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4卷)
- 徐祥民主编
- 23301字
- 2020-08-29 11:15:22
海洋社会
OCEAN SOCIETY
寻找海洋社会
徐祥民 宋福敏
摘要:研究者们虽然对海洋社会多有阐释,但他们并没有就什么是海洋社会达成一致,甚至没有形成倾向性的一致。为了便于不同研究者进行对话,更甚至为了给研究者们搭建共同话语平台,我们需要一个清晰的海洋社会概念。在寻找此概念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海洋社会并不是一种十分繁盛的社会类型,现已找到的海洋社会,包括渔村社会、海商-海运-码头社会、海盗社会、盐民社会、海洋移民社会。在海洋社会相关学说中我们还发现了三种海洋社会设计,包括以文化划界的海洋社会、以地域划界的海洋社会、以经济活动划界的海洋社会。这归功于研究者们为了创建宏大的从而也是力量强大的海洋社会,从文化、地域、经济等方面对海洋社会做出的扩张性解释。但遗憾的是,这些扩张性解释无法改变海洋社会正在走向消亡的趋势。
关键词:社会 海洋社会
一 已有的海洋社会解说
自1996年杨国桢先生提出“海洋社会”的概念,并阐述海洋社会并非“只有资本主义一种模式”以来,学界对海洋社会多有研究。而自中国海洋大学创立海洋社会学学科以来,海洋社会更成为社会学界热议的话题。研究者对海洋社会的多种解说,在对海洋社会进行深入研究方面有开创之功。杨国桢先生认为,“海洋社会,指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海洋活动中,人与海洋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组合,包括海洋社会群体、海洋区域社会、海洋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基本认识,即杨先生所定义的海洋社会是“社会组织”意义上的一种社会存在。庞玉珍教授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缘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以其独特的涉海行为、生活方式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庞教授传递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信息是,海洋社会是“一个共同体范畴”,大体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共同体”。张开城先生把海洋社会定义为“区域性人群共同体”。他给了我们一种比较直观的认识。不过,接下来他又说,这个共同体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以这种关系和这种互动为基础形成的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在内的有机整体”才是“海洋社会”。不管是杨先生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还是庞教授的“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张开城先生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都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仅凭这些读者无法获得外延清楚的海洋社会概念。即使在加上“缘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等限定成分之后,读者也无法从现实生活中或历史资料中获得与这些定义相对应的社会事物。宁波先生在总结了许多专家的海洋社会定义之后产生的疑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他认为,专家们定义的“海洋社会中的人群,其共同地域仍主要是陆地”,它无法说明“海洋社会到底是陆地社会的一种延伸,还是可以独立的一种社会现象”。“如果说海洋社会是有别于陆地的一种独特的人类社会现象,它偏偏是基于陆地而存在而发展的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如果说它是陆地社会的延伸,偏偏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这个疑问并非仅仅为了说明上述定义没有完成逻辑任务,而是指向对海洋社会这一事物的认识。宁先生认为,“就目前社会发展的情况看,现在提‘海洋社会’条件还不成熟”。这个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在一定程度上他和杨国桢、庞玉珍等先生并没有就什么是海洋社会达成一致,甚至没有形成倾向性的一致。
在宁波先生笔下,我们读到的是在目前“提”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海洋社会(或可称为未来将产生的海洋社会)。庞玉珍教授的文章向我们展示的是“崛起”于“近代之后”,严格来说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的海洋社会(或可称为现代社会的海洋社会)。杨国桢先生曾向读者提供了更容易理解的作为“流动的‘船上社会’”的“渔民社会”“海上社会”“海盗社会”等海洋社会(或可称为古典海洋社会)。这三者之间缺少“共时性”这一基本的一致性,所以,如果按照这三种概念展开对海洋社会的讨论,那将会是一场“关公战秦琼”式的闹剧。
不管是为了便于不同研究者之间开展对话,还是为了实现更狂妄的目标——为不同研究者搭建共同话语平台,都需要给海洋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一个与客观事物存在对应关系的概念。
二 海洋社会中社会的特有内涵
在今人的语言活动中,“社会”这一语词更多的是被用作形容词。比如社会团体、社会行为、社会正义、社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心理等中的“社会”表达的是社会的、社会性的、社会方面的等含义。作为名词的社会是个多义词。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制度,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因而既可以代表一种制度类型又可以代表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制度。再如,中国社会、美国社会中的“社会”指民间,即非政府、非军方。又如,古代社会、当代社会、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等,其中的“社会”的基本含义是“时代”,是按照历史的久远程度或其他在人类历史上所发生的阶段性变化等标准划分的时代。当然,按阶段性变化划分的不同时代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后工业时代的特点是知识占据主导地位,科技精英引领发展方向。除了这些之外,我们还会用到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概念。当人们说社会“由……(人)……组成”时就是在讨论社会组织意义上的社会。
关于什么是海洋社会的疑问要想得到破解,必须先行确定海洋社会概念中的社会是何种意义上的社会。应该说杨国桢先生等人已经为我们的探寻工作指明了方向,即海洋社会是人群组织体意义上的社会。不管是庞教授的“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还是张开城先生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都确认了海洋社会作为人群组织体的特征。如果把杨国桢先生所说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中的“结构系统”理解为“社会组织”内部的结构系统,那么可以认为杨先生所说的社会组织就是“船上社会”那样的组织。
基于这一判断,可以说我们已经为搭建海洋社会研究的共同话语平台扫清了外围障碍——海洋社会不是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不是“中国社会、美国社会”序列中的社会,不是“民间”的“非政府、非军方”意义上的社会,不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或“古代社会、当代社会、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序列中的社会,不是作为“历史”“时代”意义上的社会。
