位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如果还要举出第三个人物来,那就是我们这次讨论的主讲人罗纳德·德沃金。”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网页是这样介绍德沃金的:“他可能是当代盎格鲁-美利坚法律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今后两百年内,当代学者中,德沃金极有可能成为法学学者们主要学习的两到三人之一”。2007年,德沃金获得了每年从全世界的艺术人文社会科学、法学和神学领域中选择一位杰出学者予以奖励的霍尔堡国际纪念奖,这更加确证了德沃金所具有的世界性学术地位。2013年,81岁的德沃金去世,英国《卫报》在讣闻中更是将其与19世纪世界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相提并论。基于德沃金如此重要的学术地位,研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无论是从智识激励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角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不仅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成为国内外诸多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而且,专门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学术专著也不断问世。
一 本书研究主题的确立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深奥意蕴与晦涩之处不断得到显明与澄清。但是,也正是随着这些研究的不断深入,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并存的问题;二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一致性与断裂性相矛盾的问题;三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复杂理论脉络问题。面对德沃金理论研究中的上述问题,本书试图探索一条有利于全面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并由此重构贯穿德沃金毕生研究成果的法律理论体系。
(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
建构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理论可能是每位杰出法学家的愿望,不论其理论体系是不是普适性的,他们都可能会宣告一些自认为适合于任何法律制度的原则。就德沃金而言,其法律理论无疑是普适性的。这一普适性既体现在他前期的法律原则理论上,又体现在他后期的法律解释理论上。前期的德沃金通过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并建构权利理论而蜚声法哲学界,“认真对待权利”的宣告不仅在美国有力地推进了权利的绝对化,而且成为世界上一切尊重权利之人手中的有力武器;后期的德沃金则提出了法律的解释理论,这一理论不仅主张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把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原型的因袭主义和以法律现实主义为原型的法律实用主义纳入法律解释理论的范畴,而且主张自己提出的整体性法才是更有证明力的法律解释理论。
尽管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具有这样的普适性面相,但是,这种普适性的表象却掩盖不了他的法律理论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民族性和意识形态性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民族性来看,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属于美国的。与德沃金长期进行论辩的哈特和波斯纳两位杰出的法哲学家都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哈特认为,整个美国法理学的本质特征在于注重司法过程,也就是,在裁决个案时,法庭如何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德沃金不但并不例外,反而是美国法理学这一特征的典型代表。波斯纳更是直接宣称,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只是对美国法律制度的描述。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性来看,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非中立性的,是依赖于自由主义这一智识传统并推进自由主义发展的法律理论。德沃金自己从不讳言这一点,而且在各个时期的著作中都有所体现。在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导论中,德沃金明确指出,“本书各章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界定并为之辩护”。在1985年出版的《原则问题》序言中,德沃金指出,“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由主义……”在1996年出版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导言中,德沃金指出,“本书确实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的见解。它提供了自由主义原则的观点,并声明这些观点对我们所继承的并至今仍然确信的宪法传统提供了更多最佳解释”。在《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中,德沃金仍然明确指出,“本书的目的,部分在于提出一种自由主义形式,它并不只是一味消极,而是提出一种牢固立基于我当作美国人之间共同点的积极计划。在我看来,我提出的自由主义是当下自由主义所意味和所需要的。”
当德沃金以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现代“旗手”出现之时,当德沃金的理论叙事深深卷入美国的政治与法律实践之时,这虽然有利于成就他作为顶尖法学家的英明,但也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他所建构理论的普适性。从相反的角度来看,也许正是由于德沃金法律理论具有这种面向美国法律制度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性的特殊性本质,当我们拨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面纱并着力探索其特殊性的本质时,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中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才由此得到进一步的呈现。
(二)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断裂性与一致性
