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记载《易》学占例经史文学叙事析论本论文获得韩国“茶山学术文化财团”国际协力研究课题“从东亚的经学传统看茶山丁若镛的《周易》思想”2017年第1期研究经费之补助。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Global Re-search Network program through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of Korea.(NRF-2016S1A2A2912286)

赖贵三赖贵三(1962~),男,台湾师范大学专任教授,研究方向为易学、经学、文献学等。

 

摘要:《左传》以历史叙事法式解读《春秋》经,成为先秦叙事文学的典范、史学的权威与文学的杰作。而《周易》中,在筮、数、象与经、传、学的历史发展与传统脉络中,“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其化成天下、穷变通久的思想系统,极富文化研究的价值。因此,本文以《左传》所记载《周易》占断事例,总计19条,先就其引《周易》经传文字部分,加以分门别类,再就其所载史事脉络,逐条就其中所占未来命运、立君与战事、婚姻、行宜诸事等,进行人物、情节分析与讨论,依据“叙事学”的观点,就“微言大义”与“属辞比事”的经学视域,并参照清儒焦循(1763~1820)“证实运虚”的学术进路,检讨个中人物、事件与历史情境发展关系,进而延伸至道德教化相关儒学的关涉课题,分就经学、史学与文学的文本解读,展开反映、体现、改变与充实文本的过程,从事接受与鉴赏的活动。透过视角的调整,尝试把经学典籍当作文学作品来鉴赏,整合“经学的文学解读”与“文学对经学的接受”,贞定“六经皆史”“文必宗经”的文化理念。

关键词:《周易》《春秋》《左传》占筮学 叙事学

一 前言

《郭店楚简·语丛一》中有一段话,说明《六经》的主旨:“《易》,所以会天道、人道也。《诗》,所以会古含(今)之恃(‘诗’或 ‘志’)也者。《春秋》,所以会古含(今)之事也。《丰》(《礼》),交之行述也。《乐》,或生或教者也。(《书》,□□□□)者也。”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楚简》,文物出版社,1998,竹简图版第36~44简,第79~80页。竹简释文,第194~195页。又《庄子·杂篇·天下》: “……《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史记·滑稽列传》: “孔子曰:‘《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义。'”由此,可知《周易》是一部阐明会通天道、人道之所以然的道理的书。“所以会天道、人道”一语,汤一介(1927~2014)教授认为:“大概可以说是现存最早和最明确表达 ‘天人合一’的命题。”汤一介:《释“〈易〉,所以会天道、人道者也”》,《海峡两岸易学与中国哲学研讨会论文集(易学卷)》,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2002,第598页。《周易》“以道阴阳”“以神化”,原为卜筮之书,而历经周秦以还的演变,“天人合一”“政教兼济”,浸假成为趋吉避凶、改过迁善,而求仁的经书;因此,东汉班固(32~92)《汉书·艺文志·六艺略》特标举六经之中,而“《易》为之原”,成为中华文化的源头活水。《钦定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易类·序》云:“圣人觉世牖民,大抵因事以寓教。……而《易》则寓于卜筮。故《易》之为书,推天道以明人事者也,《左传》所记诸占,盖犹太卜之遗法。”而《春秋》为六经之终,“以道名分”“以义”为其宗旨,寄寓褒贬于微言大义之中,故《礼记·经解》说:“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4,第1149页。而西汉司马迁(前145~前86)在《史记·自序》中,也说: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日〕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台湾洪氏出版社,1981,第1370~1371页。

 

此序将《春秋》经的体用,阐述得十分精到中肯;相对而言,“经与传,犹衣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二句原为东汉桓谭(前24~56)《新论》语,录见(清)朱彝尊(1629~1709)《经义考》,台湾中华书局,1979,卷二百九十五,第3页左。《左传》所以辅翼《春秋》,并无疑义;不过,就《左传》特质言之,则其实为铺采摛文的史书;因此,唐儒韩愈(768~824)《进学解》便说:“《春秋》谨严,《左氏》浮夸。”清儒朱轼(1665~1736)《左绣·序》也说:

 

《春秋》主常,《左氏》好怪;《春秋》崇德,《左氏》尚力;《春秋》明治,《左氏》喜乱;《春秋》言人,《左氏》称神。(清)朱轼:《左绣》,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书首序。

 

可见《春秋》《左传》两书著书立说,存在着基本差异;因此,蒋伯潜(1892~1956)从经、史的差异,辨析两书的不同旨趣:

 

《公羊》《榖梁》皆谓《春秋》有一字褒贬。《左传》家则谓经承旧史,史承赴告,但录所闻,并无褒贬。盖《春秋》之有褒贬,是作“经”之法;其旨不在记实事,而在“借事明义”,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左传》之无褒贬,是做“史”之法,其旨在求记事之翔实,而不在作者之见解与评判,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故以《春秋》为史,以作《春秋》之法作史,则只能有主观的历史,而不能有客观的历史;只知讲“书法”、论“正统”之史书,皆有此蔽。以评论史书之法评论《春秋》,则其观念亦根本错误矣。蒋伯潜:《十三经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六编,第三章,第453页。

 

《春秋》记事简略,须赖《左传》才知事件始末原委,故《左传》基本上据事直书,重点在传事,而不在传义(微言大义)。因此,张高评教授尝说:“《左传》义经体史而用文,有清以前,学者多论其经学史学;明季以降,评点家桐城派稍及其文学;民国以还,始注意《左传》之子学。”张高评:《左传之文学价值》,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第2页。他又特别阐述两大主题——“经学的文学解读”与“文学对经学的接受”:

