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哲学评论(第3辑)
- 陈新夏 杨生平主编 黄志军执行主编
- 10049字
- 2020-08-29 01:08:25
自我所有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柯亨与马克思在当代的相遇——评柯亨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
摘要: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中,柯亨认为,马克思平等理论是建立在两个错误前提之上的:一是实现平等条件的错误假设;二是理论前提下的错误设定,即将平等建立在自我所有权之上,犯了与自由主义一样的错误。在此基础上,柯亨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仅仅适用于出身肮脏的资本家,而不适用于出身干净的资本家;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也是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实际上,这些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对自我所有权的理解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基础的,这种具体的、历史的辩证分析与诺奇克、柯亨关于自我所有权的抽象理解存在本质区别。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全面分析了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过程,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本质,那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仅仅适用于出身肮脏的资本家而不适用于出身干净的资本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此外,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对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双重扬弃,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回归以自我所有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完全错误的。
关键词:自我所有;平等;所有权规律;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已凸显为当前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显学。如何理解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之间的关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这方面,柯亨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无疑具有重要的原创价值。厘清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澄清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本质区别,准确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且对于当前国内学界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柯亨对马克思平等理论的当代反思与重构
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柯亨(也译为科亨)早期主要专注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但在研究的过程中,逐渐转向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研究。《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就是他转向之后的一部重要著作。他之所以会关注这一问题,是因为要澄清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的根本区别,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切实捍卫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原则,并力图在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为社会主义平等寻求规范性基础。这种理论努力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在重构的过程中,他对马克思的平等理论也做出了新的反思和批判。柯亨指出,马克思的平等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错误前提之上的。
第一,关于实现平等条件的错误假设。柯亨指出,在马克思看来,实现真正的平等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无产阶级的先天革命性,他们可以不顾一切地起来革命;二是生产力的无限制发展,可以使人们摆脱匮乏状态,进入逍遥境界。柯亨认为,今天,这两个条件都已经被证伪了。他指出,马克思对工人阶级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多数、生产、剥削、贫穷、没有什么可失去以及革命”。然而,当代现实却表明,“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人都不具备”这些特征,马克思所设想的无产阶级在现实中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生产实践已充分证明,地球资源是有限的,所谓财富的无限丰富性,完全是马克思建立在“技术麻醉剂”之上的一种虚假幻象。马克思当年所假定的实现平等的两个条件,都已被当时实践证明是虚妄的,那么,以这两个条件为基础的平等理论自然就失去了它的现实生命力。
第二,柯亨指认马克思的平等理论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指出,所谓自我所有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身体、才能、劳动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的自我所有,它构成了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根本基础。在自我所有原则的主导下,任何人都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其他人,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马太效应。这表明,平等主义与自我所有权是完全不兼容的,要实现真正平等,就必须彻底否定自我所有权。也是在此基础上,柯亨反思了马克思的平等理论:①自我所有是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同基础。柯亨指出,作为自由主义的对手和批判者,马克思追求的是共产主义式的真正平等,因此,他必须坚决批判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他并没有真正完成这一任务,毋宁说,他与自由主义有着共同的理论前提,即都是建立在自我所有权之上的。换言之,马克思主义虽然猛烈地批判了自由主义,但这种批判是不坚决的、不彻底的,因为它们分享了共同的理论前提,或者说是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两种不同路径,在本质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殊途同归。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并没有真正切中后者的要害,而是在承认自我所有权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表面批判。②自我所有权是马克思资本主义剥削批判理论的基础。柯亨指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正的这一判断,是完全建立在自我所有原则之上的,“马克思主义有关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论断必须依靠这一命题:人都是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合法所有者。这一命题就是自我所有论,我认为它(与它类似的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关系在本质上是剥削关系的论断的基础。其中包含的基本观点是,人们在使用自己的能力方面应该自主。他不应该像奴隶一样在别人的指挥下使用自己的能力并让自己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被别人无偿拿走”。柯亨认为,马克思会做出这一判断,其根本依据就是工人的自我所有论,即工人应当是自己能力及其产品的所有者,只有由此出发,他才可以闭上眼睛、毫不顾忌地宣布一切资本主义剥削都是不公正的,至于是哪类资本家或哪类工人则是无关紧要的。对此,柯亨批判马克思完全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资本家:一是通过血腥的原始积累而形成的资本家,即出身肮脏的资本家;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而形成的资本家,即出身干净的资本家。对于前者,马克思的批判有其合理性,对于后者而言,却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后者所依靠的“既不是强力也不是欺骗,而是节俭或才能”,本身就是建立在自我所有权之上的。因此,那种基于自我所有原则对资本主义所展开的批判,是不适用于这类资本家的,在这里,马克思主义者搬起了石头,结果却砸了自己的脚,遭遇了滑铁卢,在自由主义面前显得不堪一击。③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也是建立在自我所有原则之上的。柯亨指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本身就是自我所有权的直接践行(按劳分配),而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表面上看是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实际上却完全相反,“因为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里,生产性资源是无偿地归一切人所有的,而个体仍然有效地拥有对于自身的所有权”,“共产主义的公民可以’随自己的心愿’,是其自身有力的主宰者”,是完全自主的自我所有者,这正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全部内涵。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要彻底否定自我所有权,而是力图通过“技术麻醉剂”(财富像泉涌一样喷发出来)使自我所有权成为次要因素,无须再发挥作用而已。“根据马克思,只要富裕还没有实现,那么取消自我所有原则就是不可能的。但是,一旦达到富裕状态,取消自我所有的可能性出现,采取这一步骤也就没有必要性了。富裕的美妙之处并不在于它使取消自我所有成为可能,而在于它使得这么做成为多余。”因此,在马克思的骨髓里,自我所有权仍被深深地保留了下来,而不是被彻底扬弃了。