学者所建构理论体系的一致性应当是该理论体系建构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似乎不能用这种理论体系建构的成败标准来评价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建构过程是极为漫长的。这一建构过程是从1967年的《规则模式》一文的发表开始的,其中历经1977年《认真对待权利》出版,1985年《原则问题》出版,1986年《法律帝国》出版,1993年《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出版,1996年《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出版,2002年《至上的美德》出版,2006年《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出版,2008年《最高法院的阵形——最高法院中的新右翼集团》出版,2011年《刺猬的正义》出版,直至2012年年底他去世前3个月送交哈佛大学出版社并最终在2013年出版的《没有上帝的宗教》。在这长达40多年的时间里,德沃金共计出版了11部专著,在这些著作中,德沃金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回应来自各个方面的批判并不断充实发展自己的理论观点。这虽然使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保持了长久的生命力,但其前后期观点所依凭的理论资源、所使用的理论术语以及所构建的理论框架都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能体现这一变化的就是德沃金后期的法律解释理论已经迥异于其前期的法律原理。颇为吊诡的是,虽然德沃金后来提出了法律解释理论,但他并未因此放弃其前期的法律原则理论;二者是同时发挥作用而并非后者代替前者。在许多批判者眼中,这两种理论观点的并存既意味着德沃金前期法律原则理论的彻底失败,也意味着德沃金所建构的理论体系本身存在着无法弥合的断裂,即不能从这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着手研究其整个理论体系但又不能忽视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这本身就是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体系建构的内在困境。
面对上述理论研究困境,本书认为从德沃金所一贯捍卫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角度着手研究德沃金前后两期迥异的法律理论,似乎应当成为系统而整体地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必然选择。把“平等”视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德沃金发展出来并长期坚持的主题,而“认真对待平等权”的观点则是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所在。当我们关注“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核心线索时,我们就会发现德沃金的理论发展本身不但未发生过真正的断裂,而且其论证本身的生命力依旧强劲。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原则论证和权利理论观点明确强调了“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观念并提出了“司法判决严格履行既存政治权利”的权利命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虽然出现了解释性转向,但是,德沃金并未放弃上述权利观念和权利命题,而是依托新的理论资源并利用新的论证形式更加有力地对它们加以捍卫;在《法律帝国》一书中,虽然很少出现“权利”一词,但是德沃金提倡的整体性法律依然是围绕着“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观点建构起来的。整体性作为一种政治美德所要求的就是政府要像人一样保持人格完整,依照首尾一贯的原则行事,把它对某些人民适用的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以有原则、前后一致的方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民;与此相应,在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不能对法律权利一贯尊重以及法律实用主义对法律权利本身忽视的基础上,德沃金所提倡的整体性法律继续明确地捍卫了“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中,德沃金在进行理论论辩过程中,虽然对《法律帝国》中的观点略有修正,但从未放弃对“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捍卫。
(三)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复杂理论脉络问题
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原则理论和法律解释理论的理论建构复杂性上,而且体现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脉络复杂性上。关于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脉络问题,学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一是,在埃德加·博登海默看来,德沃金的理论受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博登海默认为:“把他划入新分析派的理由可以在这样一个事实中找到:德沃尔金本人十分关心分析诸如 ‘权利’、‘义务’、‘规则’和 ‘原则’这样一些基本法律概念。”二是,在韦恩·莫里森看来,德沃金的理论明显受到了富勒的影响;莫里森认为:“对德沃金产生了较大影响的理论中最易确定的是朗·富勒的法理学。富勒很早就指明了社会科学(它研究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区别——社会活动,只能依据它对参与者的意义来对它加以解释,才能得到理解。德沃金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探问法律实践:‘所有这种实践的要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如果要回答‘我们制定法律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把法律理解成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有法律,我们应当如何改变并塑造我们的实践活动以符合这一目的?’借此,德沃金的解释理论为法律活动提供了目的,但是,这一目的被认为是参与者的活动中已具有的潜在目的。”三是,在波斯纳看来,德沃金则受到了卡多佐的明显影响;波斯纳认为:“卡多佐明确指出,他的 ‘社会学方法’允许自然法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相当程度上淡化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差异。‘自然法不再被认为是永恒静止的,也不再被认为是超越人法或实在法之上。当其他法律渊源难以起作用时,自然法也会成为制定人法或实在法的材料。’法官是实在法的创造者,体现在自然法中的道德原则是他的创造原料的一部分。把自然法和实在法混和起来,其他方面(诸如对Riggs v. Palmer案的迷恋)也是,证明卡多佐是罗纳德·德沃金的先驱。”此外,有关德沃金理论脉络存在歧义的观点远不限于上述三种,在斯蒂芬·盖斯特(Ste-phen Guest)看来,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也明显受到了约翰·罗尔斯、奎因、伯纳德·威廉姆斯、托马斯·内格尔、Gareth Evans等人的影响。有鉴于此,我们无论称德沃金是实证主义者、自然法论者还是实用主义者都是争议颇多而无所收获的。
