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综合理论研究

2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弱势群体

2.1 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界定

社会转型实际上是指近代以来起源于欧洲并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扩展的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变迁。“社会转型”是英文“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词的解释,是对生物学“Transformation”概念的转用。在生物学中,“转型”是指生物物种间的变异。西方社会学家借用这个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和性变,说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西方较早使用“社会转型”一词的是社会学者D.哈利生。台湾社会学家蔡明哲在其《社会发展理论——人性与乡村发展取向》一书中,把“Social Transformation”直接译为“社会转型”,并认为“发展就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社会的一种社会转型与成长过程”蔡明哲:《社会发展理论——人性与乡村发展取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7,第66页。思想。

中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学研究就使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转型社会”“社会转型”等概念来概括中国内地社会的巨大变化。自1992年,李培林在《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一文中探讨“社会转型”的有关理论问题之后,学术界对此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十种:第一种观点是李培林提出的“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也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还是一种数量关系的分析框架”。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3~5页。第二种观点是由陆学艺、景天魁提出。他们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第23页。第三种观点是由郑杭生、李强等提出。他们认为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是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几乎是同义的。郑杭生、李强等:《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过程,二是指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三是指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发展过程。刘祖云:《社会转型:一种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第五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但对其含义的理解又不完全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广义的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转变,这是一种质的变化;狭义的社会转型是指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下,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甚至较为剧烈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涉及社会形态的变化,只是一种量变。陈国庆:《中国近代社会转型刍议》,《华夏文化》2001年第2期。第六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即包括经济增长在内的人民生活、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健、社会秩序等方面在内的社会全面发展。第七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即意味着经济结构的转换,也意味着其他社会结构层面的转换,因此是一种全面的结构性过渡。第八种观点认为应把社会转型提升到哲学层面来思考,即认为社会转型是代表着历史发展趋势的实践主体自觉地推进社会变革的历史创造性活动。第九种观点认为从广义文化学的角度看,社会转型就是文化转型。所谓文化转型,是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整体性变革。第十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意味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样化,社会由此成为一个万象的图景。

在以上十种观点中,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简明、确切,但还需要加以补充。因为现在社会已经开始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因此应该把中国社会转型表述为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2.2 社会转型研究的理论维度

“社会转型”概念已成为我国社会学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理论支点,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入地研究中国的社会转型有助于社会学的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而且这种研究关注的重点应是中国“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转变”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以便实际地为中国现代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十几年来我国的社会学者以自己独特的学科视角对社会转型理论进行了阐释,对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动力、运行机制、政策等问题进行了可贵探索,特别是围绕中国“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转变”,做了大量理论与经验研究,并在社会分层、城乡发展、社区建设、生活方式、贫富差距、单位制与身份制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面对全球化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趋势,这些对中国“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转变”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第23页。的研究又需要在“历史的大尺度”上确定方位和坐标,回答中国社会从哪里“转型”到哪里,这种转型有哪些内在规定性的问题,从而为社会转型的研究提供基本路向,否则就会雾失楼台,月迷津渡。但目前我国对社会转型的研究理论框架、时间界定和特点上有了一些质疑。

首先,关于社会转型的理论框架。以郑杭生教授为代表的我国社会学家们对“社会转型”概念的阐释仍然是“农业—工业”的“二分范式”转型论,但是,在当今世界,席卷全球的信息化、知识化浪潮作为不同于工业化的新型生产力结构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全球发展的动力系统,它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结构和要素发生了从物质型向信息、智能型即以知识为基础的发展的根本转变。它不仅推动着发达国家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形态的过渡,而且也使作为后现代化国家的我国的现代化社会变迁具有了不同于传统工业化社会变迁的新的性质与特点。在当今全球化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现代化不仅要实现工业化,也要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这是不同于传统现代化的新型现代化。这种新型现代化的独特之处在于,如果说发达国家的工业化、信息化是历时态的两个过程,体现为两次社会转型的话,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即将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也将经历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转型,体现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知识社会“三分范式”的“双重社会转型”,模式变项上发生了很大改变,体现为时空的高度压缩。在发展动力上,我国的现代化作为带动性的、先导性的力量无疑是信息化、知识化、网络化。我们必须明确的概念是,按着“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到21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之时,绝不是简单地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化,而是同时也实现信息化、知识化,不是简单地成为一个工业国,而是处于知识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

其次,关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时间界定,即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说是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正式开始的,其中1840~1949年为第一阶段,1949~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始于五四运动。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是从匮乏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化,这种社会转型开始于新中国成立。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

再次,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转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社会生产力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在社会经济关系、经济形态、经济体制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三是在上层建筑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四是在思想文化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反映自然半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

最后,关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高度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二是高度的自觉性和计划性;三是高度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四是全方位的大开放性和赶超跳跃性。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转换(即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的转换)和新旧体制转轨(即从传统的产品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同时并存,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特点。有的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有三大矛盾:一是世界潮流与中国特色之间的矛盾;二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三是调控主体之间的矛盾。矛盾解决了,就说明社会转型成功了。

总之,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现代化,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以知识为基础的发展轨道。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实践面前,二分范式的“社会转型”理论表述已经容纳不下中国现代化的发展空间了,是这种社会转型理论的终结和解构与再建构的时候了,新的社会转型论的重要内涵应是三分范式的,容纳工业化、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社会双重转型论”。确立这样一种新的范式的转型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社会运动状态,正在我国发生的社会转型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转变,它包括的独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社会转型最为基础的内容,也是社会转型时期其他内容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简单的、进化度极为低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与之不同,工业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现代化大工业的主要含义是:一是机器以及其他先进生产工具(如计算机)的操作代替了人工劳动;二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三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也将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从以传统的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现代的第一、第三产业为主的方向演变;四是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推动工业社会快速前进的底部基础和强大动力。在这一体制下,他要求社会中的各个经济组织都要参与市场交换,在市场中实现价值,获得利润。

第二,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化,实际上主要是指城市化。“城市化是指变农村人口为城镇人口、变农业人口为非农业人口,由分散的乡村居住地向城市或集镇集中,以及随之而来的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也是经济结构转换的重要阶段。”它通过原有城市的扩大、非城市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转化以及新建城市这三种途径来实现。这一过程的结果是城市数目增加,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扩大。国际上通常以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作为衡量城市化的水准。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程度的如何标志着该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的程度如何。一般来说,达50%的城市化水平是进入现代社会的最低标准。作为一种历史趋势,城市化进程是由工业化直接启动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显现出快速推进的发展势头,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重点、小城镇为网络的城市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这不仅表现为城市的加速拓展和向乡村的广泛辐射,更重要的是促进乡村自身城镇化步伐,改变农民消费结构,打破了过去的超稳定结构,实现了由贫困型向温饱型的转变。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交流,对城乡关系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三,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是以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为主的社会流动加速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转变。当今时代,各民族都进入了普遍交往的行列,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物质、技术、资金、信息等在全国范围内快捷传递和交流。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使整个中国成了“中国村”,现在的中国是开放的中国。这样一个开放型的中国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封闭状态,冲开了封闭割据和闭关锁国的局面,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走向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因而,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开放、从民族走向全国是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第四,社会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如此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在其他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是很少见的。中国目前的社会结构转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直接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这是确定无疑的。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促成各种新要素的产生和导入。在体制要求方面,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所有制结构,改革了原有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体制,使生产管理体制、流通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价格体制、分配体制、外贸体制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规范要素方面,初步建立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规范体系。这特别是指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的扩大使资源的流动性显著增加,以职业分化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分化成为必然趋势,并随之产生各种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新的规范体系已不再是以管严管死为内在要求,而是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为前提。在技术要素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引进各种先进技术两万多项。在社会变迁中,技术是一切新要素中的主导要素。因为技术的发明创造所改变的,并不仅仅是生产能力,它会使人们的整个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变化。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从另一面来看,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旧的传统体制已被打破,社会现实在一些深层次上发生变化,过去的某些社会整合方式已不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新的社会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社会体制、秩序规范和机制的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会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得异常激烈。另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从根本上说也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在这种调整过程中,多数人从改革中受益,但也有一部分人会暂时失去一些利益,放权分权过程会使一些组织和个人失去原有的权力;在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由于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会使另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地位下移。加之在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而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都会使利益差距拉大的同时伴随各种利益摩擦和冲突。与此同时,在结构转型时期,各种结构性要素都处于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流动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城乡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经济层面与社会层面之间、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之间,都会出现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

第五,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启动。在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政府和市场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推动力量,但是这两种力量的巧妙结合,的确是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范例。我们在前面已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直接动因,由于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也可以说它是最根本的动因。从政府的作用来看,经济体制改革是由党和政府发动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轨道上来,并随之公布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78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制定了一整套的改革方案,改革开放始终表现为一个倡导、宣传、试点、推广的过程。从市场作用来看,由于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直接表现为市场作用的扩大。在调节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方面,市场已逐步成为主要的力量,而且市场已不是作为个别、单一的因素介入经济社会生活,而是逐步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消费品、中间产品和基础产品方面建立的商品市场以及资金、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建立的生产要素市场,已经使市场的作用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一旦导入,市场体系的建立,就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从而使社会结构转型成为一种不可逆趋势。

2.3 社会转型论

社会转型论是一种正确处理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关系的新型现代化理论。它不像20世纪60年代旧的现代化理论那样把传统和现代这两者简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事实上,传统和现代这两者除了有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一面,还有相互依存、相互吸收的一面。作为一种新型现代化理论的社会转型论,就是沿着这种思路提出来的。就中国社会来说,尽管传统因素实际上还在起着主导作用,但是现代因素也显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早就不是那种典型的传统社会了,我们把它叫做“传统型社会”,而不是简单地说是“传统社会”;而且,分别来看,纯粹传统的东西也很难找到,总是多多少少、程度不同地带有些现代特点,可以说你中我有,我中有你;同时,传统因素不仅可以转化为现代因素,而且如果方针和做法正确,还可以成为促进现代化的深层因素,例如对东方集体主义的重塑和开发,就可以成为这样的深层因素。即使将来现代因素实际上起主导作用了,传统因素也仍然会以不同的方式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存在,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那时,也不可能是纯粹的现代社会。所以,我们并不把传统看做包袱,而是看做一种可利用的资源,要坚持“开发传统,服务现代”。总之,我们所提倡的社会转型论是一种主张传统和现代既对立又统一的新型现代化理论。

用这种观点来看中国社会转型,就能知道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就社会整体来说,它是一个从传统因素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转变为现代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既有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如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同质性很强的社会向异质性日益加强的社会转变,又有现代向传统的转变,如一些地方婚丧嫁娶从现代退回到传统;既有传统向传统的转变,如重男轻女的复苏、以换汤不换药形式出现的家长制度等,又有现代向现代的转变,如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一种效率不高的现代经济向效率较高的市场经济转变等。这些复杂、交叉的进程在当代中国社会各地都在运行着,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显著特点之一。

2.4 社会转型度和社会转型势

当代社会科学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将能够量化的对象尽量量化。郑杭生教授也曾经指出:“对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社会、社区的从传统到现代过渡的社会转型研究,总是围绕两个基本方面即社会转型度和社会转型势展开的。离开这两个方面的任何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都无以立足”。郑杭生:《中国社会大转型》,《中国软科学》1994年第1期。因此,我们提出社会转型度和社会转型势的概念就是试图把社会转型能够量化的部分用社会指标表示出来。

