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装饰图案的概念

雷圭元先生认为,从字面上解释,图案有视觉形象的设计方案之意。顾名思义,“图案”中的“图”指图形、形象等可视因素;“案”指想法(创意)、办法、方案、组织结构及其逻辑关系。两者是图案的基本辩证统一因素,即图案是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所形成的某种图形和图像。

就此而言,图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为达到特定的装饰目的而做出的案头方案,它涵盖了建筑装饰纹样设计、工艺品设计等类,类似于今天所说的艺术设计。庞薰先生认为:“图案,就是设计一切器物的造型和一切器物的装饰方案。”诸葛铠先生也将图案当作设计的同义语;狭义的图案仅指平面的装饰性纹样。图1-40中的清代素三彩陶瓷纹样,鲜明地体现了图案是为了适合器物的造型而做的设计方案,从平面与立体两个方面来看,图案和器物都结合得相当完美。

在这里,“图”与“案”既是相互矛盾的关系,也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即“图”要适应“案”,又在制约“案”;“案”既要与“图”相呼应,又要成为“图”的变化依据。于是图案的创造就出现了两种路向:从“图”中来找出“案”,如图案教学中的写生变化课程就是强调这一路向的练习;依据“案”来变化“图”,这在适合纹样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但在具体的图案创作中,两种路向是相互交替运用的,可先找出并依据图的特点来拟出某种与之相适应的案,继而依据案的特征来变化图,再依据变化了的图来调整案,如此往复,直至图案完成。在这一过程中,统摄此两者的则是“创意”。创意就是图案所要达到的效果,所以,图案的创造包含了意、图、案三者的相互联系。

图1-40 素三彩瓷盘(清代)

图1-41 装饰画 王瑞

图1-42 织物图案

图1-43 云南扎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