 

文本的解读,是一种接受和鉴赏的活动,更是一个反映、体现、改变,和充实文本的过程。单一、惯性的解读文本,往往落入陈窠;如果调整视角,尝试作学科的整合和联姻,将可能有意外的发现,和新颖独特的成果。……经学的研究,除了采传统惯性的思维,……探讨经学之价值外,也不妨改弦更张,另外从文学的视角来解读经学。……经学的文学解读,是把经学典籍当作文学作品来鉴赏。……《左传》以历史叙事法式解读《春秋》经,成为先秦叙事文学的典范,人物形象之塑造栩栩如生,词令说话之艺术巧妙无穷,是史学的权威,更是文学的杰作。《周易》卦爻辞中的原始歌谣风貌,言、象、意的文学原理,化成天下的儒家教化、穷变通久的文学发展观,都极富价值。张高评:《经学与文学的会通》,《明道文艺》2004年第338期,第97~113页。

 

本文即透过《左传》19条占例,就其中人物、事件、情节、时空与观点等,透过经史文学的叙事解读以及文本接受,试图论析其中隐含的文史书写与道德义理。

目前有关《周易》运用于卜筮的史实纪录,最早见于春秋时代,而《左传》记载筮例19条与《国语》记载筮例3条最为代表,南宋朱熹(1130~1200)《周易本义·筮仪》与《易学启蒙》卷四《考变占》中,就依此总结出春秋占法的七大条例,成为后世研究筮法占断的主要参照标准。至清初毛奇龄(1623~1716)撰《春秋占筮书》三卷,摭拾《春秋左氏传》所载占筮诸例,以推三代筮法,以明古人之《易》学,可谓能探其本。此外,近代尚秉和(1870~1950)所撰《周易古筮考》《周易尚氏学》二书,针对春秋占筮的两大特点:(一)讲究卦变,(二)重视《易》象。进行了细致的论述与探索,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文在先儒前修的研究基础之下,期能阐发《左传》占例叙事学的诠释向度。朝鲜王朝“实学”巨擘茶山丁若镛(1762~1836)《与犹堂全书》所刊《易学绪言》与《周易四笺》二书,今收入《韩国经学数据集成·易学篇下》第24册,首尔成均馆大学校出版部,1997。丁氏本于南宋朱熹与清初毛奇龄之说,于《左传》引《易》占筮,有所注解诠说;其中,以《周易四笺》卷七《春秋官占补注》、卷一《爻变表直说》与《说卦表直说》最为相关;以及《易学绪言》卷三《沙随古占驳》,卷四《卜兆繇》《卜筮总义》与《茶山问答》,皆可提供比较观照的参考。

二 《左传》引《易》筮例表解

中国的叙事学,大抵皆从历史叙述而来。因此,清儒章学诚(1738~1801)于《文史通义》中主张“六经皆史”,他认为:

 

古文必推叙事,叙事实出史学,其源本于《春秋》比事属辞,左、史、班、陈家学渊源,甚于汉廷经师之授受。仓修良:《文史通义新编·上朱大司马论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第637~638页。

 

论析可谓深中肯綮。中国既为注重历史的民族,故早期著述大都为历史叙述,如楚之《梼杌》、晋之《乘》、鲁之《春秋》之类,以及《左传》《国语》、四史与后世各类型历史叙述专著等,累代而兴,交错补充,各显其长,并行不悖,漪欤盛哉!唐代刘知幾(661~721)《史通》认为《左传》融合史氏记言、记事的传统,并在《申左》篇中,盛赞《左传》在叙事方面的特点,值得正视与肯定。而钱锺书(1910~1998)《管锥编》对《左传》的叙事特质,独抒己见,超迈前贤,有极为深入的抉发创论:

 

吾国史籍工于记言者,莫先乎《左传》,公言私语,盖无不有。虽云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大事书策,小事书简,亦只谓君庭公府尔。初未闻私家置左右史,燕居退食,有珥笔者鬼瞰狐听于傍也。上古既无录音之具,又乏速记之方,驷不及舌,而何其口角亲切,如聆謦欬与?或为密勿之谈,或乃心口相语,属垣烛隐,何所据依?如僖公二十四年,介之推与母偕逃前之问答;宣公二年,鉏霓自杀前之慨叹,皆生无旁证,死无对证者。注家虽曲意弥缝,而读者终不厌心息喙,……盖非记言也,乃代言也,如后世小说、剧本之对话独白也。左氏设身处地,依傍性格身份,假之喉舌,想当然耳。……史家追述真人实事,每须遥体人情,悬想事势,设身局中,潜心腔内,忖之度之,以揣以摩,庶几入情合理。盖与小说、院本之臆造人物、虚构境地,不尽同而可相通;记言特其一端。钱锺书:《管锥编(一)》,三联书店,2001,第316~318页。

 

钱氏独以《左传》记言之实为代言,强调其文学特质,更能凸显及把握《左传》在中国叙事学中的特殊地位与影响意义。反观,《周易》成于殷末周初,犹属简素朴质的叙述记事,其辞句内容颇为固定,格式较刻板,字数多不长,记事亦简略,语言简化,缺乏细致的润色与铺陈。傅修延曾概括甲骨卜辞与《周易》筮语的特点有四端:

 

