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江流域传统贸易规则与商业文化研究
- 徐晓光
- 3368字
- 2020-08-29 01:20:46
一 湘黔边贸易与“低潮银”
吴苏民、杨有赓等认为:“上千外省木商群体,为追逐最高利润,竞相造假,滥制充铅低潮银,使上河山客木商、林农及伐运农民工,蒙受惨重损失,遂有当地少数民族之商民诉求政府严加禁绝之事。”这种看法没有从西南地区整体的大商贸环境理解这个问题。
实际上,在清代湘黔边区清水江—沅江流域水上贸易已相当发达,此地河网密集,汇入沅江的还有舞水、渠水、巫水等多条支流,形成连通云贵和广西、湖南西部进入长江流域的重要通商要道。洪江古商城位于沅江、巫水汇合处,借此地利,历经长期商贸文化沉淀,成为东部地区通往大西南的咽喉要地。据《洪江市志》记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洪江有人口20余万人,商店1300余家,商人1.3万人。经营桐油的油号有十六七家,年销售“洪油”20余万担(1000多万公斤),价值百余万两。该地区另有木行13家,最旺盛时期年销售木材达60余万两码(100多万立方米),价值700万银元,这充分显示出了洪江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的地位。拿大宗的商品——木材来说,当时在西南地区,云南、广西、湖南、四川都有木材的经营。仅沅江流域木材生产运输也有很多渠道。在湘黔边界,杉木分为苗木、州木、广木、溪木四大类。“苗木”产于黔东南锦屏、剑河、天柱、黎平四县,质量最佳,以锦屏的茅坪为最大集中点,沿清水江下沅江。“州木”产于黔东南洪州、湖南靖州、通道及其毗邻的黔湘边陲,质量略逊于苗木,以靖州为产地集中点,沿渠水河汇入沅江。“广木”产于湖南会同县西部及与天柱接壤的广坪,堪与“州木”媲美,沿渠水河入沅江。以上三地杉木通称“大河木”,均为上品,故民间历来便有“一苗、二州、三广坪”之排名。“溪木”又称“小河木”,产于湖南城步、绥宁等地,由巫水沿岸流入洪江。总之,湘西、黔北、黔东南等地木材在洪江总汇,再经沅江到洞庭湖转运全国各地。该地区木材和桐油贸易兴盛,洪江因此成为当时西南地区商业贸易的中心。早年贵州、云南等地的烟火(鸦片)、桐油、茶油、做颜料用的五倍子及水银、朱砂、白蜡等矿产,在当地由人肩挑背扛、驴马驮运或用木排、小船(苗船)运至洪江,于洪江进行改装、加工,换成大船(商船)走沅江、出洞庭、入长江、进东海,将货物送到长沙、汉口、广州、上海、南京等城市,贸易遍及苏、浙、皖、赣等省,同时又将长江沿岸及沿海各地的丝绸、纱、布、瓷、糖、盐、海味等运回洪江,再在洪江改装,或换成小船运进贵州;或改行陆路,由镖局组织脚力、马帮,肩挑、背扛、车推,送至湘、黔、桂、鄂、渝、滇、蜀等边远山区。
在这种贸易兴盛的环境下,一些不法商人便打起了坏主意,甚至制造或使用冲铅堕铕的“低潮银”来获重利,西南地区居民和商贩不同程度受其所害。山客在诉词中称:“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生理银色,亏其大半,平轻少得十余金,遭害匪轻。”受害山客“欲指客名告究”, “三帮五勷,不下千人”,均用“低潮银”充抵。这些下河客商在东家借出足色实纹银作为资本,到德山(今湖南常德市德山河一带)、浦市、洪江、托口等地, “将银倾铸冲铅,堕铕低潮银色,至平九三四兑账”。可见嘉庆、道光年间在沅江沿岸商贸发达的地方,民间已经掌握私造灌铅银两技术,且成本也不高。清代湖南地方私造“低潮银”盛行,实际上“低潮银”由来已久。有这样一个案例:广东连阳瑶人到湖南境内贩猪,被支付“潮银”。康熙四十七年(1708)连山知县李来章在《连阳八排风土记》中记载,康熙四十三年(1704)八月初二日,李来章“奉宪檄禁用潮银”, “已出示城市乡村”,并亲自申谕进城买米路过的军寮、马箭瑶人,“‘潮银低伪’,最容易被误认,且不便于缴纳赋税”,妨碍国家课捐赋税制度的运行,要求军寮、马箭瑶人“自今以后,使用纹银”, “限二十日内尽行改倾”。该军寮、马箭瑶人,遂雇匠“回炉改倾”。“方销一锭,余五锭在案上,差役捉去”,报告知县“渠方出炉,某攫得之,火气尚热”。瑶人辩解:“向日售猪于湖南客人者,共八九锭,今怀中尚有二锭。”“验之,与所获五锭同底,已磨光,非新铸者。”银匠云:“一锭约九钱,尚存半锭。销过半锭,仅得银一钱。”可见,康熙年间湖南境内就使用了重量短少、掺铅的“潮银”。一锭库平银,应该一两,足十钱。湖南“低潮银”“约重九钱”,重量短少。另外,成色约略接近二成,掺铅甚多。半锭湖南“低潮银”,倾销之后得到一钱。一锭“低潮银”,含银二钱。这说明湖南市场交易中,“低潮银”常常坑害陌生人。