然而,我们还没有搭建起何谓海洋社会这一共同话语平台。社会组织、共同体,不管是“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还是“区域性人群共同体”,都具有极大的弹性。即使最大限度地排除仁智之见之间的差异,人们还是无法在社会概念和海洋社会概念上达成一致。为了找出海洋社会本身的特点,找出可以用以界分海洋社会与非海洋社会的特点,我们不得不先挖掘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的特有内涵。
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先生等曾经做出一个重要的判断,即“人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要素”。这个判断提醒我们可以到人和人的组织,或“人”和人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中寻找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的特有内涵,寻找可以把此“社会”与社会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也就是一个社会独立存在的本质特征。
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的本质特征有二:
第一,它是可以独立维持生存的群体。曲金良先生说:“人类在部分地进入农耕文化之前,最早的文化是渔猎文化。”他所说的这“最早的文化”就是最初的社会组织形态之一的渔猎社会维持生存的方式——渔猎。渔猎是“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郑杭生先生也把它称为“生存方式”或“生计模式”。它是人们得以组织成“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社会的本质归结为生产关系,而在对“渔猎”和渔获物、猎获物等的管理、分配、消费或使用中就孕育了全部生产关系的萌芽。
第二,它是可以长期存续的群体,是有“生命力”的组织,是不因某个时刻某个“当事人”的存亡而兴亡的组织。不管是“新石器时代”的“长期定居的村落”,还是“铜石并用时代”“中心部落”的形成,以及与之相应的“城墙设施”的出现,都说明社会是具有自体延续能力的人的群体。这个自体延续能力也可以说是再生产能力,其中包括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人的再生产。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的再生产在社会进化中,尤其是在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的进程中的关键作用。闫臻先生所说的社会的“继承性”首先就是通过人的再生产实现的后代对前代的继承。在社会发展的早期,血缘的继承,也就是延续,是社会繁荣的关键。正像郑杭生先生等所说的那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
作为社会组织,它的长期存续是具有个体性特征的存续,即特定社会组织在与周围世界交流、与其他社会组织并存意义上的存续,一种由某种内聚力聚合成的存续。这种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独立存续——独立地谋生、独立地实现人口的繁衍。这种独立并不是封闭,不是“与世隔绝”,而是指生存和繁衍上的相对独立性。一个社会可以与其他社会进行交换,比如拿自己社会的兽皮换取其他社会组织的米粟,但这种交换不影响本社会组织生存上的独立性。社会组织的繁衍需要与其他人群进行某种形式的“通婚”,但通婚不改变社会组织的完整性和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这大概就是闫臻先生所说的特定社会组织的“相对的独立性”。
许多学者都指出社会与地域、文化之间的联系,有的学者还把地域和文化看作社会的构成要件或重要特征。宁波先生从许多学者对社会的解说中归纳出“一些共识”,其中之一是:“社会由一群有共同文化(其实文化已经构成了社会关系)与地域的个人与群体组成。这种共同的文化与地域为个人与群体的互动提供了基础。”这的确是对社会的常见的解释。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要求我们对这一“常见的解释”再说些什么。
首先,地域其实不是社会的特征,而是社会的另外某种更深刻的特征的表现形式。这个更深刻的特征大概可以概括为郑杭生先生所说的“生计”,或“生计模式”。曲金良先生曾对我国历史上“贝丘遗址”的分布做过考察,说这些遗迹“珍珠串一般”地“散落在中国滨海南北漫长的海岸线上”。这些遗迹所“记载”的“海洋渔猎”社会的活动都发生在离海不远的地方,这给社会与地域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仅曲金良先生提到的遗址就有“广西东兴贝丘遗址,海南三亚落笔洞、东方、乐东贝丘遗址,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贝丘遗址,台湾八仙洞长宾文化、大坌坑文化、芝山岩文化、圆山文化、营埔文化和凤鼻头文化遗址,福建富国墩贝冢遗址、壳丘头遗址、昙石山遗址,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及舟山群岛新石器时代遗址,山东龙口贝丘遗址,即墨贝丘遗址,蓬莱、烟台、威海、荣成贝丘遗址,以及辽东半岛沿海的小珠山遗址等等”。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说明地域概念恰当地反映了社会的本质特点。“地域”这一概念并没有反映社会与这里提到的“落笔洞”“八仙洞”等地域之间的本质联系。曾经活动在我国东部海岸线上的渔猎社会与乐东贝丘遗址等“地域”之间的本质联系是社会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沿海”是这些社会的生存环境,反过来说就是,这些渔猎社会发生、存续于适于鱼虾、其他陆上小动物生长的自然环境中。
白寿彝先生等为确定发现于我国东北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村落“兴隆洼”的社会类型时做了如下分析:
兴隆洼村落的壕沟和一些房屋及坑穴中常见到动物骨骼,以鹿科动物占大宗,其他动物比例最高的是猪。兴隆洼文化分布区属于我国动物生态地理中的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鹿科是最主要的植食性兽类,野猪也占有相当比重。因此,兴隆洼文化先民以鹿和猪作为主要猎获或饲养对象,与当时适于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有关。目前尚无材料使得可能把驯养鹿的起始时间,推到像兴隆洼文化那样早的年代,猪的饲养则应以一定的农业发展作为前提,而兴隆洼文化迄今尚未发现农作物的迹象,所出土的生产工具中也没有能够确认是属于农业工具的……因此,可以认为兴隆洼文化先民即使已开始经营农业,也不会在经济生活中占多大比重。即是说,所发现的那些动物骨骼,绝大多数可能是被人们猎获的野生动物之遗骸。
除了对鹿科动物驯养和种植农业是否发生的判断之外,这里提供的最重要的信息是“兴隆洼文化分布区属于我国动物生态地理中的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的范围”。“兴隆洼村落”这个社会之所以发生在那里,是因为那里存在“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那里有大量的鹿和野猪可供猎获。事实上,这个社会主要靠狩猎鹿和野猪维持其存续。对这个具体的社会来说,重要的不是“兴隆洼”所在的地域有地理上的特殊性,而是这个支撑了一个小社会的地点处在“动物生态地理中的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的范围”之内。“兴隆洼”社会之所以是这样一个“狩猎”社会而不是一个“渔捞”社会,不是由“兴隆洼”的其他地理特征决定的,而是由这里属于“动物生态地理中的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的范围”决定的。“适于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是这个社会存在于这个地方的生存条件。如果人们一定要把这说成社会的地域特征的话,这个所谓的“区域界限”“空间范围”只是对一定社会生存条件的地域描述。这些社会在“兴隆洼”,那些社会在“沿海”;“洼”是对可以猎获“温带森林动物”和“森林草原动物”的生存环境的描述,“沿海”是对可以“渔获”鱼虾等的生存条件的描述。如果说可以独立存续的社会有一个因与对象世界的联系而形成的特点的话,那么,这个特点就是社会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并受环境的制约。