第一,赋予叙事高度的严肃性及其神圣性。……第二,创立了一种能够容纳基本叙事因素的文字组织形式,为书面形态的叙事提供了发展基础。……第三,带来了一种简练经济的叙事风格。……第四,开启了一种从问答导入正文的叙事程序。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关于中国叙事传统的形成》,东方出版社,1999,第42~47页。

 

从甲骨卜辞发展到《周易》卦爻辞筮语,已可观察出简朴的记事,渐趋于精炼的叙述;然后,透过卦爻辞呈现符号所暗示的事象,以揭晓示明宇宙人生的道理。因此,《周易》的叙述书写,既形象具体,而又抽象概括;文字描摹,既简短精练,而又生动贴切,可说是《左传》叙事学的先声渊源。而先秦《易》说,最著者莫过于《易传》,因为人文化成意识的提升,加上哲理思维水平的提高,因此摆落扬弃了原始宗教巫觋的氛围,形塑了自然哲学与道德义涵的融贯转化。

历来学者皆以为孔子作《易传》,自北宋欧阳修(1007~1072)《易童子问》后,渐有疑者,迄于近代古史之辨,更加割离《易传》与儒家的关系;然而,近年来,因地下文物出土日多,由这些出土文物可知,以孔子为主的儒家思想,仍是战国时期诠解《周易》的主流。《春秋》因《鲁史》而作,故其记鲁颇详;而春秋中世以后,晋文公称霸诸侯,故记晋亦详。《左传》则据《春秋》以叙史事故实,有19条记载春秋时期《易》占筮的例说,具体而微,可资分析研讨,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以下为便于清晰整体把握,先就《左传》人物中,《易》占筮例的情况,重新整理制成“《左传》所见《周易》筮例表”如下参考潘万木《〈左传〉叙事模式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125~126页。,以见春秋时期,各国诸侯大夫使用《周易》的梗概:

表一 《左传》所见《周易》筮例表

① 《左传》所云“遇《观》之《否》”,所谓“遇”,沈文何云:“遇者,不期而会之名。筮者所得卦之吉凶,非有宿契,逢偶而已。”详参《十三经注疏·左传》,台湾艺文印书馆,2001,第164页。此筮得二卦,“不期而会”,故称为“遇”;所遇之卦,在《左传》称“遇〇卦”,此卦又称为“本卦”。而此卦的六爻之中,有可变之爻(老阳、老阴),有不变之爻(少阴、少阳),若从可变之爻变;所谓变,即阴爻变阳爻,阳爻变阴爻,即产生另外一卦,称为“之卦”,《左传》称为“之〇卦”,“之”为“往”“变”。故“遇《观》之《否》”,即“遇《观卦》,之《否卦》”。

续表

续表

由表一统计可知,《左传》所记诸国占筮,去其复重,其所以决疑,或定事、物之吉凶,或定行动之可否,计有13处;其中,牵涉到晋国者5次,鲁国者4次,秦、齐、卫、陈各1次;卿大夫引用《周易》卦爻辞者有6例。其中,秦伯与晋厉公所占得的“蛊”与“复”卦,卦名、卦画,俱与今本《周易》相同;而卦、爻辞却不同于今本《周易》,此盖或有别本,或有异文,唯今文献不足征,只能阙疑存参。笔者再依清儒翁方纲(1733~1818)手稿《春秋附记》卷八所录,(清)翁方纲手稿,周欣平主编《翁方纲经学手稿五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春秋附记》十五卷。略分为两类如下:

(一)《左传》引《易》六互见前“《左传》所见《周易》筮例表”,第7、8、12、13、17与18共六条。

以下6条都是直接将《周易》卦爻辞,作为论据,以证成《左传》叙事的观点:

 

1.《宣六年·传》:伯廖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

2.《宣十二年·传》:知庄子曰:“此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 ‘师出以律,否臧凶’。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众散为弱,川壅为泽,有律以如己也,故曰 ‘律否臧’。”

3.《襄二十八年·传》:子大叔归复命,告子展曰:“《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迷复凶。’其楚子之谓乎?”

4.《昭元年·传》: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视之,曰:“是谓近女室,疾如蛊。”出告赵孟,赵孟曰:“何谓蛊?”对曰:“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

5.《昭二十九年·传》:蔡墨曰:“《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 ‘潜龙勿用’;其《同人》,曰 ‘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 ‘亢龙有悔’;其《坤》,曰 ‘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 ‘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6.《昭三十二年·传》:史墨曰:“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

 

由此可知,春秋时人“引经据典”已成为时尚;而占筮吉凶的《周易》,在《左传》引经论事证理的时尚影响下,已透显出占筮证理功能,开始迈向经典道德意义的转换,这已然成为《左传》卦德说的兴起与发展演进的一大跃进与提升。

