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看就懂的工伤索赔法律常识(漫画版)
- 维权帮主编
- 1385字
- 2020-08-26 14:08:34
❖ 因提起劳动仲裁而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的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章某是某家政公司的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的时间。2016年2月28日,章某收到公司领导的指示,安排一名保洁人员到某公司工作。由于刚下了雪路面湿滑,章某在外出时不慎跌倒,造成左踝骨骨折。后来章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于是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后来章某决定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却发现早已经过了申请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章某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依法解答
工伤认定时效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其能否顺利实现工伤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超过了时效,将可能失去公权力保护的机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都规定了例外情形,本案中的章某因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而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就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所以本案中,章某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条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总结提示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由于非本人原因而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若一律要求超过时效即丧失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未免苛刻。因此法律规定,相应情形下耽误的申请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