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基本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人身保险作为管理人身和资产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有着巨大的社会需求。作为商务活动的人身保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商品,具有特殊的法律要求,保险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保险法律法规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信息控制上处于弱势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一般而言,人身保险产品往往持续周期长、条件复杂,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即使是具有一定金融、法律知识背景的人也不容易看明白。市场调查表明,高达74.8%的寿险客户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47.7%的保险客户虽然读过条文但因文字晦涩无法完全看懂。汪华亮:《保险合同信息提供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第169页。由于在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方面,保险公司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经常为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争议,经常发生的纠纷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感非常突出。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拒赔或解除合同主要事由的比例将近50%,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第321页。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纠纷中常见的争论焦点。关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节点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有30%以上的案件涉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正确理解与适用《保险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也有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本书选择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的一些主要节点,以保险责任为核心,对人身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与保险责任有关的一些疑难问题,围绕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件,依据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及新近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进行分析实证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与承担;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及受益人的权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责任;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及举证责任等。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能够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鉴于能力所限,书中难免存在错误或疏漏,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援引参考的案例主要来源于一些公开出版的有关保险法理论研究的图书、保险法案例研究图书、杂志及一些公开的判决书,在此对书中援引参考作品的作者、司法判决的审判员的学识和智慧表示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刘骁军女士提出的许多富有启示性的真知灼见,帮助修正了不少错误,使本书添色不少。

本书的顺利出版,得益于北方民族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的资助,北方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科研处和法学院的领导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此真诚致谢。

刘庆国

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