2.4.1 社会转型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更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社会转型度,是现代社会学研究者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从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新的阶段并具有了以往不曾具有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具体说明中国社会在这一新阶段的特点,经过理论抽象,郑杭生教授提出了“社会转型度”这一概念,来衡量中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社会转型度作为一级概念,可具体区分为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和向度五个次级概念。当前中国社会的特点及其问题,正十分集中地从这五个方面表现出来。所以,我们把这一新概念叫做把握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特点的一种视角。

社会转型速度是衡量中国社会转型整体快慢的概念,具体表现在许多相应的特征上,如工业化速度、城市化速度、社会结构的变迁速度等。从总体上说,中国社会转型是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正式开始的,到目前为止,这一转型过程已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840~1949年为慢速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49~1978年为中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

社会转型广度主要衡量社会转型所涉及的社会领域的范围,它包括不同的社会部门(思想、经济、政治日常生活等)、不同地区(东、西、南、北、中)、不同群体(包括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所引起的利益群体分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百万富翁、领导层、中层群体、底层群体或者是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它们都是社会转型的阵地,转型广度也反映社会转型的初始化程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或社区社会转型在哪几个领域出现了,其广度也就延及哪里。

社会转型深度主要衡量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价值体系、社会生活领域纵深发展的程度,以及社会转型在社会结构各层间梯次推进的程度,深度既是社会整体转型的深入,也是有广度的深入。

社会转型难度则是对转型的促进因素与阻碍因素的衡量,社会承受能力的强弱的衡量。任何社会转型的深入程度,都是这两类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承受能力强弱转化的产物。不同的传统、文化背景、转型的条件和力量都影响转型主体的促进或阻碍因素的消长,因而也影响转型难度的大小。

社会转型向度指的是对现代化模式或道路的选择,正确的向度即符合转型主体的实际情况的道路的选择,反映出社会转型的成功率的大小,因而也是对社会转型度的衡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2.4.2 社会转型势

“社会转型势”这个新概念是对社会转型度的更进一步的研究。转型度反映的是社会转型的整体情况,转型势则是探测成为这一状况的原因。转型度反映的是社会各方面转型的程度,是相对外在的,转型势指的是转型的能力,是相对内在的。转型势是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社会或社区转型能力、转型态势、转型趋势不平衡的概念工具。

根据社会转型势的不同,可以把中国社会划分为优势、中势、弱势三级不同的转型地区,即东部沿海地区是转型强势地区,中部地区是转型中势地区,西部地区则是转型弱势地区。当然,转型强势地区,确切地说,是强势因素占优势的地区,但并非一切都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势因素和中势因素;同样,转型弱势地区,也并非一切都弱,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强势因素和中势因素,而转型中势地区也有自己的强势因素和弱势因素。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或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各个地区不断地改善、增强和提升自己的强势因素,不断缩小、减弱和清除弱势因素的过程。同样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转型也是如何将弱势转化为强势、潜在的强势转化为现实的强势的探索和摸索过程。为此,国家很重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西部社会转型的“硬”环境建设,但是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集中聚居区,地缘政治和人文环境具有特殊性,因此,为了促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转型,一个“软”环境的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

2.5 转型中的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格局的变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转型的标志是:中国社会正在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同质社会向异质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全方位的开放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是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就是一个结构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人们一般认为,就影响中国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而言,存在着两只手:一只是有形的手——国家干预,一只是无形的手——市场调节。实际上,由于中国社会目前正处在结构转型时期,并且中国经济处于含义更加广泛的非平衡状态,因而对中国来说,还存在着第三只手,即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就是社会结构转型。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结构转型作为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将以它特有的方式规定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源配置的方向,这种力量用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都是无法概括的。在一般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力量只是一种潜在的推动力,而在新旧两种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这种力量的作用日趋明显。

随着社会结构转型步伐的加速,社会分层和利益格局的变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

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速,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分化也越来越深化。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历史变迁。第一次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当1956年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原来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这一时期的特点:一是变迁的动力,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二是政治因素成为社会分层的主导因素;三是制度因素中的身份制、户籍制、单位制对社会成员的分层影响很大;四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基本上处于停滞和不变的状态。

第二次大变迁发生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三十多年来,尽管行政、权利的因素仍然十分重要,但经济因素的分量越来越重,这一变化显然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确立紧密相关。不断扩大和深入的改革开放,其中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所有制结构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改革、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调整等,使社会成员的流动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和增加,它为人们变换角色、改变身份提供了切实可能。今天,原有的阶级阶层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分化,表现为:农民的比例明显下降,内部分化迅速;工人阶级队伍明显壮大,不少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为代表,恢复和产生了一些新阶层和群体;边缘群体大量出现。不同地域之间的频繁流动,使现阶段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仍处在不稳定状态,这种流动性、不稳定性和界限的模糊,在体制转轨时期,显然是一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大阶级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但每一个阶级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各个群体内部出现层化现象、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增强。例如,工人群体分化为体力劳动工人、办公室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和体育卫生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农民群体内部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2)新的社会阶层出现,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3)以发展生产力为共同任务,形成了三个大的利益群体。根据人们在发展生产力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所取得的收益不同,我们可以把全社会的人员分为三大利益群体:一是普通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作为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而发挥作用的,他们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利润。这个利益群体又可分为四个较小的群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他们的人数占整个社会的大多数,是全社会最大的利益群体。我们把他们统称为一个利益群体,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基本是相同的,都是普通劳动者。他们取得收入的途径基本相同,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报酬。所以,他们都十分关心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关心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二是经营管理者群体。他们也主要依靠自己所付出的劳动而取得收入或报酬,但他们在社会分工中处于领导和指挥的地位,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经营和管理,他们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完全相同的劳动者。这主要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干部,承担着对社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另一部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部,承担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三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指除劳动力以外的非国有的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他们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东和董事会的董事、私营企业主、股息、红息、利息受益者、港澳台投资者、专利、技术、信息的拥有者等。他们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和经营领域,以获得利润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一个全社会范围的新的利益群体。

这些年的社会发展尽管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形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从最基础阶层层面或者说是从民众层面上来看,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本身的存在,就意味在社会当中存在拥有不平等财富和权利的群体。在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过程中,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问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可分为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两种。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以及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指困难企业的贫困职工、低保户群体,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居无定所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本项目主要以社会性弱势群体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2.6 弱势群体及其成因

1.弱势群体的含义

经过前面的论述,引申出来的概念和结论是: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大国,整体来说,还是贫困或比较贫困、相对贫困的。我们的社会结构,逐步分层,出现了多种阶层,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有多有少,甚至有或没有;进而表现在收入分配上,也是有多有少,并且差距在不断扩大。于是,人以类分:有富有穷;更深刻地评估:有强有弱。也就是说,两极分化,在一头出现富人即强者的同时,另一头出现穷人即弱者。弱者成群,成为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总称,不仅对立于强者,并区别于中间群体。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或Disadvantaged Groups),又称脆弱群体、底层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近几十年的事。它是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

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的社会生活,是否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不同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并形成了一致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显而易见,国际社会是根据弱势群体在社会中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来定义弱势群体的。

在我国,2002年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或是恢复)弱势群体字样,是我国社会学和经济学界研究收入差距、贫困、社会保障等问题时提出来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心工作,经济利益分配的差别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心和关注的焦点,加之受“左倾”思潮的影响,人们不敢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不平等和“弱势群体”。因此,政治权力分配、社会权力分配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在长时间内未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的物质需求也随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满足,但是政治权力分配、社会权力分配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特别是贫富差距凸显,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从研究我国当代社会分层问题开始,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和研究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的概念也逐渐被政府所关注和接受。但是,对究竟什么是弱势群体这一问题,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弱势群体问题,形成了对弱势群体概念的多种看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六种观点。

(1)地位论。是一种根据弱势群体的地位、境遇以及与其他群体相对比来定义的观点。刘书林在《注重做好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文中指出:“‘弱势’并不是指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有什么低下或缺陷,而是指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的人们”。刘书林:《注重做好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前线》2001年第5期。李志勇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文中指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李志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7期。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张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王恩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的杨团、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杨波等都持此观点。

(2)构成论。是一种根据弱势群体的种类来描述的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所的何平持此观点。2002年“两会”期间,何平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种人:一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二是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三是进城的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

(3)能力论。是一种根据弱势群体的社会生存能力来定义的观点。邓伟志在《“弱势群体”备受关注》一文中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的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它包括残疾人、下岗失业人群、城镇贫困人群、部分老龄人口、少数遭受灾祸的人群”。邓伟志:《“弱势群体”备受关注》,《南风窗》2002年第8期。

(4)特征论。是一种根据弱势群体具有的多种特征来定义的观点。陈成文在《社会弱者论》一书中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陈成文把弱势群体分成三类,即生理性社会弱者、自然性社会弱者和社会性社会弱者。其中,生理性社会弱者由残疾人、老年人和处境困难的儿童三个具体社会群体构成,自然性社会弱者由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灾民两个具体社会群体构成,社会性弱者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贫困生、城市农民工和库区移民四个具体社会群体构成。

(5)成因论。是一种根据弱势群体的形成成因来定义的观点。孙潮提出:“弱势群体是由生理的、阶段性的、阶层性的因素而导致的社会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等于抹杀吗》,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20224/class_014800006/hwz6070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30日。他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阶段性弱势群体和阶层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残疾人、老年人等;阶段性弱势群体是指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等;阶层性弱势群体指在市场化过程中处于边缘化的人群,如农民工等。

(6)层次论。郑杭生等把社会脆弱群体分为初级脆弱群体和次级脆弱群体两个层次。初级脆弱群体是指由于基本生活需要未能得到满足而形成的社会生活有困难者。它包括无依无靠的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因遭受自然灾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个人和家庭、无固定职业或失业造成的生活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的个人和家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的个人和家庭。和贫困线一样,初级脆弱群体也可以设立一个量化标准,当然这一标准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正。次级脆弱群体是指在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障碍或社会原因的影响造成心理的受挫感和剥夺感,因而难以适应社会甚至采取越轨行为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上述六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定义和分析,对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直接的线索。但是,研究和界定弱势群体的时候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弱势群体作为社会转型和社会分层的直接后果,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它之外存在非弱势群体,所以,从地位、境遇方面定义比较妥当。第二,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仅仅从经济上讨论不完整。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受教育少、能力差等是弱势群体的特征。但弱势群体之所以“弱”,主要是他们在发展机会上的劣势。第三,弱势群体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第四,不能完全套用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国情、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所以,社会问题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具有中国特色。另外,分析社会问题的理论基础与西方发达国家也不同,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

鉴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换句话说,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遇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我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以及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指困难企业的贫困职工、贫困家庭、居无定所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目前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弱势群体是城镇下岗失业的贫困职工、贫困农民工、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本项目主要以社会性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

2.弱势群体的特征

从生活状态来看,弱势群体是贫困化的群体,换句话说,弱势群体就是个人及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的群体。其收入分配不多,处于社会平均线或分组中的低级、最低级。于是,一般只能维持基本生存和生活。他们生活质量不高,生活方式简单,谈不上发展和享受。生活中的高档品与他们无缘。在某种情况下,还会陷入缺食少衣、饿寒交迫。当然,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世界各国对弱势群体的界定是不同的,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弱势群体包含的范围也不相同,因此生活水平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这个动态指标的群体都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生存状态在生活数量上表现为贫困,在生活质量上表现为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不高。一方面,他们缺乏人力资本的积累,或者失去年龄优势,在求职过程中缺乏竞争力,并时常受到歧视。对于包括管理(权力)、经济(财富)、文化(知识)三大类的社会资源,他们或者与之无关,或者相关甚少。他们唯一所有的,主要是作为一种劳动力,并且主要是体力,脑力和智力也不多。套用旧话,基本上是无产者、无权者和无智者。