道光五年(1825)管辖洪江之署湖南直隶靖州会同县正堂就湘黔边界的贸易中心洪江市面上流行“潮银”发布告示:
道光五年署湖南直隶靖州会同县正堂加五级次尹为晓谕事:
照得洪市花号及一切店铺交易,向有成规。若银色低潮,公同看明补足,方称允协。据洪江远禀请出示。诚因近日民风浇薄,作伪潜生,每将低潮称为足色,希图行使,暗中射利,病我商民,殊堪痛恨,合行出示,晓谕严禁。为此仰洪市买卖人等知悉,尔等买卖以较准官称为率,其银两必须公平估计,照常行用。如有低潮,即行补足,不符向例;沿用不法之徒强行低潮,藉端滋扰,许该商具禀赴县,定即按情严治,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从这个告示看,在清代“低潮银”普遍存在。“低潮银”或称“低银”“潮银”,是指银块的“成色”低于一般市面上正常流通的银两,仅指成色低,不包含重量短少的情形。因为重量可以通过“戥子”称量。“成色”,也称“银色”“锃色”等。俗语说“金无足赤”,银亦同理,不存在含百分之百纯银的银两,总会在银块中混入铅、铜等其他金属,在银块熔铸中,加入少量的铅,会增加银子的硬度;制造工艺和炼银原材料不同,会导致银两的成色不一。当时人们习惯于通过眼睛观察、触摸、敲击和戳刮等方式去判断“成色”。以苗木的重要集散地之一的湖南常德府为例,其流通的主要银两有库平银、省平银和常德平银三种。库平银主要是官府用来计量税款和财政收支款项的银两,库平银一两约合37.24克,成色98.7%;省平银是省内商品交易用银,省平银一两约合35.7392克,成色95.96%;常德平银是常德本地所铸银两,用于常德城区商品交易,一两约合35.7392克,成色99.7%。同样是一两,库平银、省平银和常德平银三者的含银量有差异,其实际价值(购买力)也会不同。三者之间进行兑换,会存在找补情况,或称“扣色”。但是,如果木商携带以上三种银两到锦屏购木,不会被认为是“低潮银”。
湖南一带常使用一种“撇银”(“撇”可能是西南方言“不好”的意思),成分为“实止九八成色”,比徽州客商所用的白银尚低一分,木贩一般“坚不肯买”。“撇银”只能与纹银兼搭使用。日本学者相原佳之在认真研究乾隆年间《采运皇木案牍》后认为:“在三寨流通的白银是高纯度的纹银,在常德、托口可以使用低度的白银。乾隆年间采木委员及下游客商在三寨使用低度白银购买木材时,卖方以此为借口提高卖价,甚至不轻易出售木材。换句话说,如采木委员想要顺利地进行买卖的话,必须使用纹银。经采木委员向各主家说明实际情况后,各主家也允许委员部分使用低纯度白银,但不允许全部使用低纯度白银,必须与纹银兼用。徽州客商带来的白银成分足够,但采木委员等却不知情,到了三寨后才发现自带的白银成分不够。简言之,十八世纪后半的三寨多使用纹银……”
在清水江流域的土地交易与民间信贷中常使用的银平是“洪平”,“洪平”是洪江称银的秤,1斤只合库平的14两1钱。前文讲到,洪江是清水江流入沅江后的重要商埠,为清水江流域物资的集散地,历来与贵州苗侗地区经济有很深的联系,其市场交易标准也就成为该地区的主要标准。此外,清水江流域还有含铜量很高的“首饰银”,如《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七册编号1-3-2-038“姜恩科典田字”(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初八日)契尾批注“宝银两块,重八两五钱,日后恐有洋钱,每两以三分六申水。首饰银不行”,这个契约特别申明不能用首饰银赎回田产。
在清代实际交易中一般商人了解通用货币的基本知识,如遇“低潮银”, “公同看明补足,方称允协”, “买卖以较准官称为率,其银两必须公平估计,照常行用”就行了。但如果遇到“低潮银”,即行拿足色银两,既不符合以往惯例,在实际运作上也是不可能的。问题是“近日民风浇薄,作伪潜生”,每每将“低潮银”伪称为足色银,借此在贸易中流通,从中牟取暴利,“病我商民,殊堪痛恨”。有些商人或诓骗交易对方,硬说自己的银子足色;或有“不法之徒强行低潮”,胁迫交易,此类行为严重扰乱货币秩序,政府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