其次,文化在何种意义上是社会组织的特征。按照“对社会的常见的解释”,每一种社会或每一个社会都有其文化,甚至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无文化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是“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我们可以把这一点概括为社会的文化性。不过,这一点的核心含义在于社会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现象。这样的说法相当于说社会不是羊群。
研究者们也相信,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文化,因为组织成社会的人们在彼此“交互作用”、创造“社会”这一“产物”的过程中也与这个社会的文化同步成长。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能力的提升、社会的建设和文化的创造是同一个过程的三种成果。“兴隆洼”这一“狩猎”的社会创造了“狩猎”社会的文化,包括不是用于农业种植的“生产工具”“房屋”等物质文化。“贝丘”这类社会创造了“渔捞”社会的文化或渔猎社会的文化,比如渔船、船桨、渔网、鱼叉等渔捞工具。“仰韶文化”时期的村落社会则创造了农耕文化,比如用来“翻耕”的“石铲”,用来“割穗”的“石刀”或“爪镰”等农业生产工具。我们可以把这一点概括为社会的文化创造能力。从这一点可以引出另外一个结论,即文化的差异性。不同类型的社会会有不同的文化,每一个社会组织,即使是属于同一类型的不同的社会组织,都可能有仅属于自己的文化。
研究者们也相信,特定的社会是由因某种共同文化作为纽带聚合而成的群体。社会就是如闫臻先生所说的“享有共同文化”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或者如宁波先生所说的“基于共同的文化”而“形成”的组织。按照这种说法,文化对于社会具有某种先在性。所谓社会就是以共同文化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个人与群体”的聚合或他们之间的“互动”。我们可以把这一点概括为社会的文化规定性。文化规定性在社会成员身上表现为文化认同。
社会的文化性、社会的文化创造能力、社会的文化规定性这三点,对于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言,尤其是把特定社会组织放在人类生活的大背景下看时,有意义的只有第三点,即社会的文化规定性。一定的社会不同于其他社会,在文化上的标志就是其文化规定性,而不是其文化性,也不是其文化创造能力。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针对社会给出一种更明确、清晰的描述:社会是处在同一环境中的、由文化上相互认同的人组成的可以长期存续的群体。
在这一描述中,环境和文化取得了相同的地位,就像上引“常见的解释”把“共同文化与地域”并列那样。但是,文化和环境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是不同的,而且这两个因素在不同的时代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社会(作为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的社会)出现的早期,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决定性的。在便于人们捕捞到鱼虾的环境中出现的社会一般都是渔猎社会或渔捞社会,而在“动物生态地理中的温带森林动物群和森林草原动物群的范围”内形成的社会一般都是狩猎社会。在那个时代,环境对于社会的文化也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狩猎社会可能形成虎豹等大型动物图腾崇拜,而农耕社会则发展出与雨水有关的龙图腾崇拜。这些社会在运用其“文化创造能力”创造了特定的文化之后使自己的社会取得了新的“文化规定性”。文化对社会组织没有像环境那样的决定力。龙图腾的信仰者并不是由于这种信仰才从适于渔捞的地方迁入内地,并把自己的渔捞社会改造为农耕社会;虎豹图腾的信仰者也不是由于这种信仰才告别了适于耕作的土地而选择“适于(陆上)动物生存的自然环境”作为自己的家园。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间的文化认同,而这种认同可以对具体社会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比如,社会成员的文化认同可以表现为对秉持不同文化的人的排拒。这样的文化排拒可以保持社会的文化规定性,防止因外来文化的入侵而发生变异。社会成员的文化认同也可以直接表现为对异文化的排斥,比如北美印第安人对农业文化、工业文化的排斥。这样的排斥可以使社会继续保持其原有的文化和原已固定的前进方向。在封闭的社会系统中,往往就是靠文化的规定性保持其社会的特点。
在当代,文化对社会组织的影响越来越不具有决定性。首先,因为文化原因而不能走进一个社会的情况已经十分罕见。具有保持社会“纯洁”这种功能的文化似乎已不多见。其次,除少数如藏传佛教文化那样对信徒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有严格限制的宗教文化外,对一个社会具有规定性的文化越来越少。基督教广泛流传,信众甚多,但它不具有社会组织功能。是否信仰耶稣并不是人能否成为一个社会的成员的依据,基督教信仰很少成为社会成立与否的根本理由。最后,某些作为规定社会组织特定性的文化对社会组织的凝聚力不强。比如,在许多国家华侨聚居的地方都存在“华人社会”,这是由来自中国或来自中国的人们的后代因文化上的相互认同而组成的群体。这类群体的成员互为婚配优先选择的对象,也常常存在职业上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这类组织具有长期存续的功能。但是,作为这个社会建立依据的共同文化却没有力量把社会真正凝聚成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体。这是因为这种共同文化不足以让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不足以让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建立起牢固的联系。
三 海洋社会类型
承上文的考察,这里所说的海洋社会是作为社会组织之一种的社会。为了更好地理解海洋社会,我们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的类型,也就是先了解与海洋社会具有“同类”关系的社会的类型。不过,这不是一种简单的逻辑分类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这应当算是一次历史追溯。
能够维持其成员的生存并能够长期存续的群体首先要面对的,或者说每时每刻都要面对的是如何维持生存的问题。人类发展史,尤其是人类早期发展史的一条主线就是如何获得生活资料。沿着这条主线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旧石器时代,出现了三种基本的社会类型,即以狩猎为生存手段的社会、以采集为生存手段的社会和以捕捞为生存手段的社会。崔连仲先生等认为,“在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人们主要靠采集野生的根、茎和果实为生,同时也猎取动物。采集和狩猎是他们生产活动的主要内容”。他提到了两种类型的社会,即采集社会和狩猎社会。阎家岗(位于松花江右岸)社会应该是典型的狩猎社会。考古学家发现,在阎家岗遗址“有两处用兽骨垒成的营房遗迹。一处用二百多块骨骼垒成椭圆圈,东西长4米,南北宽3米,所用兽骨至少属于六只野驴、五头野牛、两头披毛犀、一只鹿和一只狼。在其西北约40米的另一处营房系用三百多块兽骨垒成的半圆圈,所用兽骨至少属于五头披毛犀、五只野驴、三头野牛、四只鹿、两只羚羊、一只鬣狗和一只狼。兽骨上多有人工砸击痕,圈内还发现有碳屑”。专家分析,这两处宿营地“是当时的猎人把吃剩下的兽骨做支架搭成窝棚住宿留下的遗迹”。周口店的北京直立人群体也是以“采集和狩猎”维持生存的社会。在旧石器时代也已出现以渔捞为生的或以渔捞为重要生存手段的社会。位于辽东半岛北部的海城小孤山的“小孤山”社会就是以渔捞为生存手段或生存手段之一。在小孤山出土的器具中不仅有“蚌器”,而且还有带有“双排倒刺”的“鱼叉”,说明小孤山社会的生存手段之一是渔捞。
