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确认股东资格应以谁为被告?

现实困惑

2010年3月,王某经过市场调查,想成立一家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张某两人有意投资合作。刘某是一个为人低调的人,委托赵某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良好,生意越来越红火。每年年底股东都能分到可观的分红,但赵某领取分红后,却从来没有转交给刘某,而且谎称公司一直亏损。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想恢复自己的股东资格。那么,想确认股东资格应以谁为被告?

律师答疑

刘某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到案例中,根据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张某、王某和赵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赵某的出资来源于刘某。赵某只是名义股东,刘某才是实际出资人。在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官司中,应该以公司为被告,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只能提起确权诉讼,请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股东确认之诉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