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时代属性

到201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走过40年发展历程,中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15位跃升至第2位,实现了经济腾飞,创造了中国经济奇迹。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正走在正确的道路上。”2015年10月21日,习近平在伦敦金融城市政厅发表题为《共倡开放包容 共促和平发展》的重要演讲。这条正确的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而我国之所以能够坚定地走在这条道路上,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便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其中,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时代属性,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根据新的时代属性来界定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分配制度(1949~1977年)

在这一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从剥削发展为吃“大锅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1952年,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被提出,我国全面展开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个体小农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个体手工业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资本主义工商业先发展为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然后国家通过对合营企业清产核资、定股定息,最终将公私合营企业发展为国有企业。至此,单一的(或纯粹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大地上正式建立起来。与此同时,随着剥削阶级的消亡,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逐渐成为主流。当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之际,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也最终主导了这一阶段的分配制度。

(二)转轨经济时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分配制度(1978~2001年)

在这一阶段,我党做出了“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指出:“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科学判断,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恢复性发展,分配领域的“大锅饭”被打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得到确立。

改革开放最终将中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带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起点,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终点,从那时起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一时期可以被界定为转轨经济时代。之所以可以这样界定,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涉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问题,即在未来15年内,如果WTO其他成员国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应对补贴和倾销诉讼时可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否则只能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成本。从2004年新西兰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开始到2016年底,全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有81个。事实上,无论其他成员国是否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并以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姿态加入WTO已经成为事实,否则是不可能跨过WTO门槛的,因此,有充分的理由将加入WTO作为我国转轨经济时代终结的标志。尽管当时距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有一段距离,但在WTO规则的约束下,我国各项市场化改革得到了加速深化,从这个角度判断,加入WTO也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标志。

从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看,在转轨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强制性的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被逐渐认可并获得恢复性发展;一方面打破了分配领域的“大锅饭”,使按劳分配成为基本原则,也使其他多种分配方式逐渐被认可。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按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的顺序分类分步进行确定的。早在党的十一大便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全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个体经济宪法地位。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从而明确了外资经济的地位。党的十三大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首次明确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赋予私营经济宪法地位。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格局在我国初步形成。

自党的十四大报告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提法后,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四个“坚持和完善”,其中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放在首位,同时阐明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也就是说,它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属性。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被写入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至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被正式确立。

转轨时代的分配制度也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一系列制度变迁,并且从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开始,就有明确的有关分配的条款。只是在各部宪法中均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定位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表述依次为:“国家实行 ‘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1975年和1978年宪法),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82年宪法)。党的十三大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下,把按劳分配重新定位为分配方式,并对分配原则做出重大调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并开始强调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十四大重申了这一分配原则,且在分配效率和公平方面的要求更为明朗:“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十五大一方面从制度的层面重新定位分配,一方面将其他分配方式的地位从“补充”重新界定为“并存”,具体表述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在增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同时,增加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条款。至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被正式确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2002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涵不断丰富,时代属性不断增强。

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关键。政府需要创造良好的环境,让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让每个市场主体都能获得最好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发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为此,政府需要提供制度保障,首先就是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做文章。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阐释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即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一方面扩展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一方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坚持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了基本方向。方向明确后,基本经济制度的时代属性便加速展现出来。

首先,从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着手。党的十七大在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十八大具体化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概括为“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提出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两个都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在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两个不可侵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强调“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的基础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轨迹侧重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造制度条件,实际上是从制度上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因为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存在路径依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仍遇到很多隐性壁垒,需要从制度上打破这些“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市场经济地位,让其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这正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其次,从实现形式入手。在转轨经济时代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对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和横向经济联合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作用予以肯定;十四大报告中提出“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并提出积极试点股份制;十五大报告明确“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对股份制的界定从十三大“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转变为“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同时指出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则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一是明确了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是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探讨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而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深化,一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均可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二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可以交叉持股,三是通过允许员工持股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分配制度不断被深化。十六大深化了按要素分配的认识并将其明确为分配原则:“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同时深化了对分配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分别依靠市场和政府手段调节。十七大则将按要素分配上升为分配制度,对分配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深化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出提高“两个比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认可并鼓励财产性收入。十八大将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进一步扩大:“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出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和再分配调节机制。

党的十九大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需要赋予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新的时代属性。在新时代,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致力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的基本国情和最大的实际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也是十九大报告所做出的重大判断。因此,在新时代,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需要在坚持的基础上发展,这是改革开放40年后首要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这是由经济基础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