进入新石器时代的人类的经济,“从攫取天然产物的掠夺经济转变为以种植农业、饲养家禽为主的生产经济”,从而形成了在中国大地上属于主流形态的社会类型——农耕社会,或农业社会,后来发展为乡村社会。在此后的人类发展历史中,尤其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的人类历史中,出现了多种社会类型。除农耕社会之外至少还有采集社会、狩猎社会、渔捞社会、游牧社会,或兼用采集、狩猎、渔捞、农耕等生存手段的社会。
仰韶文化就是典型的农耕文化,所形成的社会是典型的农耕社会。存在于甘青地区的齐家文化居民组成的社会也是农业社会。专家对齐家文化做过如下描述:“齐家文化居民的经济,仍是以种植谷子的旱地农业为主。农业工具中有石斧、石铲、骨铲、石锄及石刀、石镰……用动物肩胛骨或下颌骨制成刃部宽、薄的石铲,加工粮食的工具是石杵和石磨盘。齐家文化的房址、灰坑及墓葬中,都发现了粟,以及30%左右的墓葬中使用猪下颌骨随葬的现象,反映了种植农业发展的情况。”
上述“兴隆洼”社会当属这一时期的狩猎社会类型。
在广西桂林发现的“甑皮岩和仙人洞”遗址上的先民,其“经济当以狩猎、采集为主”。“从文化特征看,甑皮岩和仙人洞下层应属新石器早期阶段,磨制石器和陶器都已显著增加,还出现了家畜饲养”“其经济的主要成分仍属狩猎采集这种攫取经济的范畴”。这里的先民还继续以采集为谋生的手段,说明这里社会的发展阶段尚处于种植农业出现之前的阶段。
在东南沿海的一些贝丘先民的生活中渔捞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同样属于“华南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的“沿海地区的早期贝丘遗址”(比如广东潮安贝丘)中发现的“遗骸”“最清楚地反映了当时的经济主要是狩猎采集和捞取水生动物。遗址中出土的石器是与这种经济相适应的”。这里的先民的谋生手段虽然多样,但在他们的收获物中海产品占的比重较大。“捞取水生动物”的描述是对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说明,反映了那里的先民有条件建立以渔获为主要谋生手段的社会。
在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半山-马厂文化、齐家文化所代表的社会已经出现了游牧社会的雏形。根据从属于马家窑文化的林家遗址等处发现的器物,研究者认为,“马家窑文化居民广泛使用石刃骨刀和石刃骨匕首,当与养羊业已成为他们的重要经济部门有关”。专家根据属于齐家文化的大何庄出土物品与处于同一文化发展时期的更早期的“秦魏庄”出土物品的比较发现,大何庄出土物品中不仅“羊下颌骨”的数量增多,而且“墓葬出现了以羊下颌骨代替猪下颌骨随葬的情况”,由此推断“到齐家文化进入晚期,牧羊业存在愈益发展的趋势”。这预示着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开始。如果说在我国的中原地区农业的产生是通过采集农业向种植农业的过渡实现的,而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那么,在新石器时代的甘青地区史前文明中却出现了从采集狩猎这种直接获取自然物的经济向划分农业和牧业的经济过渡的迹象。文明从这里继续前进出现农业和牧业的“社会分工”。后来的历史证明,在我国的北方,匈奴人发展为“游牧民族”,其“经济生活以畜牧业为主”“畜群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其生活的典型特征是“逐水草迁徙”。
在以上文化类型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类型中,仰韶文化中的农耕社会、“兴隆洼”狩猎社会、“甑皮岩和仙人洞”采集社会、匈奴人游牧社会等都与我们所要发现的海洋社会无关,只有潮安贝丘社会才同我们的研究主题直接挂钩。出于简单历史追溯的这一结果向我们传递的显然不是令人兴奋的信息。或许我们可以把海洋社会遗存不丰归结为文化的地理分布不利,许多海洋社会的文化可能已经被海洋的潮起潮落淹没了。
那么,历史对海洋社会又有哪些记述呢?中国历史书籍向我们展示了“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及其带给沿途各国各地的福利,“海上通商”对中外物质文化交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史学家告诉我们,我国古代曾经有“较为先进的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对“东南沿海的海外贸易”曾经出现的“空前繁荣”“中国沿海港口城市发展”存在“不同层次和地理环境的差异”等做过描述,但我们从这些展示和描述中却很少能获得关于海洋社会的信息。看了这些历史资料会让我们产生这样的疑问:贝丘文化所代表的海洋社会到哪里去了?
对海洋社会不常见于历史资料这一点,我们可以找到以下原因:第一,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实际存在的海洋社会比农耕社会、游牧社会、狩猎社会要少。著名历史学家杨国桢先生在论证“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二空间”时谈到,“在漫长的岁月里,人类陆地生存发展空间非常广阔,海洋社会群体只占少数,人类社会主流意识忽略海洋作为生存空间的意义,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海洋社会群体只占少数”,保留下来的这种社会或这种社会群体的遗迹就自然要少,他们的事迹被历史书记载下来的也就不会多。第二,海洋社会受到“学术”“忽略”,没有被“真实”展现。杨国桢先生曾对历史学界“重陆地轻海洋的倾向”提出过尖锐的批评。他指出一个事实,即沿海地区及其所属海域,在学术研究上长期“未被作为海洋区域对待”。具体表现包括:“所谓海疆开发史,只是中心区的农业文化扩张和延伸的历史。航海贸易等海洋事业,只在专业史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通史建构上仅仅归属于经济部门或对外关系。以海洋为对象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与陆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往往被忽略不计。”他也把这种情况说成“海洋因素在中国传统学术中的长期‘缺席’”,认为它造成了史学建构上的“偏颇”。在杨先生看来,史学研究中的“重陆地轻海洋”倾向来自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视“海洋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水沙漠’”。许多研究者“相信海洋文化只存在于西方”,把“海洋文化”当成“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代名词”。总之,由于“历史学界对海洋缺乏应有的热情”,所以才“妨碍了对中国以海洋为舞台的真实历史的追求”,其中也包括对海洋社会、海洋社会对历史发展的贡献等的发现和颂扬。把这两种解释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尽管在古代历史上“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生活时代”,海洋社会只能是在“沿海地区”延续的“海洋性的小传统”,但它毕竟“一直存在着”“从未被割断”,所以,如果不是由于历史学家的“忽略”,它在文献中也会占有更重要的“席位”。
既然这样,要认识海洋社会就只能靠我们去发现,靠已经纠正了研究上的“偏颇”的历史学家和我们一起去发现。目前,我们能够找到的海洋社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渔村社会”
渔村社会应该与“贝丘”有历史联系。沿海居民在捕捞能力得到提高之后并未放弃岸上的村落,至少没有全部放弃这样的村落。这样就形成了以渔村为居住地、以渔船为基本生产工具、以渔业捕捞为基本谋生手段的社会类型。同春芬教授曾就“海洋渔业社会”的“和谐发展”做过专门研究,她所说的“海洋渔业社会”与这里的渔村社会当属同类。
