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指衍生品:国际经验与借鉴
- 刘凤元
- 10144字
- 2020-08-29 10:37:31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股指衍生品综合研究
(一)国外研究文献
关于一个国家发展衍生品品种的先后次序,1996年,George Tsetsekos(1996)对29个国家75个交易所的统计显示,最普遍的衍生合同是指数型产品,然后是利率型产品,最后是农产品。其标的出现的顺序依次是农产品、非贵金属、贵金属、货币、利率、股票、能源、指数和互换。实证显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衍生品发展顺序不同:在新兴市场国家,往往先产生指数类衍生品,然后是股指类和利率衍生品,接着是货币衍生品。发达国家先发展农业衍生品,然后才是股票和利率衍生品。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建立交易所的时候,农产品在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而发达国家新建立的交易所则先引入基于股指、单个股票、利率和货币的衍生品。所以对于新建立的衍生品市场,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产品的发展顺序上差别不大。一般而言,新兴市场国家比发达国家引入衍生品所需的时间更长,但新兴市场国家引入股指类产品的速度比发达国家要快。
就全球股指衍生品市场而言,当股指期货或期权到期时,会出现所谓到期日效应,即期货在合约到期时,某特定因素在市场出现,使买卖供需暂时性的失衡情况发生,因为期货合约有到期日限制,通常套利者和避险者在合约到期前,为锁定风险会反向对冲手中持有的期货与现货头寸,而投机者也会利用社会大众对结算机制来不及反应的机会拉抬打压现货市场而使期货头寸获利,这些操作因而造成期货合约到期日的行情波动较平时相对剧烈。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Chamberlain, Cheung and Kwan(1989)研究加拿大期货和选择权市场时,发现到期日的报酬率和波动率显著高于非到期日; Stoll & Whaley(1997)研究雪梨期货市场时发现,期货越接近到期日,现货市场交易量异常波动越显著,特别在到期日现货市场收盘交易量显著高于开盘,其实证结果显示越接近到期日操纵现货所产生的利润报酬越高; Chow et al.(2003)同样以恒生指数期货与选择权为标的,发现当期货单独到期或期货与选择权同时到期时,现货会出现负的价格效果及报酬波动,可是却没有价格反转及异常的交易量,笔者认为是因为香港的结算价是采取全日平均价结算,不同于开盘价或收盘价结算价,套利者无法确保期货的结算价与现货价差,因此套利的风险会增加,也进而减少套利活动的进行,所以笔者推论以越长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价越能缓和到期效应; Park &Lim(2004)通过研究韩国KOSPI 200指数期货发现,无论价格、波动率及成交量都存在着到期效应; Ni, Pearson and Poteshman(2005)研究中显示期权确有到期效应,且受股票市场影响。
另一些学者则关注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上市后对股票现货市场波动是否会产生影响。他们的实证结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权证、期货、期权市场提供了更多投资与避险的途径,有助于分散风险及稳定现货价格,使现货的波动性降低。如Bessembinder & Seguin(1992);Park, Switzer, & Bedrossian(1999);Antoniou, Holmes & Priestley(1998); Sahlstrom(2001)等。另一些研究认为,如投资人行为趋于一致或者不理性时,将会产生杠杆作用,而使得现货价格的波动加大;或者衍生品的交易,使得投资者抽离原有现货市场的资本至衍生品市场,因而降低现货市场的流动性,而使得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增加。如Maberly(1987)、Edwards(1988)、Antoniou & Holmes(1995)等学者的研究。
当一个市场同时有股票现货、股指期货、股指期权交易,当一个影响价格的因素出现时,一般来说,衍生品市场价格会先于现货市场价格发生反应。对此,众多学者试图寻找根源。Stoll & Whaley(1990);Lihara, Kato Tokunaga(1996)及Fleming, Ostdiek & Whaley(1996)认为,由于现货市场存在卖空限制及监管机构的监管等因素,投机型投资者有更强的动机在衍生品市场中交易,造成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在信息反映上更加快速,在统计上显著领先于现货市场;Shyy, Vijayraghavan & Scott-Quinn(1996)研究认为,当市场有新信息出现时,由于指数型的金融衍生品价格是一个直接的整体性指标,因此可以实时反应新信息,因此会造成指数型的金融衍生品领先于股票指数; Fleming, Ostdiek & Whaley(1996)以及Abhyankar(1998)则认为,指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本比一篮子股票的交易成本低,投资者会优先选择在交易成本低的市场中交易,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衍生品市场在信息反映上领先于现货市场。
(二)国内研究文献
对于国内衍生品市场的整体发展,许多学者从不同层面上有过研究。郭斌(2001)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风险性、虚拟性和杠杆性给市场带来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既为投资者和发行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金融工具选择范围,提供了低成本、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强了金融工具流动性,增加了管理的手段,提高了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社会投融资的满足程度及便利度,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潜在风险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货币政策执行的难度。刘力耕(2002)比较全面地讨论了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要素,包括市场特点、发展原因、基本功能、必要性等,他特别地指出了我国发展衍生品市场的条件既包括宏观上经济市场化程度、金融深化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程度,也包括金融资产商品化形成完善的原生金融资产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
单树峰等(2004)则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和演进特征的角度作了有价值的探索,他指出从交易品种结构上看,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合约包括利率期货(期权)、货币期货(期权)、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品种,具体交易品种的活跃程度往往随时间变化而变动。
对于欧洲期货交易(EUREX),黄运成(2004)分析了其成功的主要原因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紧密相连,采用电子交易手段,创造丰富的交易产品,贯彻客户需要第一的原则,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样需要放松管制,加快交易所体制的改革和交易产品的创新。
