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西方法谚
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损害。
——《德国民法典》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
——伯克 (英国政治家)
“二奶”泛指与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虽无夫妻之名但长期与之保持情人关系的女性以及与已婚的男人有相对稳定的性生活的女性。
“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但有一个人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的遗赠协议,将情人的原配妻子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结发妻的争夺遗产案。
案例解说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于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且在与张某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不顾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 (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本案涉及的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所采纳。在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中,它主要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内容,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公共秩序本身是一个不难理解的概念,指的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运作的秩序。比如说遵守一定的交通秩序,在买车票的时候要排队等。当然,在公民不遵守这样的秩序的情况下,法律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对道德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说,不能随地吐痰,这是对公民的一般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确实为了提高其国民的素质,对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那么这个道德准则就变成了法律。
本案中,黄某和张某非法同居本来就违背了我们社会上的一般道德,而黄某在去世之前,又将生前的财产以遗赠这种方式留给张某。黄某的这种行为事实上也损害了其妻子蒋某正当的继承权。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在黄某生命的最后时刻,张某尽到了“妻子”的义务,但是她的努力却很难得到法律的承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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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美国纽约州的法院审理了“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1880年8月13日,富朗西斯·帕尔玛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里格斯和普瑞斯顿,即该案的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玛继承,因为他的天赋超过两个女儿。富朗西斯·帕尔玛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个人财产。被告帕尔玛自富朗西斯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富朗西斯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祖父去世,当时帕尔玛只有16岁。被告帕尔玛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帕尔玛毒死了祖父。
在帕尔玛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的两位姑姑又把他告到了民事法庭,要求法院发布撤销帕尔玛继承权的命令。
可是,一百多年前的纽约州继承法并没规定,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该怎么办。大家承认遗嘱是有效的,帕尔玛也必须被判刑,但是他的继承权如何处置?帕尔玛的律师说,帕尔玛不能因杀害被继承人而失去继承权。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法院认为,从以往的许多判例中可以发现,“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所有法律条文和判例都是以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此案中的帕尔玛杀害自己的亲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这样的人都能获得利益的话,那就是法律的耻辱。因此,法院判令撤销帕尔玛的继承权。
这个故事给我们这样一个重要的启示: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够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维护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功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