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全知道(律师答疑版)
- 法宝网主编
- 11881字
- 2020-08-26 14:21:43
第一章 日常消费
——衣食住行明明白白
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办理退货吗?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应当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按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符合“三包”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照样应该办理退货手续。
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能否要求举办者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出售劣质商品的摊位承租者追偿。
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答:消费者与商家约定了购买货物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没有按约定交付货物,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广告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货物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货物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也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顾客在商场内滑倒能否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在商场摔伤入院,能向商场主张赔偿误工费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伤害,商场、旅店、超市等就是侵权主体。可见,在商场摔伤住院,不但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打折商品就不用给消费者开发票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此可见,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对于商家来说,不管消费者是按正价销售进行购买,还是消费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出售方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用购物卡购物超市可以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吗?
答:目前,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购物卡大多为单位集体购买作为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商家的惯常行为。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过程完结之后,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是其应该享受的权利,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纠纷时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如果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词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于法无据的。
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答: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证人,如其他受害者证言等。(2)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发票,只要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生产者所生产,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赔偿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顾客寄存在超市免费寄存处的物品被调包,超市应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的行为导致在顾客和超市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存包一般都是无偿保管,如果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寄存时被调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的,超市要负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商店出售假货,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法第6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商店出售假货后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双倍赔偿。
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能否索赔?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因此当赠品有质量问题时,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总之,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是否要交纳“换壳费”?
答:我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由于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换商品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由此可见,验货并不是消费者的义务,因此,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退换的。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退货呢?
答:“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商店“偷一罚十”的规定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商店规定“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如果商店据此对某些消费者进行处罚,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对于商家搭售的产品消费者有权拒绝吗?
答:所谓搭售,也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情况不好的商品和销售情况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销售,消费者要买畅销商品就必须将滞销商品一块儿买去的销售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到哪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商家的搭售商品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商家搭售的自己无购买意图的商品。
试穿过的衣服就必须买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如果试穿过的衣服就必须买,就是强制交易。所谓强制交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与自己达成交易的行为。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品由于包装昂贵、烦琐或者打开后难以还原,因此销售者在销售这些商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打开包装,一旦打开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必须购买。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消费者打开包装后又无故不买,就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此种情况下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购买的行为不违法。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骗能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广告的经营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必要的时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迫使广告经营者承担起审查所做广告的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生产者的信誉的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因广告的误导而上当受骗,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
有缺陷的高压电饭锅造成人体损害,应找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赔偿?
答: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产品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是缺陷产品所引起的损失的赔偿主体。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在具体要求赔偿时,消费者不一定能直接找到生产者,而是可以选择性地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对此也做了相同规定。由此可知,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如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改装;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只要销售者能证明自己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并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
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后,能否向生产厂家追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生产者是缺陷产品赔偿主体,但是消费者即被侵权人因为多种原因不一定能找到生产者,此时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由销售者为生产者的责任“买单”,对销售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加倍赔偿吗?
答:这涉及产品侵权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即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坚持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餐馆就餐时财物丢失,店主应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是意味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法律或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因此,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店主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顾客就餐时放在车内的财物丢失,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顾客到酒店就餐,已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顾客将车辆停放在餐厅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场内,属于餐厅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与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顾客将车交由餐厅保管,在此期间就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而餐厅作为经营者,就应当将保管顾客的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妥善保管该车及车内的财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若由于酒店的管理疏忽,致使顾客的汽车玻璃窗被砸,并且导致顾客丢失财物的,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饭店吃火锅时因雇员的行为被烫伤,可以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第40条的规定,饭店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还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法索赔。据此,顾客在吃火锅时因饭店雇员的行为被烫伤的,可以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
酒店能否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答: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自由。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如果顾客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顾客同意就擅自取消了酒席,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的要求,按照《合同法》第115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应该向顾客双倍返还定金。
遭遇商家的“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饭店所有”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对象有自由选择权,也有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也有完全告知的义务。而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也不应当是建立在消费欺诈的基础上的,否则这样的解释权本身也是违法和无效的。总之,只要是商家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就没必要为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买单。
在饭店吃完饭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据此规定,开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饭店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给顾客开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也是消费者日后索赔的直接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一定要主动索要这些凭证,以免将来万一需要索赔的时候经营者赖账。
酒店能否以消费小票超过30天为由不给消费者开发票?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也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被啤酒瓶炸伤眼睛,能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吗?
答: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被啤酒瓶炸伤眼睛,是可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另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摔坏饭店餐具,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答:这涉及侵害财产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的支配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此说明,财产权利人因为财产的贬损、减少、灭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时“价”的计算,应当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而不是简单地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因此,摔坏饭店餐具,如果是贵重的瓷器等物品,是不可以按原价赔偿的,而应当按该餐具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属下列食品的,禁止生产经营:(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标签应当注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此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者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有防止疾病的作用吗?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由此可见,生产者是不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有防止疾病的作用的。
食品里含有药材的,还是食品吗?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由此可见,食品里含有药材的,主要是看添加的是什么药材。如果是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可以添加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药材是不可以添加的。
饭店的餐具未经消毒就给客人使用合法吗?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由此可见,饭店的餐具没有经过消毒就给客人使用的,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消毒或更换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