从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和社会地位的排斥性。

第一,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如: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下岗失业、身体残疾、年老退休,等等,都会造成经济上的低收入。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

第二,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生活上的贫困性也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第三,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显然,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或者很难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制定更加公正的社会政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各个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在职业技能方面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年龄缺乏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也使其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目前的处境。这些都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而“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及社会排斥感。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第五,社会排斥性。社会排斥是政治学的一个术语,指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与别人分享的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层面上对弱势贫困人口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排斥。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现在,越来越多研究弱势群体的学者使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来描述、解释弱势群体问题。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被排斥在主流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活动之外,那么,即便拥有足够的收入、足够的能力,他依然可能很脆弱。社会排斥对弱势群体的影响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政治上和社会上的。按照“排斥性质”可以把社会排斥分为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等。其中经济排斥是指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秩序阻碍某种人和某个群体参与政治活动。政治排斥指一些个人和群体被禁止或无力加入政治组织,参与政治活动,对政府工作没有发言权,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从而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社会排斥指弱势群体无法通过社会网络获得利益和争取利益的机会。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仍普遍存在。例如,造成城乡长期分割的户籍制度,而且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农牧民进入城市正规劳动市场、兴办企业等受到诸多限制,即使异地户口的大学生也难以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为所谓“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往往无资格参加社会保险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无法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福利,其子女也不能获得同等的教育机会。另外,年龄、性别、族别的歧视或排斥也比比皆是,许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明文规定仅录用男性,而不用女性;仅录用什么民族,而不录用什么民族等。

综合国内外研究来看,社会排斥是一种社会事实和社会问题,也是一种使人边缘化的机制与过程。社会排斥的对象可能是某个人、群体,也可能是某个地区,可能存在于一国一个地区之内,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人们可以从个人、群体、机构、地区、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等多个角度来分析和理解社会排斥。因此,本项目把社会排斥定义为: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市场、社会组织或社会利益集团等施动者的作用下,个人、群体等手动者不能公平地享受应该而且能够享受到的公民权益与国民待遇,导致他们能力削弱与机会丧失,进而处于边缘化困境的一种社会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利润及效率原则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农村的排斥。

改革开放以后,受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以及投资政策的影响,所有发展要素都出现东移现象。民族地区、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的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不是被融合进市场经济,而是被排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好处之外。

第一,国家政策地域差异如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信贷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市场因素将民族地区、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排斥在经济现代化进程之外,是民族地区贫困尤其是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地区差异问题,从“一五”到“四五”的4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建设投资重点倾向于中西部,中西部民族地区在全国经济总量中的份额有了大幅度增长。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基本向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扩散,这极大地缓解了民族地区农村的贫困。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沿海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家投资重点转移到东部沿海,并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使得东部沿海迅速发展起来。随着5个经济特区的成立、沿海14个城市的开放和东部13个保税区的先后设立,国家从各个方面给予其大量的优惠政策。仅出口创收留成比例,经济特区为100%,广东、福建为30%,少数民族地区为50%,其他地区只有20%。本来东部富裕地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动落后地区的发展,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衷。但是,由于国家政策过分向东部倾斜,使得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能源、矿产等资源开发滞后,而地方政府又把关注重心投向中心城市。在资本追逐利润等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形成了一股东部对内地、城市对农村的资金、人才以及资源等的强大的拉力和推力,出现了从人才、资金到资源等各种要素的“南飞”与“东南飞”的现象。于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一改20世纪80年代的运动方向,贫困地区的各种资源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双重作用下,几乎全部向回报率高的东部地区、城市和社会的中心富裕地带积聚,形成了越是发达地区,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越多,越富裕;越是不发达地区,发展的机会越少,越贫穷。既而出现一种事与愿违的“马太效应”。这种资源的重新积聚进一步抽空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基础,把农村排斥在社会发展的成果之外。

第二,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在民族地区农村的缺失,是造成民族地区贫困尤其是农村贫困的体制性根源之一。

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一系列政策优先发展城市,通过再分配和社会福利等为城市居民提供养老、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保障与服务,却忽视农村的具体制度如户籍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工用工制度、住宅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建设,把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牧民因为户籍原因排斥在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之外。总的来说,在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居民享有公费医疗,农民看病自己掏腰包;市民有单位养老,农民靠自己及子女养老;市民享受劳动保护制度,农民毫无任何劳动保护可言。城市居民享受“生老病死”全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对完善的公共设施与社会服务,农村居民只能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力更生。1978年后,随着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一方面,城市职工原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工资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给予城市的补贴增多。农村居民来自国家和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56%和-1.13%,但却要缴纳比其所获得的财务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城市家庭可以获得为数颇多的各类财务补贴,成为净补贴受益者,农民在没有弄清楚“社会公平”为何物时就已沦为中国社会最贫穷的纳税人。农民只能尽纳税的义务,无缘享受社会福利的好处,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是城市人的权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加上国家扶贫工程的实施,农村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贫困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却依然是福利制度的“体制外”人。

社会福利制度具有防止非贫困的社会成员沦为贫困阶层及帮助贫困者摆脱生活困境的双重功能。可是,中国的户籍制度保护了市民对城市既得利益和城市文明的垄断,剥夺了农民分享现代工业文明、城市文明和国家福利待遇的权利,使农民被排斥在社会福利制度之外。这是造成农民贫困和无力摆脱贫困的体制性根源之一。

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在民族地区农村的缺失加剧了农村贫困。对于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要么向所有人一视同仁地免费提供,要么一视同仁地按使用情况收取费用。在农牧区,农牧民在为国家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享受不到宪法赋予的接受国家帮助、救济等基本生存权利,各种本该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的教育、医疗与道路交通、通信等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资金,却只能依靠来源于农民自己的“三提五统”;在城市,这些都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牧民和市民同是国家公民,市民却不负担一分钱。市民一方面享受国家斥巨资给予补贴的福利性住宅,另一方面,国家投资建设了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广泛的社会公共服务,供城市居民享用。在城市发展有需要时,要求农村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农村发展能力不足时就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农村资源分配;当城市遇到困难时,又极力想方设法将困难转移到农村,增加农民负担。城市只要一出现问题,就出现了百姓所说的“中央立了军令状、省长负责米袋子、市长负责菜篮子”,国家立即采取措施对城市进行保护,却没有谁来负责农牧民的钱袋子。农牧民被排斥在享用“非排他性”公共产品、设施与服务(教育、医疗、住宅、水电、通信)的机会之外,影响了农牧区的发展。

农民作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体制外”人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严重到令老百姓在疾病威胁来临应该马上进行治疗的时候,却陷入“是治疗受穷而让家人受累,还是拖着不治,听天由命”这样一种容易而又异常艰难的选择当中。原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全可以办到的”一番公开表示,让中国老百姓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政府的英明与爱民的拳拳之心。更可喜的是,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把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在内的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中。

(2)从社会排斥的政治维度看,农牧民应有的话语权丧失与公民权利实现不足。

第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牧民就被排斥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之外。《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这些权利,只有城市居民、国企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能享受。

第二,在国家政治架构中,农民缺少利益代表,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在政治上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行政上是被管束、被管理者,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分配结果而不能参与和影响分配决策的弱势和失语的地位,被排斥在《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之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方面,农民受到与城市不同的限制。1982年、1986年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种政治架构在历年的人大代表构成情况中能清楚地被反映出来。我国农村人口是城市人口的两倍多,参加最高权力机构决策的代表人数却只是城市人口比例的1/8。1995年再次修订的《选举法》十六条作了如下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虽然农民代表名额比过去增加了一倍,但仍低于城市代表。

(3)从社会排斥的教育维度看,教育落后导致农村贫困的“生产与再生产”。

经验事实及研究表明,知识的缺乏或不足能引发贫困。教育是提高人们学习和理解知识与信息能力的关键。对于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来说,教育是他们在社会结构中上升的唯一正当、合法的阶梯。而在知识成为财富的今天,农村越来越多的收入微薄者正是缺乏获取知识、吸收知识和交流知识的能力所致。农村孩子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孩子或因高额的学习费用无法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或因不合理的高校招生限制而与大学无缘;另一方面,高昂的高等教育收费使得考上了大学的孩子家庭陷入选择性的贫困当中,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村孩子的排斥。这种排斥阻碍了农村居民自身素质和知识能力的提高,导致了农村贫困的“生产与再生产”。具体表现在如下。

第一,义务教育的巨大差异和社会排斥导致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普遍偏低。城乡教育阶段的巨大差异和农村所受到的排斥,导致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城市中小学的教育设施,由政府公共财政拨款建设,城镇居民应该缴纳的所谓教育集资款,实际上全部由国家代交了,并且,城市教育不具备社会意义上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城市中小学对农民子女是关了门的;在农村,农民自己承受迅速上涨的教育费用,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农村中小学要乡村筹集资金建设。具体来说,乡镇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78%,县财政承担9%,自治区财政承担11%,中央财政仅承担2%。实际上,乡镇财政负担的部分是农民自己承担的税负和高昂的学杂费。有学者提出,如果按照农村办教育的方式——中小学教育经费绝大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如果没有政府的巨额补贴,城镇中小学的学杂费就会远远高于现有的水平。”教育费用之高把农村大多数孩子排斥在基础教育之外。农村青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所受的社会排斥,造成了他们与城市同龄人在发展机会起点方面的不平等。

第二,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和社会排斥导致城乡人力资本存量的迥异。

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方面,由于高校招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会排斥的功能,农村居民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了城乡人力资本存量迥异。几乎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地区考生的录取分数线都高于城市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同样分数的情况下,大城市考生可能进名牌大学,而农村考生可能被排斥在大学门外。高昂的高等教育收费,令为数不少的农民陷入选择性的贫困当中。

教育历来就是促进社会阶层间合理流动的进阶,有助于增促社会进步与社会公平。而今我国改革后的教育却演变成了收费的竞争。作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倡导者之一,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1979年曾经指出,经济发展取决于人的质量,而非资源的贫瘠或资本存量的多寡。人们发展能力中至关重要的能力是知识能力。而我国农村居民历来在教育方面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导致了他们知识能力的欠缺,这是他们收入贫困的深层次原因和根源所在。而作为社会问题的发现者与研究者,作为理论和社会舆论的先导者和社会政策的建议者与倡导者,一些学者在贫困研究中,一味地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原因归咎于自然条件与历史因素,有意无意地忽视社会制度与政策因素,而对城市贫困的归因过于强调社会制度与政策等因素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社会的认识与政府的政策走向。这种归因的偏差,本身是对农村与农民的另类社会排斥,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旧思维的惯性在作怪。这是一种值得引起注意并加以克服的现象。

综上所述,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和社会地位上的排斥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或者很难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必然提出了政府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3.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最关键时刻,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这场转型就其深度和广度而言,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是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就是一个结构分化与整合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已经逐步脱离国家而形成,社会结构由总体社会向分化性社会改变,社会组织也由过去的行政性垂直组织结构向契约性横向组织转变,整个社会由一种总体性生存模式向独立生存模式转变,全国一盘棋的区域格局打破了,地方社会开始成为利益主体。社会结构的转型带来的还有社会规范与社会角色的改变,道德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开放性和社会设置的转化。

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是一个僵硬的体系,以行政为主导,国家与个人是权利依附关系,整个社会强调统一与均等,是一个高度的同质性社会,个人、组织和地方的积极性均因僵硬的社会结构而受到压制,整个社会缺乏活力。这样的社会结构是不鼓励多样化、多元化的,因而其结构缺乏弹性。