杨国桢先生在其著作中使用过“渔民社会群体”这一概念。他说:“渔民社会群体,一般由居住沿海渔村的陆居渔民,与居住船上的水居渔民组成。陆居渔民,一部分是水居渔民和部分疍户被纳入官府统治体系内,上陆居住,仍保留原有的生计,一部分是农民兼业转化而来的专业渔户。水居渔民主要指世代以舟楫为家的疍户和没有土地以捕鱼为生的渔户。”杨先生对“渔民的生计”做过考察,说捕捞作业“受渔船、渔具、渔场、渔汛的制约,不像农民耕种那样稳定。如舟山渔场是中国最大的海洋渔场,也是江苏、浙江、福建三省渔民共同开发、利用的渔场,每年4月的黄鱼春汛与11月的带鱼冬汛,都有千余艘渔船作业。各地渔船结成渔帮,集体行动,争取最大的渔业利益”。杨先生还曾引用岑尧臣的《嗟渔户》中的句子来描述渔民的生活:“渔户不解耕,只以海为田。托身鱼虾族,寄命波涛间。……海熟心欢喜,海荒怀忧煎。一朝风信好,得鱼辄满船。……竟忘风信恶,无鱼但临渊。”
“沿海‘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的疍民是纯粹的海洋生产生活群体,其源头之一是远古的海洋民族,清代仅广东就有一百万人左右。他们与土地无缘,绝对是靠海吃饭的中国人。”
渔民们有共同的渔港、共同的命运,还有“传统的作业区”等共同利益所在,使他们不仅在自然的生存环境上,而且在作为被管理者的生存环境上倾向于聚合。
按照杨国桢先生的划分,渔民社会,当然是以“水居渔民”为代表,是“船上社会”的一种。
(二)海商-海运-码头社会
海商社会以船为基本生产工具,以沿海、海岛和海域为基本生活区域,其典型特征是“以船为家”且“以贩番为命”。刘淼先生对明清时期中外贸易情况的总结是对这一特征的证明。他认为,在16~18世纪,“东南沿海的民间海商主要从日本进口白银和铜”。同时,这些“中国海商”还向“东亚各地”“运销”“中国的丝、瓷器、糖和其他日用品”。不过,除对外贸易外,也有大量的海上贸易活动是发生在中国南北方之间。王万盈先生所著《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一书中特别说明“明代浙江海洋贸易并不是特指与海外诸国贸易而言”,它“也应该包括与临近诸省的海上贸易”。王先生告诉我们,实际发生的浙江海洋贸易包括浙江“与临近各省的海上贸易”。
杨国桢先生多次讨论过“海商社会”。他曾把“海商社会群体”界定为“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业人员的组合”。在杨先生看来,广义的“海商社会群体”“包括陆地出资造船的船主和置货的货主(通常是巨族大姓或绅袊富户多人投资合股的‘公司’),以及经销海船进口货物的商人。船主大户有船三五十只,小户一至数只”。狭义的“海商社会群体”“指奔波海上的船主即船长,又称出海,通常是船货的合伙人之一或委托代理人,负责海上航运和贸易的营运。管理人员有:财副掌管货物钱财,总管(亦称总捍)分理事件、管理勤杂人员,总铺(亦称总哺、总管、总官)掌管厨房伙食。附搭的客商,即租舱位置货随船出海的货主”。据杨先生考察,清中期“南北沿海商船总数在9000~10000艘之间,通贩外国的商船200艘左右,从业人员有数十万人”。从海商从业人员的队伍和所用船舶的数量来看,我国历史上曾形成发达的海洋社会类型——海商社会。
海运社会是伴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发展而形成的另一种海洋社会类型。杨国桢先生所说的由“从事海上运输为生计的人员组合”而成的“船民社会群体”大体上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海运社会。杨先生谈到,按照清朝海禁的规定,“当时南北通商之船……舵水人等14名到28名,包括舵工、亚班、大缭、头碇等。通贩外国之船……‘如一丈八尺樑头,连两披水沟统算有三丈者,许用舵水八十名’,小如‘一丈四五尺樑头,连两披水沟统算有二丈五六尺者,许用舵水六十名’”。受海禁的船民社会群体已经具备长期存续的能力。
码头社会是和海运社会、海商社会同步成长的社会。码头社会主要由在码头从事装运、货物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庭组成,这种社会与海商社会、海运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三者的活动区域交叉甚至重合,三者的生活内容紧密联系甚至交叉,三者在人员上也存在交叉(同一个人有可能从事海商、海运、码头搬运中的两种或三种工作),所以,这三者也常常构成一个社会,或组合成海商-海运社会、海运-码头社会。杨国桢先生描述的“海上运输与海洋贸易合而为一”反映的就是海运社会与海商社会相结合的社会,就是由“共处一艘船中”的“船民社会群体与海商社会群体”“结成”的“以海为田”的“生命共同体”。
(三)“海盗社会”
杨国桢先生曾把“海盗”视为“特殊海上族群”。据他的考察,清朝中期之后,东南沿海一带曾一度出现沿海居民下海为盗的“高潮”。“在闽浙粤三省的洋面上,活跃着数以百计的大大小小的‘洋盗’、‘土盗’帮群”。“他们时合时分,时兴时灭”“在海上‘讨生活’”。从被清政府宣布为“海洋首逆”的以蔡牵、朱濆为首的海盗的活动来看,那时的确已经形成了一个海盗社会,甚至是超过社会的政治组织。首先,以蔡、朱为首的海盗群体动辄行船几十艘,率众数百人,已经拥有十分强大的力量。实际上,这一海盗群体已经有能力与政府的追剿力量相抗衡。其次,以蔡、朱为首的海盗群体已经取得对区域的控制权,并在控制区域内征收捐税,取得了维持“存续”的经济能力。乾隆时期的《福清县志》有如下的记载:“洋盗蔡牵私造票单,卖给出洋商船渔船只,如遇该匪盗帮,见有单据,即不劫掠,及领单去后,装载货物回来,又须分别船只大小,明立货物粗细,抽分银两。”最后,以蔡、朱为首的海盗群体已经获得沿海居民和“商渔力量”的认可,从而获得了社会生存条件。沿海居民愿意向以蔡、朱为首的海盗群体提供粮食、船上装备等,甚至愿意为以蔡、朱为首的海盗群体造船、提供火药。
(四)盐民社会
“盐业”在历史上的发展造就了一个盐民社会。根据刘淼先生的考察,明清时期,随着晒盐业的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形成了盐民社会。他认为,当时的盐业生产管理已经形成盐场盐课司、总、“团”或“团灶”“总催”“甲首”等官方和半官方组织,盐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收盐单位和课赋单位是“团”,而参加盐业生产的人以“灶户”为单位,“灶户”分上、中、下三等。每个“总”大致就是一个“盐业村落”,它是由“荡地”和“作业场所距离较近”的“灶户”组成的。
(五)“海洋移民社会”
明清时期在琉球出现的“久米”,又号“唐荣”,就是“中国村”。聚集在那里的中国人“都善于航海,通晓中琉语言,被中山靖王任用为朝贡相关的人员”。这个村落就是一个海洋移民社会。杨国桢先生也称之为“专事朝贡航海活动的‘航海技能集团’”。严从简在《残域周知录》中提到的“皆我中华无耻之士”的“四夷使臣”,就是我国的“海外移民”。他们在“侨居国”组成华人社会。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找到的海洋社会,包括:渔民社会、海商-海运-码头社会、海盗社会、盐民社会、海洋移民社会。
四 海洋社会设计
我们艰苦寻找的所得与研究者们对海洋社会的期待显然相去甚远。张国玲先生把“海洋社会”看作“新世纪”“亟待研究的课题”并“在全球化和生存关怀的语境中”发现其“特殊意义和价值”,他不仅让海洋社会负载了伟大的海洋事业,而且还将“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态平衡、法制健全、文化繁荣”都作为需要由海洋社会来担当的使命。宁波先生“分析”“探讨”“海洋社会与海洋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意到“海洋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而“全球目光”在“海洋”上的“聚焦”是有方向性的——一种可以用那句古老的格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来标示的方向。总之,是朝向或大或小的海洋事业。研究者或追忆历史上创造的海洋事业方面的业绩,或憧憬海洋事业未来的辉煌,总之,海洋社会与海洋事业是连在一起的。
对海洋社会高远的寄望催生了更有创造活力或具有更大的创造能力的海洋社会。出现在“海洋社会相关”学说中的此类海洋社会主要有以下三种设计。
(一)以文化划界的海洋社会