面对这一问题,重点关注斯蒂芬·盖斯特对德沃金的评论是颇有助益的。斯蒂芬·盖斯特认为,“作为一名哲学家而非学者,德沃金的研究兴趣在于法律、国家和道德等问题,他的研究偏好在于直接研究问题而不是接续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就此而言,执意探究德沃金的理论起源是没有收获的”。根据斯蒂芬·盖斯特的这一观点,我们似乎无需关注德沃金的理论起源问题,只需关注他直接研究的问题就可以了。在笔者看来,重点关注德沃金直接研究的问题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恰当切入点,有利于呈现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整体性面貌,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更好地思考德沃金的理论研究起源问题。那么,德沃金直接研究的问题又是什么呢?颇为遗憾的是,斯蒂芬·盖斯特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不过我们从於兴中和莫里森的论述中却可以找到相关的线索。在於兴中看来,“德沃金的思想极具原创性,其著作涉及范围很广,但都与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关”。在莫里森看来,“德沃金的智识根源在于自由主义这一政治法律传统,他的论述就是一种强烈的愿望: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占据优势地位的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面前,使自由主义传统得到延续,与此同时避免激进主义”。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德沃金长期所坚持的问题意识恰恰在于,为解决当代自由主义的危机而对自由主义智识传统加以坚守与捍卫;与此同时,揭示这一问题意识恰恰也是我们理解与重构德沃金法律理论体系的重点所在。基于这一理解,本书从德沃金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问题意识出发,以“认真对待平等权”为研究主题,系统开展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重构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并由此回应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并存、一致性与断裂性相矛盾,以及理论脉络复杂等问题。
二 本书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为了使本书主题的研究具有更为充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还需要考察国内外对于这一研究主题的研究情况。在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现状考察之后,本书发现国内外研究者普遍对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缺乏一种直接而明确的关注,而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国内研究现状
德沃金在国内法学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他的所有著作都被译成中文,《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等著作更是成为法学专业师生的必读书目;而且,2002年的德沃金中国之行,与59年前法社会学家庞德的来华讲学并称为中国百年法学界的两大盛事。从德沃金的思想研究方面,也同样可以看出这一重要性。2002年,我国台湾学者林立出版了德沃金思想研究专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一书,从2005年至今,大陆学者则公开出版了6部德沃金思想研究专著,即李晓峰的《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付鹤鸣的《法律正义论: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刘宏斌的《德沃金政治哲学研究》、高景柱的《在平等与责任之间——罗纳德·德沃金平等理论批判》、朱颖的《“原则”的法理学——一种关于德沃金法学理论的考察》、李锦的《法律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德沃金的解释转向及其意义》。2002年以来,以德沃金思想为研究主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有10篇,硕士学位论文则有50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为,傅鹤鸣博士的《论法律的合法性: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邓巍博士的《德沃金法律阐释理论研究》、马得华博士的《德沃金与法律的解释理论》、周慧博士的《法律的道德之维: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郑玉敏博士的《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张琪博士的《争议与阐释: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魏婷博士的《德沃金权利观研究》、刘宏斌博士的《认真对待平等——德沃金政治哲学思想探要》、朱颖博士的《德沃金的“原则”法理学 ——关于时间性、真理性与自由问题的考论》,以及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
就目前国内德沃金思想的研究现状而言,上述研究主要从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各种研究视角对德沃金的平等观、法律原则论和法律解释论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本书所提出的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却关注不足,即缺乏在回应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特殊性、一致性和理论脉络等问题的基础上,在对德沃金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特征给予足够重视的前提下,对德沃金思想,尤其是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上述研究的缺陷容易导致如下两方面的危害:一是,使我们容易在研究德沃金的理论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德沃金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无法真正洞见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关怀和价值所在;二是,使我们容易对德沃金系统的法律理论断章取义,抑或任意裁剪比附,从而无论是对中国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指导都会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
(二)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德沃金研究呈现出与国内德沃金研究颇为相似的一面,即德沃金受到了西方理论界非常热烈的关注。这不仅体现在对德沃金理论述评的多重面相上,既有斯蒂芬·盖斯特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深入解读与盛赞,也有布莱恩·莱特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彻底否定;而且也体现在诸多著名理论家对其理论的关注与深入研究中,哈特、哈贝马斯、拉兹、麦考密克、波斯纳等著名理论家都对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进行过认真解读与严肃批判。尽管如此,国外学者的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研究中却也存在着与国内学者研究中同样的问题,即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尤其是对其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关注不够。经过对国外德沃金主要研究专著的考察,笔者发现,其共同的理论趋向是均未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本身给予应有的关注。