社会转型期,由于没有确立稳固的规范与角色体系,人们独立创造的机会越来越多,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社会自主性也越来越强,结构呈现弹性,容纳能力上升,人口、教育、健康、家庭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分析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应该坚持辩证分析法。一方面,如果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多年持续稳定的增长,如果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在大多数人的温饱尚未解决、社会阶层分化不明显的年代,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关注弱势群体。另一方面,目前弱势群体问题变得异常突出,从某方面说明了改革的艰难。可以说,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我国改革过程中一些矛盾的集中显现。

4.新疆弱势群体产生的社会原因

新疆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常会产生三个效应:一是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效应。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原则选择市场竞争主体。选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成为既得利益者和富裕者,一部分人成为竞争的失败者和贫困者。二是追求效率产生的正负“双重效应”。正效应是为追求效益和效率,一些国有企业改革分配体制,打破平均主义,消除大锅饭,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保持了社会和企业的活力;负效应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一部分人因为生理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沦为弱势群体。三是产生结构的调整效应。在效率差的企业工作的职工,在产生结构调整过程中被抛向社会,失去生活保障而成为弱势群体。

20世纪50~60年代,新疆建成了相对完整的计划经济体系,这个体系的特点是所有的经济因素和生产活动都置于中央集权的计划控制下。对劳动力配置也同样实行严格的计划安排,个人无法选择。在城市,所有居民都被安排到各个单位上班,领取维持基本生活的低工资,但“生老病死有依靠”。在农村,所有农民都被组织到人民公社中,按劳动出勤记工分来进行分配。当城镇中劳动力过剩时,国家将一部分人“下放”农村,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和“文革”时期新疆先后向农村地区下放了4000万“职工”和“知青”。虽然计划经济在我国工业化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最主要的缺陷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生产率低下。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新疆逐步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初实行大包干,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乡镇企业的发展使许多农民参加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80年代中期开始了农民进城打工、经商热潮,140多万农民参与到新疆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来。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工常常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低下,生存条件恶劣,成为新疆特殊的弱势群体。

随着新疆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对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利益集团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严重冲击着习惯于计划体制的劳动者。技术落后、经营不善的企业在竞争中破产倒闭;传统产业部门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相对萎缩,一些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率,使大批隐性失业者从企业中分流;技术进步使一些年高不懂市场规律的农民卖不出自己的产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一些城镇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中出现了大量贫困人员。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贫困人口构成我国城市中弱势群体的主体。

少数民族社会弱势群体是因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社会保障滞后、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配置方向改变所引起的东西部经济差距扩大而被边缘化的群体。

探讨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与生成机制必须从对弱势群体实质的探讨入手。弱势群体的实质就在于其政治与经济的特殊同构性,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弱势群体体现一种社会关系,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分配关系状况。“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和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社群,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这种分配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弱势性,在社会权力关系层面,居最弱级;二是贫困性,在资源分配关系层面,居最末环节,亦即资源所能达到的最大距离处。②弱势性的根本在于政治权力的缺乏,贫困化的根本就是经济资源的缺乏。因此,对弱势群体现象的分析便进入政治与经济的本质层面。值得一提的是,弱势群体会因政治与经济的相关性而形成自我复制,即因弱势而贫困,又因贫困加重其弱势,以至于互为因果。在此,不难发现政治与经济的某种同构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始终与经济处于同构中并在社会变迁中共同进退。一切社会形态的存在与稳定都是由政治与经济的同构所决定的,而一切社会结构的转型都是对政治与经济同构的解构、异构并进而达到一种新的同构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分配来进行的——政治与经济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这是我们理解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根本实质。在理论界看来,在复杂无比的社会变迁与转型过程中,实际存在着简单清晰的脉络,即政治与经济在社会人群中以怎样的方式结合及其变化的趋势是什么。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在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即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变迁。在此过程中,经过“体制分化”“结构断裂”和“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再生产”,政治与经济从不同构到不合理同构再到自我复制,这就是弱势群体的生成机制。

值得注意的、也是本项目组由此出发的前提就是: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变是通过稳健的渐进式改革来实现的。渐进式改革从根本上避免了苏联改革的不幸结局,苏联采用“休克疗法”,强行向市场经济过渡及社会结构转型,结果导致国内各种危机加剧和社会动乱的到来,并由此引发东欧剧变。与“休克疗法”相异,“稳健的渐进式”改革有两个基本点:一是经济体制改革采取逐步展开与深入的方式,即由农村到城市,由非公有制到公有制;二是先经济体制改革然后政治体制改革。充分了解这两点对于我们分析弱势群体的根源与生成机制非常重要。渐进式改革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就一帆风顺和没有痛苦,恰恰相反,随着改革和社会转型向纵深方向延伸,再加上各种历史积淀问题的逐渐浮现,社会矛盾与危机日益显现并尖锐化。从客观上看来,弱势群体问题集中反映了这些矛盾与危机,也可以说弱势群体是这些矛盾与危机的必然产物。

(1)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角度来考察,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社会结构转型进程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对滞后,成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结构性因素。

从历史地理原因看,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又有漫长的边境线,因此,改革开放伊始,中央和当地政府便把稳定边疆、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东部沿海地区则充分利用其有利的社会环境和优惠政策,先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而少数民族地区则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劣势,即是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形成规模的主要原因。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科学技术和经济上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是不平衡和无序的过程,它为某些地方和群体提供了优势,促进了这些优势结构上的巩固和它们的率先起跑。与此同时也使某些地方和群体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Joseph Rothschild, Ethnopolitics: A Concepetuial Framework, Colo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1, p.4.这一经验也不幸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得到了验证。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总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行。当改革开放将中国的经济迅速推向全球化的时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中国萌生和建立。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益经济,要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于是,在中国既有的经济格局中,东南沿海地区优越的地域和人文环境首先获得市场的青睐。中国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由此迅速发展起来。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做出了示范,也带动了全国的发展。然而,这种发展的步幅是不一样的,其基本格局就是由东向西、发展状态由高向低,逐次形成落差。其中,少数民族聚居区成为这个梯状结构的最低点。

新疆少数民族弱势群体,主要集中居住在交通不便、春旱缺水、风沙严重、自然条件恶劣、少数民族聚居的南疆四地州(即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为重点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干旱荒漠贫困区和北疆天山、阿尔泰山为重点的高寒农牧贫困区两大片。

新中国成立初期,这里(主要指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已是我国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比重最多的地区。为此,党和政府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极大的物质帮助和政策支持。20世纪50年代,国家将大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安排在了少数民族地区,随后六七十年代的“三线”建设,大量的厂矿企业西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所以,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虽然经济基础薄弱,但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速度上的差距并不明显,甚至由于国家政策的优惠,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上还较之中东部地区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大批的汉族干部、技术人员和知识青年能够来到少数民族地区,为其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国家经济发展梯次战略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上的弱点和滞后凸显出来。这种梯次发展战略,把强势地区和弱势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更加明显化并加速了大量弱势群体的产生。

(2)弱势群体是体制分化的直接产物。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转型始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中国社会的结构分化,其中深刻影响了结构分化的基本方式就是体制分化。所谓体制分化是指中国社会由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分化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新体制。体制分化的意义在于,不同的所有制身份意味着不同的社会运作方式。其直接结果就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社会新旧体制并存局面的出现,正是这一局面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深远的影响:政治与经济不同构。

①体制分化结果之一是,导致单位内权力主体的分化。单位,自然是旧体制下中国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也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组织。中国城市社会中的单位组织,其实质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组织化形式和工具,它将政权的权力和财产的权力结合起来,依靠国家在行政权力和财产权力上的垄断地位,使得个人服从和依赖于它。单位组织将国家命令性权力和交换性权力集于一身,即使在经济逐步转型的过程中,单位组织仍然可以主要依靠自己在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地位,通过交换性权力对人形成一种支配性关系。个人利益或需要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单位组织。单位可以看做是政治与经济同构的基本形式。然而,我们只能称为准同构。因为,一方面,单位内部实际上是由干部与群众组成的二元结构,内在地包含对两种权力的亲疏度的差异:干部乃实际控制与支配权力者,群众乃不实际控制与支配权力者;而另一方面,单位内权力主体二元结构尚未产生分化。这是因为在旧体制下,国家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再分配体制,单位的存在是一个相对封闭系统,同时,人们只能依靠唯一的制度化方式获取资源。

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单位的自身封闭与单一并从而走向开放,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和集体单位不再是唯一的资源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提供了可选择的替代性资源。换言之,产生了不按照制度规范要求而是按市场方式去获取资源的非制度化方式。经济体制改革对单位内部成员产生了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效果,一项关于单位成员的满意度与相对剥夺感的研究表明,单位存在内在的分化趋势:单位有权势的人既能安于制度化方式分配资源,又可很快转向非制度化方式获取资源且交易成本极低;而那些无权势之人非常依赖单位却又只能支配极少资源,他们渴望以非制度化方式获取资源却交易成本极高。那些相对剥夺感高、满意度低的人一般是那些政治身份比较低的人。由于这些单位成员在任何组织中都很难获得较高的权力地位和较多的单位资源,寻求资源替代的可能性对他们来说也同样较低,因而他们只能依赖自己的单位。如果他们离开自己的所在单位则有可能丧失更多的既得利益。所以,随着体制改革深入及单位运行机制的改革,他们无一例外的是因减员增效或改制导致下岗失业,而一旦失去原有单位则面对无可奈何的局面,几乎可以说是一无所有。而与此同时,在单位里相对剥夺感低、满意度高的人一般是那些政治身份高的人。由于其直接支配资源,无一例外地成为两栖人:既是体制内的人,能安于旧体制,也是体制外的人,能转向新体制,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权贵。一方面,作为公有资产实际支配者,控制单位内大部分资源;另一方面,手中权力可借市场形成巨额租金。

②体制分化结果之二是,导致体制内外的分化。所谓体制内外即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别。在改革开放之初,改革催生了一大批原先的政治边缘群体成为新经济生活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而与此同时,一部分人被束缚于旧体制的温柔陷阱之中,被剥夺了先机,而当将他们赖以依靠的旧体制破解时,由于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新的体制还未能建立,结果便失去了旧体制下的所有资源。这种体制内、外之别根本体现在分配体制上,就是制度化分配即按劳分配与非制度化分配即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分化。我国分配制度的主体是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现实经济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却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并没有体现在对财富主体的按劳分配上,“分配向非劳动要素倾斜”,一些财富经由要素分配到极少数人手中。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有人认为是最能体现起点平等的存量改革,其实也不尽然),也依然没能使广大农民由政治同盟者成为新经济生活的当然主体。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所奉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改革正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分治的基础之上的。当改革进入全方位铺开与实质性深化的阶段后,广大农民似乎成了体制外的存在,承担了与旧体制内的工人同样的命运。上述分析表明:在中国社会改革中,作为国家政权阶级基础的工人与农民并未成为在新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阶层,政治与经济出现了错位与不同构,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3)国家资源配置方向的改变和国家的区域发展政策偏好,使得少数民族地区陷入“发展困境”和“类发展困境”,并导致弱势群体的产生。