也是在此基础上,柯亨指出,马克思的平等理论不仅存在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而且也遇到了不可克服的物质和资源限制,已经失去了既有的现实解释力。因此,如果还想维护社会主义事业和平等主义的话,就必须抛弃马克思的“技术麻醉剂”和物质财富上的乐观主义,从现实条件出发,重新修正马克思的平等理论。柯亨说,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在稀缺的条件下去寻求平等,因此,我们必须比过去更为清楚地了解,我们所要寻求的是什么,为什么我们的寻求是合理的,如何才能以制度的形式把它加以实施”。在阶级解体和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要实现真正平等,就必须彻底抛弃自我所有原则,从平等主义的高度和立场出发,公平地占有和分配一切资源,包括自我资源和其他资源。也是基于此,柯亨提出了自己的“优势可及平等”理论,完成了对马克思的平等理论和社会主义平等理论的当代重构。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理解自我所有权与平等的关系的?马克思真的像柯亨指责的那样,是基于自我所有权来论证平等的吗?在当前背景下,澄清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马克思是如何理解和看待自我所有权的?
首先,马克思认为,以自我所有和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是西欧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的历史前提。马克思指出,历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私有制:一种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前者是以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和劳动自我所有为基础的私有制,后者则是以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它“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以此来看,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生产形式在历史上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生产形式中,生产资料私有和自我所有构成了日耳曼式生产方式的主导原则(在亚细亚和古罗马式的生产方式中,这种所有权也存在,但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西欧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从这种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出来的。在《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和《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以血腥的原始积累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起源道路仅仅局限于西欧,绝不能将其夸大为资本主义起源的共同道路,更不能将其视为资本主义起源的唯一模式,否则,就完全扭曲了马克思的原意,米海洛夫斯基和弗兰克就是典型代表。
其次,作为一种法权形式,自我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但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而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导原则。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在以自我所有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但这绝不是说自我所有权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彻底消失了,而是以流通领域的法权形式被保留了下来,继续发挥作用,“这同一所有权,在产品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只能靠自己劳动致富的初期,是有效的;在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成为那些能不断地重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人的财产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是有效的”。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力的自我所有权。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卖确实是天赋人权的伊甸园,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主义):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货币所有者,他们都是各自商品的所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平等交换。以此来看,与奴隶、农奴不同,工人完全是自己劳动力的法权所有者;同时,在商品交换和流通领域,这种自我所有权仍然有效,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依然符合所有权规律。不过,马克思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的主导原则,因为在后者那里,所有权规律将会被一种新的规律所代替。
最后,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劳动的自我所有权是与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足以保证个人对劳动条件、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的最终所有,这是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自我所有已经沦为与生产资料所有相分离的所有权,只是一种活的可能性。为了生存,工人只能通过交换把自己的劳动力转让给资本家,即将劳动力的支配权转让给他人,进而实现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内在统一。“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以此来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变。因此,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的,绝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更不是在简单商品生产或商品流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权规律,而是以剥削和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所有权规律当成资本主义的主导原则,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私有制混淆了起来。
以此来看,柯亨的这一判断——自我所有权是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的共同基础——彻底抹杀了二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根本差异,是完全错误的。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澄清诺奇克、柯亨和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根本分歧。诺奇克认为,自我所有是绝对权利,以此来宣扬自由主义正义论;而柯亨则相反,他彻底否定自我所有权,宣扬平等主义正义论。与他们不同,马克思没有抽象地讨论自我所有权,而是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将自我所有还原到具体的语境之中,辩证地历史地分析自我所有权。他不像诺奇克那样抽象地承认自我所有的绝对权利,而是结合特定的社会形态,分析以自我所有为基础的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自我所有的相对合理性及其历史性,反对任何将自我所有权夸大为绝对权利的自由主义。此外,马克思也绝不像柯亨指责的那样,将自我所有权作为自己理论建构的基础。他对自我所有权的承认,只是在特定的语境中对自我所有权具体表现形态的一种辩证的历史的承认,与诺奇克的那种绝对承认存在天壤之别;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分析了自我所有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具体表现、演变过程及其发展趋势,与其说,马克思是以自我所有为基础来建构自己的平等理论的,倒不如说,马克思是要从根本上彻底超越自我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力图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因此,那种简单地将马克思对自我所有权的相对承认混同于自由主义的绝对承认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而那种将自我所有权视为马克思理论建构基础的看法,则是错上加错。
三 自我所有权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核心依据吗?