(二)《左传》占《易》十有三

以下《左传》占《易》13例证,其中所涉大多为一个变爻,依朱熹归纳占例,则以本卦之变爻辞占;偶也会涉及到本卦与之卦。其中,最特殊的是《襄公九年传》载:鲁穆姜贬迁东宫,筮得“《艮》之八”的占例;此所谓“之八”,因其史已言“是谓《艮》之《随》”,可知系《艮卦》五爻全为变数,唯第二爻为不变数,依朱熹占例“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不过,在此传不论是穆姜,还是史官,均按之卦“随”卦辞理解,而将本卦与变卦之不变爻,置之不理,显示出独特的诠释孤例,值得正视。“之八”占例,也两见于《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也”,以及“得《泰》之八”(此例模式,与《左传》句式相仿,可解之为“《泰》之《讼》”;不过,董因不就之卦言,而仅就本卦《泰卦》卦辞论说)。此三例之间,并无一致的可比较性;显然不是传承不变的古法,而为春秋时新创的筮解占例,有其主观的随意性,并适应其伦理道德取向的需求,而显示出诠释义涵的新气象。而《左传》中所记《易》筮则更为具体,广征博引,卦画、卦象、卦德的演绎轻松自如,游刃有余;充分反映春秋时期卜筮盛行的客观现实及卜筮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潘万木认为其中必有深义焉,那就是《左传》作者在有意无意之间,创立一种新的叙述模式——卜筮模式。潘万木:《〈左传〉叙述模式论》,第218~231页。潘氏分为三项加以阐说:一、一种规定的仪式;二、一种御用的工具;三、一种叙述的方法。

 

1.《庄二十二年·传》:陈厉公生敬仲,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 ‘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坤》土也,说《巽》风也,《乾》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故曰 ‘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犹有观焉,故曰 ‘其在后乎’。风行而著于土,故曰‘其在异国乎’。……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

2.《闵元年·传》:毕万筮仕于晋,遇《屯》之《比》,辛廖占之曰:“吉。《屯》固《比》入,吉孰大焉?其必蕃昌。《震》为土,车从马,足居之,兄长之,母覆之,众归之,六体不易,合而能固,安而能杀,公侯之卦也。”

3.《闵二年·传》:成季之生桓公,使筮之。遇《大有》之《乾》,曰:“同复于父,敬如君所。”

4.《僖十五年·传》: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其卦遇《蛊》,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

5.《僖十五年·传》:初,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繇曰:“士刲羊,亦无衁也。女承筐,亦无贶也。”西邻责言,不可偿也。《归妹》之《睽》,犹无相也。《震》之《离》,亦《离》之《震》,为雷为火,为嬴败姬。车说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师,败于宗邱。《归妹》《睽》孤,寇张之弧,侄其从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

6.《僖二十五年·传》: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飨,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

7.《成十六年·传》: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曰:‘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国蹙王伤,不败何待?”

8.《襄九年·传》: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

9.《襄二十有五年·传》:崔武子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武子筮之,遇《困》之《大过》。史皆曰:“吉。”示陈文子,文子曰:“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娶也。且其繇曰 ‘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案:《困·六三》爻辞)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藜,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

10.《昭五年·传》:初,穆子之生也,庄叔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以示卜楚邱,曰:“是将行,而归为子祀。以谗人入,其名曰牛,卒以馁死。《明夷》,日也。日之数十,故有十时,亦当十位。自王已下,其二为公,其三为卿,日上其中,食日为二,旦日为三,《明夷》之《谦》,明而未融,其当旦乎?故曰为子祀。日之《谦》当鸟,故曰《明夷》于飞。明而未融,故曰垂其翼。象日之动,故曰君子于行。当三在旦,故曰三日不食。《离》,火也;《艮》,山也。《离》为火,火焚山,山败。于人为言,败言为谗,故曰 ‘有攸往’。主人有言,言必谗也。纯《离》为牛,世乱谗胜,胜将适《离》,故曰其名曰牛。《谦》不足,飞不翔,垂不峻,翼不广,故曰其为子复乎。”

11.《昭七年·传》:卫襄公嬖人婤姶生孟絷,已又生子,名之曰元,孟絷之足不良弱行,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遇《屯》。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遇《屯》之《比》。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成子曰:“非长之谓乎?”对曰:“康叔名之,可谓长矣!孟非人也,将不列于宗,不可谓长。且其繇曰 ‘利建侯’。嗣吉何建,建非嗣也?二卦皆云。子其建之,康叔命之,二卦告之,筮袭于梦,武王所用也,弗从何为?弱足者居,侯主社稷,临祭祀,奉民人,事鬼神,从会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不亦可乎?”

12.《昭十二年·传》:南蒯将叛,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 ‘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13.《哀九年·传》:宋公伐郑,晋赵鞅卜救郑,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

 

以上《左传》所记占例,往往先卜后筮,如庄公二十二年、闵公二年、僖公四年等,而“筮短龟长,不如从长”;但从叙述角度而言,作者更多采用《易》筮来对历史进行阐释。总之,卜筮本身作为一套自给自足、内部良性循环的符号叙述系统而存在,这种原始的叙事形态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它被一种规定的程序(筮仪)所控制、限定,也在一定的仪式中,完成其叙述任务(占断)。

三 《左传》引《易》筮例诠释进路与叙事解析

《周礼·春官》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详参(清)阮元(1764~1849)重刊校勘《十三经注疏》,台湾艺文印书馆,2001,《周礼注疏》,卷二十四,第376页。《礼记·曲礼》又云:“卜筮者,先圣王……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详参(清)阮元重刊校勘《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三,第62页。《左传·桓公十一年》: “卜以决疑。不疑,何卜?”可见卜、筮在古代,是国家重要的典礼,有大事而未决,皆可问于龟、筮。《左传》记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间事,间亦载有各国诸侯、大夫卜筮之事,记载虽少,可以隅反,以知春秋时诸侯大夫占筮的情形。而观《左传》占筮卦例,可窥见当时《易》说及其解《易》之法,不但反映古人对占筮的重视,以及当时知识分子对《周易》卦爻辞的理解,更可以明白《周易》在当时的流传状况,进而推测战国《易》学派别的渊源。