“发展困境”是指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正好相反的趋势。第一种情况是发展结果与发展目标完全相反,即很想发展,但就是发展不起来或很难发展起来。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面临诸多社会问题,如贫困蔓延、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生态环境破坏、失业率高、犯罪率高、社会动荡不安、缺乏社会安全感、物价居高不下、民生问题突出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很难吸引国内外投资。第二种情况是发展结果与发展目标部分相反,即虽然发展起来了,但不少方面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正好相反。这是属于总体发展顺境中的“发展困境”,也可以称为“类发展困境”。我国总体来说属于“类发展困境”情况,因为我国确实发展起来了,发展的速度还很快,总体上处于发展顺境,但是,我们也出现了许多发展中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生态环境的恶化,民族地区民生问题的突出,产业结构调整的困境,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都在程度不同地扩大等。这种“类发展困境”与国家资源配置方向有直接的关系。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资源配置的方向,总的说来是有利于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和弱势部门的;到20世纪90年代则是相反的趋势,实际上倾向于、有利于强势地区、强势群体和强势部门。资源配置方向的改变,可以说是造成我国社会许多“类发展困境”现象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今天,在税制上调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之处,尽可能达到上下平衡、强弱平衡,真正发挥政府作为社会公平维护者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国家虽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但就目前而言,主要是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如果自然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有效的经济优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不会有全面的发展。当地的弱势群体情况也不会相应地缓解。另外,少数民族地区并不全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更何况大部分自然资源本质上有限且是不可再生的。单就某一具体的地区而言,资源开发的直接结果可能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与城市的发展,而当地农村的弱势群体却不会自然而然地减少或消除。

(4)社会结构断裂。

所谓社会结构断裂,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由于社会资源的过于集中,同一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之间彼此失去互动,缺少联系。“在同一社会中,有几大板块(利益集团和阶层)并存,彼此之间不仅缺乏有机联系,又不能互换、交易妥协”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第23页。;二是由于自身的资源劣势,社会的某一部分已无法融入主流社会结构,处于社会结构的边缘,并逐渐成为社会结构中的被淘汰者。

体制分化导致社会分化,社会分化又因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造成结构断裂。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结构性存在,“在社会结构层面上,这种现象是以结构断裂的方式出现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政治与经济在社会人群中以怎样的方式结合以及变化趋势如何,亦即政治与经济如何同构。由于社会转型的过程是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创建运作、分化重组来进行并以此为内容的,因此,政治与经济的同构关系便由社会资源分化组合状况来体现和说明。反过来说,社会资源的分化组合状况无不体现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同构关系。按彼得·布劳的结构主义理论,社会结构是用类别参数(类似经济资源)与等级参数(类似政治资源)纵横坐标来描述的。垂直与水平参数间纵横交叉、相互合并从而使社会结构的类型复杂多样。它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这种结构要素(参数)处于不断分化之中,并形成新的社会要素。分化包括异质性增加和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变化。二是分化又给社会交往设置障碍,各种分化越大,这些障碍就会越广泛地阻碍社会交往,因此,客观上也就越需要整合。整合则是增强社会各部分之间的流动性。而社会结构断裂便是因结构整合不力,要素分化过快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张童星、文军:《当前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四个误区》,《当代社科视野》2002年第1期。由于社会将各类资源优势都赐予一部分成员,而另一部分成员一无所获,亦即不同的社会参数都朝同一个方向运动,由此,资源分布不均衡产生一种巨大的结构性压力。断裂的实质内容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又因结构断裂得以强化。应该说,在转型中的中国,出现资源不平等分配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制度设置不合理、体制改革出现偏差、不公平竞争、局部存在侵犯人权现象、民众对权利的诉求渠道不畅,还有文化教育方面存在机会不公平等。弱势群体正是所有这些因素的集中体现者,所以,学术界普遍认为弱势群体是中国社会改革中最大的牺牲者。断裂内在地包含政治与经济同构的两极化趋势:一极是部分人集政治与经济强势资源于一身。在由经济变革所引致并决定的政治格局的变化中,有关学者指出,我们面临两个方面的巨大挑战:一是非对称性权力占有的严重性增大,不仅政府官员拥有权力,而且在经济和社会中占有较多资源的个人和实体也拥有权力;二是权力关系向资本占有者倾斜,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必然偏爱资本、依靠资本,在市场新贵面前,政治权力已难以维持“唯我独尊”的地位。另一极是部分人集政治与经济弱势资源于一身。政治权力的这种嫌贫爱富倾向必然使得另一部分人处于无权地位。他们很少享有在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权,更是远离决策权。他们往往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权艰难,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社会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再生产。

所谓社会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再生产指的是社会的分层结构在代际间的继承与延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弱势群体也就是这种再生产的必然产物。中国社会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旧有的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社会资源的重组,社会阶层分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阶层分化在改革开放前就已存在,这同样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所不同的是,“中国改革开放前是以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那时,社会上人们经济不平等程度较低,而政治不平等程度高,甚至存在较严重的政治歧视”。政治分层的基本特征就是基于身份差异的等级分化,而这也正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阶层特征。“中国社会在1979年的改革以前基本上保留着很强的传统社会特点,其中,身份制就是突出的特点之一。”这是一种身份制主导的社会结构,具有较强的代际继承性,它使得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具有再生产性。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改革走的是由经济体制改革渐次进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这种渐进式改革道路在客观上使得改革前的阶层分化与改革后的阶层分化有某种内在的继承性。第一,无论在改革前还是改革后,阶层间的继承关系在阶层相对关系模式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国城市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虽然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分配机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阶层相对关系的再生产特征却依然持续地被生产出来,阶层相对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继承性特征并没有因经济机制的变革而发生根本性变化。第二,市场机制的发展没有导致这种相对关系模式重组或阶层结构的更替。原有的阶层相对关系模式在城市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中被持续地再生产出来,即那些在过去占优势地位的群体,通过不同资本的交换、社会网络和人力资本的优势,使其原有的代与代之间的地位继承性在向市场转型的变革中得到保持或延续。究其原因,中国社会转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有两种逻辑:市场逻辑与政治逻辑。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不同步的,亦即存在一个新的经济体制和旧的政治体制并存的经济与政治错位时期。这就是中国增量改革的实质:旧的政治体制参与社会资源的创建、重组与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政治逻辑。这样,中国社会的转型便有了某种内在的历史连续性以及某种存续关系,从中不难发现弱势群体产生的历史根源。这从总体上也说明体制分化的走向与结构断裂的内在原因。固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多种机制都在这一过程中起作用,其中市场机制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同时,政治和社会权力机制、阶层利益地位获得方式的改变,也是这场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对于推动社会转型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政治与经济的同构性,政治与市场是彼此同步进化的。而且,即使就其“市场机制本身来说,市场也不仅仅由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所构成,而是同时包含权力和权力的实施,市场是在各种超经济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干预下,特别是在政治权力的积极介入下被创造出来的。任何制度变迁的过程最终依赖各种利益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政治权威和社会中的权力优势阶层的利益必定会深入到经济活动之中,因而市场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政治所形塑的”。中国制度转型的根本特征是国家主导型,即由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是自上而下由国家主导的。而这种转型是建立在原有再分配体制基础之上的,再分配体制是中央集权逐级散射到达,民众基本处于权力边缘地带。资源的分配亦是如此,到最后落实到民众手中则是资源最大距离处了。就其实质而言,国家主导的制度转型即意味着由那些在社会中占优势的群体所推动的国家自上而下有控制地在市场化过程中重新配置资源及权力的过程。因此,他们在这种转型中,不仅具有相当主动权而且具有主导权力。一方面不断地将市场化过程推向前进;另一方面借助原有的各种优势资源在适当的时机加入市场化的进程中,并继续推动市场化的发展。我们从弱势群体基本由劳动群众所构成这一点可以看出,社会某一阶层原本就在政治上处于劣势地位,因而不可避免地处于社会最不利的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失去竞争力,这是由社会和政治的逻辑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市场逻辑的“马太效应”使得这部分人渐渐成为绝对化的弱势群体,因弱势而贫困,又因贫困愈加弱势,从而自我复制。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在政治与经济的双维度上,无论在起点、过程或是结果中都存在不公平,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这才是弱势群体产生的真正根源所在。弱势群体的产生绝不是由于企业下岗或失业或是某项具体改革措施出台所致,而是由于在体制分化、结构断裂及历史的某种连续性中,政治与经济得不到合理的同构所致。因此,关注并建构政治民主与经济公正,将政治民主与经济公平结合起来,这才是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途径,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6)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信息化的一套副作用。

我们提到体制因素,仅就大概而言,还有更深层次的缘故。进入21世纪,不少人以“四化”为新的时代特征,即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和信息化,并将之视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其实,这是四把双刃剑,在发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一套副作用,主要是促使贫富分化,产生弱势群体。

市场化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胜是好事,是进步;而劣汰就不太妙了。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一部分企业兴起、兼并和收购弱势企业,越战越强,同时一部分企业破产、倒闭或被鲸吞,都会有不同数量的下岗者;二是在劳动力和人才市场,作为生产要素,组合中也有竞争和比较,所谓“能者上、庸者下”,同样是无情的。对于胜利者来说,信奉进化论,扬言物竞天择;而对于被淘汰者来说,不责怪自己,常责怪社会、责怪市场化。特别是在转型期,原来的企业多数是国有企业,数量过大,机制过差,进入市场竞争,纷纷败下阵来;同时,人才稀缺,而劳动力过剩,在竞争中失败者众、成功者少,都挤入了弱者队伍。问题更在于,竞争不仅凭实力,还要讲道理,更要有规则。当前规则不规范,有人说,这是一场无规则的竞争,胜者洋洋得意,败者很不服气。商场是这样,官场也相似,这样就使竞争中的落伍者怀有怨气。

全球化的声势浩大,似乎大家要服从它,没有商量的余地。在我国,众口一词的是怎样顺应全球化,让中国走向世界,融入世界。稍有不同的是区域化、多极化,为全球化做出注解而不是异议。其实,全球化在全球,有着不同反映:有人弘扬,有人抵抗。后者的声音并非微薄,有的地方也响彻云霄。原来,全球化也是有利强者,不利于弱者。1996年年初,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的公共大厅里,竖起了一只两米多高的大型电子数字显示器——贫困钟,在“国际消除贫困年”,指出过去30年,穷国、穷人有增未减。究其根源,实与全球化有关。有识之士认为,全球化始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扩张机制;不平等的经贸关系导致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穷国的穷人也愈多;还造成经济的依附性,使一些弱国自身的历史进程被打断。所以,在世界性的反全球化大队伍里,走在前列的是大量的弱势群体。其实在我国,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也是利害并见,不能只见其一、不见其二,见大利而不见小害。外资企业在输入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挟其优势,占领市场,与本国企业争夺既定的空间。不乏其例,如一家大型洋企业站起来,一批中小型本土企业就衰落下去,如照相机和自行车,洋超市增加一个就业者,至少要替代小商铺的两个以上劳动者,并使后者经营惨淡。

城市化的进程被认为是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推进以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机遇。无论是造新城、改老城,还是建大城、扩小城,到处都出现了高楼大厦、宽广马路和绿化地带,这使当地市民享受到新生活,外来游人惊赞变化之大,但是同时,相对而言,城乡差别扩大了,城建投资大量增加,“三农”投入比重下降,进城农民有所提升,留乡农民感到失落,做大的集镇有所改观,被并的镇村顿时枯萎。特别是城市开发铺大摊子,使大量农民失地失业,成为新的贫困户。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个统筹发展中,首先是城乡协调,不是泛指,而是有鲜明的针对性,确实抓到点子上了。

信息化是新事物,把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结合起来,赢得了全民的热烈响应。但是,以信息产品的掌握利用为界限,出现了一道数字鸿沟,与代沟相呼应,显得泾渭分明,深不可测、深不可越。拥有电脑,进入网站从而获得数字信息的,以中青年为主体,与排斥在数字外的老农民和文化较低、财富较少者,形同两个世界,信息是最宝贵的资源,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贫富分化的新动因。据统计,新富人集中于25~40岁,不少与信息技术有密切联系。他们不仅有不同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方式,甚至还有不同的话语方式(短信)和生活观、价值观。现在已能看到,信息化、数字化培育着一代新人,他们将是社会的强者;而被排斥在数字圈外的,包括多数蓝领,将是社会的落伍者,甚至多数会被跌入弱势群体。