柯亨指出,当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正的时候,他的判定依据实际上是自我所有原则,并认为马克思的批判只适用于出身肮脏的资本家,而不适用于出身干净的资本家。如何看待这一观点呢?
在马克思看来,血腥的原始积累是资本形成的主要方式,但绝不是唯一方式;他并不否认有些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勤劳或节俭成为资本家,这也就是柯亨所说的出身干净的资本家。他们之所以“干净”,是因为他们最初的货币不是通过血腥的剥夺得来的,而是自己省吃俭用或勤劳的结果。但问题在于,即使有了这干净的“第一桶金”,就能使他们成为资本家吗?显然不能。此时他们最多只能算是货币所有者,还不能被称为资本家。他们若要完成从货币所有者到资本家的转变,就必须想方设法地使自己的货币成为资本,实现自我增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因此,澄清这种交换对劳动力所有者、货币所有者以及整个社会再生产分别意味着什么,就具有至关重要的实质意义。
首先,从劳动力所有者的角度看,这意味着劳动力支配权的转让。上文已经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自我所有权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的,货币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首先意味着劳动力支配权的转移,即通过交换,劳动力所有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转移到货币所有者手上。然而,一旦进入生产过程,这种所有权上的形式转让就会发生一种质变,转化为一种具有实质内容的真实异化:货币所有者不仅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而且也获得了对最终产品的支配权,即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
其次,从货币所有者来看,所有权规律依然成立,但占有规律也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对出身不好的资本家来说,他们的原始积累本身就是建立在剥夺他人基础上的,完全是血腥的、肮脏的、非正义的。但对于出身干净的资本家而言,他们最初的货币是自己勤劳和节俭的结果,他们的生产资料或者是自己积攒下来的,或者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同样,劳动力也是他们花自己的钱在市场上买到的,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货币,从劳动力所有者手上获得了劳动力支配权。这些似乎都符合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所有权规律,因此,货币所有者理所当然地拥有最终产品的所有权。如马克思所说:“可见,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这正是柯亨指责马克思,说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适用于这类资本家的重要原因。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柯亨的分析似乎很有道理,但令人遗憾的是,柯亨忽视了马克思接下来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是一种独特的商品,它不仅能够将货币所有者支付给它的价值生产出来,同时也会创造一个余额,即剩余价值。后者没花费货币所有者分文,却被他无偿地占有了,成为他的合法财产。这种无偿的占有关系,使最初与活劳动相对立的货币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由此可见,“使他得以成为资本家的,不是交换,而是这样一个过程:他在这个过程中不经过交换就得到了对象化的劳动时间,即价值。半个工作日没有花费资本分文;也就是说,资本没有付出任何等价物就得到一个价值”。正是由于这一过程,原来的劳动力出卖者被生产为雇佣工人;而货币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商品流通或所有权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而是被转化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这是比一切物质过程更为重要的结果。以此来看,即使是出身干净的货币所有者,妄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成为资本家,是完全不可能的;若要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要无偿霸占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干净的外表已经退去,肮脏的实质已显露无遗。因此,对于出身干净的货币所有者而言,他向资本家的最初转化,表面上是符合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所有权规律的,实质上却是他对别人无酬劳动的占有过程,与前者相比,后者才是最关键的、最本质的。
最后,从再生产过程来看,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和剥削本质得到了充分彰显。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不仅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更是用剩余价值再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因此,如果说就单次生产而言,这种占有规律还是以隐性的方式存在的;那么,一旦从再生产过程入手,所有隐藏的本质就会充分地显现出来。在马克思看来,再生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简单再生产,二是扩大再生产。所谓简单再生产是指资本家把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在原有的规模上进行再生产。从表面上看,这种再生产似乎是资本家不断将自己的货币投入生产过程以养活工人和他自己,似乎是资本家的自力更生。对此,马克思说这只是一个假象。虽然在开始时,表现为资本家把自己的资本投入流通,但随着再生产过程的继续,每次生产的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并用于个人消费。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的原初价值额早就被他消费掉了,而存留下来的只是工人创造出来的无酬劳动。“因此,撇开一切积累不说,生产过程的单纯连续或者说简单再生产,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以后,必然会使任何资本都转化为积累的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即使资本在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是资本使用者本人挣得的财产,它迟早也要成为不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价值,成为无酬的他人劳动在货币形式或其他形式上的化身。”第一种只是起点的东西,后来通过过程的单纯连续,即通过简单再生产,就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结果而不断地再生产出来,最终演变为用无酬的剩余价值来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第二种是扩大再生产,即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重新投入生产。马克思把从最初生产过程产生的剩余价值,称为剩余资本Ⅰ,把由剩余资本Ⅰ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称为剩余资本Ⅱ。