2010年4月,沪深300指数期货开始交易,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研究。姚亚伟(2011)利用模拟生态学中种群间动态关系的Lotka-Volterra模型,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同股票现货市场在交易规模方面的竞争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初期,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在交易规模方面存在竞争性的交易转移效应;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相关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在交易规模方面由竞争关系转变为共存关系,出现交易引资效应。同时,研究还发现,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之间关系由竞争性转变为共存性的重要原因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以及股指期货市场期现套利交易的盛行。
张孝岩(2011)利用沪深300股指期货的高频数据,研究了股指期货推出对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在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总体上不存在到期日效应;在中长期,股指期货推出则确实增加了现货市场的波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影响在减小。另外,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波动起到引导作用,其冲击持续的时间更长、强度更大。因此,他建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指期货开始平稳有效运行,对现货市场起到重要引导和价格发现的作用,但由于股指期货的高投机性,加强对其监管仍然十分必要。
曹森、张玉龙(2012)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系统考察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一年以来对现货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方向。通过使用市场模型和GARCH系列模型对沪深300股指的贝塔值以及波动率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引入,很好地发挥了期货交易管理风险和降低波动的作用,同时买空卖空的套期保值交易还降低了不对称信息对于现货市场的冲击,但是要警惕股指期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提高。
方匡南、蔡振忠(2012),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5分钟高频数据,利用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和脉冲响应函数研究了我国股指期货长短期的价格发现机制,并用信息共享模型、共因子模型研究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贡献程度;在此基础上,引入分位数回归,探讨不同涨跌幅度的期现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我国指数期货和现货价格存在相互引导关系,而现阶段现货市场能更快反映全部市场的冲击,且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的作用相对较大;随着涨跌幅度的变化,现货对期货的影响呈U形走势,而期货对现货的影响呈现单边上升走势。
刘庆富(2012)从交易和非交易时段出发,研究了沪深300指数期货与沪深300指数现货市场日内交易和非交易信息之间的信息传递路径、传递方向及其影响程度。实证结果显示:除现货下午交易信息外,上午交易和下午交易之间不具有必然的预测关系,而价差修正项却存在一定的预测作用。现货隔夜信息对期货上午交易与现货午休信息对期货下午交易均具有预测能力;期货隔夜信息对现货上午交易也具有预测能力,而期货午休信息对现货下午交易的预测作用并不存在;且与午休信息相比,隔夜信息对日间交易的影响更大。期货提前交易对股票现货日内交易与期货延迟交易对股票现货市场隔夜的收益及其波动均具有显著的预测能力,相对而言,延迟交易对股票隔夜的影响力要大于提前交易对股票日内交易的影响力。
二 股指衍生品监管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文献
因衍生品交易最先在西方金融市场出现,因此,关于监管的相关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
Moser(1998)指出能有效地约束违约风险是理解期货发展和交易所结构的关键。期交所还形成了其他规则以控制信用风险,最终通过清算机构分担风险 [Williams(1986)]。Viviana Fernandez(2003),以拉美国家尤其是智利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例研究了衍生市场发展异质性的原因,认为智利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其衍生市场远远落后于其他拉美国家,如基金的投资限制监管和交叉的市场流动性,智利汇率政策的变化也并未对外汇远期的交易量产生显著性影响,说明金融变量的市场化并不是衍生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是一些外部事件促使市场迅速发展,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智利衍生品市场交易明显活跃,交易主要是在银行间和第三方间,这表明危机使得经济主体更加关注利率风险,2001年智利资本市场法的修订促进了衍生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该项研究表明至少在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变量的市场化并不是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充分条件。
Edwards & Edwards(1984)从法律的角度对期货市场价格操纵行为进行了分析,提出从动机、行为和后果三个方面对价格操纵行为进行界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Kumar & Seppi(1992)研究了现金结算下的期货操纵问题,通过假定操纵者为完全无信息交易者并引入策略性独立信息交易者之后发现,在信息不对称下,不管是否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替代实物交割方式,期货合约本身都易受到市场操纵的影响。
Cooper & Donaldson(1998)发展了一个多期期货市场博弈模型,分析受逼仓与挤压的市场动态价格,集中讨论期货市场中强迫交割的特征。他们设计的模型价格路径可以模拟潜在的存在逼迫的商品所有可能的价格现象,解释了某些场合下,即使没有操纵,价格波动也偶尔产生价格泡沫。即使不存在风险厌恶与储存成本,也能解释期货市场价格正常延迟的存在。