具体而言,国外德沃金的主要研究专著为下述五部著作:Alan Hunt, Reading Dworkin Critically, New York and Oxford: Berg, 1992; John A. Burke,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Law and the Need Theory with Practical Value: The Theories of Ronald Dworkin and Rober-to Unger, San Francisco: Austin&Wield, 1993; Paul Gaffney, Ron ald Dworkin on Law as Integrity: Right as Principles of Adjudication, New York: Mellen University Press, 1996; Stephen Guest, Ronald Dworkin, Edi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7; Simon Hon-eyball & James Walter, Integrity, Community and Interpretation: A Critical Analysis of Ronald Dworkin's Theory of Law, Gateshead: Athe-naeum Press, 1998。在这5部著作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下述两种倾向,一是以保罗·加夫尼(Paul Gaffney)为代表的研究者完全回避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特征,二是以斯蒂芬·盖斯特为代表的研究者将自由主义作为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背景因素加以描述,而不是作为其理论本身的构成性因素及其本质特征予以关注。与中国学者相比,西方学者之所以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或许是因为在英美等国家自由主义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在美国就算被称为保守主义的也坚持市场自由,尤其是美国宪法已对自由主义进行了透彻的说明。基于此,他们或许是因为对于自由主义过于熟悉而不加注意。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成为西方学者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特征的正当性理由。
在本书看来,根据上述国内外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特征,就是忽略德沃金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关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就是关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基于此,研究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应当成为全面而深刻地把握德沃金思想体系原貌的必要选择。
三 本书的结构安排与论证脉络
本书是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全面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背景事实与理论目的、理论核心、理论建构和理论检视等内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书共计包括六章的内容。第一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提出:时代背景与理论目的;第二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认真对待平等权;第三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一):法律原则论;第四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二):解释性转向;第五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三):法律解释论;第六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检视:批判与反思。本部分作为导论,论述了本书主题的确立、本书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书的结构安排与论证脉络。
第一章论述了德沃金建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原因与目的。德沃金提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所面对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这一时代背景的集中体现就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所面临的危机,即自由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危机。作为一位极富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当德沃金面对自由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即将丧失的危机时,他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把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捍卫作为自己终生的理论目的,并由此开始长期建构他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
第二章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理论核心问题——“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章的内容由三个问题组成:我们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是否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是怎样的权利?首先,由于德沃金所捍卫的自由主义是包含资源平等和政治平等的自由主义平等观,而且,由于资源平等和政治平等的实现离不开个人权利的作用,所以,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关键就在于认真对待权利;同时,由于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所以,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也必然就是认真对待权利。其次,在德沃金的理论中,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就是人性的尊严,如果我们承认人性的尊严,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个人权利的存在,从而,个人权利观念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最后,德沃金提出的个人权利是这样一种观念:从权利概念上看,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从权利核心上看,平等权是根本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权利既是一种道德权利又是一种法律权利;从权利分类上看,权利可以分为背景权利、制度权利、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
