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度现状及有效性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Z].1989-12-26.但此项规定过于笼统含糊,在现实中所起作用并不令人满意。另外,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的一些处罚措施,但基本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对于个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没有给出具体处罚。

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治理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缴纳排污费的,按其规定执行;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后,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责任、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Z].1994-12-8.

图2 黄浦江“死猪”事件应急处置过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Z].2008-9-19.

2009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该协议要求:①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相对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分批制定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项目名录,分别经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②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在长三角地区逐步推进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大力推行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在太湖流域先行开展COD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培育成熟有序的交易市场。2009年,两省一市分别选择一个县(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③健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跨界水、大气、核辐射等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联合开展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实行监测仪器、应急车辆等环境应急设施紧急共享,提高区域环境应急水平。江苏环保.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 [EB/OL]. http://www.jshb.gov.cn/jshbw/qkxx/jshj/200901/200909/t20090901110955.html, 2009-2-9.

本协议的适用时间是2009~2010年,仅为一年。可以将之看为一个试点工作,但更重要的是,共建绿色长三角的过程中,仅靠一纸协议并不够,关键是统筹落实,要求各地在环保方面通盘考虑,保持一致步伐,才能推动污染联防联控向深层次开展,真正建立区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曹刚.漂浮死猪事件引关注 专家:加强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EB/OL]. http://www.huaxia.com/xw/rmdjwz/2013/03/3248706.html, 2013-3-14.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Z]. http://www.moh.gov.cn/mohzcfgs/pfg/200804/18306.shtml, 2003-5-9.

上海市有《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应急联动机构、工作机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工作机构包括市卫生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中国安全生产网.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EB/OL]. http://www.aqsc.cn/101813/101944/102477/100055.html, 2008-9-12.

浙江省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②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发布制度;④突发事件的级次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⑤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资源储备与调度;⑥突发事件应急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⑦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措施;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⑨其他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事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的通知 [Z].20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