就前者而言,它的前提表现为货币所有者用自己的货币在市场上购买原料、工具,并与工人进行交换,这些最初投入流通的货币都是货币所有者自己的;然而,对于剩余资本Ⅱ而言,它的前提一开始就是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表明,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最终都会演化为用剩余价值再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这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必然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不论是出身肮脏的资本家还是出身干净的资本家,只要他想成为资本家,就必须要无偿霸占他人的剩余劳动,否则,他就不可能成为资本家。从这个角度而言,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内生于资本之中的:不论何种资本,只有通过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它才能实现自我增殖。就此而言,当柯亨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只适用于出身肮脏的资本主义而不适用于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时,显然是错误的。第二,马克思的批判支点是自我所有原则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在马克思看来,自我所有权绝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马克思从来不会抽象地讨论自我所有权,而是结合特定的历史语境,分析自我所有权的具体形式。这种自我所有在奴隶制、农奴制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但只是到了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才获得充分发展(日耳曼式的生产方式)。在这里,自我所有与生产资料所有具有同一性;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自我所有则转化为法权意义上的劳动力所有。这是自我所有权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具体表现和特定内涵,绝不能将其从历史的语境中剥离出来,抽象地将其放大为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的普遍原则,更不能用“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所有者”这种空洞的教条,来诠释不同社会形态中自我所有权的特定内涵。就此而言,虽然柯亨与诺奇克在立场上是对立的,但他们对自我所有权的理解是一样的,都陷入非历史主义的窠臼之中。如果按照柯亨的逻辑,也可以说原始社会是非正义的,因为在那里,每个人都服从于共同体,根本不是所谓的自我所有者,显然,这一逻辑是极其荒谬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不是单纯基于人性的道德—伦理批判,更不是以抽象的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外在批判,而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内在的历史批判,柯亨显然没有看到这一点。第三,柯亨将出身干净的资本生产过程界定为符合商品所有权规律的过程,完全忽视了所有权规律向占有规律的转化,更没有厘清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的本质,犯了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一样的错误。
四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回归自我所有权吗?
柯亨说,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也是以自我所有原则为基础的,进而将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重建自我所有权。真的是这样的吗?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厘清马克思提出这一命题的历史语境。这一命题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原始积累”章提出来的,不过,德文版和法文版的表述略有区别。在此,我们引用法文版来回应柯亨的批判。马克思说:“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占有,是这种仅仅作为独立的个体劳动的必然结果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当然,作为个人劳动的目的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必然有更长的时间、更多的努力和痛苦。”
以此来看,第一,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或“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绝不是要重新回到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更不是要回到以自我所有为基础的小生产时代。如果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则是否定之否定,是对这两种私有制的全面扬弃,这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和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幼稚的复古主义。
第二,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公有制,即“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绝不能将这里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个人私有制”。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准确地阐述了这段话的真实含义: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在一切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消费品的所有制。显然柯亨没有理解这段话的真实内涵。
第三,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的表现形式是否一样?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第3卷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社会主义阶段,人们所能达到的最大自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利用规律,从事物质生产,“但是,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里,劳动仍是一种谋生活动,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采用按劳分配原则,它在本质上并没有真正扬弃自我所有权,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即它仍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法权”。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到了这时,劳动将从物质生产中解放出来,从手段上升为目的本身;届时,人们才能真正超越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按照个体的社会化差异“不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真正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才是马克思所说的平等主义。而柯亨的平等主义显然只不过是一种伦理式的平均主义,或者说至多是西方福利国家的另类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