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如何避免哥们儿式合伙、仇人式散伙

2.2.1 私下转让股权,符合法规吗

2014年5月,在某理财培训公司工作10年的刘宇清和两个哥们儿合伙开办了一家理财培训班。由于刘宇清对理财培训方面的了解及对相关业务方面的自信,在刘宇清出资20万元、两个哥们儿各出资15万元的情况下,三人决定以40%、19%、19%、22%(合伙人+投资人)的股权分配模式划分股份。

两年后,公司的业务发展开始稳步上升,刘宇清决定找投资人扩展业务。但在需要出示合伙人的股权分配比例时,其中一哥们儿却表示,他在半年前把手里5%的股份转让出去了。

哥们儿私自转让股份的做法让刘宇清和另一位合伙人很不高兴,刘宇清认为对方这么做不合规矩,而对方却觉得自己转让的是自己的股权,与别人没关系。双方僵持不下,只好暂缓融资计划,公司也因此而导致业务一落千丈。

 

哥们儿私自转让股权的事情让刘宇清很生气,其表示如果哥们儿不想要那部分股权,自己可以出资回购,但他却在不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了这件事,这是不合法的。而他的哥们儿却表示,股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决定它的去向,没必要通知其他人。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操作,由于会牵涉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并且会涉及多方面的矛盾,所以要求持股人必须慎重处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合伙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股权转让形式

合伙企业中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其中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在内部转让的情况下,持股人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更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合伙人是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的。

而股权的外部转让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不仅需要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还需要确保购买股权的实际价值等一系列问题。而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都是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权的。

2.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条款

《合伙企业法》中,对股权转让问题做了以下相关规定。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为了避免合伙人的增加而导致合伙人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发展。但是,民法上的意思是采取自治原则,因此合伙人对这种情况可以做出特别约定。

另外,《合伙企业法》还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

总而言之,由于合伙企业的本质是人合性的公司,其更加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关系,以便谋求企业更加健康、良好的发展。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想要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将享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2.2.2 股权架构设计原则

蔡达标、潘宇海是昔日携手创业的兄弟,他们共同打造了全国餐饮连锁企业——真功夫。其中,蔡达标是真功夫的董事长,潘宇海是真功夫的副董事长,他们都不排斥真功夫的IPO上市计划。但如今,蔡达标身陷囹圄,潘宇海却企图借机重掌公司大权。

据说,从2006年蔡达标与潘宇海的姐姐离婚后,蔡潘家族的矛盾便日渐升级。但是,有一位真功夫子公司的高层表示,真正促使蔡潘翻脸的是蔡达标启动了一系列“去家族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真功夫有多位中高层离职或被辞退,潘宇海的权力也被“架空”。

当然,企业成立初期,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同样被认为是公司内斗的根本原因。比如,蔡达标和潘宇海都拥有真功夫47%的股权,这样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存在很大问题,若两方意见一致还好,否则就会很难办。

从2010年开始,两方投资人和蔡达标、潘宇海达成协议,由投资人逐渐受让潘宇海稀释的股份,使真功夫的股权结构改为“一股独大”。结果因为真功夫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相关股权转让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所以这部分股权至今尚未交割完毕。

 

真功夫之所以会引发“蔡潘之争”,其根本原因就是最初股权设计架构的不合理。一开始两人股权相等,一旦意见相左,就会发生“谁也不服谁”的情况。后来虽然决定更改股权架构,但股权被稀释的一方必定要接受利益受损的现状,从而心理上肯定也会不平衡。如此,矛盾的产生也就显得“顺其自然”了。

作为一种承载身份和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股权会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投资市场等股权市场,让财富的积累加速度运行。而股权设计,正是这些知识的基础,学会对股权设计的思考,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股权设计的架构中来。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呢?

1.股权架构是企业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企业关系的解读,即对公司而言,投资者将自己的钱财投入公司,公司才得以成立,如果没有这些资金,那么公司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公司未来的利益分配、权力分配等,都建立在资金形成的结构基础之上。

比如,一个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投入了120万元,那么这个股东就会说:“我投入的钱最多,我对公司承担的风险最大,所以我要最大的分红权、决策权和公司控制权。”这种上层建筑关系的显示,就是基于投入的“经济基础”是否为绝大多数,进而将决定他是否对公司利益和权力具有控制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想控制公司,最根本的理由就是你投入了更多的钱。如此我们可以知道,一个股东能在公司拥有多大的权力和利益,大多都取决于他投入了多少(除金钱外,还包括技术等)。

2.不合理的股权架构迟早会让企业“死亡”

“真功夫”“雷士照明”“俏江南”“1号店”等都是细分行业的成功者,甚至是领头羊,但却因为最初股权架构设计不当,导致最后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均,结果不是被合伙人“插刀”,就是被外人夺取了公司的控制权。