Wang(1999)借助贝叶斯估计,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建立了价格操纵的动态模型,讨论了存在和不存在价格操纵的条件。Pirrong &Olin(2004)提出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数据中挖掘信息,分析被操纵月份期货合约期货价格与其后续月份期货合约期货价格以及现货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借助统计模型给出了识别期货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的方法。Chakraborty & Yilmaz(2004)将知情者交易与Glosten-Milgorm模型结合,让知情者反复交易,得出结论:只要市场面对知情交易者的不确定性,交易的时间足够长,均衡必有操纵。
(二)国内研究文献
周燕明(1996)还考察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制度的变迁,分为无统一监管部门阶段,统一监管部门确定、清理整顿衍生品市场阶段,监管体系纵向延伸、行政监管网络初步形成阶段三个时段,目前,我国宜综合统一监管模式和分工对口监管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复合型统一的衍生监管模式,即建立政府行政监管为主,交易所自我管理为辅,融合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国外市场的复合型和开放型的监管模式。
王伟东(1998)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内在原因是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特征,微观原因是投资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经营不当,宏观原因是外部监督滞后。
蒋敏(2001)在讨论股指期货时指出对其监管应该研究先行,制定严密可行的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在账户管理方面,必须要求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在结算制度方面,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在交易主体方面,初期可通过要求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要求,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分参与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中小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开放。同时,建立市场准入、大户持仓报告、市场稽查、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实时监控等风险管理制度。王伟东(1998)提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要从投资主体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机制、交易所系统加强内部控制、金融当局加强外部监管与调控三个方面入手。
李雪莲(2001)则分析了衍生品的高杠杆交易特征、衍生品一些交易策略可能会加大基础市场的波动性、衍生品市场集中度、高透明度低等一些问题。
叶春和(2002)则提出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需处理好两个关系,一个是把握处理好发展基础性金融市场与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关系,把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当做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同时要通过建立和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来促进和推动金融现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另一个是把握处理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关系。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国内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重要桥梁,既要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成为开放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又要通过发展衍生品市场,保护不断开放的中国金融市场,分散金融市场风险。郑鲁英(2002)则特别强调,借鉴美国的经验要注意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基于透明度的重要性,我国应加强对金融透明度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既作为中介机构又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更应加大对其进行的衍生交易的信息披露。
史树林(2002)则分析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中,取消股票指数期货、停止外汇期货以及暂停国债期货试点的原因,认为我国期货的发展必然要走先场内后场外,先期货后期权,逐步推出各类品种的路径,并且需要着重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吴坚等(2002)认为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同其他国家三级监管制度相比,从政府层面上应该减少部门协调的低效率,并且要着重保护投资者利益。马良华(2003)分析了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监管后,则认为这种监管体制与国外很大的区别在于其产生的背景过程导致的行政监管过细,对市场干预太多,而市场主体自律监管不足。
褚玦海(2003)认为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衍生品合约,有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与市场监管机制。由于我国相对的风险意识普及程度不高,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应该主要考虑发展标准衍生品的设计开发,以控制风险,稳定市场。
徐立平(2004)认为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管主要是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前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特别是对结算部门的审查和核账,应对大额的支付进行核对,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后者主要是建立起包括组织衍生品交易各类机构、行业组成的民间组织、金融监管当局、国际监管合作在内的综合监管体系。
1990年代初国内期货价格操纵十分猖獗,并引发了监管层对期货市场的数次整顿,但学界对此关注度并不高。随着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众多研究者开始关注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及其监管问题,相关成果也大量出现。
张红娜(2004)认为导致1990年代中期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频繁发生价格操纵的原因,除了资本逐利的本性外,更重要的是期货市场本身建设不完善。她认为应该从法规完善、价格监控、增加期权等衍生品,以及信息共享等角度防范价格操纵。