第三、第四和第五章分别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具体建构过程。这个理论建构过程包括前后相继的三个阶段,即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和法律解释论,分别在《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和《法律帝国》三部著作中得到了集中论述。无论是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还是他的法律解释论都是围绕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认真对待平等权”建构起来的,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断裂。具体而言如下。
第三章论述了德沃金的前期法律理论思想——法律原则论。德沃金的这一理论是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根据这一理论,法律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权利正是在建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道德原则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这一权利具有反功利主义的性质,它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审判理论应当是一种权利命题的理论,也就是说,司法判决严格坚持既存的政治权利命题的理论。
第四章论述了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解释性转向。这一解释性转向是德沃金依据诠释学的哲学基础而提出来的,是其借助文学解释理论与法律解释理论的相似性而完成的。与文学解释理论的审美假说、反作者意图理论和连锁小书的写作形式相似,法律解释理论也具有政治假说、反作者意图理论和疑难案件的连锁小书隐喻。这种转向并未放弃权利命题的观点,而是体现了一个修正后的、更为详尽的权利命题的表达,其理论目的恰恰在于更为有效地论述权利命题。
第五章论述了德沃金的后期法律理论思想——法律解释论。这一理论从表面上看来虽然具有中立性,但究其实质仍然是围绕着“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加以展开的。首先,德沃金在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整体性法的目的就在于捍卫个人权利。其次,由于德沃金不能用权利来证明整体性法的正当性,要求助于其他基础来证明整体性的正当性,进而用整体性来证明认真对待权利的正当性。所以,为了做到认真对待权利,他又着重论证了整体性的基础所在,也就是一种社群观念或者博爱观念。最后,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建构性阐释方法虽来源于伽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但为了做到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进一步修正了这一理论。
第六章是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整体检视。主要是通过分析来自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保守主义三个视角的批判观点来反思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首先,自由主义视角的批判主要是来自哈特和波斯纳对德沃金的批判,这两种批判都属于方法论层面的批判。在哈特看来,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高贵之梦,德沃金根据这一梦想来要求法官做出唯一正确的判决,这是没有意义的;在波斯纳看来,德沃金的道德理论是一种校园道德论,这种校园道德论是一种毫无用处的事业,它并没有为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提供一个很合理的基础,也不能使我们在私人角色上或公共角色上变得更高尚。其次,社群主义视角的批判主要是来自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的批判,他们的批判是在自由主义前提之下的具体批判。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并利用主体观念来论证这一观点,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正是道义论自由主义的一种观点;桑德尔认为,道义论的主体观念是存在缺陷的,利用这一观念来论证“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德沃金所主张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这一观念也应该受到质疑。在麦金泰尔看来,不仅权利的首要性受到怀疑,就连权利概念本身也是虚构出来的;那用来如此率直地断定并无此类权利存在的最好理由,其实与我们所拥有的用来断定并无狐狸精或独角兽存在的最好理由恰好属于同一类型;为相信存在这类权利而提供各种好的理由的所有努力都已失败,德沃金的论证同样没有例外。最后,保守主义视角的批判是针对整个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性批判。本书主要参考两种具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一种是具体涉及德沃金自由主义理论观点的约翰·凯克斯的保守主义理论,另一种是并未明确涉及德沃金的理论却对其理论具有明显影响力的列奥·施特劳斯的观点。在凯克斯看来,自由主义的理论是前后矛盾的:作为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自由主义理论既体现为自由主义所共同具有的消极目标与积极目标之间的矛盾,也体现在德沃金的平等观所体现的平等价值与良善生活之间的矛盾。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所坚持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是存在问题的,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回到古典政治哲学中去,并坚持一种“善优先于权利”的观点。
最后是结语部分。根据德沃金法律理论所具有的刺猬的法律理论特性,本书进一步明确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所具有的“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核心观点,审视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所具有的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和法律解释论等理论体系变化及共存的原因,揭示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由于其强大的论证能力而导致了其回应诸多批判的可能性。只要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秉持着这种刺猬的法律理论特性,就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样,任何反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观点本身只有具备了至少与之相同的论证能力,才算做到了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