如前所述,对海洋社会的“通常的解释”是兼顾地域和文化两个方面的。下面要提到的研究者,大致说来也都主张赋予海洋社会地域和文化两个特征。所不同的是,不同的研究者对地域和文化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他们所定义的海洋社会中,地域和文化在扩展海洋社会概念的外延的能力上也有大有小。接下来谈到的就是更为重视文化,从而借助“文化扩张”实现海洋社会扩张的见解。
闫臻先生对海洋社会的一般描述是兼顾地域和文化的。比如,他谈道:“一个共同体被称作社会,是有其特点的。首先,社会是有组织、有文化的系统,人们是按照一定的文化模式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和生活。其次,它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存在于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但他对文化这个特点似乎格外重视。他认为,“社会的存在和维系除了经济、技术等因素的支持外,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就是,社会不仅指地域上的联系,而且还应该靠一种文化,靠一种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把人们聚集在一起的。而且,海洋社会本身具有特殊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社会……要维持和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的话,需要一种共同的群体意识和文化认同”。由于“海洋社会”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社会”的“特殊性”,所以,文化的意义就变得格外重要。他说:
维系海洋社会的……最终是靠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传统社会的文化认同通常源自亲缘与地缘连带的血缘关系认同、祖籍地认同、身份认同、宗教信仰认同、惯例习俗认同、价值观念认同等。海洋社会的群体以其对于所属的文化载体(海洋),以及由此形成的归属感(sense of belonging)及内心的承诺(commitment)来形成,也同样以文化价值和文化习俗等因素构成的文化属性来组织海洋社会的文化认同。在社会层面上文化认同以文化为凝聚力,整合和表征着多元文化中的人类群体。我国的很多沿海地区就是这样建构着自我生存的社会。比如,在广东、福建、澳门、香港沿海,妈祖文化所形成的海洋生活认同,以及象征人们一种文化寄托的妈祖庙、天后庙,以及各地的妈祖巨像,不仅见证了这些地区发达的海河航运,也见证了海洋社会中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历史。
这里说的社会的文化维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把一定社会的兴衰、存亡寄托于文化的凝聚力。这符合原初意义上的社会的情况,但闫臻先生关心的不是一定社会的文化规定性,而是在文化多元的世界里,按照他对海洋社会的文化假设,寻找海洋社会的疆界。所谓“以文化为凝聚力”就是以他提到的“妈祖文化”等为旗帜,寻找可以“整合和表征”的“个体”或“群体”,把这些可以“整合和表征”的“个体”或“群体”都纳入他笔下的海洋社会。这显然是“扩张”的逻辑,就像把所有到佛教寺庙里去烧香的香客都看作佛教徒一样。
(二)以地域划界的海洋社会
如前所述,学者们对海洋社会的界定一般都兼顾了地域和文化两大特征。对海洋社会的这一基本共识决定了研究者对海洋社会的研究少不了地域这个“视角”。事实上,不少学者除了从文化上给海洋社会寻找扩展的“虚拟的”空间之外,也从地域上为海洋社会寻找实实在在的“空间”,甚至是立体空间。
张开城先生显然更为重视地域对于海洋社会的意义。他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虽然他同时也认为“海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含着“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等等,但“海洋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却还是以地域为根本特征的,是“区域性”的社会群体。这样的判断与考古学家发现的海洋社会均处于“沿海”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判断为海洋社会提供了走向深海、走向陆地、走出国门的巨大空间。
第一,海洋社会可以上岸。杨国桢先生谈道:“海岸区域间接进行海洋性实践活动的群体,是‘船上社会’的支持和后援力量,与‘船上社会’构成联动的系统,生产与生活和海洋结下不解之缘,行为方式也深受海洋的影响。”产业上和文化上的“联动”可以把“船上社会”与在“海岸区域间接进行海洋性实践活动的群体”联结起来,形成崔凤先生所说的“依赖海洋和深受海洋影响”的“区域性社会”,即“海洋区域社会”。常城先生也直接把它叫做“海岸带社会”。杨先生所说的“联结”可以把海洋社会引上岸,崔凤先生所说的“影响”可以深入内地,而且不必一定通到江河,不需要依赖海河连通的自然条件。首先,海岸带陆域具有极大的伸缩性。按照杨先生的说法,“海岸带陆域,小则以海岸线向陆地延伸若干米或若干公里为界线,大则以拥有海岸线或岛岸线的市、县为单位,或以沿海省为单位”。海岸带陆域的扩大就可以导致海洋社会范围的扩大。其次,海洋社会具有潜在的扩张能力。史伟先生认为,“海岸带陆域是海洋区域的基本构成之一,在其中进行的一部分陆地社会经济文化与海洋具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属于海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岸带陆域面积的大小在“海洋发展的不同领域和阶段”有大小的变化,当然,总的趋势是逐步变大。他说:
在海洋经济的低级层次,海岸带陆域的经济发展受海洋经济辐射、牵引较少,海洋经济区域中海岸带陆域范围较狭;海洋经济发展进入中级层次,随着与海洋经济构成有机整体的陆地经济活动空间的拓展,海岸带陆域也得到扩展;高级层次的海洋经济借助市场的力量与更多的陆地经济活动发生密切的联系,海岸带陆域也因之占据愈多的陆地空间。
按照史伟先生的发展观,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海洋社会的现在和未来担忧,海洋社会一定会越来越壮大。其前景可能是杨国桢先生所说的“海洋国家”,因为完全可以想象“超高级层次”的“海洋经济”可以与整个陆地上的“经济活动发生密切的联系”,从而“海岸带陆域”可能“占据”全部的“陆地空间”。
第二,海洋社会可以深入海底、浮在水面。按照海洋区域就是“海洋社会群体聚结的地域”的判断,不仅“沿海城市、岛屿、渔村”等可以是海洋社会的根据地,而且海底也可以容纳海洋社会,海水可以浮载海洋社会,因为人类已经有能力克服海洋带来的漂泊感和颠簸感而定居于水面,可以不必等待进化出新的呼吸系统就居住在海底。日本不就有在海上建设“大型浮式构筑物”的提案吗?杨国桢先生对可能开发的海底海洋社会似乎也给予了认可。
第三,海洋社会向域外扩展。海洋社会以海洋为出发点的活动既可以朝向就近的陆地、岛屿,也可以朝向遥远的“世界”。在不以政治国家为前提的话语体系中,从海洋这个出发点可以走向任何一个方向,也无所谓域内、域外之分。在这个意义上,只要研究者赋予海洋社会沿海平面向四周扩展的功能,海洋社会便自然取得了走向被政治国家视为域外的区域的可能。这是我们按照区域海洋社会的概念推导出来的逻辑结论,也是一些学者的看法。比如,杨国桢先生所说的“可以跨越洲界、国界”的“海洋区域”。他说:
海洋区域的“人地相关系统”,有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社会的、法律的、语言文学的、民族的、宗教的等不同小系统,它们的“疆界”既有重叠,又不完全一致,这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造成的。它可以是海洋学意义上的海区,也可以是根据一定的自然条件和某种目的人为划定的海洋地域范围。大的可以跨越洲界、国界,如“亚太地区”、“北大西洋区”等等,小的可以是地方性的海岛县以至某片“海洋养殖区”等等。但不管如何,它们都有某种利益关系或相互依存的联结点,包括相互撞碰和冲突。
“人地相关系统”这一概念具有冲出国家主权界限的基因,这种基因导致海洋社会演出走向域外的“剧作”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史伟先生的“利益关系海域化”给杨先生的“人地相关系统”加入了价值成分——利益。他说:
对以研究人类活动为主的人文学科而言,它所界定的“海洋区域”……有别于自然科学的主要标志,就在于具有“利益关系海域化”的本质特征。所谓“利益关系海域化”,是指有某种利益关系的海域共同体。人文学科研究中的“海洋区域”便是这些由利益关系而结成的共同体的活动范围。
如果说在“人地相关系统”的概念中还只是潜藏着海洋社会走向域外的倾向,那么,“利益关系海域化”就给海洋社会实现向域外的扩张提供了动力——利益驱动。在不考虑国家的政治要求或可能的限制(诸如“禁海令”那样的限制)的前提下,海洋社会将循着利益价值的指引走向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方。常城先生笔下的海洋移民群体不就是走向世界的海洋社会群体吗?常先生把“海洋移民群体”看作“从海岸带移向岛屿、海外地区”的“社会群体”,把这些群体的行为看作“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的延伸性、发展性行为”,这些群体也“是展现中国历史海洋性一面的重要社会群体”。
不管是“人地相关系统”的地域扩张基因,还是“利益关系海域化”的利益驱动,都给海洋社会插上了走向世界的翅膀。可以想象,海洋社会有发展成海洋世界的可能。在这里,不妨引用杨国桢先生的话,以领略“海洋世界的空间结构”。杨先生说:
海洋性实践活动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舟船是它的主要载体。舟船把它航行的所有起点和终点的陆地的海岸区域相连接,形成海洋区域的社会网络,因此海洋世界的空间结构,是由大陆海岸区域、岛屿、海域组合而成的。
杨先生并不是说有一个覆盖全球的海洋世界,而是用“海洋世界的空间结构”来对由舟船“航行的所有起点和终点”“连接”成的“社会网络”做一个比喻性的说明,但是,我们却可以说杨先生的“海洋世界”是被赋予了坚实的地域基础并获得利益驱动力的海洋社会发展的可望的前景。
(三)以经济活动划界的海洋社会
杨国桢先生赋予海洋社会的最突出的特点是经济性。他给海洋社会下的定义是:
海洋社会,指向海洋用力的社会组织、行为制度、思想意识、生活方式的组合,即与海洋经济互动的社会和文化组合。
“向海洋用力”恐怕主要是经济活动,至少也是以经济活动为中心。“与海洋经济互动”的说法也已指明了经济在海洋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而下文把海洋社会的“初始”状态概括为在“沿海和海域专业从事海洋活动”的“群体”更充分地展现了海洋社会的经济特征。
如果说地域意义上的海洋社会存在向四周扩展的空间,那么,经济意义上的海洋社会,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向外扩张的势头会更猛,因为经济在很大程度就是受上述“利益关系”或“利益”驱动的。在利益的强力驱动下,不仅“以海洋为对象的经济活动”会迅速发展起来,而且这一“以海洋为对象的经济活动”还会向不以海洋为对象的领域延伸,造成“以海洋为对象的经济活动”和非“以海洋为对象的经济活动”的结合或配合。史伟先生笔下的“海岸带陆域”向内陆的不断扩展不就是海洋经济从“初级层次”到“中级层次”“高级层次”不断升级的结果吗?总之,以经济活动划界的海洋社会也会具有与以地域划界的海洋社会一样的扩张能力。
不管是“以文化划界的海洋社会”“以地域划界的海洋社会”,还是“以经济活动划界的海洋社会”都具有“宏大”的特点。海洋社会不能不“宏大”,因为只有“宏大”才能与历史上“宏伟”的海洋业绩相匹配,因为只有“宏大”才能与被研究者展望的辉煌的海洋事业相协调。
研究者们为了创建宏大的从而也是力量强大的海洋社会,从文化、地域、经济等方面对海洋社会做了扩张性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导致海洋社会概念(一般来说也是解释者所认同的)泡沫因不堪相关论述鼓吹之过于剧烈而终致破裂。比如,几乎所有的海洋社会研究者都认同海洋社会的“开拓、进取、冒险精神”等文化特征。在这些研究者赋予海洋社会以“地域”扩张功能,把海洋社会在地域上扩展到广大的陆域,甚至“占据”全部的“陆地空间”之后,海洋社会如何保持其“开拓、进取、冒险精神”的文化特征呢?难道说只要地处内陆的某个区域被纳入海洋社会的“海岸带陆域”,在这内陆生产生活的人们就自然变得富有“冒险精神”?难道说不管多么深远的内陆,只要海洋社会的“经济活动”与这个区域发生了“联系”,或者“密切的联系”,这个区域的居民就自然染上开拓、进取、冒险的性格色彩?被研究者在概念上扩张了的海洋社会还占领了“海底区域”,杨国桢先生提到的“海底城市”大概就是这样的“海洋社会”。那么,是不是人一旦住进海底城市就自然会具有冒险精神,或者只有已经具备海洋社会的特有精神——“开拓、进取、冒险”——的人才会住进这海底城市呢?再如,许多研究者都承认“继承性”是作为人的组织的社会特征。闫臻先生对社会的界定包含这一特征。宋宁而先生认为“海洋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其通常拥有从事或参与涉海活动的共同祖先、共同文化、共同语言”。这一点是海洋社会群体的自我认知,“其他群体”也是据此“认定其作为独特社会群体的存在”。这一判断揭示了典型海洋社会的强烈的继承性。杨国桢先生笔下的“海外移民社会”也明显具有这种继承性特征。这种社会由我国移居海外的人们组成,保持(继承)中华民族的血统和区别于移居地文化的文化传统,等等。当研究者借助地域、经济等的扩张功能使他们笔下的海洋社会壮大之后,社会的继承性便无法保持了。常城先生的“海岸带社会”无法保证其成员的“来源共同性”,杨国桢先生的“小则以海岸线向陆地延伸若干米或若干公里为界线,大则以拥有海岸线或岛岸线的市、县为单位,或以沿海省为单位”的海洋区域难以成为具有“来源共同性”的海洋社会的测量单位。
五 海洋社会正在消亡
可以看得出来,海洋社会并不是一种十分繁盛的社会类型。用许多研究者难以舍弃的“陆地文明”的眼光来看,不管是渔村社会,还是海洋移民社会,都不是社会的主流,海盗社会则带有“反社会”的色彩,“海运社会、海商社会、码头社会”类型尽管与人类走向海洋时代的历史进程相合,但也不足以成为这个时代的代表。或许正是注意到了海洋社会与海洋时代的不相宜,而研究者们又希望海洋社会与海洋时代同步发展,所以才有了关于膨胀的海洋社会的解释——一种愿望中的社会,一种加进了“期盼”内容的社会概念。然而,这样的努力并不能产生理想的结果,原因在于社会组织逐步衰退是大势所趋,海洋社会概念外延的扩张性解释无法改变海洋社会逐步萎缩的趋势。
人类进入新石器时代以来曾建立了多种社会类型,包括农耕社会,采集社会,狩猎社会,渔捞社会,游牧社会,兼用采集、狩猎、农耕,或兼用采集、渔捞、农耕等生存手段的社会,笼统说来就是七种社会类型。经过历史的不断筛选,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越来越发达,而狩猎社会逐渐萎缩,采集社会则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广袤的中国陆海疆域内,最有生命力的三种社会类型——农业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发展成为中国的主流社会类型。杨国桢先生曾对海洋文明在世界历史上的地位做过如下说明:“海洋在世界历史体系和结构中应该不只是一个陆地文明之间交往联系的场所,而且还是一个与农耕世界、游牧世界对话、交流、互动的角色。”这里说的是三个“世界”的“对话、交流、互动”,而这三个“世界”的主体就是三种类型的社会——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斯热文先生曾把“草原文化与海洋文化”看作“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不朽的奇葩”,认为它们“虽然起源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和历史沉浮,但同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所说的这两种文化,从源头上说就是由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创造的。
在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向前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一种新的社会类型——工商社会诞生了。早期的商贾和手工业者是工商社会的奠基者。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工业文明的发展使得工商社会迅速壮大。在17、18世纪,工商社会先是在欧洲,后来在美洲的一些国家发展成为现代“市民社会”。