2.7 社会转型中的新疆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是中国边疆陆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积占全国的1/6,与蒙古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八个国家接壤,有漫长边界线。在这里生活着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回族等13个民族,千百年来,各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从古代享誉世界的丝绸之路,直到今天联结亚洲和欧洲的亚欧大陆桥,新疆与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连。正是因为如此,新疆才成为中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中之重,新疆在中国西部地区,乃至在中国边疆地区中的战略地位,已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明显增长,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国内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和进步。但是,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社会转型的起点、机遇、社会环境、发展态势不同,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不平衡性,导致中西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相对缓慢,并逐步拉大了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从社会转型度来看,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新疆地区的社会转型速度较为缓慢,如工业化速度、城市化速度、社会结构的变迁速度与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差距,比如说,1998~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经济综合竞争力(包括工业化进程竞争力、城市化进程竞争力)始终保持着中游区,排位从1998年的第20位到1999年的第22位,2000年的第22位,2001年的第23位和2002年的第21位,2003年的第17位回到2004年的第20位,表现为波动和徘徊及中势发展态势,其中,四级指标中,宏观经济竞争力的强势指标为0;优势指标为2个,占7.1%;中势指标为7个,占25%;劣势指标为19个,占67.9%。其中劣势指标的比例比较大,占整个四级指标体系的60%以上。发展水平竞争力(包括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竞争力)强势指标为0,优势指标为6个、中势指标为4个、劣势指标为9个,分别占0、31.6%、21%和47.4%。李闽榕主编《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研究报告(1998~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038~1039页。新疆地区的社会转型广度,即转型所涉及的社会领域的范围相对狭窄,思想解放不到位、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淡薄、闭关自守和“等、要、靠”等计划经济的痕迹还没有完全消除。所以,思想文化领域的转型远远落后于经济层面的转型。与转型广度的狭窄相似,新疆地区的社会转型的深度也较浅,转型往往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价值系统、社会生活领域的表层。从转型难度来看,新疆社会转型的难度比其他兄弟省(市)和自治区更大,难度表现为转型的阻碍因素多而且复杂,再加上由于新疆少数民族居住地处于生态环境脆弱和资源相对丰富二者重叠地区,经济的落后使少数民族居住区陷入了“贫困→低收入→犯罪→破坏生态环境→投资引资不足→人才流失→低生产率→贫困”的恶性循环。就转型向度而言,由于只有选择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和本民族实际情况的道路,转型才能顺利进行,由此少数民族地区对现代化模型或道路的选择必然会更为复杂化和多元化。

转型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运行状态,其特殊性就在于转型社会的过渡性、不稳定性,不断地从一种动态平衡过渡到另一种动态平衡,每一种动态平衡的稳定性都不高。当代中国就正处于这种转型状态。从外部条件来看,中国社会运行和发展受到“迟发展效应”的影响和制约,从内部条件来看,又受到“转型效应”的影响和制约。所谓“迟发展效应”,是指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实现现代化的国际历史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受其影响和制约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效应。“迟发展效应”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难题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发展道路和战略目标难以选择、先进文化输入所引起的社会机体的功能紊乱难以调理、日益严重的“急性病”难以克服、传统重负难以摆脱、落后心理难以消除、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改变、消费膨胀难以抑制、人才外流难以控制、政治上难以安定以及旧世界经济秩序的“马太效应”难以克服等。所谓“转型效应”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转换的不同步性,又受到“迟发展效应”的影响,对转型社会产生的一种特殊效应。

2.8 中国社会分层中的少数民族地区

2.8.1 中国社会分层的含义

社会成员不仅依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组成家庭、民族、群体和社会组织,还会形成特定的阶级和阶层。家庭、群体、民族、组织是社会的横向性主体结构,阶级和阶层是社会的纵向性主体结构。阶级、阶层与家庭、群体、组织、民族一起形成复杂的社会主体结构。我们对社会的全面认识和改造仅限于横向性主体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讨论社会的纵向性主体结构。

分层,最初是个地质学概念,指地质结构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家借用它描述社会的主体结构。社会分层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社会成员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也有社会学家将社会分层称为社会阶层化。社会生活中的个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总是具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和状态,处于不同的社会位置,这就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差异性。同时,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又总是具有某种相同的内容和状态,处于类似的社会位置。这种个人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差异性和共同性,使人们表现出在占有社会财富、物质生活条件、参与社会劳动形式、特殊的利益要求、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异同。这些异同将人们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彼此类似、彼此区别的社会集团和等级。社会分层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理论,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家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现代社会学界一般把韦伯当做社会分层理论的创始人。

对社会成员可进行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次是阶级,第二层次是阶层,第三层次是各种具体的社会分层。

1.阶级分层

这种分层在社会分层理论中属于高层次结构分层,占有首要地位。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是由阶级组成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阶级结构,所以,要研究和剖析一个社会的纵向结构,首先要进行阶级划分。如何划分阶级呢?显然要从造成阶级的根源着手。众所周知,在早期人类社会,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平等的,因而不存在阶级。当生产力有所发展,并使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关系转变为不平等关系时,阶级就产生了。也就是说,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有人却没有生产资料现象时,阶级就形成了。由此可见,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划分阶级的依据。在阶级社会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那么在一定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就不同,收入方式与多寡也就不同。所以,社会阶级“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65页。“区别各阶级的基本标志,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列宁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86,第30页。阶级一旦在社会中诞生,就会形成该社会的一定的阶级结构。决定阶级结构本质的阶级,是社会的基本阶级。基本阶级包括大多数社会成员,也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面貌。奴隶主和奴隶决定着奴隶社会的面貌;地主和农民决定着封建社会的面貌;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决定着资本主义社会的面貌。当基本阶级发生变化之后,旧的社会形态遗留下来的阶级残余形态、新阶级的萌芽状态,以及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比较小的阶级,都属于非基本阶级。非基本阶级之所以被称为阶级,原因是他们与基本阶级一样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为依据而划分出来的。阶级社会中的基本阶级之间在根本利益上处于对立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整个社会不安定与冲突的主要根源。因此,只有从人们的生产关系出发,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出发才能揭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才能揭示阶级分层的社会内容。

2.阶层分层

社会在发生阶级分化的同时,还存在阶层分化的现象。社会学在进行阶级分层研究的同时,也有必要进行阶层分层的研究。阶层分层揭示了社会纵向结构的基本轮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根本差别,阶级和阶层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阶级是由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组成的,而阶层是指阶级中或依附某个基本阶级的各个社会层次,它是根据人们在社会中的经济关系、社会地位、政治权利以及其他因素区分的。因此,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因素,而划分阶层的标准不完全是经济因素,而是包括财富、收入、职业、权利、教育诸方面的统一。社会阶层化是社会对于职业、权利、教育收入不均等分配的结果。具有职位、收入等多方面同一性的人们,构成同一阶层。而只具有其中某一个层面同一性的人们,并不构成同一阶层。阶层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阶级内部的社会阶层。同一阶级的人从他们与特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一点上说,是共同的,没有差别的,但是在拥有财产的数量上则是有差别的,甚至是有很大差别的。由于经济上存在差异性,便把同一阶级的人划分为若干阶层。如我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三个阶层;农民阶级分为中农、贫农、雇农三个阶层;资产阶级分为大资产阶级和中小资产阶级或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不同的阶层。另一种是基本阶级以外的社会阶层,如封建社会里的手工业者、商人、高利贷者和所谓“三教九流”的人。这些都是社会阶层。又如我国现阶段的个体劳动者,就是与工农两个基本阶级相联系但又独立于这两个基本阶级之外的社会阶层。阶层化是社会不平等因素的结果,而阶层化的进程又具有固定与维护社会不平等因素的作用。

3.各种具体的社会分层

在对社会进行分层研究时,仅仅进行阶层分层也是不够的,因为社会的每个阶层的人的价值观念,对事物的态度、需求和行为趋向是不同的,还要研究和了解更为具体的分层。比如,根据人们的不同劳动性质来分层,可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根据人们的不同职业和劳动方式来分层,可分为产业工人、农业工人和商业工人。根据人们不同的知识水平来分层,可分为高级知识分子、中级知识分子和初级知识分子。根据人们的学识来分层,可以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根据人们的不同的生活水平来划分,可分为温饱型、小康型和富裕型。总之,社会分层普遍存在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并且社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其制度化。军界有军衔制,公务员有等级制,学术领域有学位制,宗教界有教阶制,公司职员也有等级制。这种多层划分对于社会管理、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开展社会工作都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作用。

2.8.2 社会分层的指标体系

社会分层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产物,是一切社会毫无例外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社会分层现象之所以贯穿于一切社会形态,直接原因在于无论什么社会必然存在人们社会地位上的差别,终极原因在于社会分工。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首领与氏族、部落的其他成员的分工,使两者分属于不同的层次。阶级社会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分层——阶级与阶层的划分,更与社会分工直接相关。总之,社会分工使全体社会成员之间产生权利、声望、地位、收入、财富等方面的差别,因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层次。由于社会分工又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社会分层现象也就必然普遍地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

要研究社会分层首先要找到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别。然而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别的指标是多种多样的,这样便产生了对社会分层多种角度的研究和多种形式的划分。概括起来,社会分层的指标即区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别的标准有两大类。

(1)单指标。单指标是用某一项指标对社会成员进行分层研究。最常用的指标有经济收入、政治权利、社会职业、生活水平、教育程度、社会声望等。马克思主义者撇开人们其他一切社会特征,直接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作为标准,根据人们占有不占有,占有多少生产资料而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实质上也是一种单指标的分层方法。这种社会分层,对典型的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分层,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而且也是简明易行的。用单指标进行社会分层,往往只能服务于某一目的,如按经济收入划分是为了反映人们的经济状况,用文化水平划分是为了反映人们的教育情况,它们都不能反映社会成员的整体结构。

(2)综合指标。为综合反映社会成员地位,社会学研究中经常采用综合指标,即用几个不同的指标对社会成员进行综合分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创社会分层理论,提出了划分社会层次的三维指标:财富——经济指标,权利——政治指标,声望——社会指标。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在西方社会学中居统治地位。我国学术界也有人主张用韦伯的三维指标来进行社会分层。但是,这种分层方法在我国很难操作。因为就财富而言,不仅包括金钱收入,而且还包括所有财产,如土地、房屋、产品甚至劳动服务。并且决定财富多寡的因素在农村社区计算起来非常复杂,在农村,收入也有多种形式,计算起来难度很大;而且有人怕露富,收入多少是不向外人透露的,你只能估计。在我国现阶段,收入与声望又不完全相关,收入高的人不一定声望高,权利大小也有很大的不准确性。

综合指标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出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但现在建立这样的指标体系,困难较大。我国在制定指标体系时要做到:①具体化,可以操作;②所选定的指标必须能正确地反映出那个社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③要正确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分层的指标体系,切忌照搬他国的社会分层指标体系。

2.8.3 当代中国社会的阶级和阶层分析

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和西方社会分层理论描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和不平等现象,若用其来研究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应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一方面在阶级理论基本立场上根据实践要求对其进行创造性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借鉴西方社会分层理论的概念和研究方法。由于在我国现阶段,既存在对抗性的阶级分类,也存在非对抗性或阶级性的阶层分类,因此,在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时还应把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同西方社会学的阶级分析结合起来,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指导阶层分析,用阶层分析深化和具体化阶级分析,以此方法来掌握整个社会分层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如果在学术上给社会分层下定义的话,根据西方社会学社会分层理论和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