刘庆富(2005)认为我国期货市场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在对“价格操纵”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他系统讨论了价格操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构建了识别价格操纵行为的基本模型,分析了我国期货市场发生价格操纵行为的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为防范期货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的发生,建立了价格操纵行为监控体系,并提出对策建议。
毛小云(2006)将防止期货市场操纵的手段分为三类:事前防止措施、事后防止措施,以及合约型防止措施。通过研究这三类不同防止市场操纵的监管措施的效率,他认为事后防止措施是其中最有效率的方法,而合约设计尤其是交割条款的设计是它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补充方法。但是结合中国实际,我们发现这两类有效率的措施或者使用不多,或者受到各类因素影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马卫锋、黄运成(2006)基于美国期货市场的实践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提出了期货市场操纵的定义,归纳了期货市场操纵的类型和手法。通过几个典型判例分析了美国在对期货市场操纵进行认定上的经验,并介绍了国外学术研究在市场操纵的判断依据和方法上的进展。
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以及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指数期货开始交易,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研究开始向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问题集中。如郑尊信、吴冲锋(2006)将Kumar和Seppi假设中市场交易机制延伸到指令驱动市场,研究表明,根据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特点而设计恰当的现金结算方式有助于控制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邢精平等对境外股指期货的操纵案例或疑似案例进行研究,将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分为三类,即资金推出型、信息引导型与到期日短期操纵型,归纳了每类操纵的特点与防范措施;胡茂刚(2008)对中国股指期货三层监管体系进行了研究,从监管法规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王郧、张宗成(2008)分析了外资操纵的案例,用格兰杰检验和脉冲响应函数证明了其投机路径可行,认为一系列迹象表明国外投机力量正在做操纵中国股指期货的准备,并对其具体操纵路径和手法做了猜想,提出了防范监管措施的具体建议;孙秀琳、宋军(2009)采用5分钟的高频数据重点对股指期货操纵模式进行定量研究,分析了操纵中的五大放大环节,即杠杆效应、权重股联动、非权重股的跟随效应、期货的放大效应与期货保证金交易放大倍数,并对参数进行了估计,结论认为,基于权重股的股指期货操纵模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股指期货被操纵的风险存在,并提出监管意见;熊熊、许金花等(2009)对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操纵风险的监控系统进行了分析,构建了风险监控体系的三维概念模型,并通过各个维度的具体分析将该模型应用于对股指期货操纵的监控体系的当中,最后对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议。梁彦军(2012)认为股指期货是连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纽带,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通过对股指期货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操纵股指期货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同时还应当警惕并防范股指期货挂牌交易后因设计缺陷产生的“新型老鼠仓”行为。并且单独罪名无法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应当建立综合性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
另一些学者则从国际经验借鉴的角度对国内股指期货监管进行了研究,如,王少飞、郑享清(2011)通过对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对比分析,归纳总结了这些国家(地区)在股指期货发展中的共同点和经验教训,并对我国内地股指期货监管体制的建设提出了建议。贾洁(2011)认为,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香港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架构不尽相同,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经验,加强对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熊玉莲(2011)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规则经历了从普通法规则到成文法规范,从分散到集中立法,从监管竞争到合作的演变。美国以证券和商品划分的传统监管导致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法律的不确定,监管权异化为豁免权。监管改革虽没有触及多头监管的基本模式,但交叉机制的引入以及协调合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有效地防止了监管权冲突,顺应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发展及其与证券界限日趋模糊的现实需求。
三 股票现货与股指衍生品跨市场研究文献
由于股指期货的上市,对股票现货与股指衍生品市场进行跨市场监管就显得很有必要。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是从价格操纵、联合监管等方面进行的。
(一)国外研究文献
国外学者对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研究基本上是从1995年2月巴林银行事件开始的。很多学者认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国际监管的协调问题,非常必要和关键。Taylor(1995)据此提出了“双峰”论(twin peaks),即衍生产品的监管应着重于确保系统稳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两大目标,应当成立独立、统一监管机构,而不必按市场功能来区分监管的构架。Mwenda, Mvula(2003)提出了一个联合监管的框架,认为在联合监管或监管协调过程中,决策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最为关键,这一点对于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非常重要。Kremers, Schoenmaker, Witerts(2003)通过分析具体国家的各种跨部门联合监管,认为并没有一个最好的联合监管模式,各国还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联合监管模式。