对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来说,工商社会是后来出现的社会类型。然而,这个后来出现的社会类型却有非同一般的品质。它是一种“人为”的社会类型,从而也是具有突破“自然”约束功能的社会类型。在其发展的历史上,工商社会先是与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并驾齐驱,而后便渐渐取得凌驾于后者之上的地位。不幸的是,工商社会走向繁荣的结果是对自身的否定。随着城市的扩大、支持工商业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工商业界的劳动分工走向“精细化”,工商社会逐渐走向消亡。曾经与农耕社会、游牧社会和渔业社会并驾齐驱的工商社会被淹没在城市中,淹没在不以社会组织为单位的劳动分工之中。今天,不管是在发达的欧洲,还是在现代化水平偏低的亚洲,严格意义上的工商社会都很少留存下来。即使是在北京的王府井、上海的南京路等著名的商业活动中心,也难以发现作为社会组织的工商社会。更为不幸的是,城市文明、工商业文明的凯歌行进不仅葬送了工商社会,而且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瓦解农耕社会、游牧社会、渔业社会。工商业的发展带来农业的机械化甚至电气化,农村的城镇化使血缘纽带对社会成员的系结功能丧失,使土地对人群的吸附力大大降低,以至于它的吸附力只能影响个体的人,不能形成“整建制”的人地关系。在美国等地先行出现的只见农业、不见农村社会的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世界各地,包括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工商业的发展给海洋社会也带来了灭顶之灾。渔船船主、渔船经营者和船员的分离,渔获物的工厂化加工处理等,使捕捞业背后的渔民社会逐渐萎缩。海水养殖的工厂化使海洋上的“农业”比陆地上的农业更缺少吸附社会组织的能力。借助工商业催生的技术成果,海洋运输业总体上说已经告别了“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不仅船东、货主等都是市场上普通的潜在合约方,而且船员也都是劳动大军中的普通成员。工商文明的发展把整个社会化约为单个人与单个人的关系,化约为由临时契约联结的单个人与单个人的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变为临时性、职业性和具有利益取向的关系。在这样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既没有特定人群的特有文化标志,也不见具有“来源共同性”的、具有稳定关系的人群。总之,经过工商文明摧枯拉朽式的荡涤,原有的社会组织均被瓦解,组织形态的社会被虚化,留下来的是成千上万的人临时聚集、随机聚集的大社会。所谓“陌生人”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被虚化后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说历史上的大社会包含“人—家庭—社会—大社会”的分层结构,那么,工商文明把大社会的结构简化为“人—大社会”。在这种大社会结构中,家庭既没有参与大社会活动的功能,也不负责支撑社会。
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关于工业社会与社会变迁关系的判断可以为我们以上的分析提供支持。这位学者指出:
伴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演进,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散,社会范畴与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或维度逐渐分离。现代工业社会不是一种自然共同体,因为它应对各种需要、满足各种需求的方式是彻底革命的,是独一无二的。而自然共同体则受制于传统,受制于满足需求与需要的传统形式或习俗形式。
布莱恩·特纳所说的是“工业资本主义社会”,其实这个社会可以改用另一个概念,即“工业资本主义时代”来表达,对社会组织的影响更多地是通过商业活动实现的。所以,他所说的“工业资本主义社会”与我们所说的“工商社会”应当是同义的。“现代工业社会”给社会发展带来的最大的也是最具革命性的影响是其“独一无二”的“满足各种需求的方式”。产业分工加上商业网络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联结使“满足需求与需要的传统形式或习俗形式”变得毫无价值,甚至成为“满足需求与需要”的累赘。而当来自“传统”的“满足需求与需要的传统形式或习俗形式”已经变得多余时,与这些“传统形式或习俗形式”相联系的“自然共同体”,也就是“传统”社会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便大大降低了。美国社会学家华莱士、沃尔夫所说的由包括“工业革命”在内的“两次革命”引起的“农耕社会的消逝”就是关于工商文明给传统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一个很好的说明。经济的全球化正在改造一切社会,正像工业污染可以给“在冰雪上依靠捕捉海豹为生”的因纽特人带来灾难一样。
常城先生希望用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作为区分海洋社会和非海洋社会的标准。他认为“海洋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陆上社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在,这个标准越来越派不上用场了。原来曾经属于船民等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要么已经消失,要么已经被某种职业群体接受。用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这一标准衡量所获得的类别是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人群,而不是不同的社会组织。
按照刘玉梅先生的看法,海洋社会曾经历了一个从“以海为食”到“以海为陆”“以海为(新)家”的扩张过程。不管这个过程经过了多少岁月,在工商文明之光的普照之下,它还是停歇了。接替这个过程的是海洋社会走向消亡的痛苦过程。
前已述及,研究者对海洋社会做了扩张性的解释。不幸的是,即使是扩张性解释的海洋社会也很难在工商文明的冲击下取得“自立”的资本。杨国桢先生认为,“海洋区域社会与陆地农业社会相比较,人口的流动性、社会的开放性,是主要的特点”。这或许是历史上存在的地域文化差别。即使可以把这样的特点算作海洋社会的特点,今天,用这些特点也很难鉴别出哪里、哪些人属于海洋社会。在体现工商文明特点的“经济全球化”环境中,所有的地方都是开放的,或主动开放或被动开放,开放的经济没有再给社会留出“封闭”的空间;所有地方的人都是流动的,流向城市、流向沿海、流向发达国家或地区,总之流向市场。流动性、开放性不仅不足以表达海洋社会的规定性,而且也渐渐失去界分沿海与内陆文化的功能。
不管研究者是否注意到海洋社会正在消亡这一事实,是不是在接受海洋社会正走向消亡这一判断的基础上讨论人文社会科学视野下的陆海关系,他们在客观上都习惯于把海洋和陆地作为比较对象,比如“海洋区域社会与陆地农业社会”的“比较”,“海洋社会经济”与“内陆社会经济模式”对称,等等。这样的比较与另外一种比较,即海洋文明与陆地文明的比较,看起来同样合理。然而,这样的合理性却恰恰宣布了海洋社会已经从研究者的视野中隐退。陆地文明的存在不能说明同样存在陆地社会,没有人说“东临碣石”的“遗篇”或赞美这“遗篇”的作品不属于海洋文明,但不会有人相信曹操或毛泽东是海洋社会的成员。事实上,杨国桢先生长期从事的与“内陆社会经济”相对称的“海洋社会经济”研究,并不是对“海洋社会”的经济的研究。在杨先生的研究中,与经济相联系的是海洋区域或与海洋有关的产业活动,而不是海洋社会。比如,他所说的“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要“研究的区域”是指“中国人”“有海洋经济活动”的“海域”,而不是“海洋社会”“有海洋经济活动的外海海域”。那个由“外海海域”和“中国海洋发展区域”构成的“不同时空、内外推拉的海洋经济圈”是海洋经济圈,而不是特指由“海洋社会”建立或“构成”的经济圈。这也正像“海洋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区域”只是“逻辑上的研究区域”,而不特指一定海洋社会的特定活动区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