如果试图用一句话概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层结构最主要的变化,那么,可以说,变化的基本特征是从以“社会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向以“非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化。这就涉及我们对于社会分层的理解。我们知道,在迄今为止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包括财富在内的社会资源都不是人人平均占有的。一些社会集团总是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某种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从现有的制度看,这些属性通常包括:国籍、民族、种族、血统、姓氏、社会出身、地域、宗教、文凭、证书等。在这个意义上,财产制度、所有权制度也是一种“排斥他人”的手段。它规定了财产所有制对于财产的占有,而排斥他人对此染指。社会分层的核心,是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城市和农村普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从法律上说,财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然而,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究竟应该怎样实现,却是个难题。因为,财产、资源的分配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如果在全体人民中或集体成员中,任何一个人都要求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话,经济秩序就无法维持。为此,必须建立起一种“社会屏蔽”的机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严格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干部工人区分的档案制度、干部级别制度等构成的身份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该制度将户口、家庭出身、参加工作时间、级别、工作单位所有制等作为“社会屏蔽”的基本指标,对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区分。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这样一套非财产所有权型的社会分层,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并一直持续到1979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对于这套社会分层制度体系,我们可以称为“身份制”。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区分身份地位的指标多是一些非连续型的、异质型的指标,比如,收入是个连续型指标,它难以区别身份,而职业是个非连续的、异质型的指标,他可以区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领导干部这样的身份群体。区分身份地位指标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多与一些“先赋因素”有关。比如,出生地、户口类别显然是典型的“先赋”指标。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身份地位的下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农民开始突破了户籍省份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农民被允许进城开店设坊,兴办一些为城市居民所需的服务业。起初对农民的放松还是有限度的,提出了所谓“离土不离乡”的政策,即允许农民离开农业生产而从事其他行业,但要求农民在家乡范围内就业,而不要流入大城市中去。但是,政策一旦放开了,农民就很难控制住了,他们实际上是既离土又离乡。2005年,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总数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农民中也涌现出了一批“农民企业家”,甚至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虽然有人还叫他们是“农民企业家”,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绝不是户籍体制所能限制得住的。

第二,“官本位制”有所变化,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的身份制发生变迁。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以干部的级别分层为基础派生出的一整套和工资级别相对应的级别身份制度。我国的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体系是单一经济成分的产物。改革使我国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经济成分的发展如雨后春笋;改革也使得人们的收入多样化,工资收入、股份、证券收入、房地产收入、单位外收入等花样繁多。这样,由官定的工资级别在巨额的财产分层中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工薪收入层已越来越显得寒酸窘迫。这种级别分层也就难以支撑其所谓“本位”体系了。同时,它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在计划经济下,政府部门掌握着诸方面管理的最重要权利,因而各级政府官员自然成为全社会的核心群体。近年来,计划经济正在全面让位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过去控制在各级政府官员手中的经济指挥权大大削弱。随着政府各种权力的逐步下放,官员不再占据社会经济运行的中心位置。市场的发展已直接改变过去的官本位等级制度。在过去,我国的每一个经营单位都有一个级别,如科级企业、处级企业、局级企业等。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地位的高低只能以其资产、产值、利润的地位来评价。而这种地位的高低是市场竞争、经营效益的结果,而绝不是由上级预先可以封许的。面对市场竞争,官定的级别越来越失去意义。一些原来官定级别很低的企业,一跃成为有亿万元资产的企业,这使得原来官本位的分层次序被打乱了。

第三,“档案身份”已被突破。作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的体制,中国城镇职工,每个人均有一套档案由单位保存,档案记录职工的经历,也区分职工的身份。最基本的身份有两种:工人编制和干部编制。这两种编制在工资级别、工作待遇、出差补助、住房条件、医疗、退休等福利保障上有很大差别。同时,档案也是人们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依据,如果一个单位不把某人的档案交给另一个单位,此人也就无法调动。这样,档案身份也是人才“单位所有”的基础。市场改革以后,在劳动就业出现大量流动的情况下,人才的“单位所有”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自此,没有档案的就业成为并不罕见的现象。随着多种经济类型单位的出现,档案身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使人们在就业时不再为档案身份所困,社会上也出现了负责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以衔接不同体制之间的差异。所以,档案身份对城镇就业者的束缚已大大松懈。

第四,取代传统的先天身份指标,人们通过后天努力获得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自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文凭、学历就在社会地位的区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在制定干部提升的标准上也强调学历的重要性,没有高学历的一般都得不到提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正式恢复了学位制度,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等一系列学位体制,90年代以来又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技术证书制度,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证书等。

第五,产权的“排他”作用将更为突出。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的财产集中化程度有所降低,民间财产的数量有明显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多种所有权成分的各种企业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民间拥有财产的数量和形式更有了飞速发展,比如,住房体制改革以后,私人拥有住房的现象已经变得极为普遍。

从世界各国结构变迁的基本规律看,在身份分层解体向经济分层演进的初期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时期。我们遇到的尴尬处境在于,在我国打碎了阶级体系的时期,明明社会上已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阶级了,但是我们却在社会政策上大搞所谓“阶级斗争”。在我国从身份分层向经济分层演变的时期,我国最需要的是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但是这一时期却又是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这就是中国在社会分层方面遇到的最大难题。

当然,身份制度毕竟在我国奉行了几十年,其变迁也会遇到重重阻碍。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里,任何一种变迁或改革都必须考虑循序渐进的特点。尤其是身份制度,其变化滞后的特点是十分突出的。当前,身份制度变迁滞后的特点也触发和激化了一些社会矛盾。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更为扩大,城乡差距位居世界第一。按照国际上一般情况,在一个国家当中,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7倍以内。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超过了两倍。中国的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并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组具体数据来看,1978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8年、1999年、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8倍、2.5倍、1.86倍、2.2倍、2.52倍、2.66倍和2.80倍,2002年达到3.1倍,2006年更是达到3.28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第345页。这是一般的统计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看法,如果再进一步地具体化,情况要严重得多:如果扣除农民用于生产的费用,再把城镇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虑进来,那么城乡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1。《邱晓华指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于五比一》,中国新闻网,2002年10月21日。中国的城乡差距位居世界第一。

第二,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失衡的区域经济格局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种种不利影响日益显现,区域差距成了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焦点之一。历史经验表明,过分强调均衡发展,人为地追求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缩小,是不可行的,国家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但区域经济差距过大也会严重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继续提升。

从不同的地区来看,2005年,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最高,为12884元;其次为西部地区,为9633元;最低的是中部地区,为8691元。2005年,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最高,为5123元;其次为中部地区,为2815元;西部地区最低,为2508元。《发改委发布“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2/01/t20070201_10276799_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9日。

从不同的省市来看,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上海,为20667.91元;最低的是新疆,为8871.27元;前者是后者的2.33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第355页。在农村,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为9138.65元;最低的是贵州,为1984.62元,前者是后者的4.6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第369页。另外,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也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广东省的财政收入是2179.5亿元,而西藏只有14.6亿元,青海只有42.2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第287页。

第三,富裕群体所占有社会财富的比例迅速提高,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正在蔓延。在中国现阶段,富裕群体在社会全部居民财富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调查统计显示,现在城市中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城市中最低收入10%的弱势群体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城市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城市家庭占有城市家庭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的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66.4%,在户均最低的20%的家庭中,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财政部报告称中国贫富分化加剧》,中新网,2003年6月16日。

第四,社会中心群体与边缘群体之间的矛盾正在激化。当我们比较改革开放以后的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人群的利益关系时,会发现,社会上的两个重要群体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这里所说的两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就是“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

中国自秦以来始终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社会。中央高度集中管理的结果是形成了中国社会资源高度垄断化与集中化。由于各种资源往往由中央统一调配,因此,接近于中心区域的就形成了中心的群体,该群体比较容易获得资源。比如,政府管理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他们与中心区域接近。同样,如果用东部沿海发达省市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比较,东部沿海发达省市更接近于中心,于是东部沿海发达省市所获得资源高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如果用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较,城市居民更接近于中心,于是,城市居民所获得资源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如果用大城市与小城镇比较,大城市更接近于中心,其资源也大大高于小城镇。同样,级别高的单位与级别低的小单位的关系等也都可以依此类推。总之,对比任何两个阶层,都可以发现,有一个阶层更接近于中心区域,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因此,在相对的意义上,将更接近于中心位置的称为“中心群体”,将更处在外围的称为“边缘群体”。

与此同时,我们在改革实践中发现,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劳动者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明显地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边缘群体(农民等)大量参与到了市场经济中来,并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而社会中心群体(干部、知识分子等)参与市场经济却比较罕见,因而他们从市场经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很少。第二阶段,市场经济对于计划经济的侵蚀大大扩展,不仅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而且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也纷纷向市场经济转轨。上述变迁使得社会中心群体(干部、知识分子等)在收入分配中明显受益,而体力劳动者等社会边缘群体在这种竞争中却处于明显的劣势。作为上述经济利益调整的结果,我们也可以明显感到在这一阶段,脑力劳动者、干部、知识分子的不满情绪已大大平息,而与此相对应,工人、农牧民中的不满情绪却有很大上升。

2.8.4 转型期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社会分层

民族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人类共同体形式,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民族归属。在所有的社会中,个人和群体都是分化的,并且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某种等级体系中排定位置。

民族社会分层或民族分层,是指在多民族国家中,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存在的以民族为基本的社会阶层划分的现象。一个国家内多个民族群体之间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发展机遇方面会存在差距,一些民族因为各种原因占据了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民族则因为种种原因处于劣势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56个民族之间存在许多事实上的差距。这些差距有的基于自然因素,有的是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的社会因素而产生。与国外研究相比,我国的社会学著作,尤其是概论性的社会学教材,都很少涉及民族现象。在大量的社会阶级阶层分化研究中,很少将阶级阶层与民族因素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所谓民族社会分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层;二是民族地区的社会分层(包括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层);三是单一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层。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1)在多民族国家中,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的阶层分化分析。地区之间各民族的阶层状况,可以通过分析各地统计数据或实地调查来加以研究。从我国民族分布特点看,由于各民族所居住的地区在自然环境、人口密度、民族构成、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客观自然条件和历史社会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族之间在收入等方面较大的现实差距。这种在收入等方面的民族差距,实际上反映的是地区差距,但由于以跨地区的民族差距的形成及表现,人们仍然会以民族差距或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来看待这一差距。因此,地区发展差距所客观形成的民族之间的分层结构对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研究这方面的民族社会分层,对于多民族国家社会稳定和发展不可或缺。

(2)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分层结构分析。即比较分析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阶层状况。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分层,无论是否与民族因素有关,都与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与发展有密切联系。

对于民族地区各民族之间收入等方面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如果这种差距是由于制度和政策性偏见所造成的,如种族的隔离制度或就业上的民族偏见政策等,存在以民族为单位的“法律上的不平等”,那么劣势民族必然非常反感,认为不可接受并要求改变这些不平等的制度与政策,民族关系就会十分紧张。如果这一差距是由于个人因素(如教育水平、努力程度等)所造成,又由于某个民族群体在整体上处于劣势,存在着“民族分层”的结构,但是并没有制度或政策的偏见,即民族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种情况劣势民族比较容易接受,但也有迅速改变这一态势以达到“事实上平等”的迫切愿望。虽然这种收入方面的族际差异并不是民族之间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但是强势民族和政府也有义务帮助弱势民族,以实现共同发展。