这些现实教训告诉我们:也许好的股权架构不一定能让公司成功或者让公司产生更好的企业效益,但不好的股权架构一定会导致公司分崩离析。

3.股权架构能够决定企业的控制权归属

所谓公司控制权,就是以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为主要体现方式的、享有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基本管理的最终决策权。而设计公司股权架构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谁或者哪些人,基于什么原因,能够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人是仁善的、能干的,那么公司在他的领导下将更容易成功。相反,如果这个人是恶毒的、无能的,那么就会给所有股东带来无尽的灾难。

4.方便融资

投资人跟公司谈投资时,除关注公司的产品、团队、技术、财务等数据外,还会关注公司的股权架构是否合理。如果投资人看到公司的股权架构较差,那么他们是不会投资的。正如投资圈著名的投资人徐小平所说的:“团队和股权架构是创业的基础。”所以,在创业前期设计出合理的股权架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公司需要设计股权架构的原因,接下来就需要了解一下股权架构的设计原则。关于股权架构的设计原则问题,其实就是股权分配的原则问题,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原则,如图2-3所示。

图2-3

总之,这已经不再是通过亲情或模糊的人际关系等方式来处理股权问题的时代了,更多理性的创业者对利益的分配更倾向于通过事先约定来完成。所以,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开始有了设计股权架构的意识,从而让我们的财富合作更加理性、规则化。

2.2.3 提前拟定合伙人退出机制

2014年4月8日,卖肉夹馍的西少爷正式开业,仅当天中午就卖出1200个肉夹馍,几乎脱销。开业一周,就有投资机构给出4000万元的估值,一度引起多个业界投资人的关注。但谁也没想到,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因为创始人之间的股权之争,红极一时的西少爷就被毁掉了。

据说,一开始西少爷创始人孟兵、宋鑫、罗高景的股权比例分别是40%、30%、30%。其中,罗高景负责店面运营,宋鑫负责产品研发、生产和后厨供应链管理,孟兵则负责对外宣传及以CEO的身份去见投资人。

后来,西少爷又引入了新的合伙人,但由于彼此之间的价值观不同,其他合伙人决定以27万元人民币加2%的股份买回宋鑫手中30%的股份。在有人给出西少爷4000万元估值的情况下,这对宋鑫来说肯定是无法接受的。

股份的事情僵持不下,宋鑫又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微信要求“你走吧”。最终,宋鑫在2014年6月中旬离开西少爷,并于2014年7月注册北京林之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孟兵也在差不多同一时间注册了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西少爷的是是非非,宋鑫表示:“至今西少爷没有向众筹者出示过完整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厘清公司财务状况;相反,总是以‘财务正在核算’为借口拖延众筹者想要拿回投资的要求。不仅如此,至今公司两次众筹均未做股权变更。”

而孟兵却声称,西少爷一直属于公司化运营,财务公开透明。他们针对有人想要拿回投资的情况,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为了打消小股东的疑虑,对其做出了两项承诺:第一,公司决定向希望退股的股东提供退股溢价(第一批按照投资款200%退还,第二批按照投资款150%退还);第二,在任何股权投资行为中,股东的退出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才可执行(按照《公司法》及投资协议中的约定)。所以,在本次事件中,退股的事情事实上并不合理合法。

对此,孟兵说:“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没有办法这样随便退出的,需要经过协议。”他还表示:“提出这样一个窗口,是对大家的安慰和安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而第74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因此,西少爷的情况该如何适用,还需要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事实上,每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特别弱,一旦出现大的波动,很容易导致公司倒闭。因此,关于合伙人退出时机的选择虽然无法控制,却一定要遵守。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在公司创业前半年退出并撤出资金,是公司倒闭的直接原因。所以,公司可以允许合伙人退出,但资金却不能完全撤出。一旦资金全部撤出,剩余合伙人的现金流压力就会急剧增加。因此,对于合伙人撤出的资金必须约定一定比例,比如撤出资金比例不能超过50%等。而留下的资金可以通过商业贷款或股份的形式做出具体处理。

而对于合伙人的退出,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则需要提前约定好退出机制,以免因合伙人的股权问题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

对股权退出机制做好提前设定,约定好合伙人在什么阶段退出公司后,需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因为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长期、持续地服务于公司才赚取的,所以当有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对方所持有的股权同样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这样不仅对那些继续在公司做事的合伙人更加公平,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合伙人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执行,退出时公司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3.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让退出的合伙人不得不遵守相关条例。

要想完善创业公司的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还需要做到以下两点,如图2-4所示。

图2-4

另外,有创业者疑惑:“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

事实上,通常工商局都会要求公司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并且,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要发生冲突。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则以股东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