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公关主体
根据城乡公共关系与城乡公关礼仪的定义,按照属性和层次来划分,城乡公关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城乡基层自治组织
根据地域和社会管理规划,基层自治组织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城市基层的社区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有时简称“居委会”,其他同义的称呼还有“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内地城市或行政建制镇下设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属准行政区划性质。通常为非农业人口集聚区域。
第二类是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常为农业人口集聚的农村区域。
第三类是行政镇建制下的混合型自治组织。20世纪80年代中期“撤区并乡镇”以前,行政镇基本建制以居民委员会为主,而且管理对象基本为非农业人口;“撤区并乡镇”以后,行政镇通常同时下设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而且多以行政村为主;另外,居民委员会管理对象也包括农业人口,但以非农业人口为主。正是由于自治范围和自治对象的差异和交错格局,导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各自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并不能决然地分开,而应该综合在一起考虑。并且,由于面对的环境和需要处理的问题、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行政镇建制下的基层自治组织中,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城乡公关活动主体的地位和身份也就更加重要和突出。
2.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下属或权属组织和机构
按照自治组织性质的两分法,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下属或权属组织和机构。主要包括: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单独成立的家属委员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家属聚居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代表参加);有些地方还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社会单位负责人代表组成)、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议事组织,由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等组成)等等。
另一类为农村自治组织的下属或权属组织和机构。主要有:村民小组(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立,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会议(村庄权力机构,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
3.自治组织中的正式人员
按照机构设置的时限及组织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常设自治组织和下属、权属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居民和村民小组长,家庭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的成员等等。这些人员一般有固定的职位和身份,并有固定的工资报酬。
另一类是常设组织的负责人和非常设组织中在常设职位负责的人员。主要是指: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席、副主席或主要负责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等等。这些成员一般没有固定的职位和身份,只是临时性或义务性地承担一些职责和工作,一般也不享有固定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