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 李显冬
- 2164字
- 2020-08-28 03:18:01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联合体投标的细化和补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
法律上允许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提高采购质量、加快采购完成速度、保障采购理想效果的实现。例如,对于涉及不同专业、情况复杂、耗时很长的采购项目,仅仅只靠一家供应商是很难完成的,需要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当中,强强联合、弥补不足,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活动服务。
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王家林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必要。”王家林认为,允许联合体投标至少出于4点考虑:一是考虑到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二是考虑到让少数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容易形成垄断,造成不公平,因此,希望通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形式,适度分散商业机会,让更多企业受益。三是考虑到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复合型项目,如网络系统建设项目里,既有像软件开发这样的服务类内容,也有像硬件购买这样的货物类内容,需要多个供应商联合完成。四是考虑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因为中小企业一般很难独立拿到政府采购合同,组成联合体,在能力上形成互补,可以提高竞争能力。
二、联合体资格等级的认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联合体资格等级的认定条款。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应工作的,即按照协议分工确定资质,如某公路项目包括有隧道、桥梁和路面且都需要一级资质。某联合体有三家企业分别具有隧道一级、桥梁一级和路面一级资质。依据投标文件中协议分工的约定,三家企业分别履行各自具有资质的专业,即隧道一级承担隧道项目、桥梁一级承担桥梁项目、路面一级承担路面项目,这种联合体的资质是合格的。所谓相应资质是指协议分工的资质,而不是要求三家企业同时具有三个资质。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上例,三家企业都承担隧道工程,甲企业一级、乙企业二级、丙企业三级,因此,联合体隧道的业绩评价是三级。资质等级确定的“就低”原则,不仅可以保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也便于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实现法律衔接。
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表现在:
(1)联合体各方以自身的名义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各方与其他供应商组成一个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此两种行为均将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行为归于无效。因此,法律上对此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以防止供应商滥用联合体形式,出现严重的围标、串标等问题。
【案例2-12】
一个公司岂能参与两个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受采购人的委托,某招标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视频系统设备项目进行采购。2007年8月7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A、B、C、D 4家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布一周后,与投标联合体的代表签订了采购合同。
但是该联合体迟迟不履行合同内容,于是,采购人把招标公司及A、B、C、D 4家公司“告”到了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B、C、D 4家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并没有他们共同投标协议。与此同时,在这次招标中,C公司除了与A、B、D三家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该项目外,还与E、F、G、H 4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对招标公司进行了警告和罚款。
【法理研究】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参与主体应当是联合体各方,而不是单独一个供应商,因此单独的供应商无权作为一方当事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也会归于无效。单独的供应商也无权独自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说,供应商一旦与其他供应商结成了联合体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当中,就无法单独再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参与到另外一个新的联合体中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本案当中,A、B、C、D 4家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到此次视频系统项目的采购当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C公司又以单独的身份与另外4家公司E、F、G、H组成联合体参与到同一个政府采购活动中,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