(3)单一民族内部社会分层分析。少数民族组成群体或个体时,由于各种社会性或个体性原因,民族内部必然也会出现社会分化现象。

因个人因素引起的个人之间职业和收入的差距,与这种整体性的“结构性”差异分属于两个范畴。由于个人原因,每个民族的成员中都会有穷人和发展不顺利的人,这与“民族平等”没有什么关系。如果不存在对于一个民族在受教育、就业、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化偏见,就不能说在法律上存在民族不平等。当然,与一般社会分层一样,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层不仅仅是个人因素的结果,也有阶级阶层结构再生产的因素。如果这种分层造成群体间差距过大,民族内部各阶层也会发生严重的社会冲突。

通过从以上三个方面对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结构性比较分析,就可以了解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既有属于文化与认同意义上的冲突,又有属于社会分层效应带来的贫富矛盾。这些民族间的结构性差异和特征所反映出来的,实际上是各民族对于现代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适应能力,这一适应能力无疑会影响当前各民族对于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参与程度以及对改革开放成果所能分享的程度,而这种参与程度和分享程度无疑会对民族关系产生重大影响。马戎:《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2.8.5 转型期我国民族社会分层结构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影响,政治上不平等是少数民族政治关系的根本特征。不仅仅是汉族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压迫,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状况,少数民族内部还存在着阶级压迫,被压迫者完全没有政治权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取消了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民族、民族内部的集团以及个体所能实际支配的各种资源不同,影响力也各有不同,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周平:《少数民族政治关系分析》,《云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分层实际上是以政治为标准的身份分层,各民族成员被分为所谓的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所有制、产权制和分配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层——以财产为标准划分阶层。与身份相比,在以经济标准分层的社会中,人的阶层可以通过社会流动得到转化。

转型期民族之间社会分层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由地区差距导致的民族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的差距。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地区之间、社会各群体之间、各民族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而且几类差距相互重叠又相互关联。从全国看,西部和东部的差距包含民族差距,东西部关系中内含民族关系。

(2)各民族文化教育分层。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教育,尤其是系统的学校教育,不仅是民族成员个人进入社会、获得职业和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保证,而且,对一个民族而言,它所拥有的高学历的成员越多,其成员中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者的比例也就越大,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也就越大。因此,对于民族教育结构的分析,应该是民族社会分层分析的重要方面。从“文盲率”看,自1982年以来,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整体来说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差距相当明显。就新疆部分少数民族(包括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而言,1982~2000年的18年时间里,维吾尔族的文盲率1982年在6岁以上人口中为43.57%, 1990年在15岁以上人口中为26.58%, 2000年在6岁以上人口中为11.6%,而1982年、1990年、2000年大学及以上学历占6岁以上人口的比例,分别为0.39%、1.10%和2.07%。同样情况,哈萨克族的文盲率分别为28.06%、42.21%和19.2%,而大学及以上学历占6岁以上人口中的比例分别为0.56%、1.52%和4.1%。从各族人口中受高等教育人数比例的变化看,1982~2000年,全国6岁以上人口中大学生的比例增加了5.6倍,在18个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中,大学生的比例增加了10倍以上的有5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也只有5个。

(3)各少数民族发展的综合指数分层。有学者对少数民族人口中6岁及以上人口识字率(反映文化普及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反映文化水平高低),机关干部比例(含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办事人员等,反映参政议政能力),从事商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以及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人员比例(反映从传统的第一产业中分化出来的能力和水平)等指标综合加权处理,根据综合指数把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程度分为三个层次。

①发达层次。新疆有乌兹别克、塔塔尔、锡伯、达斡尔、蒙古、哈萨克族6个民族。这些民族的文化综合指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识字率都在70%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8.25%以上。

②欠发达层次。新疆有回族和柯尔克孜族。这两个民族的文化综合指数高于全国少数民族平均指数水平,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识字率为58%~69%,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3%~7%。

③一般层次。新疆有维吾尔族和塔吉克族。这两个民族识字率为30%~55%,专业技术人员较少,90%以上的人从事农牧业生产。

2.9 新疆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城乡二元结构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常态,对于幅员辽阔的新疆来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是其较长时期内的主要经济特征。经济理论界衡量城乡二元经济反差程度的指标主要有:二元对比系数和二元反差系数、城乡劳动生产率差异、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城市化水平、城乡教育发展、卫生医疗差异、不同产业结构比重、城乡劳动力状况差异等。柴富成等运用2006年的统计数据,分别从新疆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人均GDP、城市化率和二元对比系数进行了比较,指出新疆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并从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化等方面提出促进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对策。王霞运用二元对比系数和二元反差系数对新疆1980~2004年的二元经济结构演进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新疆二元经济结构强度显著,认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村劳动力资本存量,改革户籍制度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是促进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主要对策。易建华从新疆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就业比重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等对新疆二元经济结构进行了分析,建议加快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农村经济和交通运输等加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化。

不管是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是区域经济发展角度或者是区域民族二元经济视角观察新疆经济发展的现实,发展差距都是比较明显的。

(1)新疆城乡经济发展差距。

随着新疆经济总量增长,从城乡间、区产值构成和从业劳动力城乡构成看,2007年新疆牧业产值和非农牧业产值的比重为17.8:82.2,劳动力比重为50.3:49.7。2007年全国对应的产值比重分别为11.3:88.7和40.8:59.2。显然,新疆农牧业产值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比重,非农业从业劳动力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衡量城乡二元经济差距的指标二元对比系数和二元反差系数来看,2007年全国二元对比系数、新疆二元对比系数和二元反差系数分别为0.198、0.21、0.33。新疆二元对比系数比全国平均值略大,显示新疆二元差距比全国略小,但结合新疆非农产值、非农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和城市化率等指标可以看出,新疆经济现代化和产业的非农化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元反差系数远大于全国平均值,表示新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乡二元差距。由此可见,从全国和新疆的城市化率、城乡人均收入比等指标都可以看出,新疆存在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不仅从经济发展指标,而且从城乡教育、科学文化、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居民福利等社会发展指标方面考察,也可以看出新疆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2007年,城乡人口比为39.2:60.8。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比为3.0:1,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比为3.5:1。和全国一样,无论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三级教育投资、科研经费投入、文化事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投入、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城乡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

(2)新疆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新疆从总体上以天山山脉为界划分为北疆、南疆、东疆,北疆地区的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等地人口比重为46%;南疆地区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以及和田地区等地人口比重为48%;东疆地区的哈密地区和吐鲁番地区人口比重约6%。从整体上看,全国的城镇人口比重并不是很高,2007年,城镇人口比重为39.2%,但各地州城镇人口比重差异很大。北疆地区的城镇人口比重明显高于南疆地区,和田、喀什地区城镇人口比重最低。

从积极发展考察,北疆、东疆和南疆地区间的不平衡极其明显。2007年,全疆人均GDP为18860元,人均GDP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州和乌鲁木齐市,分别为98398元、37466元和31140元,前两地均为新疆的石油工业基地;而最低的则是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喀什地区因统计数据缺失,没有计入排序中),分别为3405元、4721元和9534元。人均GDP最大差值即最高的克拉玛依市98398元与最低的和田地区3405元差值为94993元,最高是最低的28.9倍。这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都没有现代工业支持,如从产业构成上看,喀什、和田第一产业产值即农业产值比重超过了40%,是全疆平均水平17%的两倍多。这些地区工业化程度都较低,第二产业产值比重居全疆后列,最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13.5%。

从社会发展的维度考察,地区发展中的差异性也十分显著。文化教育方面教学水平、师资力量、教育普及率等在城市地区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等地都有极大的优势,而最差的是南疆地区的三地州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医疗卫生方面差距也很大。每万人口拥有医生数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分别是48.85人、39.82人和30.59人,而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分别为9.19人、11.73人和13.15人。婴儿死亡率,前者均不到10‰,而后者均超过4‰。

(3)新疆民族间经济发展差距分析。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地区。2007年年末,新疆总人口为2095.1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271.27万人,占全疆总人口的60.7%。人口10万以上的民族是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和蒙古族,其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是维吾尔族、汉族和哈萨克族,人口分别是965.06万人、823.93万人和148.39万人,分别占全疆总人口的46%、39%和7%。从人口分布看,新疆人口在南北疆分布基本平衡。北疆地区的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等人口比重为46%,南疆地区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以及和田地区等地人口比重为48%,东疆地区的哈密地区和吐鲁番地区人口比重约6%。在全疆各地,人口分布也有不同,总体上讲,北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低于南疆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超过50%的有吐鲁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阿勒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等地。其中,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三地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超过了90%。

从经济发展来看,北疆仅天山北坡经济带就以占全疆23.1%的人口完成52.2%的生产总值、59.8%的工业产值、56.4%的第三产业值以及46.9%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并占全区68.9%的高等学校、73.9%的中等专业学校、38.4%的医院床位数和37.2%的卫生技术人员数。2007年全疆的城镇人口比重为39.2%,天山北坡经济带城镇人口占全区城镇人口的57.1%,从而城镇人口比重远高于全区平均城镇人口比重,并且明显高于南疆地区,和田、喀什地区城镇人口比重最低。

2007年,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超过50%的地区是吐鲁番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7地。这些地区除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有相对集中的柯尔克孜族以外,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均以维吾尔族为主体。从宏观经济增长数据分析来看,上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1995~2007年,上述7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速度不平衡。维吾尔族占70%的吐鲁番地区,其人均GDP水平始终高于全疆水平,是这些少数民族地区中最富裕的;而另两个维吾尔族聚居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则处于经济发展的最低水平上。在以上各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排序中,除吐鲁番排第4位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阿勒泰地区、安可曲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分别处于第12位、第7位、第11位、第13位、第14位。喀什地区统计数据缺失,但根据该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和人均GDP高度相关原则,其人均GDP也处于倒数第13位与14位之间。由此可见,除处于东疆地区的吐鲁番地区外,少数民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地区,无论农民人均收入,还是人均GDP都处于全疆后列,基本上占据了16个地区的后6位。

从现代化发展的各项指标看,上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多数发展指标均在全疆平均水平之下,而且少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从人口自然增长率、总抚养比率、文盲半文盲比率、婴儿死亡率和每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和医生数等各项发展指标可以看到,上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南疆地区的绝大多数发展指标均属于全疆较差的水平。新疆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相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如:维吾尔族聚居的吐鲁番地区,其各项发展指标不仅高于全疆的平均水平,而且名列全疆15个州市前茅;但其他两个维吾尔族聚居的喀什地区与和田地区处于全疆发展的最末端,特别是健康、教育以及生活水平都非常落后。

由此可见,尽管区内各民族在各地区分布情况不同,但少数民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地区和其他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显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高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都比较低(吐鲁番除外)。因而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具有一般欠发展地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区域二元结构的经济特征,还具有不同民族经济发展差距明显的特点,这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区情,只有从新疆基本区情出发制定和执行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才能达到促进城乡经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促进各民族经济共同发展,进而达到整个新疆经济和谐发展的目标,让不同地域和民族的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格局的变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民族社会分化和分层可能导致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大规模弱势群体的出现。如果没有有效的整合机制,就可能严重地威胁社会秩序,对民族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同时,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分层会给人们的交往带来隔阂,各阶层间距离越大,他们之间也就越缺乏共同兴趣、爱好和价值观,在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等方面的表现也就越不同。经济发展上的明显差距,往往使边远和落后地区的民族产生离心倾向。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西部地区,因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新疆的发展长期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新疆虽然有了巨大的发展,但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甚至因基础薄弱和东部发展速度的加快反而使差距有所加大,并造成少数民族居住区区域性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弱势化问题,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