《周易·系辞上传》中曰:“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地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极数知来之谓占。”《说卦传》中又说:“参天两地而倚数。”这就是说,依靠与象所对应的数作为设卦、立卦的根据,就是“倚数”的本质涵义。而《左传·僖公十五年》云:“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周易》本是占筮之书,而古代占法早已失传,《左传》《国语》所载,只不过是占筮的结果,而不是揲蓍的方法。今见《左传》《国语》中春秋时人的筮例,都是针对当时正在进行中的现实事件加以解读,故需从动态的变化中着力解析。而《左传》《国语》记录史实,因力求精练,对于爻象、爻数都略而不提,而侧重在呈现与叙述历史中的现象与过程。《左传》记载《周易》的19则事件中,以占筮决疑的记载有9则,分别为庄公二十二年、闵公元年及二年、僖公十五年(2条)及二十五年、成公十六年、昭公五年和哀公九年。因此,从《周易》古经(西周)到《易传》(战国)的演变,中间有一个极其重要,而一向为人们所忽略的环节,就是《左传》以及《国语》(春秋时代)的筮例,既取象数,也取义理,其中体现出来的思想观念,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人类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神灵地位的进一步衰落;(二)群体精神的进一步加强,个体精神的进一步削弱。

因此,从文献材料上来讲,春秋时人基本是从占筮的角度来利用《周易》,但已经开始从哲理角度来理解《周易》。这个时代,《周易》已经由筮书领域,开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领域。但是总体来看,义理的解释正在开始逐渐形成一种时尚,因为它更远离早期龟卜,吉凶取决于神定的观念,更符合蓍筮的吉凶,取决于人定的观念。而且,单就解释来看,在西周时代,对《周易》古经的解释还是比较严格;而到了春秋时期的《左传》《国语》筮例,其解释比较上就更为随意了。筮者占出卦爻象,进而得出筮辞之后,又必须据以解释所占得卦爻辞的吉凶状况,以响应求筮者所卜问的问题。综合《左传》所记19条筮例相关说解中,分析其占《易》证理的诠释进路,方法大约有二,试举例分述如下:

(一)直接以卦爻辞解《易》

1.《襄九年·传》:穆姜筮出行

鲁成公之母穆姜,私通于宣伯(叔孙侨如),趁成公赴晋难时,欲成公逐季文子与孟献子,成公不从,穆姜则以废立之事威胁成公,其后事败,宣伯奔齐。鲁襄公九年(公元前564),穆姜薨于东宫。《左传》追记穆姜所筮之卦,当在宣伯奔齐之时,穆姜犹豫不决,所占筮而得之卦。此卦为“《艮》之《随》”,即成卦为《艮卦》,变卦为《随卦》。占筮的史官认为“《随》,其出也,君必速出。”《随》,即跟随、跟从之意。《随·彖传》云:“《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因《随卦》卦义如此,故史官劝穆姜当随宣伯出行,而可“无咎”。然而,穆姜不同意史官的解说,她在解释《随卦》卦辞“元、亨、利、贞”四德的意义之后,即义正词严的加以拒绝。穆姜的理解权衡,在于她认为《随卦》卦辞虽称“元、亨、利、贞”,然要有相应的德性与之对应,才能“无咎”,如果没有相应的德性,卦辞虽言“无咎”,实则“有咎”。所以穆姜才说“固不可诬也”。她用理性分析,以德性作为判断,成为决定自己吉凶的重要依据,完全否决卜筮的意见,显示出“吉凶由人”“惟德是辅”的主观性诠释新解,具有极其深刻的道德人文义涵。

然则,观穆姜之言,似早有自知之明,占筮云云,实可谓多此一举;而史官的意见,竟尚不及穆姜。故朱熹云:“四德虽非本义,然其下云云,深得占法之意。”(南宋)朱熹:《周易本义》,台湾世界书局,1993,第18~19页。惟其中解《随卦》卦辞,颇堪玩味者,厥有二端:

其一,释“元、亨、利、贞”四德之辞,与《乾·文言传》大致相同,孰先孰后,仍待深究考察。其二,《周易》卦爻辞中,有言吉、凶、悔、吝、无咎与不言凶、咎者,“无咎”一词,或以为是中性之辞,而《系辞上传》有“无咎者,善补过也”之文;穆姜深入解释“无咎”的条件,而“我皆无之”,意即“有德而符合卦德者,始为无咎;自身无德而卦德虽称无咎,则仍有咎”。此正与孔颖达(574~648)所云“诸称无咎者,若不有善应,则有咎;若有善应,则无咎,此亦不定言吉凶也。诸称吉凶者,皆嫌其吉凶不明,故言吉凶以正之”,(唐)孔颖达:《周易正义》,《周易兼义》卷第七,《周易·系辞上》第七,第145页。可谓若符合节,一致同归,旨趣相同。如此则《周易》“无咎”之意,仍待求筮者自身惕厉修德,始可无咎;作乱败德之人,而欲求无咎,其可得乎?