(二)国内研究文献
因国内金融市场产品及结构方面的制约,国内学者对跨市场价格操纵的监管研究近几年才开始。对跨市场价格操纵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并且2001~2010年文献数量仅16篇。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问题也日益显示出其危害性。王素珍(2004)因此通过探讨跨市场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针对中国目前在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现状提出了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业务进一步相互渗透、融合,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变得日益复杂,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郑庆寰、林莉(2006)因此建议监管机构要以证券公司流动性、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控股公司为监管重点,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等方式,切实加强跨市场金融风险管理。
谢群(2007)从较宏观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产生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金融载体的发展现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表现,以及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建立防火墙制度,构建同一信息平台等方式,完善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
曹元芳、吴超(2007)认为,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对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后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竞争更加激烈。必须重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研究,加强监管合作。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基础上,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石晓波(2007)认为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与现货市场有着高度的关联度,为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需加强期市与现货风险关联度的研究,并建议监管机构从协调市场间的法令规定、建立股指期货的跨市场信息监管,以及股指期货的跨市场稳定机制等角度建立跨市场监管体系。
张雪莹(2007)分析了1987年10月美国股市和期市暴跌的原因及改革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股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建立股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在控制价格过度波动之间的协调机制。基于我国的股票权证市场已经有一定规模,股指期货也即将在我国推出的市场背景,张雪莹(2008)进一步从大额交易者在市场操纵中的作用出发,讨论基于交易的股票现货与衍生品之间的跨市场操纵行为,并对现货和衍生品市场进行联合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邢精平(2008)对中国香港市场的跨市场监管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股指期货推出后,可能放大这种市场波动性,甚至会酿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跨市场监管侧重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他认为我国跨市场监管中需要的信息内容较多,如包括了标的成分股累计持有量、成交量较大或者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量、成交量较大的投资者的委托、交易、持仓和资金数据等,建议基于效率原则,对信息内容作适度精简;最后,由于沪深300指数权重较分散,通过操纵个股达到操纵股指期货的可能性很小。但是,金融与地产股行业比重大,较为敏感,某些国际投行的言论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他认为要重点监控跨市场价格操纵风险。
何晓春(2008)认为,在中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价格操纵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随着国内各交易所推出越来越多的衍生品,市场越发复杂,发生在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联合操纵更加难以发现,监管更加困难,对市场的危害性更大。因此,他从法律法规层面、合约设计方面、日常监管方面、跨市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等角度对跨市场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参考建议。
王春峰等人(2008)认为,股指期货推出后,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信息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他们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和信息经济学为基础,结合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风险关联特性,研究信息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传导的一般规律,并分析了跨市场信息监管在信息传导过程中的作用;以此为基础,分析比较了海外证券市场跨市场信息监管具体运作体系,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殊性提出我国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信息监管框架、流程和以跨市场信息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手段。
张维、韦立坚等(2011)认为股指期货价格操纵一般具有期现跨市场联合操纵的特点,仅按单一市场,从波动性分析去判别价格操纵行为是不够充分的。因此,他们引入流动性分析为判别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首先运用GARCH模型分析被操纵资产在波动性的异常变化,判断价格序列偏离了“自然特性”,具有被操纵的嫌疑;然后利用日交易量、日持仓量和Amivest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分析流动性的异常变化,发现与根据跨市场操纵过程推测的变化一致,从而构成价格操纵行为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