关于穆姜的未来命运,史官的乐观依据对卦名“随”的解释,而穆姜的悲观是根据对卦辞“元亨利贞,无咎”的解释。此例的重大意义,在于解释的义理发挥可以否定筮辞本身的吉凶断定。换句话说,吉凶并不取决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谕本身,而取决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从这里可以提出一条重要的占筮原则:《易》不可诬。根据这种精神,《左传》筮例还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易》不可以占险。参见后文。

2.《襄公二十五年·传》:崔武子欲娶齐棠公之遗孀

人们有时甚至连解释也觉得多余,干脆抛开神意,专依人意行事。崔武子想娶齐棠公的遗孀,占了一卦,“遇《困》之《大过》”,史官都认为吉,但陈文子认为不吉:“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藜,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筮辞显示的神意再明白不过了,但崔武子却无所谓:“‘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这是因为在春秋思潮的当时背景下,人们已对神意产生怀疑,认为吉凶取决于人自己。对照《僖公十五年·传》载,当初晋献公嫁伯姬于秦,筮得《归妹》之《睽》,史苏认为“不吉”,经过一番解释,其结论是“侄从其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后来的史实似乎印证了这一点,但韩简却说:“先君之败德,其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意思是说,当年即使依从了史苏的占断,也于事无补,因为吉凶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德性。

3.《昭公七年·传》:卫襄公二子孟絷、元立主之筮

据此传载,卫襄公去世后,大夫孔成子对于立谁为国君拿不定主意。孔成子和史朝都梦到康叔叫他们“立元”,但“元”字有解释方面的歧义:或指名为“元”的次子,或指名为“絷”的长子(“元”有“长”义,《乾·文言传》:元者,善之长也)。因此,占了一卦,遇《屯》之《比》,结果竟产生截然不同的解释:史朝根据卦辞“元亨”,主张立次子“元”:“元亨,又何疑焉?”孔成子表示疑惑说:“(元)非 ‘长’之谓乎?”于是史朝大发一番议论,便说服了孔成子。这个筮例说明,决定人事的不是卦辞神意本身,而是人对它的解释,这种解释归根结底,其实取决于人自己的主观意愿。

4.《昭公十二年·传》:南蒯将叛而筮占

南蒯将叛而筮占,得《坤·六五》爻辞“黄裳,元吉”,以为大吉;然惠伯告之曰:“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这个筮例具有极为典型的意义,表明这样一种时代观念:《周易》不能用来占断用心险恶之事,吉凶取决于人自己的心地善恶。子服惠伯的解释确实已失去《周易》的原意,然而这正好说明,《左传》筮例已不是《周易》古经的观念了。

《左传·僖公十六年》,叔兴说:“吉凶由人。”“吉凶由人”,这是西周末期、春秋时期的时代观念。《诗经·小雅·十月之交》: “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职竞由人。”《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正是对《周易》象数、义理的解释、阐发中,孕育出《易传》世俗化、哲学化的观念体系。但是所谓“吉凶由人”,这个“人”要看是什么样的人:个体本位的人,还是集体本位的人?在这方面,《左传》筮例也透露出一些消息。其实,上文的举例及其分析已经表明,《周易》义理诠释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伦理化。换句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原则逐渐取代人与神的关系原则。这种伦理化就是宗法化,也就是非实体化、纯粹关系化。这样一来,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存在着逐渐被消解掉的可能。这是义理诠释的一种趋势,就是任何解释都需要作为前提的某种原则,这种原则往往不是自我确立,而是社会的“超我”原则。

在《左传》筮例中,这种“超我”原则就是“社会群体”伦理原则。但是,正如人神关系本身蕴涵着两个向度一样,解释本身也蕴涵着群体的与个体的两个向度,因为虽然支持解释的原则总是群体认同,但是解释行为本身总是个体进行,他的个体性体现在他对原则的选择性,由此可证人注定能够自由,因为人的行为总是具有选择性。这种解释的个体精神,在《左传》筮例中依然存在着。上举《左传·昭公七年》的筮例,关于所谓“立元”究竟立长子“絷”,还是立次子“元”,史朝最后提出一个富于个体精神的原则:“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在春秋时期王权衰落,诸侯力政,各以所利争霸天下的时势下,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正是这种个体精神的一种特定体现。

再如,据《左传·哀公九年》载,狐偃劝晋文公出兵送襄王归周朝,文公命卜偃占了一卦,得到“《大有》之《睽》”,卜偃解释:“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天子降心以逆(迎)诸侯,不亦可乎!”晋侯于是采取了行动。晋文公是一个极富个性的人物,这里他同意“天子降心以逆诸侯”是理所当然。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是如此,大夫对诸侯的态度亦如此。而《左传·昭公三十二年》,鲁昭公被季孙氏逐出而死在乾侯,史墨引《周易》加以评论:“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其实这并不是新事物,反而是旧传统的再现。

5.《哀九年·传》:阳虎筮救郑

鲁哀公九年(公元前486),宋皇瑗围郑师,晋国赵鞅卜救郑之吉凶,其卜“遇水适火”,史龟认为水与兵俱为阴物,故“可以兴兵”;然“伐齐则可,敌宋不吉。”赵鞅于龟卜的结果,似不称意,于是阳虎再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史赵、史墨、史龟与阳虎四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以各自的经验与智慧,详细分析救郑的弊端,成功阻止赵鞅救郑的企图。郑无理,以军队强求宋雍丘之地,为宋所败;宋便乘胜伐郑,对郑而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也只能自己吞。晋、郑虽为盟国,但宋伐郑有理,晋国确实不便出面干涉;这一点,赵鞅比谁都清楚。但如果赵鞅决定救郑,也是谁都无法能够阻止的事。

审观阳虎之说解卦理,因一爻为变数,以本卦变爻辞占;乃取《泰·六五》变爻爻辞为断。《泰·六五》爻辞,云:“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微子启为帝乙的长子,入周后,成王封微子于宋。宋、郑之间又有姻亲关系,故将宋、郑之战,化约为“帝乙归妹”,两国虽战,然有吉禄之象,故若晋军鲁莽救郑,阳虎认为不吉。于是赵鞅才放弃救郑之举。然不欲救郑的根本原因,当是郑国理亏,故史龟云:“郑方有罪。”因此,杜预(222~284)注云:“郑以嬖宠伐人,故以为有罪。”而卜、筮皆以为不宜,虽云巧合,然在解释卜辞、卦辞时,也相当程度反映了史龟、阳虎两人的主观意愿。

(二)综合《易》象以解《易》

《左传》19条占例中,习见用象数以诠说《易》理,姑取二例,以概其余。

1.《庄二十二年·传》:筮陈敬仲未来之事功

陈国大乱,太子御寇被杀,陈厉公的儿子敬仲和颛孙逃到齐国。从此,陈人在齐播下了陈人代齐的火种。而早在敬仲小时候,陈厉公就让周王朝的史官用《周易》为敬仲占筮前途。周史以为敬仲的子孙,将代姜齐而有国,然陈亦因以衰败。观周史的解释爻辞,实综合“本卦”与“之卦”的卦象加以解释。此处周史多用内互卦之象以解释爻辞。杜注:“《艮》为门庭,《乾》为金玉,《坤》为布帛,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此又藉《艮卦》《乾卦》与《坤卦》卦象以释“利用宾于王”一句,朱熹也说:“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其占为利于朝觐、仕进也。”(南宋)朱熹:《周易本义》,第21页。若“犹有观焉”一句,孔疏:“观,非在己之言,观他有之,故知在其子孙。”此系就“观”字的字义引申。而《巽》为风,又为木,故云“风行而着于土”,孔疏云:“风吹木实落,去更生他土而长育,是为在异国。”

此事筮得的结果为遇到《观卦》,第四爻由阴变阳,于是便成《否卦》。首先,周史引用《观·六四》爻辞:“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朱熹《易学启蒙》中,拟订占筮的体例之第二条为:“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也就是说在占筮时,如遇一爻变,判断一事的吉凶即看变的那一爻,并依此爻之象,查阅《周易》中该卦的爻辞,依其爻辞推测事情的后果。所以周史一开始就引《观·六四》爻辞,加以论断:“‘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接着再根据《观》《否》两卦的卦象,以及《观卦》的卦名来加强论断的可靠性。从《观卦》与《否卦》的卦象来看,《观》的上卦是《巽》,下卦是《坤》; 《否》的上卦是《乾》,下卦是《坤》,在《周易·说卦传》:“《坤》,土也。《巽》,风也。《乾》,天也。”当《观》变为《否》,即土上的风变为土上的天,所以说“风为天于土上”。至于“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的山,这是根据互体而说。因为自《否卦》的第二爻至第四爻为《艮卦》,《艮》为山,除了《否》的二、三、四爻互为《艮卦》外,《观卦》的三、四、五爻也互为《艮卦》。

若从《否卦》的卦象来讲,则为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坤》),不但有山岳的产物(《艮》),还有日光的照射,所以再引一次《观·六四》爻辞说“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又从《否卦》的《坤》下《乾》上,《乾》为金为玉,《坤》为布为众观之,正是臣子朝见君王时,进奉天地间所有珍美的宝物,均陈列于王庭之上,而据此说:“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最后,再从《观卦》的卦名及卦象论证,《观卦》的卦名有瞻望未来之意,据此断定陈敬仲的后代必会得志,故云:“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再者,《观卦》为《坤》下《巽》上,互体为《艮》,风(《巽》)在土(《坤》)上是“风行而着于土”,且风可以吹行流动很远,因此断定陈敬仲的后代会在异国得志,此异国必为姜姓之国,因为姜姓是大岳(《艮》)的后代,这是进一步把山岳之象与姜姓的始祖大岳联系在一起,所以说“若在异国,必姜姓也”。

《左传》的历史卜筮叙述一般先交代结果,后再以追述的方式加以表现,故此例又载:“及陈之初亡也,陈桓子始大于齐,其后亡也,成子得政。”则为周史筮辞的佐证。由此可知,作者的意图并不在于卜筮的灵验上,而是以卜筮叙述证明结果的合理性。作者有意为之,既制造了情节的张力,增加了故事的弹性,也提高了文本悬疑的可读性。

2.《闵元年·传》:毕万筮仕于晋

闵公元年(公元前661),毕万因灭魏有功,而封于魏地。卜偃曰:“毕万之后必大。万,盈数也。魏,大名也。……天子曰 ‘兆’,诸侯曰 ‘万’,今名之以大,以从盈数,其必有众。”卜偃所云,究竟是卜偃自己的观察,抑或是替毕万占卜的结果,《左传》未明言。然而,根据其所言,皆从“万”与“魏”之字义引申,推测毕万的子孙,也当有诸侯之象。其后《左传》又追录毕万在其未仕晋以前,所占筮之辞。为“遇《屯》之《比》”。即成卦为《屯卦》,变卦为《比卦》,辛廖占之曰“吉”。

《比卦》为《坤》下《坎》上。所云为土、为车、为足等,俱为《震》之象;其为马、为母、为众者,俱为《坤》之象。而《屯卦》卦辞、初九爻辞皆云:“利建侯。”《比·大象传》亦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可知辛廖所云,合于卦象与卦辞、《易传》。从《左传》占例中,可知作者已开始且较为娴熟运用卦画系统与卦象系统叙事,并向虚象如道德方面延伸转移,以应付各种复杂的局面与情况的叙事要求。

由以上诸例的叙事说明,可知卜筮这套原始符号系统,演进到春秋时代,已开始出现分化,使用《周易》卦爻象符号系统与卦爻辞意义系统,推演事理,而进行道德哲学思维与判断,而《左传》对卜筮叙述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叙事型态,可谓为最具代表之作。《左传》既已成功创造了卜筮叙述模式,并能熟练加以运用,因此对于后来的历史叙述与虚构叙述作品,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在经学、史学、与文学的融通交会中,形塑了叙事学典范。

四 结论

(一)《周易》本为卜筮之书,儒者发而为言义理,言吉、凶、悔、吝、厉、孚、无咎,教人改过迁善、刚健笃实、辉光日新,而臻修德体仁之上境,故孔子《论语·述而》云:“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又《荀子·大略》言:“善为《易》者不占。”可知儒者所重者,在《易》理而不在《易》象,在修德不在求占。惟《左传》《国语》记春秋史事,尚存古代卜筮遗风,而其说《易》,大率由《易》象诠解,故有论者以为,汉《易》之象数,可溯源于《左传》《国语》。参见《四库全书·经部·大戴礼》卷二,第5~6页。而《左传》《国语》所载,由义理说《易》虽少,亦不可断言春秋时义理不盛,当再综合其他文献以征考,或可概见春秋《易》说的全貌。

(二)仔细分析解读《左传》所记录的春秋时期《周易》筮例,可以发现《周易》在此一时期有逐渐流传转化与不断扩大影响的进程。而正因为《周易》是以原始筮书的形式流行于世,它是一部自然哲学与天人道德合一的专著,因此在《左传》的引用叙事中,即同时具备了占筮预测与义理判准的功能。占筮者主要根据卦爻象以定吉凶,叙事论理者则主要根据卦爻辞义以说利弊与是非。诚如《说卦传》第一章所谓:“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而1973年于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帛书易传·要》,更明确说道:

 

子赣(贡)曰:“夫子亦信亓(其)筮乎?”子曰:“吾百占而七十当,唯周梁山之占也,亦必从亓(其)多者而已矣。”子曰:“《易》,我后亓(其)祝卜矣!我观亓(其)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又仁(守)者而义行之耳。赞而不达于数,则亓(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亓(其)为之史。史巫之筮,乡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亓(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途)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亓(其)后乎?”详参廖名春《帛书易传初探》,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8,《要》篇。

 

从此,可知《周易》占筮的哲学基础与道德义涵,笔者综括以下三义:1.信念:至诚如神;2.态度:敬慎不败;3.行为:唯变所适。此外,笔者又简赅五义:1.易简的卜筮之书;2.变易的忧患之书;3.不易的生命之书;4.交易的流行之书;5.和易的贞元之书。详参成中英《论易之五义与易的本体世界》,《台北大学中文学报》2006年7月创刊号,第1~32页。成教授论《易》之五义分别为:(1)生生源发义(彰显不易性);(2)变异多元义(彰显变易性);(3)秩序自然义(彰显简易性);(4)交易互补义(彰显交易性);(5)和谐相成义(彰显和易性)。

(三)《易》学可贵之处,在于表现“天人合一”的观念与“人文道德”的精神,对于宇宙与人生真理两方面合一的崇高信仰,在五经中最显著,也最重视,而《易》学成为此一信仰的主要渊源。其次,以历史为基础的人文道德精神,使学者深切认识人类历史演进有其内在一贯的真理,在历史过程的繁变中,有许多代表此项真理的人物、事业及其教训,使人有尊信与向往之心,在《易》学中可得其渊源。中国传统以人文道德精神为中心,但其终极理想,则统会于“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四)《左传》占例中,有明引《周易》经文以占者,有明引《周易》经文以证说者;又有引辞小异于《周易》经文者,以及占辞迥异于《周易》经文者,皆可见其中筮案与《周易》文本基本相同,或与《周易》文义相通。然而,《左传》叙事占例中,其所显示的卦爻德义及其伦理意涵,主要从卦辞、爻辞上引申、衍生与延展。

(五)从《左传》筮例中,可知《周易》在春秋时期的流行面向;而《左传》作者在《易》筮占例阐释中,可以归纳出“筮法论”(本卦与变卦占断条例、“之八”及其寄托思想)、“《易》象论”(象之含义与源流)、“《易》义论”(理性觉醒及其思想运用)与“互体论”等,前有所承,后有所继,对于战国以迄两汉象数《易》学的助推,以及魏晋老庄玄学《易》理的哲学升华与超越,都在《左传》筮例中,具体而微,提供学者“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资据。

(六)以《周易》叙事证理的推广而言,则不仅抛开了筮占迷信的原始宗教氛围,同时也把卦象与卦爻辞当作论理的依据,并且在《左传》筮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一方面证成事理意义,以及彰显其接受功能转换的突破;一方面摆脱了传统宗教巫术的桎梏,透过《左传》19条筮例,其义理化的转移与道德主体的贞定,可说充分体现了人文的回归与道德的自觉,这是占筮原始宗教思想的一大跃进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